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方面的手抄报:(转载)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1:54:33

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的最新分析统计

(2012-01-12 10:44:39) 转载标签:

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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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侨办副主任许又声在 8月4日下午举行的华侨华人与北京奥运会新闻发布会上强调,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   

作者有关国籍问题的系列文章已经说明在承认多重国籍(包括双重国籍)的情况下既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可以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有效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问题,也同样能够尊重所在国的主权、遵守其法律并维护其国家利益。其中《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还重点从国际法如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的引证来说明:对于全球化背景下,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双重国籍越来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宽容。

 本文不妨对目前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国籍政策作一全面分析统计,跟许又声较较真,看看他所说的"不承认双重国籍,此原则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一个原则"到底是否属实。   

一、国际上对于双重国籍承认方式的分类   

当今世界对于双重或多重国籍其承认方式有明确承认(或称完全承认,或积极承认)、间接承认(默认)和有条件承认(或称例外承认)三种:   

积极承认者,如俄罗斯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公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萨尔瓦多宪法规定:"出生于萨尔瓦多之人有权享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间接承认者较多,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籍法中都没有对于双重国籍的禁止性条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允许"的法律常识,在实践中就是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譬如说,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规定"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这里并没有禁止美国公民同时具有别的国家之国籍,美国国务院的政策是,无论是否涉及双重国籍问题,除非这个人自己想要放弃美国国籍,否则,他的国籍将被保留;又如斯洛伐克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违背其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被剥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的身份";克罗地亚宪法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国民不能被驱逐出国,其国籍不能被剥夺。";对于加入他国国籍的爱尔兰公民,只有其按法律规定宣布放弃爱籍后才不具有爱籍。除在北爱尔兰出生者外,爱国籍法并无明文规定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践中对双重国籍予以默认,如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同时具有爱尔兰籍和英国国籍、爱尔兰籍和美国国籍。   

有条件承认者,例如有些国家,虽然原则上主张单一国籍,但澳大利亚、法国、墨西哥等国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侨民以婚姻、收养、继承、难民、技术、投资等原因申请归化本国,希望取得本国国籍时,并没有放弃原有国籍为条件。又如多米尼加宪法规定:"取得另一国籍则意味着丧失多米尼加国籍,除非有与此相反的国际协议。";玻利维亚宪法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即丧失玻利维亚国籍,只要定居于玻利维亚即可恢复玻利维亚国籍,但根据签订的多重国籍协议接受多重国籍制度的人除外。";埃及国籍法规定"1.、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埃及公民在获得另一国籍的一年内,仍然可以保持埃及国籍。2.、另一国籍的允许下(双重国籍),外国人获得埃及国籍后,仍然可以保持原有国籍";哈萨克斯坦政府坚定地不允许境内俄罗斯人拥有双重国籍,但认为境外的哈萨克人"散居国外的同胞",积极地给这些人双重国籍,1991年底通过的《独立法》以立法形式确认了这一点,并在2002年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国籍法修改和补充法案》简化了入籍手续,无须脱离他国国籍就可以取得哈萨克国籍;还有一些国家只接受本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而外国人要拥有其国籍时需要放弃原国籍(如印度)。   

二、承认双重国籍与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及地区之数量比较   

认定全世界国家和地区的数量,由于很多国家的分裂、重组是个动态过程,因此很难做出一个绝对准确的静态判断。比如巴勒斯坦,有些国家就不承认,但我国是承认的;又如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得到了近70个国家的承认,中国与俄罗斯是不承认的;再如北塞浦路斯,从塞浦路斯独立,只有土耳其承认。载录其中一个数据为:世界上共有225个国家和地区,主权国家有195个,其中192个国家是联合国会员国。

世界上完全而明确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是少数,同样,完全而明确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也是少数,大多数国家是默认、或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国籍在一定范围存在在。笔者通过尽可能全面地检索相关国家的国籍信息,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同方式承认双重国籍的,具体如下:    

(一)亚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中华民国)、韩国、菲律宾、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孟加拉国、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黎巴嫩、以色列、格鲁吉亚、亚美尼亚、伊朗、伊拉克、阿富汗、爱沙尼亚、阿塞拜疆、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卡塔尔、泰国、马尔代夫、东帝汶、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也门、日本、新加坡,乌兹别克共35个。   

