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军衔 警衔 关衔图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2:53:20
解放军陆军军衔--将官

陆军上将为我军现行军衔制中陆军最高军衔、军衔条例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一律授予陆军上将军衔。陆军上将还是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包括副总参谋长、总政治部副主任、总后勤部部长、政委、大军区司令员、政委等。


 

 

陆军中将是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包括总后勤部副部长、副政委,大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及其他副大军区职军官。此外,陆军中将还是正大军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陆军少将为陆军正军职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其中正军职包括集团军军长、政委,省军区和军级警备区司令员、政委及其他正军职军官;副军职包括集团军副军长、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省军区副司令员、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及其他副军职军官。此外,陆军少将还是副大军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解放军陆军军衔--校官

陆军大校为陆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军职军官和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陆军上校为陆军副师职(正旅职)军官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陆军中校为陆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正团职(副旅职)军官和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陆军少校为陆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团职军官和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解放军陆军军衔--尉官
陆军上尉为陆军副营职军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陆军中尉为陆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陆军正连职军官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陆军少尉为陆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陆军少尉是陆军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陆军中等专业学校和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陆军少尉军衔。


 

 

解放军陆军军衔--文职干部
陆军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陆军文职干部肩章,软肩章


解放军陆军军衔--学员


解放军陆军军衔:士兵

解放军海军军衔--将官

海军上将为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我军现行军衔制中海军最高军衔,一般只授予海军司令员、海军政治委员。其主要标志为:金黄色肩章两佩镶有代表海军的黑色边饰,肩章底版上缀有仿刺绣金色枝叶和三颗金色星徽。


海军中将为海军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海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资深的海军正军职军官,也可被授予海军中将军衔。


海军少将为海军正军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海军少将还是海军副大军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海军副大军区职军官及资深的海军正师职军官,也可被授予海军少将军衔。


解放军海军军衔--校官

海军大校为海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军职军官和海军副师职(正旅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上校为海军副师职(正旅职)军官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海军中校为海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团职(副旅职)军官和海军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海军少校为海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团职军官和海军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解放军海军军衔--尉官

海军上尉为海军副营职军官和海军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深的海军副连职军官也可被授予海军上尉军衔。


海军中尉为海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海军正连职军官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正连职军官和资深的排职军官,也可被授予海军中尉军衔。


海军少尉为海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海军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个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海军中等专业学校及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海军少尉军衔。


解放军海军军衔--文职干部

海军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海军文职干部肩章,软肩章

 

解放军海军军衔--学员

 

解放军海军军衔:士兵

 

解放军空军军衔--将官

空军上将为空军正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我军现行军衔制中空军最高军衔。空军上将军衔一般只授予空军司令员、空军政治委员。

空军中将为空军副大军区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大军区职和正军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正大军区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正军职军官,也可被授予空军中将军衔。

空军少将为空军正军职、副军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大军区职和正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副大军区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正师职军官,也可被授予空军少将军衔。

 

解放军空军军衔--校官

空军大校为空军正师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军职和副师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副军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副师职军官,也可授予空军大校军衔。


空军上校为空军副师职(正旅职)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的主要军衔。


空军中校为空军副团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团职(副旅职)军官和空军正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空军少校为空军正营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团职军官和空军副营职军官的辅助军衔。



 

解放军空军军衔--尉官

空军上尉为空军副营职军官和正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副连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深的空军副连职军官也可被授予空军上尉军衔。



空军中尉为空军副连职军官的主要军衔。此外,它还是空军正连职军官和排职军官的辅助军衔,即资历较浅的空军正连职军官和资深的空军排职军官,也可被授予空军中尉军衔。



空军少尉为空军排职军官的主要军衔,也是军官军衔中最低的一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空军中等专业学校和大学专科毕业的学员,分配到部队任职后,一般授予空军少尉军衔。

 

 

解放军空军军衔--文职干部

空军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空军文职干部肩章

解放军空军军衔--学员

解放军空军军衔:士兵

 

 


武警警衔--将官

武警上将为正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上将是武警最高警衔,一般授予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


武警中将是副大军区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中将还是武警正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军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少将为正军职警官和副军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少将还是武警副大军区职警官和正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警衔--校官
武警大校为正师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武警大校还是武警副军职警官和副师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上校为武警副师职警官和正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

武警中校为武警副团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正团职警官和正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少校为武警正营职警官的主要警衔。此外,它还是武警副团职警官和副营职警官的辅助警衔。

 

