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团队评比:河北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36:55
  被征地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妥善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是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为了解相关情况,研究解决思路,日前,我们赴河北就此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北省被征地农民数量增长迅速,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办法难以向他们提供有效的生活保障   从1993年至今,随着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的迅速扩张,河北省非农建设征地达80万亩,形成被征地农民40万人。据估计,今后10年,该省还将有10万农民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我们重点了解的衡水市桃城区,是河北省近年来征用农用地数量较大的地区。该区现有人口44万,其中农业人口20万。全区耕地面积34634公顷,人均占地1.18亩。近年来,该区被征用土地达7115亩,被征地农民为6998人,主要集中在城区周边各乡镇。随着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今后几年该区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数量还将呈上升趋势。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要给予经济补偿,并妥善安置被征地人员。国家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包括三部分,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土地被征用时发生的实际损失确定,土地补偿费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6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0倍。部分地区的安置补助费经省级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前述标准的20倍。   现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颁布的。这一法律确立的征地补偿办法,包括补偿费的构成、标准等从那时起一直延用到今年。但《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近2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长期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带动土地价格一再上飏,对被征地人员的安置成本也大幅上升。按照前述方法计算的征地补偿费,不仅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而且严重脱离土地的市场价格,使广大被征地农民产生极大的被剥夺感,加上部分地区征地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点,由此引发的矛盾十分集中和突出。此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尚属有效的划地安置、就业安置等安置办法,受我国人均耕地面积锐减、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因素影响,现在已经不再适用。而其他安置措施,如货币安置、入股分红、社保安置等,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在很多地区实际上根本无法操作。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调高了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最高可达到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征地补偿费偏低的矛盾,但仍然不能满足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需要。   从河北省的情况看,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正常年景每亩地一年可收入800元左右。按此计算,征一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可达8000-12800元,即使按30倍的标准从高计算,也仅为24000元。少数地区如城市近郊区、部分矿区等,因为土地价格较高,征地补偿费也相应较高。如石家庄市郊区,征用一亩地的补偿费可达10-20万元,但这样的地区毕竟只是少数,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要低得多。据河北省对255个被征地的纯农户进行的典型调查,他们于2002年获得的征地补偿,按当地物价水平计算,仅能维持2年6个月的基本生活。近年来,有关政策虽然鼓励通过重新择业、入股分红、异地移民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很多地区也千方百计拓宽安置渠道,但由于资金不足,被征地农民的有效安置率较低。   目前,河北省被征地农民中,除少数得到有效安置外,大多数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人员”。他们失去了土地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和生活来源,但同时却又享受不到政府和社会提供的制度性的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不少人主要靠着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维持生活,结果是坐吃山空,当前生活水平下降,长远生计没有着落,成为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市低保人员更为弱势的社会群体。   二、河北省探索以养老保险为重点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做法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河北省被征地农民已经成为一个人数颇为可观的特殊社会群体,不少人被征地后得不到妥善安置,生活今不如昔。群体性上访事件频繁发生,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缓解因征地引发的各种矛盾,在缺乏全省统一政策的情况下,河北省的一些地市制定、出台了一些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的临时性措施。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允许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建立社区式的农民退休制度等几种做法。这些尝试性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在农民个人承担费用的份额、待遇水平、进入门槛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受到被征地农民的冷落,适用的地区不多,覆盖的人数很少。   近年来,河北省被征地农民人数急剧增加,他们被征地后的补偿和安置涉及的问题、矛盾很多,成为各级政府关心的热点问题。从2002年开始,河北省开始在廊坊、邯郸、唐山等地试点,探索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生活保障制度,以解决他们最为关心的老有所养这一长远生计问题,以此作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的突破口。两年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最近,他们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测算、论证,由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等五个部门联合起草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即将发布实施。这个实施意见体现了土地换保障的思路,主要利用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解决农民的参保资金问题,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保障对象和形式。被国家依法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参保。被征地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交足养老保险费用,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一次性或逐年交足养老保险费用,待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时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2.基金筹集。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分担的原则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负担部分不超过30%,从个人获得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补助部分不低于40%,从土地补偿费中列支;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30%,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和集体补助部分记入个人帐户,政府承担部分形成社会统筹基金。参保人员迁往外地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基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继承。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金按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中支付。   3.专门的风险基金。各级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应付养老金支付标准上调等不确定因素导致的支出风险。风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资金不足时,由风险基金弥补。   4.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待遇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参保缴费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年龄每相差一岁,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发放标准增加2.5%。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原个人帐户不变,达到退休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合并领取。   5.经办机构和监督部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级统筹,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县(市、区)政府设立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河北省制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在全国较早地在一省范围内统一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对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启示作用。   三、统筹规划,立足长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在实现工业化和推进城市化的过程中,我国在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长期积累的城乡发展不平衡等深层次矛盾的特殊反映。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可以极大地促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否则,就会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制度“瓶颈”。我们认为,农民被征地后生活缺乏保障,并不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本身造成的,其真正的原因,一是国家征地对农民补偿不到位,征地补偿费不足以“置换”农民通过土地得到的收益和安全感;二是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太大,农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主要依靠有限的土地维持生计,一旦失去土地,就会陷入生活无着的状况。实际上,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正应当是我国逐渐消除二元经济,不断减少农民、富裕农民的过程。广大被征地农民不仅不应当是这一过程中的权益受损者,相反应当成为优先受益的农民群体。在当前条件下,要根本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经济补偿、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问题,消除征用土地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就不能仅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上打圈子,更不能停留在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简单的修修补补,而要整体谋划,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理顺和完善与此相关的各项制度,还利于民,为民谋利,使我国实现工业化、推进城市化的历史进程,同时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提出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思路是:统筹规划,源头调控;完善产权,规范征地,补偿到位;转换身份,扶持就业;国家补助,多方负担,基本保障。   1.统筹规划,源头调控。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合理制定城市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城市规模扩大所能吸纳的新增人口、增加的就业岗位,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征用土地计划。要从源头抓起,将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出路。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资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安排征地。   2.完善产权,规范征地,补偿到位。赋予农民更为完整的土地权利,使《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民土地承包权、转让权等权益落到实处。可以考虑将农村土地的控制权下放给农民,让农民直接参与到征地谈判过程中,自己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规范国家的征地行为,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经营性用地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让农民通过市场交易直接受偿。对公益性用地继续由国家征用,但应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这样做,能够将经济发展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相当一部分,通过市场交易转移到农民手中,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支付低价补偿费的方式强行征用农民的土地,有利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3.转换身份,扶持就业。全部或基本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应转换为城镇居民,并在子女就学、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对进入城镇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政府要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给予必要的就业扶持。   4.国家补助,多方负担,基本保障。一是通过土地换保障,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让广大农民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可适当降低,进入门槛也要相应放低。要抓住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土地价格较高这一历史机遇期,主要依靠转让土地的收益,建立起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民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二是以国家补助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让广大被征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更加广泛。三是适时推出惠及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项目,如覆盖广大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差距,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发展。   【转自 国公网 www.21Gw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