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以后电子琴简谱:台灣二次土改大事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5:51:03

第一次土地改革

˙民國38年

政府開始辦理「三七五減租」,將耕地租率由原來的50%,降低為37.5%,當時辦理訂約面積25萬6,557公頃,受益農戶29萬6,043戶。

˙民國40年

政府開使辦理「公地放領」,將公有耕地放與現耕農承領。歷年累計放領耕地13萬9,058公頃,承領農戶28萬6,564戶。

˙民國42年

政府開始實施「耕者有其田」,目的在使佃農變成自耕農,藉以增加生產量,提高農戶收益,同時移轉地主資金,發展工業建設。當時辦理承領面積共13萬9,249公頃,承領農戶19萬4,823戶。

˙民國43年

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在各大都市分期分區實施平均地權。

˙民國45年

開始實施「平均地權」政策,以「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等措施,達成地盡其利與地利共享之目的。

˙民國48年

為解決部分農地坵塊畸零狹小,田間排水灌溉設施不足等問題,政府在「八七水災」災區開始試辦「農地重劃」,以使用人為對象,調整分配。至民國八十六年度共完成農地重劃總面積37萬8,819公頃。

另外,為加速都市整體建設發展,政府亦辦理「市地重劃」,將都市計畫範圍內,因地形不整或畸零細碎不適於建築使用之土地,運用科學方法重新規劃整理,交換合併,並於興建道路排水系統等公共設施後,仍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各土地所有權人如有損益,則互相補償。

˙民國64年

為配合全面實施區域計畫,以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開始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使用管制,以利區域發展。

˙民國66年 將「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修訂為「平均地權條例」,不分都市農村全面實施,以達成地利共享、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之目標;同時亦增加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收入,有效抑制了土地投機的行為。

第二次土地改革

˙民國84年1月

農委會同意農地釋出的最高總量為21萬8,411公頃,行政院經建會則計劃,到民國一百年只釋出其中的4萬8,370公頃。

行政院農委會完成「農地變更增值利益回饋原則」草案,對農地釋出的回饋條件從寬規定,除變更為工商綜合區須繳交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二為回饋金外,變更為高爾夫球場等各種用途,只須設置綠地或公共設施,無須以現金回饋。

˙民國84年4月

農委會同意將特定農業區列入農地釋出範圍,開放民間申請轉用,農地釋出方式改採總量制,不做區位限制。

˙民國84年5月

「農業釋出方案」修正草案定案,都市邊緣的農地和目前已被建築物包圍的零星農地,可由政府直接變更為建築用地;鄉村邊緣的農地,可由政府擴編為鄉村區,特定農業區和一般農業區的畫分將重新檢討。草案也規定,農地變更增值後應該回饋,農地變更為勞工住宅和工業區免繳回饋金,其他各類開發須繳交土地變更後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二為回饋金。

行政院經建會提出「小規模農地釋出方案」,這種小面積的變更只能做低密度、單一建築的住宅開發,可以自由買賣,不限於賣給農民,而且必須繳交地價稅。

˙民國84年6月

「農地釋出方案」草案定稿,農地變更為遊樂區和高爾夫球場除了要捐贈三成綠地外,增列應繳交現金回饋金,按申請變更面積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二計。

地層下陷、都市邊緣、已被建築用地包圍的零星農地和不適農作的農地,將改劃其他分區使用。

為了落實產業東移政策與加速離島建設,方案中訂定,宜蘭、花蓮、台東及澎湖、金馬地區,農地變更免繳回饋金。

農地釋出分長短程作法,長程作法是在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下,依據發展許可制的審查程序辦理;短程作法有四項:(一)調整農業用地分區(二)擴大農地變更管道(三)放寬農地變更限制(四)簡化審查程序。

˙民國84年8月

開始實施「農地釋出方案」。

˙民國84年9月

行政院研擬修正「農業發展條例」,開放非農民得持有農地。

˙民國85年7月

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大幅放寬農業用地移轉限制,未來農地企業機構也可以擁有農地,並經一定程序變更為非耕地。

修正草案並擴大租稅減免範圍,凡將農業生產用地由配偶等合法繼承人受贈或繼承,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可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不以一人受贈或繼承為限。

