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推团队: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答记者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23:17:34
http://www.gog.com.cn  12-01-17 11:24金黔在线

1月16日,金黔在线记者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对小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伦安进行了采访。
问:在你院开庭审理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案过程中,有辩护律师被带出法庭,请问有无此事?
答: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黎庆洪等人涉黑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由于部分辩护律师不遵守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被责令带出法庭。情况是:1月10日上午,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被告人黎崇刚的辩护人刘志强律师、被告人蔡峰的辩护人杨名跨律师未经审判长许可强行发言,多次打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等,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先后依法指令法警将三名律师带出法庭。1月12日上午,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未经审判长允许,随意发言,且提出口头警告审判长一次的违法言词,经合议庭多次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仍不听警告制止,合议庭遂依法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
问:合议庭作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妥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四)项规定,辩护人是诉讼参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4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本案合议庭作出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完全正当。
问:现在这个案件审理进展情况如何?
答:1月14日,在庭审进行到对第3被告人黎猛进行询问阶段,被告人黎猛的辩护人王兴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被告人黎猛的姐黎庆梅所写的《拒绝辩护通知书》,拒绝王兴律师、迟夙生律师为被告人黎猛继续辩护,同时被告人黎猛亦当庭表示拒绝王兴律师和迟夙生律师为其继续辩护,并提出重新委托辩护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据此,合议庭宣布本案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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