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如何分配股份:中国青楼女子的悲凉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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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楼女子的悲凉人生路

   前不久看到一条消息,说一个罪犯“为了伸张正义”专门抢劫和残害“失足”妇女。自己凶残卑鄙不说,反而扮着“正人君子”的角色,这个真的是人渣到家了,是可忍孰不可忍。转载的这篇文章非常精彩,感谢原作者。


《中国青楼女子的悲凉人生路》http://www.qndb.net   来源:青年导报网   2012-1-13 15:51:58

    妓女从事的是一项高收入的职业,但同时,也伴随着极高的危险。这或许正应证了经济学上的一条规律:高收益与高风险是成正比的。

    妓女的被害是一个人人心知肚明的事实,然而却也是一个为大家忽视的问题。这也难怪,中国向来有疾恶如仇的传统,论及卖淫,人们往往关注的是其危害,是如何防治,所谓“非我族类,同株共灭”,视妓女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又怎么会考虑到妓女的被害性及对妓女群体的保护问题呢?然而,一个血淋淋的事实是,从古至今,卖淫女作为一群弱势群体,遭受着非人的折磨和戕害,在黄泉路上,我们聆听到她们微弱却如泣如诉的哀歌。

    在中国历史上,妓女从来就不是一个值得尊敬的职业,她们的出身、地位都很卑贱,尤其在唐宋以前,许多王公贵族蓄养家妓,更是将她们视为物品,随意送人,交换,甚至像牲口一样杀掉。据《晋书》记载,西晋贵族王恺在家中设宴,在妓乐歌舞中,一位吹笛的乐妓不慎吹错了调,王恺当即将这位乐妓活活打死。在酒宴上,他又让家妓给客人行酒,如果客人不把酒饮完,就把陪酒的家妓给杀了。而北齐的卢宗道,行为更为残忍。一次,他在晋阳主办酒宴,宾客满坐。中书舍人马士达瞧见一位弹箜篌的妓女玉指纤指,忍不住叫道:“好漂亮的一双手啊!”卢宗道听到后,马上要把这名妓女赠予马士达。马士达坚决推让,说只不过是一句玩笑话,谁知卢宗道却暗地里命令家人将这名妓女的一双纤手割下来,送给马士达。如此残酷之行为,令人不忍目睹。不过,这样的事例在魏晋时期并不鲜见,而且当事人理直气壮,没有丝毫的内疚之感,究其原因,还在于他们根本没有把妓女当人看,而是同衣服和珍宝一样,是没有生命的物品。

    唐宋以后,家妓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妓女不再属于某个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处置,但她们的地位依然低贱,经常受到鸨母的羞辱伤害。民国时期的《北平娼妓调查》曾提到:“妓女之操此卖笑生涯,并不是尽人都是自愿的,其中因被压迫而做妓女的,所受的刑罚,非常人所能想到,在妓院妓女受班主和领家不堪入耳的咒骂,因为还不至到肉体受痛苦,司空见惯,已不算一回事了。打则更是花样不同,在平日当晚客人走后,妓女如有招待客人不周到的地方,或待客人太好,或那天卖买不好,就难免小受责打,打时用棍用铁条都不定,最残忍的如用火烧红的通条来打,用猫放在妓女裤裆中,然后打,可说是惨无人道。其余如不许吃饭、罚跪、关在黑房、捆起手脚来审问等,都是她们常受的刑罚。”

    然而,比起妓女在外面受到的危险与伤害,鸨母的刑罚只能是小巫见大巫了。事实上,妓女受外面的伤害更为严重,这其中包括流氓地痞、心理变态者、抢劫杀人者等等。流氓地痞是滋生在妓女群体上的寄生虫,他们变化着花样收取妓女的“保护费”,狠狠地教训不听话妓女,并“享受”免费的性服务,慑于他们的势力,多数妓女只有忍气吞声,忍受着他们的盘剥。而一旦碰到那些心理变态和存心抢劫杀人的客人,她们的生命财产就会遭受极大的威胁,并由此付出年轻的生命。

