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讲话:陈晓“多嘴”伤了国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7:58:25

  随着当初那个在国美“指点江山”的孤独CEO陈晓落寞离开国美后,人们几乎以为这场持续已久的“国美恩怨”也会随着陈晓的离职而画上休止符。可谁能知道,几个月的平静背后,隐藏着更大的暴风雨呢?就在陈晓离职后的两个月,他突然带着他的“爆料”闯入人们的视线。也正是所谓的“爆料”把他自己推向了今天被诉讼的道路。

1一篇报道引发合同纠纷案

  1月5日上午9时30分,国美电器状告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作为原告授权代表亲自出庭,被告方陈晓则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而是委托代理律师出庭。

  国美电器起诉陈晓案源于去年5月国内一家财经媒体发表的一篇稿件。稿件引述了陈晓离职后对国美电器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以及昔日的对手、国美电器继任者张大中的评价等内容。稿件还提到,陈晓认为,国美电器股价不可能再涨,在投资价值上没有前途,因此他将尽快卖掉自己手中的国美电器股票。此后,又有其他数家媒体对此进行了相关报道。

  稿件发表后,国美电器立即回应,称国美电器不认同稿件中所列观点和意见,也不会容忍陈晓在稿件中所显示的言行以及任何其他关于国美电器不真实或误导的新闻报道,并会采取适当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随后,陈晓辩解说自己从未接受过有关记者的采访,“其从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所发表的文章,是缺乏常识的个人理解。既非我原意,更不代表我的观点和言论”。

  陈晓的表态并没有消除国美电器的不满,后者最终还是将陈晓告上法庭。

2国美向陈晓索还千万元“封口费”

  庭审开始时出现了一段“插曲”:在法庭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时,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认为原告方代理人主体资格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代理资格,申请合议庭审核原告代理人的身份。

  夏惠民说,原告是一家在百慕大注册的公司,因此需要出示经过百慕大和英国相关部门认证的委托授权书,但原告仅仅委托香港律师进行认证,因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邹晓春说,国美电器在百慕大注册之后,又在香港重新作了登记,属于一家公司同时在两地注册,因此其授权代理人身份不存在问题。

  法庭就此问题进行了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调查。鉴于原、被告双方在出庭人身份上存在较大分歧,法官宣布休庭20分钟。10时30分,经过合议后,审判长称,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考虑到原告在香港进行过相关的登记,并已提供在香港的登记材料,因此原告代理人主体资格符合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3月,国美电器曾与陈晓签订了一份协议,要求陈晓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发表或公开其他国美电器股东董事及高管没有公开的资料,包括公司运营策略等内容,不发表任何不利于其他董事及公司高管以及公司的不利言论等。为此,国美电器向陈晓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税后)。“这1000万元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封口费’,国美已经分两次向陈晓付清。”国美电器执行董事邹晓春说。

  邹晓春等人同时提交了相关的三份媒体报道,认为陈晓在作出上述承诺之后依然向媒体发表对国美“不真实或误导”的言论,对国美公司的声誉和经营活动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要求陈晓返还国美电器1000万元“封口费”。

3陈晓是否发表相关言论成焦点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要求,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3份证据均为新闻报道,只能证明上述文章确实发表过,并不能证明陈晓曾接受过记者的采访,也不能证明陈晓曾说过报道中的内容。“新闻报道与陈晓是否发表过相关言论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不能作为陈晓违反协议的证据。”被告代理律师说。

  原告则认为,陈晓曾公开解释,记者是从与他进行的一场无议题的私人闲聊中,片面抽取内容,可见在双方私聊中,陈晓曾透露过与原告协议约定的内容。而根据协议规定,陈晓不能把协议规定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代理人向法庭说明在国美电器与陈晓签署协议之后,与上述新闻报道见报之前的这段时期内,陈晓是否公开或私下与媒体记者见过面。而被告代理律师夏惠民则认为,陈晓跟谁见过面,跟谁进行过闲聊,都与本案无关。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陈晓的确收到过1000万元款项,但支付方是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而不是作为原告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同时,付款人在摘要中注明的是“高管经济补偿金”,而没有其他关于“封口费”的说明。因此,难以证明这笔款项就是协议中的“封口费”。

