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管理成熟模型 omm:中国近代地主家雇工的身份及地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0:25:29
 

中国近代地主家雇工的身份及地位

 

周春富这样生前默默无闻,死后暴得大名的“老地主”,所留下的史料自然是极为有限的,更何况人事的新陈代谢,亲历当年的老人如今已经所剩无几,即便能够取得亲历者的回忆,甄别其中的真伪也极为艰难——须知人的记忆其实也极难维持事实原貌,首先,所有的记忆都是经过个体解读后的记忆;其次,所有的人都可能被某一时代强制输入某种集体记忆或者集体记忆解释体系。

 

周春富的具体事迹虽然已经茫然不可考,但围绕在那篇著名的《半夜鸡叫》里的,雇工和地主之间的关系真相,却还是可考的。

 

在此前的专题《抗租:“杨白劳”如何全胜“黄世仁”》当中,笔者曾经谈到一个基本观点:在传统农业社会,“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曾引发不少质疑。这倒让笔者想起《中国青年报》曾刊载过的一篇十年砍柴的文章《地主该是啥模样》。作者在文章中提到做长工的爷爷的一段回忆,可以做为“地主勒令佃户退田退佃,基本难以成功”的一个小小的佐证。文章摘录如下:

 

“笔者小时候,当过长工的爷爷常给我讲两个故事。第一个故事说他给一个同族的地主抬轿子,这个地主知书达理,是民国政府的一个区长。只有过村庄时这个地主才坐上轿子显示威仪,而在山路上他下轿步行以减轻轿夫负担。土改时这个地主被枪毙了。第二个故事是爷爷租种另一个地主的田,秋收后地主来收租,我家太穷没能力办好饭菜,我爷爷又冲撞了他。地主一气之下发话要退佃,可是退佃后没有任何其他佃户租种那块田地,不想田地撂荒的他反而求我爷爷再接着租种。

 

听这两个故事的时候,我还受着阶级斗争的教育,以为第一个地主是假仁假义欺骗爷爷,而第二个地主向佃农服软我觉得多半是爷爷吹牛。现在我再回想这两个故事,才相信爷爷所说不虚。第一个地主他是我们宗族的佼佼者,他需要得到乡人的尊重,他必须施仁义于乡人。他后来被枪毙让我爷爷很是不解,认为错杀了这样一个好人。第二个故事让我明白,再混账的地主也要尊重民间习惯法。东家是不能随便退佃的,否则的话整个乡土社会的秩序将会混乱不堪,因此长工一句顶撞而退佃不会被民间习惯法所容,哪个人不知趣接着租种将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

 

不过,《半夜鸡叫》里所描述的,显然不是佃农和地主之间的关系,而是雇工和地主间的关系,文章里称之为“给周扒皮做活的伙计们”。

 

不过,雇工的身份、地位,与佃农的身份地位问题虽然不同,但却有许多一致之处。具体关系的演变,可以先从明代开始来看。

 

按照一种把良民、部曲、贱民划分为三级的构想,明初制定律例,将长工视为“雇工人一身份,介于“凡人”与“奴婢”之间,对雇主具有人身隶属关系。雇主对其有一定的处罚权,“雇工人”若“违反教令”,主人得“依法决罚”(颇似当时佃户所处状况,但比佃户身份为低)。

 

明代后期,情况逐渐发生变化,短工被明确了“凡人”身份,部分长工也被排除在“雇工人”之外。

 

清代前期,有些地方雇工开始把地主的不法行为上告官府。乾隆五十三年政府规定:“若农民佃户雇请耕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从此,绝大部分农业雇工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摆脱了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此外,清代还规定,在法理上雇工“不过计工受值,贱其事,未贱其身”。雇工仅在法律上低于雇主,对其他人,仍处于平等地位,一旦解除契约,即恢复凡人身份;若未触犯刑法,受歧视的身份也非明显可见。

 

雇工的身份和他们的实际地位,并不是一回事情,而后者显然更应受到重视。雇工究竟受到怎样的对待,和处于何等状况,以明代《沈氏农书》和清代张履祥《补农书》所述最为典型。如张履祥主张,在收租之日,对佃户宜“加意宽恤”,“须令情谊相关,如一家之人”,对于雇工,也是一样:

 

“自古以来要农工好好劳动,只有规劝这个方法,《诗经》的《小推》、《大田》等诗篇都可供考证。……规劝的道理,《中庸》上说,雇用人员就应当检查他的工作好坏,给他的报酬要与他的成绩相称。……至于劳动报酬,酒饭伙食,似乎是小事,但是得人心还是失人心,常常由此造成。……《论语》中把‘该给人的东西不痛快地给人’视为一条恶政。

 