(二)欧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欧盟成员国除一些原来就在不同程度上各自承认双重国籍外,实际上子在1997年欧洲理事会制定的《欧洲国籍公约》规定的某些范围内,如公约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是承认双重国籍的。目前的欧盟成员国包括:法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英国(包括北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芬兰、瑞典、奥地利、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共27个国家。   

此外还有下述国家:挪威、罗马尼亚、波士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乔治亚、摩尔多瓦、瑞士、土耳其、俄罗斯、乌克兰、克罗地亚、格鲁吉亚、马其顿、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公国、安道尔、梵蒂冈,共18个国家也是承认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   

(三)美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格陵兰岛、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巴巴多斯、多米尼克、哥斯达黎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吐瓦鲁、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巴西、阿根廷、巴拉圭、伯利兹、乌拉圭、厄瓜多尔、尼加拉瓜、巴拿马、洪都拉斯、巴哈马、海地、安提瓜和巴布达、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格林纳达、波多黎各(美)、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瓜德罗普(法)、马提尼克(法)、荷属安的列斯、阿鲁巴(荷)、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开曼群岛(英)、百慕大(英)、圭亚那(原先荷属,后独立)、法属圭亚那,共47个。   

(四)大洋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萨摩亚,库克群岛(新)、所罗门群岛、关岛(美)、新喀里多尼亚(法)、法属波利尼西亚、皮特凯恩岛(英)、瓦利斯与富图纳(法)、纽埃(新)、托克劳(新)、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美)、马绍尔群岛、帕劳、瑙鲁、基里巴斯、斐济、汤加、库克群岛(新)、关岛(美)共22个。   

 (五)非洲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埃及、刚果共和国(即:刚果[布])、刚果民主共和国(即:刚果[金])、摩洛哥、喀麦隆、埃塞俄比亚、索马里、亚速尔群岛(葡)、马德拉群岛(葡)、厄立特里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吉布提、乌干达、加蓬、赤道几内亚、阿尔及利亚、突尼斯、苏丹、布隆迪、贝宁、多哥、利比亚、几内亚、几内亚毕绍、加纳、科特迪瓦、乍得、卢旺达、南非、也门、尼日利亚、冈比亚、马里、布基纳法索、佛得角、塞拉利昂、利比里亚、加那利群岛(西)、安哥拉、塞内加尔、塞舌尔、纳米比亚、斯威士兰、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象牙海岸、留尼旺(法)、圣赫勒拿(英)、莱索托,共49个。   

(六)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缅甸、老挝、马来西亚、蒙古、文莱,朝鲜,尼泊尔、白俄罗斯、不丹、巴林、阿曼、科威特、津巴布韦、博茨瓦纳,沙特阿拉伯、阿联酋、肯尼亚、坦桑尼亚、尼日尔、毛里塔尼亚、莫桑比克、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密克罗尼西亚、古巴、苏里南,共27个。   

综上,167个国家和31个地区合计198个允许或一定程度允许双重国籍,或者说在已经统计的225个国家和地区都算为88%,仅以195个国家算超过85%,是完全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英法美中俄)中,除了中国大陆,所有其他各国都承认或不否认自己国民的双重国籍。2003年诺贝尔物理学奖三位得主中,就有两位是双重国籍的科学家,他们的荣耀分别被俄美和英美共同分享。   

三、上述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的例举:

例一:腾讯网2009年12月09日有一篇题为《泰国与马来西亚将加紧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记者顾时宏)的文章说"泰国总理阿披实8日在曼谷和到访的马来西亚总理纳吉进行了双边会谈会。","对于泰国南疆不靖局势,纳吉表示这是泰国的内政问题,马来西亚不宜干涉,但乐意提供配合以解决该问题,包括合作加紧解决双重国籍问题。说明马来西亚和泰国都有双重国籍的实际存在,但笔者又无法从其他资料进一步印证马来西亚的双重国籍"合法存在",笔者所能检索到的资料大多数都是"马来西亚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描述。根据证据优势原则(盖然率),只好对于上述孤证不予采信,将马来西亚归入"完全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和地区"一栏。   

例二:在1950年代后期,西班牙相继与智利(1958年5月24日)、秘鲁(1959年5月16日)和巴拉圭(1959年6月25日)签订了互相承认双重国籍的双边协定。西班牙在1960年代又与玻利维亚(1961年)、危地马拉(1961年)、尼加拉瓜(1961年)、哥斯达尼加(1964年)、厄瓜多尔(1964年)、洪都拉斯(1966年)、多米尼加共和国(1968年)、阿根廷(1969年)和哥伦比亚(1979年)签订了类似协定。作者因此就将例中所举的所有国家归入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   

