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政府电话:没有表达权,农民的第六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17:06

 没有表达权,农民的第六苦

  中国人向来不缺乏博爱的胸襟和悲天悯人的情怀。

  马丁?路德?金向华盛顿进军,中国认为那是正义的事业;洛杉矶出现骚乱,中国认为那是对种族歧视已经忍无可忍......浩瀚万里的太平洋一点也不妨碍中国对那个陌生国度的隔离和歧视发出怒吼和抗议。

  饱学之士也奋笔疾书,在书籍中、报刊上、电台里,一桩桩一件件践踏人权的事例,列举起来不厌其烦。

  所有这一切都告诉中国人一个道理,那就是肤色没有理由成为低人一等的证据。歧视黑人,那是美国的耻辱,也是世界各国的镜鉴。

  美国宪法曾经可耻地规定,联邦众议员名额按照人口比例在各州进行分配,而各州人口数却是按自由人总数加上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这就意味着一个黑人只能折算成五分之三个白人。

  如果让你站在黑人后裔的角度,面对这样的政治算术,请你告诉我,心里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滋味?

  让我们暂时放下对美国自由平等之虚伪的抨击,把关注异国人民命运的博爱精神和高尚品格,带回到自己的国土,思考一个也许你从来就没有想过的问题:

  一个农民等于几分之几个城里人?

  首先让我们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八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在第十四条里还是这样规定。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那么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上,我国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1982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也应有代表参加。""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86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60;第十一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995年修正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中还是这样规定。

  够了,不用再列举了!

  当你读完这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心中可曾漾起一丝涟漪?

  你可以把你算出的答案埋藏在心底,因为我担心你会和我一样羞愧得说不出口:在这个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里,一个同胞只能等于另一个同胞的几分之几。但是我想,你也许还是会和我有着同样的疑问:中国成年农民作为公民,为什么他们就不能有平等的选举权?难道只要身份是农民,他们的政治行为能力就一定低人一等?立法时规定这样的比例根据到底是什么?它和宪法许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完全吻合?当那些自己就是农民身份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审议和投票表决时,又是什么样的心情?

  中国的决策者都住在城里,即使被选当人大代表的农民(其实当选为人大代表的机会很少),由于素质较低,力量较弱,也不可能真正起到替广大农民说话的作用。所以中国农民基本没有表达权,也没有向上层反应自己权力的渠道。当然他们的表达能力也较低,也没有人替他们表达。这使得决策者在做决策时,很难占有全面而真实的信息,很难听到广大农民的呼声,所以政策的良性导向就很难有保障。各级政府设立的信访部门也不能很好的解决农民的反映和呼声,一些上访无门的农民自杀的事例屡见不鲜。

  黑龙江省绥棱县农妇黄淑荣为反映当地的土地承包和当地的干部腐败等问题,多次上访,竟被县信访办当作"精神病"送进医院强行治疗多达5次。

  但是,即使选举权徒有其表,该轻蔑的不是选举权,而是不能使公民的选举权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我们应该尽力改革制度。我们必须知道,在选举权形同虚设的时候,政治家们就可以忽视甚至践踏被禁锢在土地上的农民的利益,而不会受到政治上的惩罚,因为他的政治前途并不取决于选民的选票。

  更糟的却是那些背井离乡的农民,无论他们在城市生活了多长时间,他们都是“外地人”,这里的法律和政策跟他们的命运息息相关,无论是多么地不公正,可现有的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就是默默的忍受和无奈的呻吟。他们连二等公民都算不上,可他们一样纳税,即使想像当年的英国人那样,理直气壮地宣称无代议士不纳税,他们也难以做到!因为按照现行的选举制度,中国公民只能在户籍所在地选举和被选举!也许你和自己的妻子儿女在北京生活了半辈子,可是你却只能在远在鄂西北的汉水河畔的村庄,才能够投下据说是神圣的一票(事实上,你可能根本不会回去)。等自己的儿女到了18岁,也许他们从来没有到过父亲的家乡,他们能够做的就是重复父辈的行为!是开玩笑吗?不是的,因为这是法律的庄严规定!这时,他们和城市户口的人相比,不是一个农民等几分之几个城里人的问题,而是等于零。

  就拿笔者来说吧,我从1992年离开湖北枣阳老家到外地城市进修和打工以来,从来就没有机会参加过选举,家乡没有人通知我行使选举权,打工地没有人通知我行使选举权,就更不用说能享有被选举权了。在美国大选期间,我很羡慕那些远在国外的美国人,因为他们即使远在中国,也能通过国内寄来的选票,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投下那庄严的神圣的一票。

  再举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美国的前第一夫人希拉里,刚从华盛顿搬迁到纽约,按中国的说法,这是一个十足的"外地人"、一个"暂住者",她流入到这个世界上最繁华、最不好管理的大都市之后,纽约警方却不要求她去办什么"暂住证"。更令人吃惊的是,她还马上以纽约人的身份去参加选举,后来居然顺利地被选上联邦议员,相当于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而不仅仅是纽约市人大代表!

  不用说选举,就连政治寻求进步,加入中国共产党,做一个"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党员也不可能,因为你长期不在家乡,老家不会接收你的入党申请,你在外务工,户籍不在当地,打工地和单位也多半不会接受你的申请。

    呜呼!只好死了求上进的“野心”!

    这是户籍制度的罪孽,"离土不离乡"政策的怪胎。那一亩三分地成了农民的保留地,既是束缚他们的理由,也是变相剥夺他们权利的借口。他们只有在圈定的“农民家园”里才能够享有有限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