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控交换机接线:上海滩疑案——张均伤害案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20:00

上海滩疑案——张均伤害案综述

(2012-01-15 12:46:28) 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上海滩疑案——张均伤害案综述2012-1-15

 

    这是一个发生在上海滩值得法律人研讨交流的刑事案件。一位57岁老人,在一菜市场他人殴斗现场附近突发脑出血死亡。受害人控告故意杀人,检察院起诉故意伤害,律师无罪辩护,被告人无罪辩解,法院以过失伤害判决。此案既反映出我国司法的随意性,更考验无罪推定原则离中国的司法现实还很遥远......

    (此案收录于新近出版的《我以我血荐轩辕》一书)

              

                上海滩疑案——张均伤害案综述

 

    2006年12月20日9时许,上海市浦东区莱阳路、东陆路口一菜市场内,山东苍山卞庄镇菜贩张均与山东苍山南桥乡菜贩周某,因摊位问题争执并发生殴斗。其间,一位57岁的安徽籍菜贩刘纯山在距离现场10米处昏倒,被家人送医院不治身亡。

    经法医检验,受害人头部无外伤。生前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官腔狭窄达三级。心机散在陈旧性瘢痕。

    事后,家人向公安机关报称:刘纯山当日从市场外买烟回来,见张均与周某殴斗,便上前劝架,被张均一拳打中头部死亡。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均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于2008年8月18日以寻衅滋事罪对张均刑事拘留。并于2008年9月26日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08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报请浦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08年12月28日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向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均在上海市浦东区莱阳路、东陆路口一菜市场内,因摆摊事宜对周某无理殴打,且拳打周某脸部。期间,被害人刘纯山上前劝阻,被被告人张均一拳击中头部,不久被害人刘纯山即感觉不适。后被害人刘纯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纯山系脑内动脉硬化的基础上,头部遭受钝器外力作用,致使病变脑血管破裂,引起脑干出血并破入第四脑室,终因中枢神经功能衰竭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张均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均归案后审讯数十次,从未作过有罪供述。坚持辩称自己和周某争执期间,没见受害人刘纯山过去劝架,更没有用拳头打击其头部。刘纯山的死亡与自己毫无关系。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起诉后,我接受委托为其辩护。单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看,案件就疑问重重:张均在菜市场内,因故对周某殴打,现场围观的人很多,57的岁的受害人刘纯山和被告人张均和周某均不熟悉,他为何要上前劝阻?既然是周某和张均发生争执,张均为何要“故意”拳击受害人刘纯山?被害人刘纯山被张均“击中头部”为何没有当场倒地,而是之后在十米之外自己的摊位上“感到不适”?受害人的“脑干出血”与被告人张均的“一拳”究竟有无因果联系?

    阅卷和会见后,案件的疑团则更加扑朔迷离。连最基本的受害人是否到过争执现场都难以认定。更何况被告人张均是否“故意”打击其头部一拳了。

    2009年2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辩护人申请传唤了现场证人杨连刚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受害人刘纯山根本没有到殴斗现场,更没有被被告人张均殴打。结合卷宗其它证据材料,展示的是一起因受害人严重颅脑出血而自然死亡的意外事件。胜卷在握的自信在胸中弥漫。

    一、被告人张均“一拳击中刘纯山头部”的事实并不存在。

    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均:“……为摆摊事宜,对周某无理殴打,且拳击周某脸部,被害人刘纯山上前劝阻,被被告人张均一拳击中头部……”。这一认定证据明显不足。

    首先,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的周某,是摊位纠纷的当事人,身处现场中心,是该案的核心证人。如果被告人确实打了受害人一拳,他必然看到。然而他多次证言证实没看到被告人张均打击受害人刘纯山,甚至他没看到受害人刘纯山出现在争执现场。能够证明被告人张均“一拳击中刘纯山头部”这一事实根本不存在。

    其次,现场证人牟志平,他是在现场的两个市场管理员之一。也是参与劝架者之一。当时他亦身处现场中心,也是该案的核心证人。他的多次证词,详尽细密,时空连贯,内容周延,没有遗漏任何细节。因工作原因他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很熟悉的。如果被告人张均确实打了受害人刘纯山一拳,他也会必然看到。然而他多次证言证实没看到。他甚至也证实根本没有看到受害人刘纯山在现场。尽管侦查人员一再诱导、暗示,他坚持自己的记忆和陈述。这也说明起诉书认定被害人“刘纯山上前劝阻,被被告人张均一拳击中头部”这一事实系无中生有。

    牟志平的三次证言还一再反映一个非常重要的事实:受害人妻子竺水英在案发第一时间告诉他:死者刘纯山发病时对她说:“是买烟回来在市场大门踩到一个卖鱼的摊子,被卖鱼的打了两拳------”。这一重要线索,公安机关对其多次询问,牟志平坚持自己没有听错。

