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于喧嚣的孤独讲了啥:转发"关于落实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问题的十个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3: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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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十个思考
1.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一书中的解释,国企办学属于国家办学,国家应该把国企退休教师管到底。
2. 依据《教师法》第四十条(三):国企退休职、幼教的教师的法定身份是教师。
3. 依据《教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国企退休职、幼教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不低于公务员。
4. 依据《教师法》第二条:国企退休职、幼教教师受《教师法》的保护。国企退休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待遇,与是否与企业分离没有必然连系。
5. 政府不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是不依法行政。
6. 各地对《教师法》及国办发(2004)9号文五花八门的执行,是政府在搞无政府主义,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誉。
7. 各地对《教师法》及国办发(2004)9号文五花八门的执行,是政府在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这一基本原则。
8. 各地对《教师法》及国办发(2004)9号文五花八门的执行,严重伤害了国企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9 . 国企办学有其历史因由,为国家的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国家不应当忘记他们。
10.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应该从2004年1月1日起,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标准计发国企退休职、幼教退休教师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