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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讨论稿)

(2007-08-09 08:30:14) 转载标签:

城市规划

分类: 转: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目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础数据 5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5
3.2 数据采用与处理 5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6
4 预测方法 8
4.1 增长率法 8
4.2 相关分析法 9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10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12
5 预测方法应用 14
5.1 方法选取 14
5.2 分类预测 15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15
5.4 有效性检验 17
5.5 表达及说明 17
6 预测结果确定 18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18
6.2 预测结果确定 18
6.3 预测结果表达 18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口规模预测,提高城市人口规模预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促进城市规划人均指标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阶段的人口规模预测。
1.0.3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应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充分研究城市人口发展特征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未来人口变化的影响要素与发展趋势,在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选取和使用、结果确定和表达上做到规范和有据可依。
1.0.4  在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过程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市(县)域  City (County) Administrative Area
指市(县)行政管辖的范围。是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2 中心城区  Central City
城市功能或城市活动集中与发展的空间,可以是一个连续的空间范围,也可以由不连续的几部分构成。是中心城区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3 规划范围  The Planning Area
对“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的简称。通用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2.0.4 户籍人口  The Registered Population
指在规划范围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口。
2.0.5 流动人口  Floating Population
一般指人在某地、而其户口并不在该地的人。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的、户口所在地却在规划范围以外的人口;亦即规划范围内的非户籍人口。
2.0.6 常住人口  Residential Population
一般指已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口,包括满足该时限要求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时限通常有半年以上、一年以上等不同口径。本规程是指在规划范围内连续居住满半年或半年以上的人口。
2.0.7 市(县)域总人口  Total Population of a City(County)
一般指生活在一个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人口总量。本规程是指生活在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
2.0.8 城市人口规模 Urban Population Size
一般指居住生活在城市和城镇地区的人口数量。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的常住人口数。
2.0.9 人口规模预测  Population Forecasting
根据人口现状规模,结合对历史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影响因素的分析,按照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采用一定方法对未来某一时点的人口量所进行的测算。
2.0.10 预测基准年 The Base Year
指预测起始的年份,也多是现状数据采用的年份,通常是进行预测时的前一年或前两年。
2.0.11 预测目标年  The Forecast Year
指预测所针对的年份,可以是预测年限中的任何年份,一般重点是近、中、远期末等规划目标年份。
2.0.12 预测年限  Years Ahead
预测目标年与预测基准年之间相隔的年份数。
2.0.13 人口增长率  Population Growth Rate
指某一时段内人口的增长幅度,即该时段内人口的变化量占时段开始时人口量的百分比。人口增长率可分解为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人口机械增长率。
2.0.14 人口年增长率  Annual Population Growth Rate
在某时点较其上年度该时点人口的净增长量占上年度该时点人口总量的百分比,时点一般多选取年末。连续多年人口年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人口年均增长率,人口年均增长率也可通过几何平均法求算。
2.0.15 人口结构  Population Structure
指人口按照性别、年龄、职业、户籍类型、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空间分布等方面构成的状况;根据某一方面对人口进行解构是人口分类预测的基础。
 
3 基础数据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3.1.1 针对规划范围的包括总人口、城市人口在内的各类人口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包括现状和历史系列数据,应以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主,主要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人口普查公告、人口抽样调查公报等;其它如公安和计生部门的有关数据,可作为校核的依据和参考。
3.1.2 人口规模的统计数据,应符合2.0.6“常住人口”定义的统计口径要求。
3.1.3 界定城市人口规模所需的城市或城镇地区的空间范围,应与国家有关的统计规定保持一致,现行为《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
3.2 数据采用与处理
3.2.1 预测基准年应选取最接近现状、且具备已公布统计人口数据的年份。
3.2.2 人口数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必要的口径核准:
1. 当现有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与2.0.6定义的“常住人口”的口径不一致时,应将基准年及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口径校核,核准到“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
2. 口径校核可采用比例法,鉴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基本符合“常住人口”口径,可通过假设某年现有口径人口与“常住人口”口径的人口之比与2000年相同两口径人口的比值相等,推算出该年的“常住人口”规模。
3.2.3 当历史系列数据不连续、缺乏其中某些年份的数据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推导和插补,数据插补可采用比例法或数据内插法。
3.2.4 当发现历史系列数据具有明显的波动特征时,根据预测需要,可采用移动平均数法、指数平滑法等方法对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必要的平滑处理,以减弱偶然因素的影响。
3.2.5 若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历史系列数据统计范围不一致时,应对历史数据进行范围校核,核准并统一到与本次规划的范围相一致。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3.3.1 在规划文件中,应以表格形式列明以下基础数据:
1.人口现状和历史系列的原始数据,并注明来源;
2.经3.2节中口径核准、平滑、范围核准等处理后的现状和历史基础数据,并简要说明处理的方法和过程。
3.3.2 现状人口数据的分析与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作为预测的必要基础,应对现状人口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重点包括现状人口规模、主要构成(如户籍/非户籍)以及空间分布特征等,以满足预测结果可追溯的基本审核要求;
2. 在规划文件中,应对本条1款所要求的有关人口现状特征的分析进行必要的描述,并宜对现状特征值以表格形式汇总和表达。
3.3.3  历史人口数据的分析与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预测年限n,历史系列数据原则上应有n年以上;
2. 根据预测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必要的变化特征分析,如年(均)增长率以及分类预测可依据的其它变化特征;
3. 在规划文件中,应以图、表形式简要反映人口规模的历史演变特征,可与预测结果表达在同一图、表中。