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拉脱维亚须知》说"拉脱维亚不承认拉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笔者查看《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第一款"双重国籍"第一款虽然写着"不承认拉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但第二款却规定"如根据有关国家法律规定,拉公民被同时认定是该国公民,但在他与拉的法律关系上仍被认定为拉公民"。这两款规定结合起来,实际上就是:即使拉公民获得外国国籍,拉国仍旧只认定该公民是拉国公民。这与《大清国籍条例》或《中华民国国籍法》只承认中国人拥有中国国籍不承认其所拥有的外国国籍同一法理,即公民获得外国国籍并不会必然导致丧失本国国籍,是一种主权管辖范围内"只承认本国公民本国国籍"在主权管辖范围外不不强行禁止双重国籍----实际上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更何况拉脱维亚现在是欧盟成员国,这样的规定与1997年《欧盟国籍公约》在特定情形下对双重国籍的承认也不会发生冲突。   

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莱索托须知》说"莱不承认双重国籍。欲申请莱国籍,必须放弃原国籍,在获莱内政大臣同意并宣誓后才能取得莱国籍"。李安山在《国际政治研究》2005年第2期《华侨华人国籍问题刍议》一文中说:有些国家如伯利兹、莱索托、毛里求斯、塞拉利昂、汤加等,为了赚取外汇,明文规定只要交纳(或汇入)一定数量的外汇,即可得到该国的"投资护照"、"国民护照"或"受保护者护照"。另据http://www.filedump.net/dumped/nationality1260457880.pdf,也将莱索托归为双重国籍合法的国家之列,所以本文也将莱索托作为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予以统计。   

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上的《中国公民赴津巴布韦须知》上说:津巴布韦不承认双重国籍。但2009年11月29日一架注册在巴布韦的外航货运包机浦东外籍货机坠毁续,4名伤员中有一人具英国与津巴布韦双重国籍。请注意,该飞机注册津巴布韦,而非注册英国,说明该名双重国籍人员在津巴布韦是合法的。   

又如,中国外交部网站《中国公民赴斐济须知》说"斐济宪法不承认双重国籍。凡在斐济工作满5年或居住满7年的中国公民,可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持入籍批准通知函到大使馆申请退出中国国籍、注销中国护照,然后到斐济移民局领取入籍证书"。但巴纳巴岛(Banaba Island)上的巴纳巴人都具有斐济和基里巴斯双重国籍,因此,笔者将斐济和基里巴斯两国也确认为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只是斐济籍华人不可以同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而已。   

再如,从中国驻卡塔尔外交部网站介绍中说"卡塔尔不承认双重国籍",但2011年09月16日17:09新民晚报报道"此次亚锦赛,亚篮联严查双重国籍球员,杜绝'非法'归化,除了卡塔尔队的5名归化球员外,菲律宾和叙利亚队也分别有2人和1人被禁赛",又说明卡塔尔有事实上合法承认的双重国籍。   

还有,"Baidu知道"说:"纳米比亚地广人稀,但由于失业人口众多,对外国人取得工作签证和永久居留权控制较严。外国人在纳取得永久居留权后5年,才有资格申请加入纳国籍。纳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安涛2011-8-12《绝对非洲感受纳米比亚的狩猎时光》说在纳米比亚碰到了伊莫先生,是一个"瑞士、纳米比亚双重国籍,优秀的心理学家,主攻戒毒青少年的心里康复科目,在纳米比亚有一个大农场"。   

