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团队提成分配方案图:为何5年后才公布彭宇案真相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8:14:33
  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刘志伟公布的“真相”是,彭宇是无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尔反尔,开始承认与徐寿兰发生碰撞,后来得知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才说自己是做好事,并因此认为由于多重因素,此案件被误读和放大,才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瞭望新闻周刊 》1月16日)
  
  公众为了“彭宇案”真相,不仅等得花儿都谢了,连叶子都落了。5年多的时间里,“彭宇案”的负面影响持续发酵,成为公众口诛笔划的对象,成为一个突出的反面典型,成为一个社会性问题。因为此案的影响,许多倒地老人无人敢扶,不仅导致不应有的伤亡,而且还一次又一次地刺痛着公众的道德神经。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南京当地官方一直沉默不语,现在突然反戈一击,指责彭宇出尔反尔,着实让人吃惊不小,实在难以让人相信这种突然公布的一人之言有多少真相在里面,南京市政法委书记个人公布“真相”目的何在?  
  
  围观此案的公众都不在现场,在现场的人在五年时间里也说不出真相,至少没有说出真相。一个同样不在现场的官员在五年之后突然说出“真相”,其依据是法庭上的辩论言论,并没有为“真相”提供充足的事实上的证据,除了使得此案再次变成扑朔迷离之外,不知道还有什么作用。政法委书记公布的“真相”似乎情节最完整、思路最清晰,可是,为何在“彭宇案”成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的五年后才公布?在人们一再拷问“彭宇案”的真相漫长时间里,南京官方为何一直无动于衷?这是为了还原事实真相呢,还是为了改变南京司法系统不好的名声?       即使政法委书记公布的案情,也缺乏足够的证据,有的还带有明显的个人猜测,或是断章取义,或是主观臆断,或是仍然有所保留。
    (1)刘志伟称,事发时,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公交车,在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与正从后门下车的彭宇相撞,彭宇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第一次庭审时,彭宇的妻子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二次庭审质证时彭宇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从这一段表述看,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刘志伟所说的事实“真相”来自庭审而非事实,第二刘志伟明显加上了自己的主观臆断,比如“在得知”“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这是明显指责彭宇存在行为不端。
    (2)刘志伟称,在第三次庭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从这一段表述看,似乎彭宇不应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且依然没有证明双方是否相撞这个最重要的事实;而且警官询问,当事人的亲属拍摄笔录内容,不知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刘志伟称,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在这一段表述中,个人倾向或是说法庭判决倾向是非常明显的,既然第一次接警时的笔录已经丢失,被告自称见义勇为,何来形成证据链?又为何只采信原告的主张,而不采信被告的辩护?
    (4)刘志伟称,一审判决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从这一段表述看,删除了法官个人雷人的推断,存在自我解释的嫌疑,不是判决的全貌,显然违背了判决真相。
    (5)刘志伟称,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从这一段的表述看,并没有说明谁从中调解,为何双双上诉之后又突然达成庭前和解,这其中又存在什么真相?     事实上,“彭宇案”成为“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一是在于事实层面缺乏证据,一是在于法官制造的雷人理由,如果再加上一条,就是南京官方应对不力。
     从事实层面上讲,直到现在也没有人能够说得清楚,当事人说不清楚,证人说不清楚,警察也不说清楚。再者,即使彭宇与徐寿兰发生了相撞,应该说是混乱当中的相撞,不是故意上的相撞,也就是法庭认为的双方都无过错的相撞。在这种情况下,彭宇主动扶起徐寿兰老人,也是应该肯定是做好事,是有良心的,是有道德的,法官不应该排斥这一点。而且,法庭认为双方无过错也并非完全有道理,因为徐寿兰老人应该明白,后门是下客的,是完全应该避开的,而彭宇别无选择,这是他下车的唯一通道。两人发生相撞,各打五十大板,显然存在偏袒的嫌疑。
    从判案面上讲,法官在一审判决中的推理分析,离开了事实与法律,偏离了主流价值观,是此案成为反面典型的根本原因。从判决书的表述看,并非刘志伟五年来的稍为客观的表述,而是雷人之极,给人的印象是有点“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味道。比如,“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离开事实、离开法律的主观推论,遭到舆论与公众的强烈质疑是理所当然的,公众自然得出“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结论。
    从官方应对层面讲,一直沉默不语,任凭事件持续发酵。刘志伟对此的解释是,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这种解释似乎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实际上存在枉法的嫌疑。既然已经搞清楚事实“真相”,司法机关为何不依法公布案情,为何宁愿法律尊严受损而不作为?既然公众对法官一片谴责,司法机关为何为作解释?为何在“彭宇案”持续发酵过程中,司法机关不对案件进行审查,给公众一个完整的真相。      5年后公布的“真相”即使是真相,也很难有说服力,更不能挽回当地司法机关的面子,或许很难纠正5年来在广大公众意识形成的“救人反被诬”的认知。5年前,徐寿兰成为被指责的对象;5年后,政法委书记为徐寿兰平反,暗指彭宇不道德。如此“真相”实在雷人,教训比“彭宇案”更为深刻,也反映出政法系统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