˙民國85年11月

農委會通過「農地釋出方案」修正草案,放寬農地變更須繳交回饋金、捐贈綠地的規定,農地變更為住宅社區和遊憩用地(以高球場為主)須繳交的回饋金調降為百分之五到十二,原遊憩用地須捐贈百分之三十土地作為保育用地,改為可不捐地,改捐贈代金。

˙民國85年12月 行政院核定廢除農業區及保護區等公有土地禁止出售或出租的禁令,預估將有一半以上的公有土地可以釋出供民間運用。

˙民國86年1月

國民黨黨政高層協調達成共識,農地將在兩年後開放自由買賣。

˙民國86年8月

政府決定農地開放買賣放將分類管制,分為重要農業用地、次要農業用地及視為農業用地等幾類,其他重要農地除緊急重大災害或重大變故等以外,將嚴禁變更使用。

未來農地變更使用後移轉,不但將依規定課增土地增值稅,而且課稅的範圍,將從第一次免稅移轉時的公告現值到最近移轉時的公告現值的差價來課徵。

˙民國86年12月

立法院初審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部分條文,打破原本只有自耕農能購買農地的限制,新修正條文規定,除了特定農業區的三十多萬公頃農地仍受保護外,其餘六十多萬公頃農地全數開放自由買賣,但仍以「農用」為限;新法施行後一年,在「農地農用」前提下,包括特定農業區的所有農地均得自由轉移。

農委會官員對此措施無法接受,認為農地在無配套措施下大幅開放,政府無從管理,將衍生大問題,農委會將設法在二讀時翻案。

˙民國87年1月

農委會新規劃的開放農地自由買賣配套措施出爐,新版本明令,將全面禁止在農地上興建農舍,農民住宅用地將另行規劃,以維護農村景觀。同時,農地閒置將被處三萬元至十五萬元的罰鍰,並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另外,為鼓勵農地農用,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將不課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和贈與稅。

˙民國87年2月

行政院長蕭萬長下令,由內政部會同農委會一年內全面清查國內一百五十萬公頃農地,重新劃定重要農地與次要農地;農委會並配合農地全面開放自由買賣,擬妥不回饋個別農戶,而以農村建設與農民福利為主的回饋制度。

行政院會通過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未來非自耕農也可買賣農地,財團、法人限定可以買賣次要農地的面積將擴大到卅二萬九千公頃,自然人則可買賣所有一百五十萬公頃的農地,但必須限定農用。

行政院會亦通過,未來農地任意閒置不罰,日後賣給他人也不課稅。

行政院會同時通過農地農用的配套措施,修正通過土地法、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民國87年9月

行院院長蕭萬長宣布,將開放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法人「有條件」承受重要農要用地之耕地;取消共有耕地分割面積之限制,但新購農地仍有最小面積規定;對於新購農地不得興建農舍的限制則不願鬆口。

˙民國88年1月

行政院在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簽下書面保證,一年內完成取消農地農有限制的有關法案。

˙民國88年2月

政府相關單位開始全面清查國內一百五十七萬公頃的農地,重新劃定重要農地與次要農地。

˙民國88年5月

農委會提出新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草案確立「開放農地意由買賣、落實農地農用」原則,但有三大政策改變,包括:
1.禁止財團、建設公司等私法人購買農地,只准許農民團體、農企業、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自然人可以買賣。
2.修法前共有的土地不受分割面積下限規定。
3.增訂罰則,凡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土地用途者,將連續受罰。

台灣省十二個縣(宜蘭、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台東)公告將四萬多公頃農地鬆綁,由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其中有十一個鄉鎮的農地全部調整為一般農業區,未來將可全面開放自由買賣。

˙民國89年1月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確定農、企團體及農企業法人得有條件取得農地,私人取得農地以廿公頃為上限。

修正案並取消繼承農地分割面積下限,共有農地分割面積下限由五公頃大幅降低為零點二五公頃,可有效解決雖繼承農地但無法分割問題。

此外,新購農地可有條件興建農舍,新購農地者必須無農舍且具農民身分,才能興建農舍;自有農地興建農舍滿五年才能移轉。

修正案也確立農地釋出採「總量管制」原則,預計到民國一百一十年,政府將釋出十六萬公頃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