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桌面空闲会话限制: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15:23:05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同志“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决执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中心工作人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好“公积金人”的良好工作形象和精神风范,为有效防止公积金运行中的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党风廉政建设实施中心领导分工负责制,做到责任到人
    党风廉政建设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原则。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一)、责任分工
    1、中心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对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总会计师协助党组书记、主任抓好分管处(室)、分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各项廉政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对分管处(室)、分中心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4、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中心党组抓好中心机关和分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和落实,对中心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5、各处长、(室)分中心主任对本处(室)、分中心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6、纪检监察处根据中心党组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责任内容
    中心党组成员和中层以上干部在责任分工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内容和要求是:
    1、掌握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中心工作实际,贯彻落实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经常组织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问题;
    2、组织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经常进行党风、党纪、政纪和公积金“职业道德”教育;
    3、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4、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带头遵规守纪,在公积金的归集、信贷、提取中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和运行;
    5、认真处理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拔和任用干部,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三)、责任考核
    1、中心党组和领导干部,要认真接受上级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整改;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4、党组结合年度工作组织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
     1、按照中纪委三次全会提出“六责”(示责、明责、述责、强责、考责、追责)新机制的要求,中心纪检监察部门在党组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心党组,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建立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中心党组年底前向市委、市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中心各处(室)、分中心每年11月底前向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同时抄报中心纪检监察部门,遇有问题须随时报告;
    4、监督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项检查等。
    (五)、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领导责任与直接人员责任;
    2、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问题制止处理不力,或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隐瞒问题不报告,造成不良结果及其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3、党风廉正建设中,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采取欺瞒手段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纪检监察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信贷、提取、核算等程序实施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在公积金归集、信贷、提取、核算等运行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1、在住房公积金运行程序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3、核实群众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的举报、投诉和意见,纠正核查属实的问题;
    4、协调配合市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对公积金运行程序的监督检查工作;
    5、中心工作人员其他的违法违纪行为;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监督检查的方法
    1、组织实施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鉴别办理有关业务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所列数字是否准确无误;
    2、针对专门问题实施专项检查;
    3、广泛听取群众对公积金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4、会同中心审计部门对本系统公积金运行及经费收支形成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
    5、中心纪检监察部门与审计部门经常沟通工作,互通情况;
    6、按照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的要求,由中心有关处(室)、分中心采取不同的形式将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要求、环节和结果进行公开,让办理公积金业务的群众明白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环节、办理结果;
    7、就有关问题听取有关处(室)、分中心的专题汇报。
     (三)、监督检查的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拟定监督检查计划,经中心党组同意后实施;
    2、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依据检查结果,向中心党组写出专题报告,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4、按照有关要求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
    (四)、几点要求
    1、有关业务处(室、部)、分中心支(取)付业务工作允许范围以外的资金,须按照要求程序逐级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2、中心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问题,须及时向分管副主任、主任报告,同时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3、住房公积金归集、信贷、提取及其使用情况的财务月报表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建立廉政谈话制度,进一步规范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
    廉政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干部实施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廉政谈话,增强中心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帮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纠正、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一)、谈话分为处长(室、分中心主任、副主任)、副处长任职廉政谈话和中心工作人员诫勉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中心领导根据分工,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与新任及其任中的科级干部进行的谈话。
    诫勉廉政谈话是指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情节轻微,或群众举报、投诉涉及有关问题、对相关人员,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的谈话。
    (二)、廉政谈话对象对任职谈话涉及的内容要表明态度,对党纪、政纪及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承诺。
    (三)、诫勉廉政谈话对象就谈话涉及的问题,可进行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但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对谈话人提出的建议、要求和有关问题的改正意见要有明确的态度。
    (四)、谈话结束后,诫勉廉政谈话应整理出谈话记录,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材料,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