特朗普竞选团队:行政诉讼中几种特殊原告资格的认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8:34:23
行政诉讼中几种特殊原告资格的认定   主讲人: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难以确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些情况下原告资格的确定做了进一步规定。包括:

  相邻权案件的原告

  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相邻权的案件,包括采光权、通风权、排水权、通行权等。相邻权受到损害的一般都不是行政相对人,而是相关人,但有权起诉。比如,对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非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罚决定,该建筑物的相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拆除。

  公平竞争权案件的原告

  即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当事人公平竞争权的案件。公平竞争权,指的是当事人为从事一定行为、获得一定权益而参加平等竞争的资格与条件,在此类案件中,公平竞争权受到损害的人,也很可能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经行政复议后的原告资格

  一个行政争议经过复议之后,如果争议仍然存在,则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一点毫无疑义;而复议的被申请人自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而不是“官告民”。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复议中的第三人,甚至是没有参加到复议程序当中但与复议决定有着利害关系的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复议决定本身也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按照确定诉讼原告的一般规则,只要和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因此,无论是复议中的第三人,或没有参加复议程序但权益受到复议决定影响的人,都具备原告资格。

  信赖利益人的原告资格

  信赖利益人,指的是在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其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因为信赖该行为而利益上受到损害的人。信赖利益人一般包括两种人,一种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另一种并非其直接相对人,是因信赖该行政行为而采取了相应行动并因此产生一定利益的人。当行政机关将一个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时,第一种信赖利益人如果对此不服,其原告资格毫无疑问。而此时第二种信赖利益人能否也对此提起诉讼呢?可以,因为其法律利益同样因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而受到了影响。

  例如,某企业通过不规范的出让方式取得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土地依法出租。不久,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并撤销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一做法,必然影响企业与承租人的利益。对此,企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当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承租人同样可以起诉。因为,承租人基于对该企业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信赖才签订合同的,而且这种信赖是合法的,是善意的。行政机关撤销土地证的行为破坏了这种信赖,损害了承租人的利益,其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