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输层的协议有哪些:骗色北大教授怎么就“受害”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6:47:44

北大教授王学明指控情人敲诈勒索30万元,致使小他26岁的纳西族女子小丽被逮捕(人物均为化名)。记者1月8日获悉,北京市海淀检方对小丽做出不予起诉决定并将其释放。(《京华时报》1月9日)

 从报道上看,小丽获释还得千恩万谢王学明。因为海淀检方认为,对小丽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被害人王学明已明确表示谅解”,换句话说,倘若王学明不原谅小丽,她还不一定能获释。如此看来,王学明还是小丽的大恩人了。

 身为北大教授,花言巧语骗取小他26岁的小丽发生性关系,并且以能帮她升大学为名,保持情人关系两年之久,王学明到底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一目了然。然而,他仅仅是因为小丽向她索要30万损失费,便从加害者马上摇身一变成为受害者。而当年仅20岁,还懵懂无知的小丽,受骗与王学明发生性关系,还保持两年情人关系,仅仅用威胁话语向他索要30万元,会从受害者成为加害者,白白坐牢半年多。这加害者与受害者身份转换如此之变,令人眼花瞭乱。

   如果我们仔细抽丝剥笋,其实不难发现,王学明与小丽的身份瞬间转换之间,是法律只知道机械地保护财产权有莫大关系。法律不管男方是蒙是骗,也不管男方霸占了女方多少年的青春,都视为是一种道德,最多是纪律处分的问题,但是,一旦女方向男方索要赔偿,并且在男方不自愿的情形下使用了威胁话语,那么,这事情马上就变成了刑事犯罪。女方入狱,男方则交回单位教育批评。

法律不仅对于非法的情人关系是如此,对于合法婚姻的侵犯,只要涉及财产权的,同样瞬间将受害者打成加害者。我们不止一次听到这样的案件,某女与某男通奸,被女方丈夫发现,女方丈夫向男方提出一笔赔偿,否则向男方单位告发或者向社会张扬,某男遂报警,女方丈夫蹲牢狱,某男回家过年。

立法者与司法者的逻辑也许在于,不管是与未婚女性同居也好,与已婚者通奸也罢,都是不道德的事情,不道德的事情就用道德手段来解决,不能涉及财产补偿问题,如果一方强行要求对方补偿,那么,这就跨越了道德事务的界线,就必须用刑罚来制裁。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出台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强化了这一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男方可以就协议反悔,那么,女方就不能强行要求男方支付补偿。

 但是,现实的逻辑却是,对于许多未婚女性而言,她们很多时候不过是受男方的诱骗、蒙骗上当的,男方或者以对方年幼无知许以承诺,或者欺骗自己并未结婚,或者利用职权要威胁,而且,许多女性的的确确是跟随男方多年,耽误了青春大好年华。对于许多已婚女性的配偶而言,与其通奸的男方是在破坏了他的家庭,造成了他家庭不和谐与精神痛苦。他们向男方主张补偿,其实并不过份。而对于诸如王学明之类好色之徒而言,倘若仅仅因为对方用威胁话语要求他补偿,就可以将对方打成犯罪,那无疑给他罩上了一个“保护伞”,他可以放心地欺骗良家女子,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对方在警醒后想要让他蒙受点损失,却可能付出牢狱代价。

法律要打破将那些无耻之徒瞬间转身为“受害者”的闹剧,有必要承认所谓的受蒙骗的“小三”向男方的索赔权,以及婚姻家庭受害一方向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你是故意蒙骗对方,造成对方时间损失与精神痛苦,或者故意破坏他人家庭的,相对一方都有权向法院主张补偿。紧接着,法律也应当为那些以揭发名誉而要求索赔的行为“除罪化”,蒙骗者想保全名誉就选择“私子”,不想保全名誉而想保全财产就可以选择诉诸公堂。如此,在成本与收益权衡之间,北大教授王学明再遇到小他26岁的小丽时,就会控制住自己蠢蠢欲动的下半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