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主人公吴蔚和青蓝:蟹妈梅晓阳受贿案辩护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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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妈梅晓阳受贿案辩护纪实----竭诚护法90日
发表时间:2012-01-12 20:18:02 阅读次数: 190      所属分类:未分类
按语:重新审视自关注蟹妈案、到介入二审辩护,直至退出辩护过程,百感交集,别有滋味在心头,回顾前后九十余日经历,自觉有必要留下些记实性文字,相信读者观察角度不同,结论也会有差异。但对于刑辩律师,相信能感受到心灵被刺痛,拿什么拯救你,司法正义!众所周知原因,文中略去某些敏感和不宜公开内容,敬请见谅。
一、旁观者的视野
追忆“蟹妈”梅晓阳受贿案,思绪回到去年九月某日,在新浪微博上,偶然发现被转发“杨海鹏在上海”一微博,对“蟹爸”、“蟹妈”称谓有了好奇,开始关注案情,只记得一审开庭审理前数日与杨海鹏先生有过微博交流,了解9月19日庭审消息,因事未能前往,旁听人员现场发布微博,得知法庭内外戒备森严,旁听人员甚多,自下午一点多持续至夜晚,对于仅一名被告人普通刑事案件已属罕有,审判长不允许辩方数名证人出庭,辩护律师被多次警告,第一印象该案不寻常,控辩争议焦点集中在证人胡曙光所送被告人7万元性质,被告人受贿罪是否成立,辩方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被告人无受贿主观故意,法院强势作风,尤其拒绝证人出庭质证使我对审判程序公正有了疑虑。
其后数日,结合杨海鹏微博及网友对庭审介绍,阅看严义明律师网上公开案件证据材料,对检方及法院程序违法有了内心确信,9月23日有了本案第一篇博文“上海蟹妈案程序正义看不见”,经微博及博客转播,引起关注,也引起老杨注意。文章中,我关注侦查违法嫌疑、审判违法表现,呼吁法院遵循审判正当性原则,却并未对被告人梅晓阳是否犯罪作评断。未充分掌握证据材料,我不愿对刑案轻易作出实体评介,尽管注意到“蟹妈口述”,毕竟属单方陈述。
为慎重期间,该博文特意作了如下按语:“关注上海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经营室副主任梅晓阳(蟹妈)受贿案,尚不过一月,新浪微博出现蟹妈蟹爸及案情,始觉好奇,后了解基本案情与争议,梅晓阳被上海某区检察机关认定受贿,拘捕后被取保侯审。其夫杨海鹏,财经杂志高级记者,不满有关部门违法办案,诬陷其妻,愤而借助媒体,以蟹妈、蟹爸为名微博发声,引发广大网友关注,同情声浪不绝。随着信息量增加,开始触动我,有关部门办案程序存在问题,但未认同其为无辜,毕竟仅一面之辞。蟹爸为妻洗刷清白呐喊顽强感染了我,此前未遇见如此情形,法院庭审表现彻底改变我对蟹妈案印象。审理法院属跨区域指定管辖,希望旁听人数多达百人,戒备森严,旁听席坐满政法工作人员,庭审从下午一点半持续至晚上九点半结束,长达八小时,对单一被告人普通刑事案难以想象。合议庭不顾律师反对,坚决拒绝辩方数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请求,整个庭审过程,审判长向辩护人敲击法锤二十余次。当事人数万字“蟹妈口述“,庭审怪异景象,人们有理由对蟹妈受贿案疑虑重重,法院既然了解案件敏感性,为何不能将审判置于阳光下,符合程序正当要求,联系案件侦查程序违法现象,让人强烈感觉:上海蟹妈案,程序正义看不见。需要说明的是,博文涉及观点,仅个案论,属个人观感,不表明对特定办案机关或人员作普遍性负面评介。”