  对此,邹晓春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是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协议中规定,款项可以由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支付。

  随着庭审深入进行,双方火药味渐浓。对于被告的答辩,邹晓春认为陈晓是“不诚实的人”,“颠倒黑白”“信口雌黄”。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原告不应该以被告是否承认或否认相关问题的方式来完成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同时也不应以“人身攻击”的方式诱导法庭审判。

  庭审持续到近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在一周内补充相关书面证明资料,择日再进行法庭辩论。

4邹晓春的“报复”让陈晓很“意外”(2011年6月消息)

  国美起诉陈晓并非一时兴起,而是早有准备,以致陈晓刚听到时,感到很“意外”。

  “起诉一直在做。5月11日发公告之后,我们就已经在准备诉讼陈晓了。这些天一直在做举证等一系列工作。”邹晓春说,由于诉讼涉及到一系列手续,报批流程相对复杂,故而拖到这么晚。当事记者微博上也表示,“一个多月前国美就通过中间人希望我能交出所谓的采访录音,作为他们起诉陈晓的证据。”

  然而陈晓对这一切却全然不知情。2011年6月,有媒体记者致电陈晓时,陈晓情绪低落,反复强调是“通过媒体才知道这件事情。”“目前所知道的内容都是媒体告诉我的。”国美方面都不曾有人跟陈晓沟通过,陈晓一直在“等待”,目前也并没有收到诉状。而就在5月28日,转型做投资人的陈晓在首个投资项目“名巢靓居”开业仪式上兴奋地喊出了名巢靓居未来5年的计划:开设500家门店,其中自营卖场100家,加盟店400家。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陈晓迎来了老东家国美的沉痛一击。

  据邹晓春介绍,法院已于6月初正式立案,陈晓在应该很快会受到诉状,法庭开庭要等到一两个月之后。对于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邹晓春表示:“目前尚不清楚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

  有观点认为,国美告陈晓是邹晓春想借机上位并报复陈晓的借口,对此邹晓春表示“不予评论”。但谈到诉讼陈晓是谁的决定,邹晓春坚定地说,“是5月中旬董事会作出决定。”“是董事会委托我负责讨回公道。”邹晓春表示,“通过本次起诉,就是要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依法维护上市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维护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从而进一步提升国美的治理水准。”

  据邹晓春透露,除要求陈晓公开道歉外,国美对陈晓提出了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但具体内容不方便透露。黄光裕方人士表示,此事涉及国美电器上市公司与陈晓,大股东方面不方便做评论。不过,大股东支持上市公司维护自己的权益。

5国美该不该起诉陈晓?

  老对手苏宁刚公布未来10年整体发展战略:将用10年时间将苏宁打造成一个在连锁地域、经营规模、科技创新、服务能力等方面都具备全球化竞争力的世界级企业,到2020年,在中国内地将拥有超过3500家门店,意指国内最大家电连锁企业宝座。

  对手高歌猛进的时候,国美该不该起诉陈晓再掀事端?起诉陈晓是否会对国美造成负面影响?

  “国美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了品牌。”家电行业专家刘步尘表示,尽管国美有理由起诉,但这样会给人国美还未走出内讧的感觉。当大家渐渐忘记陈晓爆国美财务漏洞的问题,国美自己又再度挑起,反而会让人更加注意它存在的一些问题。国美的当务之急应该是进一步强化后台与管理运营能力。

  帕勒咨询公司资深董事罗清启提出了不同意见,“国美诉陈晓对国美品牌不会有影响,更不会影响供应商对国美的态度,就像妻子了解丈夫一样,供应商了解自己的合作伙伴,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一白电企业高管也对记者说,国美诉陈晓对供应商不会有影响。“陈晓讲的不是新话题,自古以来行业都是那样子。该怎么过,还是要怎么过。”

