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乐宫 第二部情锁重楼:公民社会对答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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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对答一则

2010年11月18日 13:50:18分类:公民社会:词语档案

  (发表于《社会科学报》2010-6-10)
   记者:当前,“公民社会”似乎成为一个颇受肯定的时髦理念。“公民社会”作为一个外来词,当拿它来判断中国社会现象时却发生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究竟中国现在有公民社会吗?有人说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已经很发达了,也有人说中国没有。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争执呢?
   贾西津:人们对中国是否有公民社会,中国的公民社会是发达还是欠缺,具有截然不同的看法,其中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指称“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一个外来词,英语中的“civil society”随着时间发展也具有不同含义,大体上有三种最主要的用法:作为自治秩序的公民社会,作为政治国家之外社会领域的公民社会,和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第三部门”的概念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强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有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非营利的志愿部门来介入,它是一个公共事务治理的概念,与二战后福利国家治理模式的反思有关;但在17、18世纪的时候,与当时市场经济,资产阶级发展有关,公民社会指的是国家不能干预的市民的自由空间,所有能够抵御国家干预、保障市民自我权利的部分都叫市民社会,所以在黑格尔的《法哲学》里,公民社会包括市场经济、志愿结社、警察和独立的司法;再往前追溯,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公民社会的概念,用以描述与散居的村落状态不同的,城邦生活的特性,即民主议事的、自治的政治生活共同体,所以,从词源上,“公民社会”和城邦、政治共同体、文明社会是一回事。作为自治的政治共同体,也即文明社会的公民社会,是出现最早的,也是传承最久最广的含义,如康德的“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博兰尼的“自发秩序”,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秩序”,奥斯特洛姆所说“多中心秩序”等,均是这个含义。
   当代欧美社会关注作为第三部门的公民社会,其背景是因为其政治的民主自治秩序,其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个人权利空间,已经通过更细化的制度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如宪政,发达的司法制度,权利运动等,所以公民社会的内涵就比较局限地指向了志愿组织,生活世界,休闲权利等更更为细微的人性需求。在观察中国社会时,不能忽视公民社会的三层含义所包含的制度涵义。如果简单地从数量上去看中国特色的民间组织,包括把党政建立的外围组织,甚至事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均纳入在内,就会得出中国已经拥有非常发达的公民社会之误判;如果我们从制度意义上去分析,关注真正社会自发的志愿机制是否建立起来,政府的权力边界有没有确立,公民的个人权利有没有得到充分司法保障,社会自生自发的自治秩序有多大程度的发展,那么就会得到比较全面的印象。
   记者:概念的差异可以导致对公民社会不同的判断,那在国际上有没有一套统一的方法、指标、体系来衡量不同国家的公民社会?
   贾西津:国际上有一些对公民社会进行国别比较研究的努力,相应地建立了一些对公民社会的评估指标,比如总部基于南非的国际非营利组织CIVICUS,在英国安海尔教授的指导下开发的“公民社会指数”(CSI),中国也参加了使用这套指数的评估。这些国际比较的评估指标一般围绕对第三部门的评测开展,CSI也是以第三部门为核心,不过比较广泛地涉及了其组织体系,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价值和影响等多个维度。
   记者:根据您多年的研究,中国公民社会有哪些特点?
