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内网网页打不开: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查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22:18:08
营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如何查处2010年07月13日 星期二 14:50 案情:      2010年4月,某县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食品批发户李某经销的A品牌袋装拉面和B品牌饼干进行抽检,发现其拉面和饼干均使用了焦亚硫酸钠,拉面和饼干中检出的二氧化硫含量分别为0.25g/kg和0.15g/kg。经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仅允许焦亚硫酸钠作为漂白剂,在蜜饯、饼干、葡萄糖、食糖、冰糖、饴糖、糖果、液体葡萄糖、竹笋、蘑菇及蘑菇罐头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0.45g/kg,残留量以二氧化硫计饼干不得超过0.1g/kg。2009年4月13日,卫生部《关于不得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批复》明确批复甘肃省卫生厅:“《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中焦亚硫酸钠的使用范围不包括面制品,在面制品中使用焦亚硫酸钠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食品生产中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焦亚硫酸钠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行为;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均属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也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予以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应予查处的违法情形,是指“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该项规定仅适用于食品生产者,而不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不过,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因此,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工商部门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焦亚硫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包括饼干,但不包括拉面。因此,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工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对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的行为,进行查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李某经销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生产食品时,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中有关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因此,不管是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还是超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都属于“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李某经销超范围使用焦亚硫酸钠的拉面、超限量使用焦亚硫酸钠的饼干,工商部门都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予以查处。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要求食品生产者把好食品添加剂本身的质量安全关。此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是指食品生产者采购或使用的某种物质,属国家允许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但其本身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根据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93),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焦亚硫酸钠,其外观为白色或微黄色结晶粉末,其成分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焦亚硫酸钠(以SO2计)≥65.0%,铁(Fe)≤0.005%,水不溶物≤0.05%,pH 4.0至 4.6,重金属(以Pb计) ≤0.002%,砷(As)≤0.0002%。如果饼干生产者采购使用的焦亚硫酸钠,其本身质量不符合以上要求,就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规定应予查处的“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行为。因此,食品生产中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以及经销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而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由质检或工商部门按职责分工予以查处。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本文作者:江西省抚州市工商局 黄璞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