    受害人妻子竺水英向警方所作的证言,否认了丈夫刘纯山发病时说过上述语言。

    案发第三天,竺水英接受警方调查,咬定她丈夫当时说是“王胖子的侄子(张均)打了他一拳”,但证人牟志平多次证实:“……两个人(张均和周某)被拉开了,张均被我劝走了,我此时发现卖鱼的老头在地上呕吐,老头的爱人在其身旁扶着老头也在哭,我就上去问老头的爱人,她对我讲“老头是去买香烟回来,脚不小心踏到市场门口的水产摊摊主的脚上,就被该摊主用拳头打了老头腹部与头部,是打了二拳”。

    受害人刘纯山妻子竺水英虽然不是现场目击者,但她的上述传来证言非常重要,它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和被告人的命运。如果牟志平的证言真实,说明刘纯山的死与被告人张均无关。刘纯山的脑干大出血的突然病发即使存在诱因,也另有其人。被告人张均是无辜的。

    牟志平是本案最纯正证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证人均无利害关系,几次证言都是在案发后不久做出。而且其证言和上列几位证人证明内容相互对应。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的证言的真实性。

    对于证人牟志平反应的如此重要的案件线索,不仅侦查阶段办案人员未予理睬,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也视而不见。公诉人竟然在法庭上不负责任地说“牟志平可能是听错了”,既有失严肃,也毫无根据。

    再次,前已述及的出庭证人杨连刚,也是参与劝架者之一。卷宗亦有笔录。他也身处现场中心,是该案的核心证人之一。他的笔录与上述几位证人证言相同。证实受害人刘纯山没有出现在殴斗现场,根本不存在被告人打其一拳的可能。

    另外,现场证人马建华,他是证实在现场看到被告人张均打击受害人头部一拳的两个证人之一,但此证言的可信度存疑。

    该证人在案发三天前曾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并报警。虽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处理结案,但恩怨未了。不排除其虚假作证。

    该证人证言还存在明显虚假内容。

    该证人在证言中说:“……这时我看到隔壁摊位卖海货的老头(刘纯山)手里拿了一包烟,凑到这帮人跟前……姓张的人(张均)一拳挥过去,正好打在老头的头部侧面……”。他说的“这时”是什麽时候呢,按他的说法,是“管理员老新疆(周贵福)手被划破之后”。然而,所有证据显示:在周贵福手受伤之后,张均和周某双方已被拉开,殴斗已经结束。没有人再拳头相向。

    至于证人马建华所提到的“管理员老新疆” 周贵福,是该市场另一管理员。他劝架时手部致伤。他是两位声称见到被告人张均打击受害人刘纯山头部一拳的另一位证人。然而,周的证言也存在诸多问题。

    1、存在利害关系。首先,被告人和周某争夺摊位,违反市场管理,周贵福曾参与调处,被告人张均不服。这曾引起管理员周贵福的不满;其次,混乱中周贵福手部致伤流血,周认为系被告人张均所为。因此对被告人怀有怨气。如此心理状态,证言失实,可以理解。

    2、该证人两次证言之间矛盾重重。先是证明被告人张均打击受害人刘纯山一拳是自己的手受伤之后,而后又改称是在自己手受伤之前;先是称被告人张均打受害人刘纯山一拳之后刘“当时就倒在地上”,而后又改为老头(刘纯山)被打后,“我叫他跑开,他还是继续劝架----”

    而其他所有证人(即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都证实没有见到刘纯山当场倒地的情况。更没有人证实刘纯山被打后继续劝架。

    这样的出尔反尔前后矛盾的陈述不会是记忆上的模糊,而只能是是虚假陈述的痕迹。

    二、关于鉴定结论。

    该案的鉴定结论,认定受害人刘纯山死于脑干出血无疑是正确的。但法医们又主观臆断,把刘纯山头部是否被打一拳的待定事实作为鉴定基础,演绎出受害人死亡和被告人行为之间必然的因果联系,则既超出了案件的基础事实,也违背了法医职业的原则底线。刘纯山的脑干出血未必源于外力作用。

    当代《法医学》及《法医病理学》教科书常识性的权威解释是:“突发脑出血的人多有高血压、脑动脉硬化等病,诱因主要有:(一)、寒冷气候。(二)、精神刺激。(三)、过度劳累。(四)、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暴饮暴食等。”

    有关资料还显示,脑出血患者在静态发病的机率占30%以上。

    显而易见,该《鉴定结论》把受害人的突发脑出血的死亡结果归结为被告人的待定行为影响,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

    三、被告人张均无伤害故意。

    被告人当时与周某争斗,确有伤害周某的故意。但绝没有伤害受害人刘纯山的故意。他根本没有看到受害人在场,甚至受害人根本就不在场。犯罪故意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要针对特定的受害人。《刑法》中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才针对不特定人群。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就其指控被告人张均的所谓故意犯罪理屈词穷之际,慌不择言,竟然抛出被告人张均在本案中是对“不特定人实施了间接故意伤害”的观点,不知是情急失误还是别有用心的故意而为之。