   贾西津:我们仍然根据公民社会的三层含义来观察。首先,在政府、企业组织之外,志愿组织或第三部门在中国的发展如何?公民社会指数(CSI)的研究显示,目前中国名义上正式注册的“社会组织”以及未注册但具有社会组织性质的组织数量不少 --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40万,学者估计属于社会组织性质的有上百万 -- 但并未有效地构成一个“第三部门”或者社会力。其中主要的原因有两点:第一,公民自发组建、参与、公民自主性并未成为社会组织的根基,很多名义上的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行政目的和行政背景,为数不多的民间自发组织大多活动于社会边缘,离普通人们的生活比较遥远,在人们的日常体验中,做事情看政府,有问题找政府,政府仍然是与每天的日常生活最近,最息息相关的主体。这说明志愿性的生活还远不是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第二,社会组织内部之间联接少,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在公民社会发达的国家,社会组织(NGO)的联盟、网络、伞状组织、代言组织,以及各种支持性组织,或曰NGO的NGO,非常发达,构成第三部门的支架结构,而中国与法律限制有关,社会组织之间缺乏纵向和横向的联接,数量随多,小而孤立,好像一百万单个的家族企业不能等同于一个跨国公司一样,单纯的数量多形不成NGO的社会力。
   其次,从政治国家所不能侵犯的公民自主空间来观察。自晚清以后,中国无论在市场经济和私权、志愿组织,或契约与独立司法方面,均能看到类似要素的出现,不过这些因素总有一个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特点,即它们与国家或政治权力之间的嵌合性比较强。比如晚清有发达的盐商组织,而盐商本身就是官商;有民办企业或者慈善机构的出现,而一旦增长到一定程度,就被收归国有,回到国家控制之下;晚清立宪也很快被革命替代了,没有确立起有限政府的思路。这些现象和目前中国私权、社会组织、法治建设的特点有很大程度的类似之处。也就是说,目前虽然有很多民间自生自发的现象,有一些经济和社会的自由空间,但受到法的保障的、政治权力不可侵犯的公民的政治权利、私有产权、公民主体性受到的制度保障还是比较虚弱的。
   最后,从自治秩序,或“普遍法治下的自由社会”的角度来观察中国社会。可以看到,个体自由的理念,公民权利基础,契约文化,法治,宪政,自治政府,公民自我负责、自我治理的生活方式,或者说,一种自由的、社会自生自发的秩序,显然还不是主体的社会生活方式,其中制度的差异和文化的差异都是巨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还远远不是一种公民社会。
   记者:中国公民社会在发育过程中,又有哪些弱点?
   贾西津:第一是NGO组织上,自发性弱,组织之间没有联接成体系,社会力不强;第二是志愿参与上,大量的资源、人力、责任、诉求,仍然都集中性地指向政府和权力部门,而不是分散性地在社会之中,参与式地生活;第三是法律制度上,我们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基于保障公民权利,尤其是自由权利而建设的;第四是公民意识上,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于个体自由、相互尊重和理解、契约精神、自我负责自我治理的生活方式,而这种公民意识还普遍薄弱。
   记者:现在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社会应该是独立于国家的,也有人认为公民社会和政府之间是制衡的、对抗的关系,您怎么看在中国这二者的关系?
   贾西津:无论合作伙伴,还是制衡与对抗,这些理论都是基于社会与国家独立的前提做出的,没有独立,就谈不上制衡,也谈不上合作,只可能存在附属或雇佣。之所以强调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独立性,并不是说社会与国家是对立的,它的意思仅仅是:社会有社会的志愿机制,与强制性为特征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两种不同的运作方式。公民社会是解决问题方式的创新,是一种生活方式,所以它才特别有意义;它不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资源补充、人手补充 – 后者等同于提高税收比例而已。所以在中国,我们可以认为社会与国家之间不是以对抗而是以伙伴关系为主,比如英国的社会与国家就更加合作而不是对抗,但无须回避,社会与国家之间应该是独立的,有边界的,不是隶属或附属的。
   记者:在社会的演进中,当前中国公民社会到底呈现一个什么样的路径?(这个问题我是根据您演讲内容顺序提出的,其实可以跟上一个问题合起来回答)
   贾西津:晚清以后,中国社会就面临了自上而下统治的合法性的挑战。经历了立宪,革命等过程,1949年建立起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总体性社会”,由于其自身面临的危机,出现最近30年的改革历程。1920-1930年代有过一次公民社会的发展高峰,近30年见证了公民社会更长时间的发展。当前公民社会的发展有两条路径:其一是政府建立社会组织,力图通过社会组织的名义和方式治理社会,其二是随着经济自由空间发生出的社会自由的要求,形成自下而上的公民社会发展的力量,近年来,公民的志愿意识和公共参与,企业家阶层参与社会公益,私人基金会的兴起,社会公益领域专业分工的出现和能力提升,以及政府的《行政许可法》,《信息公开条例》,《物权法》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等新现象,说明目前公民社会有了更强的发展趋势。但是它能否持续发展下去,并在层次上有所递进,还不是一件必然的事情,它与公民力量和政治权力的动态平衡,教育和公民意识发展,法律政策环境的变化等,均有关系。因为目前的很多自由空间和公民自治行为还是非法治保障的,公民社会仍然很脆弱。
   记者:公民社会从本源含义上是指一种自由秩序,那有人会说“为什么要有自由,政府什么都做了有什么不好?”您怎么看?