    云南16岁的彝族姑娘小凤,由于家境贫寒,小学辍学到外面打工。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和表姐被两个四川人拐卖到江苏一个偏僻的农村。后来,小凤借出外买菜的机会逃了出来。但此时她已经身无分文。一家洗头房的老板娘发现了她们,给她们提供吃住,不久,小凤在感激之下做起了提供性服务的按摩女。然而,十几天后,一场不幸降临到小凤身上。一次,在小凤向一位20多岁的男子提供完性服务后,这个男子向小凤痛哭流涕地讲述自己的失恋后,突然露出狰狞面目,说道:“我想让你陪我一道死!让我黄泉路上好歹也有个伴!”死死地掐住小凤的脖子,致使其昏死过去。原来,这名男从情场屡屡失意,便制定了一个“自杀计划”,找一个女孩与自己一道“自焚”,可怜的小凤不幸成为他的目标。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心理变态者报复杀人的例子。

    此外,妓女更是经常受到抢劫杀人者的“光顾”。在北京,卖淫王某在外出时,被一辆黑色轿车里的陌生男子抢劫强奸。原来,该男子是一个专门抢劫强奸“小姐”的色魔,他发现“小姐”比较有钱,顿生邪念,在半年时间内对卖淫女连续作案8起。在西安,辽宁籍男子邢某等6人携带兽用麻醉针剂等作案工具,将歌舞厅或夜总会小姐约至宾馆房间,用胶带纸将其眼、嘴封堵,用绳子捆住其手脚,注射麻醉剂,待其昏迷后,抢走随身携带的手机和现金。该团伙在半年时间竟然作案13次,抢劫卖淫女39人。事实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据统计,1995年至1998年的三年间,光沈阳一地,就有90多名卖淫女被杀害,且每年呈上升趋势。这些卖淫女,被杀害后,要么被弃尸于垃圾箱,下水道,要么被碎尸分解,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之残暴,惨不忍睹。

    卖淫女之所以容易受到伤害,原因很多,但主要涉及到心理层面与现实层面。从心理层面上说,它是中国人传统意识中疾恶如仇与不把妓女当人看的因素在作祟。这种疾恶如仇的传统,其直接后果是,坏人是不值得同情的,要痛打落水狗,除恶务尽。很明显,妓女因为对社会稳定与社会道德上的负面作用,被列入“坏人”的名单。而除恶务尽的心理必然会催生这样的心态:对妓女的伤害属于“除恶”,因而不存在道德上的责任与内疚,天经地义。这便为某些心理失衡继而变态的人群提供了报复的理由与借口。

    综观侵害妓女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普遍认为妓女下贱,很脏,该杀,根本不把妓女当人看,而视作社会的害人精,将受到的“委屈”发泄到妓女身上。这些“委屈”,包括失恋、离婚、妻子外遇、妻子卖淫、下岗等等,事实上他们也属于社会的边缘人,学历不高,家境一般,工作不如意,婚恋失败,接二连三的打击让他们对这个社会产生不满,再加大多性格内向,不会选择积极应对,容易埋下复仇的种子,一旦碰上合适的机,便会突然爆发。如北京搅拌车司机华瑞茁因恋爱失败,竟疯狂选择卖淫女作为报复对象,他在1998年月到20016月间先后杀害14名卖淫女。本来恋爱失败属人之常情,但由于他性格孤僻,也没有朋友,心灵的创伤由此演变为可怕的变态。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妓女具有不劳而获、招摇于市的特点,更容易成为对社会不满者的出气对象,这样的心理一旦形成,便会积聚成可怕的破坏力量。

    但这还构不成妓女被害的充分条件,从现实层面来说,职业的高危险性是造成妓女被害的最主要因素。其理由大致如下:一,妓女能够轻易致富,许多妓女身上都带有大量现金或者存折、信用卡及其他贵重物品,容易成为犯罪分了的目标。一方面,出于职业需要,妓女一般都把自己打扮得珠光宝气,各种首饰项链随身佩戴;另一方面,妓女一般没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出于安全的原因,钱财只能随身携带。二,妓女通常采取单独行动,为了躲避亲友熟人,她们选择了陌生的异乡,远离了都市人群的正常保护,没有户口,连亲人都无法知道她们的音信,以至她们死后,只能是游荡于异乡的孤魂野鬼。三,出于隐蔽的原因,她们大多在夜间出没,容易落入犯罪分子设下的圈套。四,由于妓女从事的是一种见不得人的职业,因而即使遭到不法侵害,多数也只有忍气吞声,很少有人报警,因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五,由于妓女出卖的“性”是一种紧俏的“商品”,价格一般较高,当某些男性性欲膨胀却又苦无嫖资时,劫财劫色的念头油然而生。

    在对卖淫女的被害性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再次回到这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如何看待妓女的被害性?妓女被害后,我们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归纳起来,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对卖淫女是否需要“献爱心”?二,如何对危害与被害进行二重性分析?