  邹晓春认为此次诉讼不会对国美形象有任何负面影响,相反能树立国美是一个有责任心的,依法办事的大公司形象。国美负责公司经营与打官司的并不是一个部门,不会因为与陈晓的官司而牵扯上公司管理层,公司发展正按照既定的战略进行着。目前来说国美不会发相关公告,“还没达到发公告的要求”。

6从纠纷屡发看商业禁止条款弹性和死角

  事实上,如果我们跳出陈晓与国美的纠纷就会发现。在中国,由于高管违背商业禁止性条款引发的纠纷太多了:高管离职后自己创办公司,或者到竞争对手的公司挂帅等等。

  比如说互联网领域这两年这种事就很多,这边公司说,离开时我给你对价了,给你股份了,你必须遵守两年的“缄默期”;这一说不要紧,离职的高管又蹦出来,把陈年旧账和江湖恩怨全抖出来。双方两败俱伤。

  中国商业领域近年来屡次上演的此类纠纷,直接折射的是:对于高管变动涉及的商业禁止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过多弹性和死角。

  1、法律关系和免责条件,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以陈晓案为例,当事人可以说,我不是故意说的,我没说啊,我怎么知道消息如何而来的,是非善意第三方的言论,我已经声明免责了。从这个禁止性条款的性质而言,是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双方就约定的一些事项互相承担权利义务。但是,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是合同和契约,某些情况下是存在免责条件的,比如不可抗力等等。那么,在商业性禁止条款的纠纷中:如何去确定责任,需不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有一个过错界定?这就是个问题,应该在司法解释上给于明确。

  2、程序上,我们现在对于责任认定、证据认定的程序和标准不明确。

  比如说陈晓这个案件,说双方证据链条不完整。从国美方面,除了拿出与陈晓签的合同,拿出相关报道,你给它一周继续去收集证据,你让它收集什么呢?还有什么可收集呢?从陈晓方面,他除了矢口否认,说不是接受的采访,他还能举什么证呢?所以,非常担心一周后再开庭,案件是否有进展,甚至是否还能如期开庭。法律要告诉大家,对于禁止性商业条款的举证,我们实践中认定的流程和证据的标准是什么,很多参加听庭审的记者普遍感觉没看明白接下来的事态和法院的态度。

  3、言论成本太低。

  跳出陈晓案,去年有个情况,一个互联网公司诉另一个互联网公司老总,说他微博一句话,公司市值蒸发一个亿。现在,对于负面言论的成本太低了,而法院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更多的是靠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逻辑常理来判断。查类似案件的判决,对一个公司一个人,普遍最多也就几十万。

7陈晓案的价值:推动契约精神重塑

  国美和陈晓再度对簿公堂,重新引起人们的关注,其实人们关注的是契约精神。在中国,“契约精神”是一个新名词,我们可能对于契约精神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比较弱的。

  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契约精神其实市场经济是过不下去的,大家都按照一定的规则、协议,并且能够把它以书面的方式定清楚,如果没有了契约精神,按照谁权利大谁说了算的话,我们的市场经济肯定会失去基础。契约精神作为市场经济的最基本保障,其实我们对它的重要性强调一直都不是很充分,这次陈晓和国美的对簿公堂,让人们对于契约精神再一次的关注也是一件有价值的事情。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国家,高管离职的时候一般会签订一些协议,做出一些承诺,企业对于高官承诺它也是要有费用的。我们从现在的报道中可以看出,陈晓在离职的时候和国美也是签了协议的,这种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中写明了陈晓在离职时做出的承诺,包括要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发表对公司不利的一些评论,陈晓也收了上千万的费用,这个费用看起来也是不低的。

  在陈晓案中,虽然是口水仗的成分多一些,但还是值得双方认真地打下去,甚至通过一审二审引发法院和学界的一个重视。这样的重视是有价值的,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也许明确了商业禁止条例的免责边界和界定言论违规的标准;将来的某个案件,我们会明确另一种商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标准。

  久而久之,我们的企业和企业人之间的契约精神成本才不会那么高,我们的商业环境才会更纯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