   贾西津:如果政府是公民社会(自治秩序)中的政府,即在公民的自治秩序之中、公民根据法治契约精神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主治理机制,方便管理重要的共同事务,那么政府必然是有边界的、权力有限的,政府没有获得民主授权的部分都是公民自由自治的领域,不存在政府什么都能做的问题;如果政府不是公民社会(自治秩序)中的政府,而是外在于公民的“他治”者,那么政府凭什么要为被治理者(臣民)做事?没有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不自我承担自由人的责任就不可能享有自由人的权利,就是这么简单的道理。
   记者:作为自治秩序的公益社会,在中国的推进过程中遇到哪些挑战?又当如何去推进?
   贾西津:第一个挑战法律政策不能适应社会自治的发展需求。改革对社会组织的审批制度,自这一制度(双重管理体制)建立之时起,就一直在争论,政府、NGO实务界、学者,都承认双重管理体制的问题,但直至今日仍然没有原则性改变。这与宪法35条规定的公民其他权利,如言论权,出版权,集会权,游行示威权等类似,实际都实行的是政府审批制度。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宪法权利,与我们的政治制度对自由的容纳度有很大关系。目前社会的自治能力和自治需求都不断提升,如果制度不能相适应,总会累积越来越大的社会问题。
   第二个挑战来自社会本身,而它又与教育制度密切相关。公民是一个需要学习的过程,比如西方的各种社会组织,频繁的选举,在各种法律案例和生活事例中对于自由权利理念的辩论等,都是公民教育的过程,与其说公民社会是在公民成熟之后建立的社会,不如说是在公民社会的教育训练中学习成为懂得如何行使自由的公民,从而成就了文明社会。法学家耶林说“中国只要保留对成年孩子加以管束的戒尺,纵使拥有几亿民众,也绝不会占据小国瑞士对他国所拥有的国际法地位。”这句话听起来刺耳,其实值得我们反省。
   记者:当我们的精英群体或中产阶级在社会上出现的时候,有人认为其起的作用是推动公民社会发展,也有人认为是更强化了特权阶层。您怎么看?(这个问题我是想引出“公民性”的探讨)
   贾西津:精英群体是拥有社会资源和一定话语权力的群体,他们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可小视。但是这种力量是强化于公民社会呢,还是形成特权阶层,成为社会发展的阻力?这就要看这一群体如何认知和追求自己的“美好”生活。如果精英群体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权利,通过相互之间的协作、法律契约、社会参与,形成可扩展性的社会秩序,就是促进公民社会的方向;如果人们崇尚通过特权来获得自己的自由和幸福,以能够获得更高的权力支持、可以游走于法律之外作为自己的荣耀,缺乏民间的相互之间的信任与协作,那么精英的产生就未必意味公民社会的发展。公民社会有赖于法的精神和民间的信任与自治的纽带。
   记者:还请您对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趋势和前景作一些展望。
   贾西津:中国公民社会现在可以说发展到这样一种阶段,即有了30余年市场经济发展和对私权认知的基础,有了一定的社会组织数量的累积,有了一定的公民意识发展,现在正处于社会需求广泛增长,社会组织出现向多层次结构化发展的需求和发展基础,公民意识寻求生长点的阶段,社会改革和公民社会的制度建设,有如1978年之前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越来越需要体制改革来释放新的生长空间。制度变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发展的关系,是互促互辅的,制度变革给社会容留出创新空间,当社会创新累积到一定阶段,又产生新的变革需求和为变革累积基础。没有经济社会文化的渐进式发展,公民社会不足以支持制度变革后的运作,如苏东剧变会走回头路,中国49年的制度变革,也缺乏足够的公民文化支持,以至于在追求自由,民主的理念之下,走向国家全面控制社会的发展路径;但反过来,当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没有制度性的变革,也会压抑社会发展,积累社会矛盾,引发广泛的社会问题。目前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制度变革不足,社会发展受到压抑和矛盾被累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欠缺是宪政法治的缺失,包括在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政府权力的限定方面。
   公民社会是公民自治的生活方式,是法治下自由的制度安排,是以个人为基点的社会,个人是社会最基本的责任主体,个人权利是社会规则最基本的出发点。从观念上而言,从集体性的理念到个体性的理念,从单中心的控制性秩序到多中心的自治秩序,从权力信仰到法治信仰,是中国公民社会面临的文化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