武警警衔--尉官

武警上尉肩章

武警中尉肩章

武警少尉肩章

小知识:武警警官软肩章

  武警警官软肩章在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或作训服时佩带,其军衔标识与硬肩章相同,只是底版采用软材料,星徽用金黄色、横杠用红色人造丝机织而成。武警警官软肩章具有佩带方便、轻便美观、标识清晰、利于隐蔽、无碍活动等特点。此外,由于软肩章上没有金属件,因此便于背扛携带物资,非常适合军官在训练和作战时佩带。

武警警衔--文职干部

武警文职干部技术三级肩章

武警文职干部肩章

武警部队中从事教学、科研、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及体育事业的干部一般为文职。文职干部最高服役年龄可达60岁,职务由办事员(排级)到正局级(正师职),但在肩章上不作区分。文职干部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戴。

 

武警警衔--学员


武警学员肩章为在警校学习的学员所佩带。肩章分硬、软两种,软肩章为着制式衬衣或作训服时所佩带。
凡武警院校毕业初到部队的学员均需有一年实习期,实习期间不授予警衔,仍佩带警校学员肩章

武警警衔--兵

武警警衔--武警士兵礼仪肩章

礼仪肩章是担负天安门国旗护卫、外宾车队护卫等重大礼仪任务的武警士兵佩带的一种特殊肩章。武警士兵礼仪肩章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二等五级。


武警的8大序列为:
消防(公安管)
警卫(公安管)
边防(公安管)
内卫(武警自己管)
森林(武警自己和相关部门管)
交通(武警自己和相关部门管)

很多网友看肩章分不清楚军种,其实看肩章镶边很简单,陆军为红(暗红),空军为蓝,海军为黑,武警没有,以大校为例,如图所示: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式帽徽、领花


1988年10月,在实行新军衔制的同时,陆军、海军、空军的帽徽进行了改革,将1985年实行的小帽徽作为作训帽和女军人无檐软帽帽徽;大帽徽加衬金黄色松枝叶和天安门图案,适用于大檐帽、水兵帽、绒(皮)帽上佩带。

新的三军大檐帽帽徽主体为“八一”红五星,八片金黄色松枝叶环抱麦穗、齿轮和天安门。

新帽徽庄重严肃,美观大方。红五星、麦穗、齿轮和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与各族人民团结一致,同心同德,肩负着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长青松树具有傲风雪、抗严寒的性格,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浩然正气和当代军人的不屈风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也佩带帽徽,其图案由国 徽、盾牌、长城和松枝组成。

从左到右依次为陆,海,空,武警帽徽

自左向右分别为陆、海、空、三军通用技术和文职领花

礼服领花,陆、海、空

  武警领花

 

1988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的军衔制,全军官兵改佩军种(专业技术)符号或领花,军人常服和制式衬衣缀军种或专业技术符号,军官礼服缀领花。

1992年5月,文职干部统一配发服装,佩带文职干部领花。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自1989年2月起,亦改佩领花,样式为圆形,由盾牌和松枝叶组成,金属材料制作。

世界各国军队的军人军服上大多佩带领章,作为识别军人的军衔等级和所属部队性质的标志。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节选>
(1955年2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志愿兵制改变为义务兵制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的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本条例被授予尉官、校官、将官、元帅军衔者,均称为军官。

第三条 军官按兵役义务分为现役军宫和预备役军官。

第四条 军官按业务性质分为:指挥军官,政治军官,技术军官,军需军官,军医军官,兽医军官,军法军官,行政军官。

第五条 现役军官平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

(二)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四)个别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第六条 现役军官战时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普遍征召的预备役军官;

(二)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

(四)各种训练班受训后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

(五)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可以任命为军官职务的军士和兵。

第二章 军衔和肩章符号

第七条 军官的军衔等级区分如下:

(一)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二)将官: 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三)校官: 大校、上校、中校、 少校

(四)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各种军官的军衔区分如下:

(一)指挥军官和政治军官:

步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少将、中将、上将、大将

骑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骑兵少将、骑兵中将、 骑兵上将、骑兵大将

炮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炮兵少将、炮兵中将、炮兵上将、炮兵大将

装甲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装甲兵少将、装甲兵中将、装甲兵上将、 装甲兵大将

工程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工程兵少将、工程兵中将、工程兵上将、工程兵大将

铁道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铁道兵少将、铁道兵中将、铁道兵上将、铁道兵大将

通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通信兵少将、通信兵中将、通信兵上将、通信兵大将

技术勤务兵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 上校、大校、技术勤务兵少将、技术勤务兵中将、技术勤务兵上将

公安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公安军少将、公安军中将、公安军上将、公安军大将

空军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空军少将、空军中将、空军上将、空军大将

海军军官:

