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顶路由器安装图解:有多少新芽可以开花结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21: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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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召开、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出台、PM2.5纳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2011年,许多事件进入人们的视线,在我们心中埋下了绿色的种子。


  新年伊始,一颗颗种子吐出新芽,它们将结出怎样的果实——


  哪些法律蓄势待发?


  从修法到实践还有多远?


  环境经济政策怎么发力?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破冰前行?


  如何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政府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吗?


  重金属污染隐患如何根除?


  应对气候变化何时有法可依?

  2012年,我们满怀期待……

 


重金属污染防治,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资料图片


  1 哪些法律蓄势待发?


  从法律上、制度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助于解决环保事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可谓硕果累累。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环境立法的某些领域还存在空白。


  针对这一现状,《“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指出,要针对《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完善监管制度、推动公众参与和强化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吸收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全力做好《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在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工作的同时,我国将通过修订现有法律和制定新法,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下一阶段,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抓紧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管理、机动车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保障国家核与辐射安全,尽快研究制定《核安全法》,积极推动《原子能法》,完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 从修法到实践还有多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修法只是第一步。法律条文从字面上走到现实生活中,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执行。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出了多处修改。


  2011年5月1日,《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让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低了,涵盖面广了,环境成了《刑法》明确的保护对象。


  此次修改,环境成为《刑法》的直接保护对象,无疑是其中最大的亮点,彰显了环境刑事立法理念的变化。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为历史,严重污染环境罪如何认定?是以超排放标准为标准?还是以超总量为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如何配套?地方司法实践如何通过个案来推动环境刑事责任的完善?一系列问题期待着有关部门在《刑法》施行中做出解答。


  2012年1月1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始实行,《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的修改也提上日程。


  从修法到实践还有多远?今后,这些新标准、新法律在施行中或许都将面临类似的问题。从法律之变、标准之变到行动之变,2012年,我们期待更深刻的改变。


 3 环境经济政策怎么发力?


  应当及时评估和总结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从而将已被实践证明的、成熟的环境经济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十一五”期间,河北、山西等20多个省市出台了绿色信贷政策实施性文件,湖南、江苏等10个省市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4万余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信贷的重要依据。


  一系列成果表明,我国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我们也注意到,环境经济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有待拓展,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仍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目前,我国一些重要环境经济政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此外,现有政策之间协调不够、配套措施不足、技术保障不力也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2012年,为使环境经济政策这剂良药有效地发挥作用,我国将大力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并具体开展“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革环境价格政策、深化环境金融服务、健全绿色贸易政策、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等工作。


  4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破冰前行?


  涉及法律的技术问题不能全部推给司法实践,也需要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完善。


  2008年,无锡、贵阳和昆明首先成立专门的环保法庭,此后环保法庭相继设立。但是,它们的运行效果却难以让人满意,普遍出现“无米下锅”的现象。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案件少,二是立案难。近年来,环保法庭的运行效果与当初的设想和预期依然反差巨大。有的基层法院环保法庭名不副实,环境公益诉讼推进缓慢、无案可办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


  眼下,《民事诉讼法》将迎来较大规模的修改,这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破冰前行的契机?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有涉及50多个条文的修改,公益诉讼是一个拟引入的重要制度。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定是制约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草案》敞开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大门。


  《草案》明确写入公益诉讼制度,可谓意义重大。但是,《草案》对公益诉讼问题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关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公益诉讼的边界、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公益诉讼程序机理、诉讼滥用的防范、证明责任、诉讼费用等一系列问题仍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操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5 如何逐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监测数据和群众感受不能“两张皮”。必须避免人民群众遭受污染之害,而监测数据自说自话。


  2011年,空气质量备受关注,抓紧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2011年11月15日,温家宝总理指出,要重视完善环境监测标准,逐步与国际接轨,使监测结果与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蓝天白云的切实感受更加接近。


  周生贤部长在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强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尽快出台。这一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需要,必须抓紧修改完善。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标准草案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


  2012年,要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们既要抓紧开展能力建设,扎实做好技术储备,又要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一是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以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为重点,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制定并实施火电、钢铁、石化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是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全面落实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加快淘汰“黄标车”,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在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全面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三是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功能。连续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机制,指导群众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

环境公益诉讼能否迎来破冰前行的契机?


  6 政府能提供更好的服务吗?


  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


  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基本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政府必须确保的公共服务。这表明,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


  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也都规定,政府对环境具有监管职责,并对环境质量负责。事实证明,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当地环境质量的优劣。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完善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具体工作包括:推进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农村环保工作水平,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2012年,各级政府要按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努力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推动解决好突出环境问题;要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群众喝上干净水、安全水;加大水体污染治理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修订并发布空气质量标准工作,抓紧做好增加PM2.5监测指标的准备,鼓励各地根据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强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综合管理。

  7 重金属污染隐患如何根除?


  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儿童的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抓住全面启动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契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11年,浙江省德清血铅污染事件阴影还未散去,云南曲靖又传来大量铬渣污染河流的消息。重金属污染事件屡次发生,不仅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更使当地居民对生存环境和自身健康产生担忧。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批复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了控制目标,明确了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各省(区、市)已编制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2012年,我国将全力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将对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全力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印发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对重点防控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对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进行风险排查,妥善处理解决铬渣堆存等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严格落实各项防治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取缔。


  8 应对气候变化何时有法可依?


  气候变化谈判并非各国经济利益和发展空间的角力赛,而是人类自我拯救的尝试。人类需要舍弃本末倒置的较量,共同应对挑战。


  2011年,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德班会议落下了帷幕。有人说,这是一次艰难的协商;也有人说,气候谈判已陷入“形式陷阱”。在全球气候变暖的紧迫形势下,一些发达国家仍在为一己私利,想方设法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表现则赢得了世界的称赞。


  2010年11月,在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协调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启动了中国瑞士双边合作项目——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研究与起草。2011年,研究和起草小组已完成所有调研和意见征求工作。


  在“减缓、适应、保障”这3个核心问题上,学者、专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例如,为了保障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政策、制度得以顺利实施,有专家指出,要从产业政策、财税政策、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等方面,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政策保障,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体制机制。


  2012年,气候变化立法已经进入起草阶段。我国将采取哪些法律措施应对气候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