 
4 预测方法
4.1 增长率法
4.1.2  指数增长模型
4.1.3  逻辑斯蒂曲线(Logistic)模型
4.2 相关分析法
4.2.1  经济相关分析
4.2.2 劳动力需求预测法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4.3.1  土地承载力法
4.3.2  水资源承载力法
4.3.3  环境容量法
4.3.4 电力承载力法
4.3.5  经济承载力法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4.4.1  道路承载力法
4.4.2 教育设施承载力法
4.4.3 医疗设施承载力法
5 预测方法应用
5.1 方法选取
5.1.1  预测方法的选取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方法选取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状况、人口结构特征、数据可得性及其有效性等;
2. 应选取两类以上不同方法分别进行预测,以提高预测的综合性和科学性;
3. 应通过采用不同方法、分类预测、对参数及自变量采用不同赋值、引用相关预测值等,获得多个预测方案。关于不同类型城市预测方案数目要求如下:
1)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20个;
2)50万以上的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5个;
3)20-50万的中等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0个;
4)20万以下城市、县城和镇,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8个。
5.1.2 增长率法(4.1.1、4.1.2、4.1.3)和相关分析法(4.2.1、4.2.2)是两类必选方法,每次预测应分别运用每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
5.1.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4.3.1、4.3.2、4.3.3、4.3.4、4.3.5)和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4.4.1、4.4.2、4.4.3)可作为备选方法;但当城市面临以下情况时,应选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预测:
1. 建设用地将接近其极限规模的城市,应使用土地承载力预测法;
2. 水资源十分紧缺的城市,应使用水资源承载力预测法;
3. 生态环境负荷压力很大的城市,应使用环境容量预测法。
5.1.4  没有列入本规程的其他预测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用。
5.2 分类预测
5.2.1 根据人口发展特征及预测需要,结合所选取的预测方法,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及不同时段的人口分别进行规模预测。
5.2.2 当人口具有明显的类型差异、并具备必要的基础数据时,宜按不同类型人口分别进行预测,再汇总计算总体规模;常见的如对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划分、对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分别计算等。
5.2.3 当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增长模式存在显著差别时,宜分别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区或区别城乡)进行人口规模预测,再汇总得出总体人口规模。
5.2.4 采用增长率法进行预测,当规划年限n 值大于5时,宜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分时段预测;针对不同阶段,宜选取不同的人口年均增长率。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5.3.1  在论证合理的前提下,宜通过对参数或自变量赋予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2 人口年均增长率(r)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计算由预测基准年上溯不少于预测年限(n)的历史年均增长率,作为r值的一个必选方案,并作为分析和确定r其它方案值的基础;
2.其它r方案值的综合确定,应考虑或分析的因素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影响、区域城市化趋势、生育观念和政策、可比城市的历史人口增长状况等,并须简要说明r值选取的理由;
3. 运用同一方法,针对同一类型、地区或时段,r宜分别选取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3  自变量的赋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些自变量的取值依靠输入,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发展目标、相关规划、相关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等,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2. 对于不同的数据来源或取值不同的同一个自变量,经必要的分析后认为合理,可将不同的值分别输入,形成不同的预测方案。
5.3.4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主要来自对历史系列数据的统计分析,该历史系列数据可是原始数据,也可是经平滑、数据插补等方法处理后的历史数据;
2. 统计参数均可利用历史系列数据,按照有关统计公式计算得出,较为简便和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利用统计软件运算得出。
5.4 有效性检验
5.4.1  选择预测方法并确定参数值后,在必要与可行的情况下,应对预测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
5.4.2  利用相关分析方法进行预测时,应进行相关性检验,如决定系数R2在0.7以上,可认为符合相关性要求;否则,应认为不相关或相关不密切,进而否定模型。
5.4.3  对于一些预测模型,可进行历史检验,即将模型运用到对历史年份的预测,并将预测值与历史统计值进行比较;一般选取10个以上历史年份,如80%的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值之间的偏差在±20%以内,认为模型是可接受的;否则,应对模型进行必要的调整甚至舍弃。
5.5 表达及说明
5.5.1 在规划文件中,应对所采用的人口规模预测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映及说明,包括简要表明所用方法,注明输入自变量的引用出处,说明假设条件和参数确定的主要依据与理由等。
5.5.2  关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因素分析,宜结合对参数与自变量的赋值过程,在规划文件中作必要的阐述,以表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一些主要因素、发展趋势以及作用大小;
5.5.3  宜用表格形式综合反映不同的预测方法、参数、输入变量以及预测方案等。
 
6 预测结果确定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6.1.1 应在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一致的前提下,把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并分解到该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作为预测方案之一;如果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不一致,应进行必要的核准。
6.1.2 在空间范围、统计口径、预测年份相同的基础上,宜把政府有关部门在某些规划和专项研究中关于人口规模的预测作为不同的预测方案纳入,并注明来源。
6.2 预测结果确定
6.2.1  应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分别将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和引用的预测方案值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
6.2.2  宜利用统计软件,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的全部预测方案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根据预测方案值的离散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可信度及其置信区间,选择的可信度一般不宜低于70%,最低不宜低于50%,然后计算落在该置信区间内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中值等统计特征值。
6.2.3  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宜利用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最小和最大两个预测方案值形成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宜把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或中值作为该预测目标年的预测结果代表值。
6.3 预测结果表达
6.3.1  在规划文件中,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应突出反映最终确定的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和代表值,并将所有预测方案及其统计特征值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表达。
6.3.2  宜用增长曲线图直观表达未来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趋势,增长曲线图可与历史变化过程图相结合,以反映一定历史阶段以及未来人口的主要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