海上军官:海军少尉、海军中尉、海军上尉、海军大尉、海军少校、海军中校、海军上校、海军大校、海军少将、海军中将、海军上将、海军大将

海岸军官:少尉、中尉、上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海岸少将、海岸中将、海岸上将

防空军按其所包括的兵种,分别授予各该兵种的军衔。

(二)技术军官:技术少尉、技术中尉、技术上尉、技术大尉、技术少校、技术中校、技术上校、技术大校、技术少将、技术中将、技术上将

(三)军需军官:军需少尉、军需中尉、军需上尉、军需大尉、军需少校、军需中校、军需上校、军需大校、军需少将、军需中将、军需上将

(四)军医军官:军医少尉、军医中尉、军医上尉、军医大尉、军医少校、军医中校、军医上校、军医大校、军医少将、军医中将、军医上将

(五)兽医军官:兽医少尉、兽医中尉、兽医上尉、兽医大尉、兽医少校、兽医中校、兽医上校、兽医大校、兽医少将、兽医中将、兽医上将

(六)军法军官:军法少尉、军法中尉、军法上尉、军法大尉、军法少校、军法中校、军法上校、军法大校、军法少将、军法中将、军法上将

(七)行政军官:行政少尉、行政中尉、行政上尉、行政大尉、行政少校、行政中校、行政上校、行政大校

行政军官符合授予将官军衔条件者,按照指挥军官的军衔授予。

第九条 对创建全国人民武装力量和领导全国人民武装力量进行革命战争、立有卓越功勋的最高统帅,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军衔。

对创建和领导人民武装力量或领导战役军团作战、立有卓越功勋的高级将领,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

第十条 授予军官军衔,应以现任职务、政治品质、业务能力、在军队中服务的经历和对革命事业的贡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授予第一次尉官军衔的条件如下:

(一)中级军事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少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中尉军衔;

(二)经中级军事学校考试合格或在国防部批准开办的训练班受训后的军士,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均得授予少尉军衔;

(三)高级军事技术学校或其他专业学校毕业的军人,得授予中尉军衔,成绩优良者,得授予上尉军衔;

(四)执行战斗任务中表现英勇机智、立有战功或在工作中有优良成绩的军士和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者,得授予少尉军衔。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每一军官职务,均须在定员编制表内规定其相当的编制军衔。编制军衔由国防部规定。

第十三条 授予军官军衔时,一般不得高于编制军衔,但可低于编制军衔一级至两级;在特殊情况下,可高于编制军衔一级。授予尉官的军衔高于编制军衔时,须经国防部批准。授予各军事学院和各军事学校教授、教员的军衔,可以高于编制军衔。

第十四条 军衔晋级必须逐级晋升。在特殊情况下,对少尉至中校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防部决定;对上校至中将军官作超一级的军衔晋升,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规定则下: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二年,中尉晋升上尉二年,上尉晋升大尉三年,大尉晋升少校三年,少校晋升中校三年,中校晋升上校三年,上校晋升大校四年。

(二)战时在前线担任战斗任务和战斗勤务的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应于缩短,具体办法由国防部根据当时战争情况规定。

(三)大校以上军官军衔的晋级,应以其所担任的职务及对作战和军事建设的功绩而定。

(四)军官在学校学习的时间,应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以内。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得提前晋级:

(一〕在战斗中或在工作中有特殊功绩者;

(二)由于职务的提升,其军衔低于职务的编制军衔三级或三级以上者;

(三)强击机、歼击机、轰炸机的驾驶员或轰炸机的领航员,具有熟练的业务技术,且在夜间及复杂气象条件下能掌握飞行业务,在执行空中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四)潜水艇、水面舰艇的指挥员或航海员,具有熟练完备的业务技能,在执行海上勤务中,有显著成绩者。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已满,因业务能力或其他原因不够晋级条件者,得延期六个月至两年再予晋级。延期后仍不够晋级条件者,得调动其职务或转入预备役。

第十八条 授予军官军衔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第一次授予尉官军衔,由国防部命令授予。

(二)少尉、中尉、上尉晋级时,由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命令授予。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方勤务部长、总干部部长、各军种兵种司令员和政治委员、高等军事学院院长和政治委员,对其所属尉官有与方面军或一级军区的司令员和政治委员同等的军衔授予权。

(三)大尉、少校、中校、上校晋级时,由国防部命令授子。

(四)大校、少将、中将、上将晋级时,由国务院命令授予。

(五)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六)大元帅军衔,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授予。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军衔授予权者,均有同等的军衔降级权。