例六:一般认为,日本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但笔者检索《日本国籍法》的"丧失国籍"一章第11条"1、日本国民,根据自己的志愿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日本国籍。2、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其外国的法令选择了该国家的国籍时,丧失日本国籍。",第12条"在国外随出生获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户籍法(一九四七年法律第二百二十四号)的规定如没有表示保留日本国籍的愿望时,从出生日起就已丧失日本国籍。",第13条"1、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根据向法务大臣提交的申报可以脱离日本国籍。2、依照前项规定已申报者,此提交申报时即丧失日本国籍。"只能说明日本是以单一国籍为原则的国家,并不完全禁止双重国籍,比如在国外随出生获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依照户籍法的规定如表示保留日本国籍的愿望时,从出生日起就还可以同时拥有日本国籍。当然这种双重国籍的保留是有一定条件的,《日本国籍法》"选择国籍"一章的第14条规定"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已持有外国及日本国籍的人,在满20岁到满22岁之间的两年内必须选择其中的任一种国籍。",而且超过22岁选择日本国籍者也并不当然丧失其外国国籍,而且要依外国法律完成脱离外国国籍的程序(如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选择日本国籍就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就不需要这个程序了),才算正式脱离日本国籍。第16条"1、作为日本国民进行了选择宣言之后,必须致力于脱离外国国籍。2、进行了选择宣言的日本国民没有丧失外国国籍,由于自己的愿望就任于其外国的公务员职务(即使没有其国家的国籍也能就任的职务除外)时,其就任被认为显著地违反了选择日本国籍的宗旨时,法务大臣,对该当事者可进行丧失日本国籍的宣告。3、在期限内,必须公开进行有关前项宣告的审理听证。4、第二项的宣告必须申告揭示于政府公报。5、接受了第二项宣告者,在前项告示之日起就已丧失日本国籍。"。最典型的未经宣告不丧失日本国籍的例子就是秘鲁前领导人藤森。   

阿尔韦托*藤森(Alberto Fujimori)1938年7月28日生于秘鲁首都利马一个日本侨民家庭,祖籍日本熊本县。1990年6月,藤森当选秘鲁总统。1995年4月和2000年5月,藤森两次蝉联总统。2000年9月,总统顾问、国家情报局主管蒙特西诺斯收买反对党议员的丑闻败露,引发全国政治危机,藤森本人面临一系列指控。同年11月,藤森利用出席国际会议之机转道日本寻求政治庇护,并宣布辞去总统职务,随后遭秘鲁国会罢免。秘鲁政府曾多次要求日本政府将藤森引渡回

国受审,因藤森父母早已向日本使馆为其保留日本国籍(藤森因此拥有秘鲁和日本双重国籍),并且在1985年修例时没有放弃,日方就以藤森拥有日本国籍为由,拒绝引渡。2005年11月,流亡日本5年之久的藤森在造访秘鲁邻国智利时被智利警方逮捕,2007年9月21日,智利最高法院第二法庭作出终审判决,认可秘鲁方面提出的引渡藤森的13项罪行中的7项,其中包括2项侵害人权罪和5项腐败罪,决定将藤森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22日,流亡国外近7年的藤森从智利被引渡回秘鲁接受审判,12月11日,秘鲁最高法院特别法庭以滥用职权和指使他人非法搜查私人住所罪,判处藤森6年监禁。   

例七:新加坡原则上不承认双重国籍,理由是新加坡是一个年轻而脆弱的国家,首先无法承受在国家危机的时候允许其公民可妥协多个忠诚,其次如果双重国籍公民享有的财富期间的公民的利益,但国家在困难的时候离开,其他没有第二个国籍的公民可能会觉得委屈。但通过出生在国外、父或母是外国人,或者未成年时的入籍所导致的双重国籍时承认的,当然这种状态在18岁成年后22岁前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权利只能保持其一、必须失去另外。   

有趣的是,所有新加坡公民是英联邦国家公民,有权在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的某些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所有选举(包括欧洲议会)中投票,担任公职和在英国的陪审团。然而,不像其他英联邦国家,新加坡政府并不主张和支持新加坡人这种特权,即:新加坡公民在非英联邦国家,非经新加坡的代表就可以接受英国大使馆领事援助。   

 最近关于双重国籍的国际政治名人是利比亚推翻卡扎菲暴政后,选举胜出的"全国过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勒*凯卜,他是反卡扎菲资深人士,曾在美国生活工作了约40年,有美国和利比亚的双重国籍。由此可以肯定至少在目前过渡时期,利比亚也是承认双重国籍的。   

要每个国家的国籍法、相关政策和具体案例一一例举,那就可以写很厚一本书,为仅仅一篇文章的篇幅所不允许,其繁琐深涩也会影响可读性。考虑到对于非常明确地承认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笔者将其归类一般不容易引起异议,而对于习惯看法或与过去已有归类有变化的,笔者除在其他文章涉立法或案例中有所介绍外,这里只能尽可能就是否承认双重国籍争议较大国家为重点进行举例。对本文分析归类的数据来源和调查方法所举的一些例子,也可供其他研究者质疑、考证、比较和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数据及结论。   

  

(来源:凯迪网,作者:陈树庆《纵览中国》首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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