文章发出后,引发某些网友质疑,我于9月24日、25日发表“上海蟹妈案”博文质疑之回应”、 “上海蟹妈案”质疑之再回应”两文澄清立场。通过与杨海鹏先生网络交流,了解到更多案情信息。基于侦查违法现象,我于9月28日写作“蟹妈案与联动办案机制”一文,抨击检方与行政机关联合执法弊端。其后,从辩护律师公布案件信息,了解法院禁止辩护人复印庭审笔录,拒绝律师庭后提交新证据,于是写作“蟹妈案”到北海案,社会期待阳光审判”、“刑讯逼供,恰如饮鸩止渴”、“蟹妈案,法院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三文,都围绕侦查、审判程序违法行为说事,尚未对案件实体问题作法律评议。
上述文章被广泛阅读,开始引起某些方面关注,一审判决前一周,文章阅读量无故被大幅删减,异议仍无效,事后证明,宣判前一周很为敏感。10月19日,杨海鹏分布消息,法院口头要求被告人20日到法庭,鉴于法院未就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申请继续开庭审理作出回应,未同意复印庭审笔录,我对宣判不确定,想象即便宣判,法院判决罪名成立,缓刑判决可能性很大。
此日上午,到了上海闵行区法院浦江法庭,旁听人不多,有数位记者,警戒仍然森严,第一次见到梅晓阳及杨海鹏先生。法院认定被告人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结果完全出乎意料,被告人被羁押,老杨显然缺乏思想准备,随后与记者交流中情绪激动,作为关注案件律师,我对记者就审判程序违法问题,谈了看法,其时也未完全掌握案件证据事实。
其后,一审辩护人公布案件证据和判决书,我对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由质疑转为否定,完全确信法院程序实体都错误,也对认定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强烈质疑。拟就“上海蟹妈案一审判决评析”,经数度修改,成为其后网络公布之“辩护词”,将此提供严律师,发现成为上诉状主要内容。
一审宣判前后,“蟹妈”案文章删减阅读量同时,另一现象同时出现,称作网络五毛之流开始无端攻击漫骂,甚至威胁影响执业,形成第一波攻击高潮,对此毫不理会。
二、辩护记实
(一)、接受委托
上诉期限内,与杨海鹏有了真正接触,一审判决结果出乎其意料,对二审辩护策略采慎重态度很自然,除严律师外,打算增加辩护人,我明确表示,并不看重二审辩护人,愿意鼎立襄助。对二审辩护人选择,与老杨想法一致,考虑此前“微博救妻”舆论影响,希望选择一名态度认真敬业、业务熟练,且低调行事本地律师。老杨选择辩护人过程中,各地自报家门,毛遂自荐者不少,期间曾考虑聘请沪上知名刑辩律师,后来改变主意,经其朋友推荐,老杨最终确定委托我进入二审,10月29日老杨与我签订委托协议与委托书,同日梅晓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委托人希望上诉人得到公正程序审理,网络言论趋向理性严谨,尽管了解到案件某些复杂背景,我坚持就案论案,打事实法律战,杜绝非理性言行,对媒体采访秉承审慎立场,国外媒体一概拒绝。自信一审判决确有严重错误,辩护律师可以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尽管其后事实残酷,争取合法正当程序审理成为奢望,但法律人,不信任司法,不尊崇法律,还能有其他途径?