第二十条 军衔降级可以作为一种惩戒,但以降一级为限。军衔降级的惩戒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一条 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重新计算。军官受降级惩戒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或在战斗中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其军衔晋级的期限,得予以缩短。

第二十二条 军衔是军官终身的光荣称号,非因犯罪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剥夺尉官、校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田国防部命令公布;剥夺将官的军衔,根据法院判决书,由国务院命令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剥夺尉官、校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国防部有权重新授予军衔。被剥夺将官军衔的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应否重新授予军衔,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军官须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肩章符号。军官不得佩带与其军衔不相符合的肩章符号,军士和兵不很佩带军官的肩章符号,违者予以惩处。军官肩章符号的式样及佩带办法,由国防部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五式大元帅肩章
大元帅礼服大衣肩章
此大元帅肩章原为毛泽东主席制做。



元帅礼服大衣肩章


陆军大将常服肩章


技术勤务中将常服肩章


陆军少将大衣礼服肩章


空军勤务上将常服肩章
):
海军大将常服肩章

海军上将常服肩章

海军勤务少将常服肩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五五式将官肩章六三年版样品
此种肩章为样品面料为丝质被版为呢料,星徽为铝制,没有配发本品存世不会多过五副。
http://www.worldbadge.net/junxian/junxian.htm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军队的指挥和
管理,增强军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实行军官军衔制度。
第三条 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四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的服役性质分为现役军官军衔和预备役军官军衔。
第五条 军衔高的军官对军衔低的军官,军衔高的为上级。当军衔高的军官在职务上隶
属于军衔低的军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现役军官转入预备役的,在其军衔前冠以“预备役”。现役军官退役的,其军
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
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三章 现役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
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将至少将;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军官军衔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
第十四条 授予军官军衔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对革命事业的贡献和
在军队中服役的经历为依据。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
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
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
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
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
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
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
批准授予。

第五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晋级

第十七条 军官军衔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一)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
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
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二)战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战时情况规
定。
军官在院校学习的时间,计算在军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军官军衔一般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逐级晋升。
第十九条 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届满,因违犯军纪,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不
够晋级条件的,延期晋级或者退出现役。
第二十条 军官由于职务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
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第二十一条 军官在作战或者工作中建立突出功绩的,其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第二十二条 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
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一)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
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
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第六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

第二十四条 军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军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
衔的最高军衔的,应当调整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高军衔。调整军衔的批准权限与其
原军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军官违犯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
分。军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
第二十六条 军官军衔降级的,其军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军衔等级重新计算。
军官受军衔降级处分后,对所犯错误已经改正并在作战或者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其军
衔晋级的期限可以缩短。
第二十七条 对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取消其军官军衔。取消军官军衔
的批准权限与首次批准授予该级军衔的权限相同。
军官被开除军籍的,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的批准权限与批准开除军籍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
决剥夺其军衔。
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军官犯罪被剥夺军衔,在服刑期满后,需要在军队中服役并授予军官军衔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标志和佩带

第二十九条 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三十条 军官佩带的肩章、符号必须与其军衔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预备役军官军衔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士兵军衔制度,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
会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
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




全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
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决定对《中
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十级:
“(一)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二)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
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第二款为: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第十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并修
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为上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
“正大军区职:上将、中将;
“副大军区职:中将、少将;
“正军职:少将、中将;
“副军职:少将、大校;
“正师职:大校、少将;
“副师职(正旅职):上校、大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中校;
“副团职:中校、少校;
“正营职:少校、中校;
“副营职:上尉、少校;
“正连职:上尉、中尉;
“副连职:中尉、上尉;
“排职:少尉、中尉”。
四、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大校至上尉”,第三项修改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中校至少尉”。
五、第十六条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平时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大学专科以
上毕业的为二年,其他为三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
校、上校晋升大校各为四年;大校以上军衔晋级为选升,以军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和对国
防建设的贡献为依据”。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被决定任命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职务的
军官晋升为上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上将军衔”。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军官军衔的晋
级,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一
)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二)专业技术军官晋升为上校的,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
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三)副营职军官晋升为少校的,专
业技术军官晋升为少校、中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
长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88年12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第二十二号令发布)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执行公安保卫任务,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执行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有利于部队的指挥和管理,增强团结,提高战斗力,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武警部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是区分警官等级、表明警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警官的荣誉。

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警衔等级的设置,比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警官在警衔前冠以"武警专业技术"。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按照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中将至少将;

(二)武警部队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中将至大校;

(三)正军职以下警官职务等级编制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下列单位的现役警官,符合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范围的,评定授予警衔:

(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总队、院校;

(二)武警边防部队、消防部队、警卫部队;

(三)武警水电指挥部、黄金指挥部、交通指挥部及所属部队,武装森林警察总队。

五、评定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首次授予现役警官警衔的批准权限:

(一)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中校、少校,由公安部部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授予;

(三)上尉、中尉、少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七、现役警官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

(一)武警部队司令员、政治委员、副司令员、副政治委员和正军职警官警衔晋级,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副军职以下警官警衔晋级,按照现役警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是,下列警官警衔晋级,按照以下规定批准:

副军职、正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将的,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副师职警官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大校的,由公安部部长批准;

正团职警官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长为上校的,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治委员、司令员、政治委员批准;

正营职警官晋升为中校、副营职警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警官晋升为少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队第一政治委员,总队长、政治委员或者其他有警官职务任免权的军、师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

八、现役警官警衔的降级、取消和剥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执行。

九、现役警官授衔仪式在公布授予警衔命令的同时举行。授予将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同志或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同志前往授衔。授予校官、尉官警衔的仪式,由武警总部机关、总队、支队、院校和其他军、师级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警衔的肩章、符号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十一、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事项,均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同时,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部分现役警官改任文职干部,由武警总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十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实行士兵警衔制度,在称谓上应与人民解放军有所区别,授予士官警衔的改称为"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士兵在警衔前冠以"武警"。其他士兵的警衔等级区分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军衔等级区分相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警衔制度,由武警总部组织实施。

 

美国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规定: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军种参谋长、战区司令官为上将;军种副参谋长、军长、舰队司令为中将;师长、航空母舰特混部队司令为少将;副师长、独立旅旅长为准将;团长、空军联队长、舰长为上校 ;营长、舰艇中队长为中校;副营长、舰艇分队长为少校;连长为上尉 ;副连长为中尉;排长为少尉。罗马尼亚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规定:集团军司令为少将、中将;师长为少将;团长为上校;营长为大尉、少校;连长为大尉;排长为中尉。罗马尼亚的男军官中不设少尉军衔,少尉专为女军官设置,女军官一般不担任连队指挥官职务,故其排长的编制军衔中没有少尉。 印度的军官职务编制军衔规定:军种参谋长为上将;军区司令、舰队司令为中将;师长、军分区司令为少将;师参谋长、旅长为准将;旅参谋长、飞行联队司令、舰长为上校;营长、特种兵团长、飞行中队长、二级舰长为中校;副营长、特种兵副团长、飞行中队长、三级舰长为少校;连长、飞行副分队长、艇长为上尉;副连长为中尉;排长为少尉。

 

 

 

 

民警察警衔--总警监、副总警监(行政)
总警监(上图):部级正职。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

副总警监(下图):部级副职。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人民警察警衔--警监(行政)


一级警监(上图):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监(中图):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监(下图): 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督(行政)

警督警衔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督(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督(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督(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司(行政)

警司警衔标志由一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一级警司(上图):缀钉三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司(中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三级警司(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员(行政)

一级警员(上图):缀钉二枚四角星花。

二级警员(下图):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人民警察警衔--警监(技术)

一级警监(上图)
二级警监(中图)
三级警监(下图)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人民警察警衔--警督(技术)

一级警督(上图)
二级警督(中图)
三级警督(下图)

人民警察警衔--警司(技术)

一级警司(上图)
二级警司(中图)
三级警司(下图)

人民警察警衔--警员(技术)

一级警员(上图)
二级警员(下图)

警察的衔的级别是警员《警司〈警督〈警监〈总警监
警监以上的警察都是穿白衬衣的,至少是正县级的干部了。
警衔的级和职位的级别不是很大关系,与工龄与警龄有很大关系。但是警监以上与级别的关系就很大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 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第十三条 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第四章 警衔的晋级
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谦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第五章 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者辞职、退职的,其警衔不予保留。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其警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高警衔。调整警衔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警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警衔的批准权限相同。人民警察受警衔降级处分后,其警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警衔等级重新计算。
人民警察警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警员。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犯罪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警衔授予
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国务院规定。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中不担任
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不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的样式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关衔--海关总监、副总监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关衔标志由橄榄叶环绕的海关关徽和五角星下衬五边型的星花组成。

海关关衔--关务监督

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橄榄叶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监督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督察

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三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督察关衔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察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督办

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一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三级关务督办关衔标志为一枚星花。

海关关衔--关务员

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一道横杠和一枚海关关徽, 一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三枚星花;二级关务员关衔标志为二枚星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