    前面提到的云南姑娘小凤,遭嫖客残害,致使身体严重烧伤,生命危在旦夕。面对巨额的医疗费,公安干警呼吁社会捐助,却屡遭冷落。有的居民表示,从道义上讲,应该捐款,但她是按摩女,是自作自受,给她捐款心理上会产生反感,再说给按摩女捐款名声不好,以致仅有的几家捐款单位也不愿意把自己的名称透露出来。而有的群众更是把电话打到公安机关:“社会上有那么多的孤老遗孤需要爱心捐助,你们不理,却去管一个危害社会治安环境的‘小姐’,你们的做法有什么意义?”一时间,公安机关承受着巨大的压力。然而为着道义,便不顾生命的权利吗?实际上,拒绝捐助的人在认识上存在两个误区:一,认为犯过错误的人便不可救药,没有改正的机会。这与我们一向倡导的“浪子回头金不换”、“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的社会宗旨背道而驰,事实上,卖淫女的行为并非十恶不赦,很多人是被逼迫的才从事这一行,我们应该给她们一个改错的机会。二,从事非法行业的人,其被害属自作自受,罪有应得。但他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生命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生命权面前,任何道德法则与法律法规都必须让步。小凤虽然做错事,但她的生命应该得到尊重,我们没有权利漠视她的生命就此消逝。生命高于一切,任何人都应该得到别人的关爱,即便是有过失的人,我们也应该无私奉献自己的爱心,因为只有我们这个社会互敬互爱,社会才能更加美好进步。

    其次我们来谈妓女的危害性与被害性问题。陕西姑娘小莉在西安某大型浴场从事非法色情活动。一次,她被指派为一位客人做“按摩”。“按摩”中客人将其下身撕裂引起出血。小莉随后被同事送往医院进行缝合手术,医院的诊断证明写道“被人用拳头伸入阴道,致阴道流血”。事后小莉委托姐姐到辖区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伤害人的法律责任。由于小莉非同寻常的身份,本来一起简单的人身伤害案变得复杂起来。一些人认为,小莉比较有法律意识,但她为什么又要做法律和首先不允许的事情呢?做了没有尊严的事情再去寻求尊重,虽然法律上还有回旋的余地,但道德上早已被否定了。虽然多数人对小莉的遭遇表达一定的同情,但也认为,她的受害更多是自作自受,因为她从事的是一项遭人唾骂的职业。

    不过,持这种看法的人混淆了一个基本概念:危害性与被害性不可混为一团。众所周知,妓女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传播性病,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稳定,因而我国一直严厉禁止卖淫嫖娼行为,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当妓女的人身安全受到侵害后,其合法权益是否就不应该受到合法保护呢?非也!虽然,小莉为客人提供“服务”和受到伤害同时发生,但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小莉从事的性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受到相应处罚,但同时,如果该男子确实对小莉实施人身伤害,则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小莉所从事的色情服务为社会所否定,依然不会防碍她在被伤害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应该是所有公民的保护神,不仅保护善良,也一样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对妓女群体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其行为的默许与鼓励,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基于维护社会整体治安的考虑。如果对妓女的合法权益不进行积极的保护,任其发展,表面上,妓女生存环境的恶化可以防止这一职业的蔓延,但从长远上说,只会助长卖淫嫖娼这种丑恶现象的存在,恶化社会治安,进而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这就像政府部门在娱乐场所推行安全套一样,在卖淫嫖娼这种现象暂时不可能绝迹的情况下,使用安全套,将性病患率(尤其是艾滋病患率)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保护大众的身体健康,不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