从严律师处获取完整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明晰印象。对于胡曙光送给上诉人7万元是否构成受贿,由于法院不同意证人出庭,无法印证上诉人辩解事实理由,接受委托前,我即建议对上海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周在春签订的合作设计协议做形成时间司法鉴定,以印证上诉人辩解基础、证明案发单位伪证陷害意图,老杨采纳建议,取来合同原件。11月1日,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与司法鉴定单位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合同标注日期2010年8月11日,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上海周在春景观设计事务所签订“合作设计协议”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委托项目苏州牡丹庭别墅景观设计)。11月3日,为了查明上诉人主体身份,赶到上海市卢湾区工商局查阅上海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
期后数日,为查证上诉人属聘任制公司管理人员,不具有国家干部身份事实,至其档案保管机构查询人事档案,发现上诉人非国家干部编制,属于劳动合同制聘任技术人员,并摘录了证明材料,觉得对上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辩护观点更有把握,因为即便按照“干部身份”认定标准,上诉人也够不上。
期间,一方面关注二审法院立案情况,同时对二审诉讼策略有了初步设计,比喻为三道防线,可视作上中下三策,上策以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无受贿犯罪故意,约定了退款方式。证据有上诉人陈述,送钱人胡曙光笔录,尤其庭审前夕检察询问笔录,周在春等数名证人证言印证上诉人退钱方式真实可信,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尽管其时鉴定结论未出来,根据一审辩护人调查取证充分证明虚假合同事实存在,因此对鉴定结论可预期。假如二审法院同意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充分信心证实一审法院重要定案证据之上诉人自首笔录,胡曙光首次笔录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定罪事实无法成立。不管法院适用何种处理方式,上诉人无罪是必然的。
第二种策略在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现实或者属于妥协方式。辩护人据理力争及强大的证据攻势下,考虑到案件实际,无罪化处理方式难度不言而喻,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上诉人实施被控犯罪行为时,绝非国家工作人员,证据事实法律根据都有,也有类似判例佐证,受贿罪名无法成立,必须改判。即便构成其他犯罪,刑期也将缩减,鉴于无罪证据充分,上诉人改判缓刑很有条件,也是上诉人及家属,辩护人争取目标,或许也是有关方面,法院可以接受处理方式。
最后一种局面最不希望发生,就是维持原判。所以被辩护人纳入诉讼策略设计,鉴于本案非法律因素客观存在,不能排除一审法院错误裁决得以维持。即便如此,辩护人仍寄望二审法院遵守法定审判程序,依法公开审理本案,即便既定方针早定,辩护人希望尽人事,将真相展现法庭,作为无罪辩护且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件,二审法院公开审理属法律要求,也是司法实践惯例,尤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新证据事实、新辩护观点情形下,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更是满足社会舆论监督需要,从不认为开庭审理有难度,并设计好方案。事实证明二审法院不按法理出牌,超越底线,假如预知此局面,毫不犹豫建议委托人聘请外地律师“高调”维权。
(二)、进入程序
11月7号是周一,估算二审法院已受理上诉案,赶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立案大厅,了解受理情况,得知正式立案,立案法官告知与刑二庭任素贤法官联系。随即电话联系,被告知与邱姓法官联系,向该法官说明情况,希望递交委托手续并阅卷,被要求等通知。
次日上午,接邱法官电话,同意下午阅卷。递交委托手续时,一个细节引起我注意,法官极其认真审查起委托手续及律师执行证,就差作司法鉴定。案件卷宗共九册,包含庭审笔录卷宗并不在内,法官解释他在阅看,等我阅完其他案卷,再拿下来。当时并不在意。那本卷宗最重要,其他材料从严律师处取得,阅卷目的除庭审笔录,就是检查有无其他有价值材料。