大凡人家分内应得的,不等他要求就应先给他,这样最好;等人家来要再给人家,这已经是晚了,哪能让人家三番五次的索取而后才给呢!人情的缓急,早晚不同,迟速各异,不可不加以考察。在伙食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俗话说:“灶边拿不出好的酒食,田地就要荒芜。”

 

张张履祥本人也是地主,但一直坚持“自奉甚俭,终身布衣蔬食”,惟对农工“以酒肉铜”。

 

《沈氏农书》里也说:“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因此必须“生活做好,监督如法”。伙食供应,应当优厚丰富:炎夏日长,午后必定饥饿;冬月严寒,很难饿着肚皮早出干活。所以夏季午后须加点心,冬季则应供应早粥。若是冬月雨天捞取河泥,定要先给热酒饱饭.然后督责他的工作。他既无话向我推卸,我也有理由责成他完成任务。并详细规定了雇工的伙食标准,如粮食(每人每日吃米一升五合,一年食五石五斗)、荤素(鱼类、豆腐等隔日一食)、酒水(工作之日皆有,而且都比“旧规’有所改善)等各若干。又告诫雇主们说:古云:“善使长年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不可不知。

 

《沈氏农书》和张履祥《补农书》一直都是明清两代地主们操持家业的实用必备教科书,到近代仍广泛流传,实用必备教科书里的说法,想必是具有代表性的。

 

总体而言,雇工的待遇,清初较明末略有改进,此后直到清代末年,都没有太大的变化。如清人陶煦曾经说:“如今请雇工,提供给他们的食米之数与古代相同(但忙日的午前午后,要增加糕饼作为点心);……如今的荤日比古代少一些,但酒肉提供却比古代更多。荤日不用猪肠而要用肉,……其它时日也不全吃素,会间隔吃鱼。”


以上是描述雇工里面的长工的情形。民国《南汇县志》卷十八里面记录了江苏南汇地区民国年间地主家用短工的情形,当地把短工叫做散工。《南汇县志》里说(译文):“给地主做散工的,必然先在自己田里干活干到卯时。等到日上三竿,才前往地主家,在那里吃饱了早餐,才去给地主下田。不久即吃中饭,每人供给猪肉五方,名曰梅花肉,另有蔬菜若干。下午要提供点心,太阳未落即回地主家吃晚饭,先以酒犒劳,膳食须用鱼蛋,必定醉饱而散。劳动期间,可以坐而吸烟八次,一日之内,认真劳作不满三时,其余闲做而已”。高王凌教授在广东调查了解,发现广东的短工抽烟手段更高明,十个人一个“大炉竹”,水烟袋,一人三分钟,就半个钟头,用这办法来对付地主。

 

综观当时地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皆非‘奴役”或“被奴役”关系,双方且都属于“凡人”等级,只不过经济地位有所不同罢了。“莫为已甚”,大约就是通行的行事准则,否则,自不免激起相应的反弹。

 

事实上,以上关于地主好生“伺候”雇工的描述,在有关周春富的描述里又可以得到印证,60年代,曾在周家做过长工的孔兆明,被要求上台“忆苦思甜”,揭露 “剥削故事”,孔兆明讲着讲着却走了嘴:我们当时在周家吃的是啥?吃的都是饼子,苞米粥,还有豆腐,比现在吃的好多了……当时在周家一年能挣8石粮,可养活全家”,孔兆明于是被干部赶紧拉下台。正如《沈氏农书》所言,“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要想穷,那你就六月里头骂长工吧。周春富是奔着发家致富去的,即便没读过《沈氏农书》,想必他也不会那么脑残。

 

结论:“半夜鸡叫”扭曲的其实是近代地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

 

就常识而言,《半夜鸡叫》所描述的情景,只能看作小说家言,毕竟,即便“周扒皮”真的去学鸡叫,长工们赶到地里,也只能把地锄坏——除非他们点起火把锄地,但这也未免太荒诞不经了,至少在笔者所见史料当中,绝无长工点火把锄地的例子。

 

《半夜鸡叫》所产生的标签作用,并不仅仅只是给周春富一家戴上了一顶“地主”的帽子。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它扭曲了中国近代地主与雇农们之间的关系,将其推向了极端的对立面。这并不符合史实。

 

周春富与刘文彩,同为中国近代最著名的地主代表。但其实二者之间是存在巨大区别的。刘文彩的背后,是一整个官僚化了的刘氏家族。刘文彩作为这个家族中的一员,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到家族的疯狂聚敛当中,所以,才会有其放肆无忌的鸦片贸易,以及各种以政府名义征收的苛捐杂税。和绝大多数地主一样,刘氏并不残酷剥削自己的佃农,而且也有兴办教育之类善举,但这并不足以改变其负面形象。

 

相对于官僚大地主代表任务刘文彩,“周扒皮”周春富不过是辽东半岛瓦房店黄店屯村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多田翁”,他所代表的,是中国近代社会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普通小农地主。评价刘文彩与周春富,显然是必须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