    四、被告人张均亦没有伤害过失。

    过失犯罪也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只是心理状态不同。本案中被告人并非与受害人刘纯山发生纠纷。甚至刘纯山根本就没在事发中心现场,被告人张均对其既不存在伤害的故意,也不存在伤害的过失。

    退一步说,即使受害人刘纯山到过事发中心现场,并且确实被告人与其有过身体接触。他对受害人的死亡也不存在犯罪过失。

    过失犯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粗心大意,应当预见而没有遇见;另一种是已经预见,因过于自信,认为可以轻易避免。

    本案中受害人死于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的突然爆发。死者自身内在的严重疾病,其他人、特别是陌生人是无从知晓的。对于他是否患病,患有何种疾病,病情如何以及何时何地会突然爆发,不仅陌生人无法预见,连他的近亲属,甚至其本人也是难以预见的。更不能要求其他人应当预见。既然没有客观可预见性,任何人都不负有“应当预见”或“预见了应当避免”的法定义务。所以,被告人张均亦不存在任何犯罪过失。

    况且,受害人身体客观上没有造成任何伤害,连轻微伤也没有。9天后的尸检中,经法医检验死者头面部右耳廓3x1厘米的表皮脱落,应为死后形成,因为入院抢救的门诊病历中并无此记载。当然也不排除人为恶意而为之。

    综上,认定受害人刘纯山根本未到案件中心现场的证据充分,被告人不可能打其头部一拳,当是无罪;即使刘纯山确实到过案件中心现场,且确与被告人张均有过轻度身体接触,因被告人张均对刘纯山的严重脑病爆发的危险不具有预见性,也不应担责。所以无论被告人张均是否和受害人刘纯山有否身体接触,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实,本案实际是受害人脑出血突然发作自然死亡(脑出血静态发病率30%)。受害人本身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鉴定确认)。在外出买烟归途中,当是脑部已开始出血,从而使他踉跄的勉强回走,病态中意识模糊踩到了市场大门口杨连刚的鱼摊位(牟志平证言)。而后继续踉跄着往自己的摊位前行(妻子竺水英证言“我老头子买烟回来往我们摊位上走”)。在离摊位一步之遥时瘫倒、呼救,后由他人扶到自己摊位的凳子上勉强就坐,直至120的到来。这一过程是客观的,至少是无法排除的。刑事案件要求因果关系的唯一性,要排除一切其它可能,本案,却恰恰相反。

    庭审之后月余,主审法官电话讯问案件民事部分是否调解。我不禁一惊。法官既然考虑民事赔偿问题了,无罪的希望已不复存在。我心痛不已。

    还好,开庭数月后的2009年6月16日,判决终于宣告了。一审法院否定了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故意伤害的指控,以过失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对此判决我啼笑皆非。过失是需要有充分预见可能的。对一位陌生人的心脑疾病,他人能够预见吗?更何况双方有无身体接触,证据虚无。

    但是,我还是非常感谢一审那位万姓主审女法官的,我自认为她对案件证据的分析,事实的把握,还是精准的。有罪判决,未必是她的本意。一件当事人亲属频频上访、当地政府十分关注的的“命案”,且被告人已经关押近一年,在当今的司法体制下,无罪释放谈何容易!

    面对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是必然的。但检察机关同时以“定性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却出乎意料。

    《抗诉书》中依然提出被告人张均的行为主观方面“至少存在对周围围观的人存在不特定的间接伤害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处以刑罚”。这更加超出法律人的理解、认可底线。《抗诉书》是要经过上级检察机关审查的。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难道也如此水平?一个连轻微伤也不存在的57岁老人,在现场附近因脑干出血而突然死亡,何谈故意伤害犯罪?不敢想象,在这样的检察官手中,会有多少冤错案件诉诸法院,再通过法院的草率判决而涌入社会,从而形成严重的不安不定因素。

    在为被告人书写的《上诉状》中,我沉痛的写上了这样的文字“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上诉人是无罪的。纠错洗冤,只是时间问题。二审法院是失望的无辜者最后防线,不应当让他再次失望”。

    递交了上诉状离开上海滩的时候,心情十分沉重。一个人的罪与非罪,往往不在于是否真的犯罪,而在于司法人员的水平、素质和现实的司法环境。我期待,不,是幻想着二审奇迹出现。

    2009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我作为二审辩护人再一次参与庭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支持抗诉。我申请出庭的新的证人因害怕受害人报复未敢出庭。抗、辩双方均没有拿出新的证据。审判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我和无辜的当事人再一次失望了。

    此案进一步说明:在中国,法治的道路还很长很长。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愿景还很远很远……

    上海滩,我心中永远的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