阅卷复印材料时,一名书记员摸样的人一旁密切关注,庭审笔录卷宗拿下来,阅看后,发现笔录上上诉人增添内容很多,印证传闻法院刻意遗漏法庭记录,正打算复印,一旁“监督人”发话了:庭审笔录不能复印!为何?书记员义正词严:庭审笔录非证据材料,不允许复印,只能阅看摘录!我遇到一审辩护人同样问题,法院禁止律师复印庭审笔录。那本卷宗最后送来,书记员密切监视,原来大有文章!如此违法行为,当然需要表示态度,但注定无法允许复印,只能作罢。转而复印上诉人宣判笔录,再次被禁止,本律师无法容忍,发生争执,并引来法官,审查一番,同意放行。二审法院禁止辩护人复制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第一次遇见。阅卷经历让我对二审法院能否公正审理有了疑问。
接下来两天,主要工作是整理案件材料。法院阅卷有新收获,除了解上诉人庭审辩解事实理由,发现了否定上诉人自首笔录及胡曙光首次检察询问笔录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线索,发现检方制作自首笔录未遵守传唤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法律规定,上诉人被检察人员询问前十多个小时无任何合法手续,自首笔录制作时间长达十多个小时,存在侦查违法嫌疑;检方自己提供证据材料与胡曙光首次询问笔录内容矛盾严重,辩护人掌握了申请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需要的证据或线索。
11月10日,第一次会见上诉人梅晓阳,告知委托事项,谈了工作计划与辩护思路,上诉人表示一审宣判后,法院做过笔录,对7万元事实认知与庭审陈述一致,假如法院认定行为属受贿罪,也愿意认罪悔罪,希望能从宽处理。与梅晓阳初次接触,感觉其对事实经过陈述完全有证据事实支撑,态度诚恳,对其遭遇更加同情。
接下来近十天,继续整理材料,设计完善辩护思路,静侯法院开庭通知。委托人杨海鹏也在为案件合法合理合情裁决积极奔忙努力。
(三)、选择抗争
11月21日,接二审法院邱法官电话,告知辩护人须于25日前向法院递交书面辩护词。一直担心事情终于发生:二审法院决定书面审理,尽管未明确表示不开庭。一旦书面审理对判决结果不言而喻,意味着辩护人所作辩护努力付之东流。
面对严峻局面,辩护人应当护法抗争。我于当日愤而成就“蟹妈梅晓阳上诉案,法院无理由不开庭审理”, “蟹妈梅晓阳非受贿罪主体身份,二审法院须公开开庭”两博文,公布先前拟订“辩护意见”。向承办法官邮寄以下诉讼材料:1、开庭申请与新证据材料,2、上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辩护意见,3、上诉人家属杨海鹏致邱阳戎法官及合议庭诸位法官公开信。信中,当事人家属介绍案件起因,谈了对一审错误判决看法,希望二审法院公正审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面对不利诉讼局面,严律师希望以其抗议退辩唤醒法院公正司法良知,我甚为钦佩,11月22日下午,与其一同会见上诉人,严律师表明坚决反对法院书面审理,拒绝递交书面辩护词,不惜抗议退辩立场,上诉人同意严律师想法,我劝慰上诉人保持司法信心。
11月23日,司法鉴定机构通知,鉴定结论已作出,次日可取鉴定意见书,心理稍许安慰,鉴定报告来得真及时,岂非天意!同日到上海市工商局查阅上海建工股份集团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调查上诉人单位产权变更等事实,上诉人2010年1月8日后不属国家工作人员证据事实更为明确。
11月24日,至司法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否认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周在春工作室签订《合作设计协议》形成于2010年8月11日,实际时间在后。显然合同为补签。同日至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向其告知:司法鉴定结论已得出,园林设计院伪造合同事实已经司法鉴定证实;辩护人调查取证,结合司法解释,完全证实上诉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二审法院适用书面审理严重违法,辩护人决定递交新证据申请开庭审理,未经庭审,辩护人无法提供辩护词,无法提供,否则侵害上诉人诉讼权益,违反律师职业纪律。上诉人感觉安慰,认同辩护人立场,表示写下“悔过书”,将邮寄合议庭,若严律师退出辩护,由其家属另行委托一名辩护律师。
同一日,我遭遇数起电话骚扰,深夜发生电话拜访,评论员们谩骂诋毁力度忽然加大,火力集中于上诉人主体身份及司法鉴定报告,应在预料之中,开始出现律师评论员身影,与“网络五毛”俨然成为“同仇敌忾”战友,让人眼界大开。
11月25日,为呼吁二审法院公正审理案件,本律师作出以下辩护努力:1、向二审法院分管副院长黄祥青邮寄“请求法院公开审理案件申请”,涉及上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请求依法开庭审理。2、向合议庭邮寄无法提交辩护词诉讼说明一份,新证据清单及新证据材料,共计50页。
同日,严义明律师因正当辩护权无法保障,抗议退出诉讼。我发表“递交辩护词,实难从命”一文:鉴于律师职业伦理要求,无法提供辩护词,事实上二审新证据材料出现,辩护人无法形成辩护词,否则就是侵害当事人权益。
