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测试服务器监控: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辅导: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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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辅导: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中华证券学习网(zq.100xuexi.com)整理: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开始,本文主要是关于201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科目考试辅导。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需求。第一,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对我国资本市场提出的迫切要求,是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所作出的承诺;第二,加快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快推进金融体系改革的现实要求,是我国加快适应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挑战的重要手段;第三,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内容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可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  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截至2010年l2月[U1] ,共发行B股111只,募集资金50.o3亿美元。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截至2010年12月末,共发行H股165只,累计筹资额1627.72亿美元。[U2]   在利用股票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越来越重视依赖国际债券市场筹集中长期建设资金。我国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融资出现较早。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了l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1984年11月,中国银行在东京公开发行2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中国正式进入国际债券市场。l993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日本发行300亿日元债券,标志着我国主权外债发行的正式起步。从198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公司、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国内机构陆续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发行覆盖了欧洲、美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①,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5464.5亿美元,较2009年年末上升31.7%。[U3]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的证券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在利用股票和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同时,我国也逐步放开了境内资本市场。  根据我国政府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在5年过渡期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8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  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咨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等;对所有新批准的证券业务给予国民待遇,允许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承诺,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及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成为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的申请可由证券交易所受理;新建合营从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承销业务公司的设立,由中国证监会受理有关申请。  2002年7月,为了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2007年7月1日起,《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4号)开始实施。  根据上述法规,截至2010年9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l52家外资代表处,8家境外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9家,外资参股基金公司34家,外资参股期货公司3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外资特别会员,并分别有39家和l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截至2010年12月,我国累计批准l06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l95.5亿美元。2011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允许QFIl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一直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截至2010年12月,已相继与43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47个监管合作备忘录。[U4] 中国证监会在1995年加入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并在1998年当选为该组织的执委会委员。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简称“QDIl”)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和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2005年开始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并对资本项目管理的改革进行了探索。2006年,证券监管部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及外汇管理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在对外金融投资和个人外汇管理方面取得新突破。对个人结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高购汇限额,首次明确个人可以从事的资本项目交易,更加便利和规范个人外汇收支。同时,支持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机构对外金融投资。  为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简称“QDIl业务”),有效规范和指导该项业务健康发展,2006年6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商业银行开展QDIl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 QDIl业务的方式、投资范围和托管资格管理等。按照逐步扩大银行QDII业务境外投资范围和投资市场的原则,中国银监会逐步扩大境外投资范围,稳步推进该项业务的发展。2007年5月,中国银监会印发《关于调整商业银行QDI!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产品扩大到股票和基金等非固定收益类产品,并对投资比例、起点金额和投资市场进行限制。为加强对商业银行QDIl业务境外运作监管,中国银监会积极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合作,开展QDIl业务的联合监管。2007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就双方监管职责、信息共享等事项进行约定,有效促进该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  2007年10月,中、英两国金融监管部门就商业银行QDIl业务作出监管合作安排,中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代客投资于英国的股票市场以及经英国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公募基金,逐步扩大商业银行代客境外投资市场。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但仅限于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2005年年初,中国平安保险获批运用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额度为17.5亿美元。此后,中国人寿、中国财险也先后获得境外投资额度。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8月9日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9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允许保险公司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10%以内的外汇资金投资在海外股票市场,投资对象限于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企业股票。2007年6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资金海外投资的相关制度,拓宽了保险资金出海的通道。  2006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了基金管理公司QDIl试点。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20日颁布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理财服务所涉及的具体准入条件、产品设计、资金募集、境外投资顾问、资产托管、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且,《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有关内容及其实施细则作出了详尽规定。  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共批准90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696.61亿美元④。[U5]   2007年3月,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四)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开放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内地的证券市场开放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历次补充协议,开放程度逐渐加大。从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已获得当地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内地申请证券从业资格,只需通过内地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无须通过专业知识考试;从  2006年1月1日起,允许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从2008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条件的内地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截至2010年年底,分别有18家内地证券公司、l2家内地基金公司、6家内地期货公司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  
截至2009年12月截至2009年12月末,共发行H股159只,累计筹资额1273.94亿美元。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外债余额为3868亿美元,同比下降12.5%。 截至2008年年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华设立了160家外资代表处,8家境外交易所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8家,外资参股基金公司33家,外资参股期货公司3家。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有3家外资特别会员,并分别有39家和19家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截至2009年12月,累计批准83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165亿美元①。中国证监会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一直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截至2010年3月,已相继与42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46个监管合作备忘录。截至2009年年末,共批准65家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为633亿美元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