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写字: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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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1-08 21:07 转自中国会计视野

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明确了此文件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是新所得税法一个重要的配套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曾经在1997年发布财税字[1997]116号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的文件,因新所得税法的实施,此文件自动失效,自2008年1月1日起,境外所得的计算办法一直未明确,尤其境外权益投资收益的重复征税问题影响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此背景下,此文件的出台解决下以下问题:

一、文件适用的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

所得。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税所得共分为六类:1、销售货物所得;2、提供劳务所得;3、转让财产所得;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其他所得;

二、确定当期能抵免境外所得税需要计算的项目

共四个项目: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后果是,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也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项为零。

1、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的所得计算。强调了两点:一是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支出需要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方能扣除;营业利润不论是否汇回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注意的是如发生与境外收入相关的业务接待费、广告费等,根据此规定,应考虑纳税调整的事宜,但需要国税总局出台相关的文件明确计算办法。

(2)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明确了收入实现的时间,直接引用了条例17条到20条的相关规定。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计算办法与(2)相同。

2、境内外公摊支出和分支机构亏损处理

首次明确了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应按境内外应税所得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同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但此条规定只明确了分支机构的亏损处理问题,但补亏期限、分支机构盈利是否可弥补境内亏损、除分支机构外的亏损如投资损失、项目亏损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明确了六项内容不包含在内,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第二、五条,其中第二条如果纳税人境外所得没有申请执行不征税的税收协定条款而交了所得税款时,这部分税不能在境内抵扣,这加重了纳税人的义务。第五条说明境外所得同样适用税收优惠,但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所得税法第二十七的优惠。

4、抵免限额

第八条明确了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及公式中有关项目的说明,一是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的税率为25%,二是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抵免限额为零。但在境外为正所得,境内为负所得时,且境外所得绝对值大于境内负所得绝对值时如何计算没有明确。

三、权益投资收益间抵抵免的规定

针对境外权益投资收益,为鼓励企业走出去,避免重复征税,文件第五、六条首次引入了间接抵免境外所得税的规定,但居民企业间接抵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外国企业合计20%以上股份;

2、限符合规定的三层企业,但间接持股比例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如第二层的情况,如假定居民企业直接持投外国企业A股份20%,直接持投B企业15%,如果A企业直接持股B企业20%,在此种情况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合计是35%(15% 20%)还是19%(15% 20%*20%)呢?

层的概念如下图所示。

四、税收饶让条款

第七条在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中一般都有此规定条款。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

五、超过抵免限额的处理

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先抵当年的,有余额时才能用以前年度的结余。

六、定率抵免限额

第十条规定了定率12.5%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2、限为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两项;

3、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4、境外这两项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以上;5、需要有境外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

七、纳税年度规定

明确了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所得和其它所得纳税年度的规定。对分支机构所得,假定境外纳税年度为2008.4.1-2009.3.31日,因2009.3.31落在2009年中,则此部分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为2009.1.1-2009.12.31。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

明确实际应纳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对所得税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使实际工作更有操作性。但企业所得税年报主表的格式与此不配套。

九、境外所得在年报中的反映

注意主表14、15、22、31、32行,附表三12、13行,附表六整个表的内容。

十、文件执行开始日

   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此文件下发后,基于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存在的问题如何进行修正,如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问题,必将有后续文件出台补充这次匆促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