接下来数日,法院方面很平静,想必律师退辩与新证据递交使法院有所顾虑,事实证明律师出招成功抑制了快速结案进程。
12月1日,接法官电话,同意上诉人家属重新委托一名律师,该律师必须于次日至法院递交委托手续。老杨决定委托富敏荣律师,下午陪同委托人至富律师处办理手续,并协商案情,法院的举动让老杨增加了信心。
12月2日会见上诉人,向其告知法院同意委托辩护人,上诉人告知,昨天法官第二次提审,说明“悔过书”已收到,与第一次程序性讯问不同,法院针对7万元前因后果详细讯问,上诉人陈述客观事实状况。法官对上诉人陈述内容不满意,表示如果事实真如此,上诉人不构成受贿罪。上诉人向我表达希望法院公开开庭,两辩护人协作配合愿望,也不同意律师提供书面辩护词。
12月3日,发表“梅晓阳案司法鉴定意见书之诉讼价值”一文,我认为鉴定意见书诉讼价值至少体现于两大方面:证实梅晓阳无犯罪故意辩解真实可信、司法鉴定结论彻底否定一审法院定罪理由。
接下来数日,法院无动静,应该是给予富律师辩护准备时间。
(四)怒而退辩
12月8日,邱法官电话转达合议庭意见如下:辩护人二审期间提供上诉人主体身份证据材料不属新证据,法院判例无证明作用;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本案无关。法院合议庭经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有关意见,决定对本案适用书面审理。再次通知辩护人必须于本月15日前向法院递交书面辩护词。我争辩,法官不理会。下午与富律师分别被有关方面约谈,我坚持原则,无懈可击。网络评论员们加紧网络攻势,形成新高潮,有感诡异复杂。
12月9日,与富律师共同约委托人商谈诉讼状况,详细告知法院电话通知内容,老杨表示不能接受法院程序严重违法,二审法院并未告知合议庭成员,这难以理解。两辩护人表示,法院诉讼行为都采取电话通知,合议庭成员也不知晓。律师提供新证据,包括司法鉴定报告,一审法院不允许多名证人出庭,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属国家工作人员错误,认定受贿7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惟有开庭审理才能查明真相,辩护人书面申请开庭并延期审理,均未得到回应。此种情形下,法院维持原判事态鲜明,辩护人已无法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富律师由于时间仓促,无法完成辩护词。两辩护人从维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尊严出发,拟退出本案辩护,现征求委托人意见。老杨表示:对法院的做法表示无奈,如果辩护人从维护职业尊严与道德角度,无法履行辩护职责退出辩护,表示尊重,对此前工作表示敬意,决定解除委托,希望两律师听取上诉人意见,最后感谢辩护人对案件作出努力,双方心情沉重。
12月12日,至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告知法院拒绝新证据决定书面审,15日前要求递交辩护词等情况,经慎重考虑,确实无法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决定退出辩护,作最后抗争努力,或许有转机。看得出上诉人对法院书面审表现出深深失望,我告知书面审理法律后果,其对二审结果有了思想准备。我告知上诉人,辩护律师退出辩护后,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院应让上诉人重新委托辩护人或法院指定辩护人。梅晓阳表示理解尊重辩护人抗争行动,希望法院开庭审理,公正审判,如果能重新委托律师,由家属委托,不同意法院指定辩护。此情此景,除了宽慰,似乎找不出别的办法。
12月14日,与富律师一起会见上诉人,后者介绍无奈退出辩护原因,上诉人同意并谈了看法,这是我最后一次会见蟹妈梅晓阳。返回路上,我接邱法官电话,提醒明天为辩护词递交截止日,就等辩护词结案了!赶在邮局下班前,邮寄出加盖事务所公章之“关于退出二审辩护之诉讼说明”。邮寄过程中,法官来电询问邮寄内容,想必富律师已向其说明退辩事项,我表达明确反对书面审并退辩,当法官了解已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不再言语。此乃执业以来,首次因不满法院违法审判退出辩护,哀伤与屈辱涌上心头,单独被告人单一诉讼程序,三名辩护律师抗议法院程序违法退辩,不知有无创造上海刑事司法记录,即便出现过,想必比华南虎还珍贵!
(五)、持续呐喊
12月16日下午,老杨告知,法院通知20日上午宣判。15日收到两律师退辩声明,第二天即通知宣判,证实法院裁定早以准备,阅看律师辩护词仅履行程序意义,证实律师不愿配合违法审判之正确。但对于法院动作仍然有些惊讶,“最高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规定”第164条规定: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当两名辩护人退出辩护后,二审法院应征询上诉人意见,由上诉人另行委托辩护人,并延期审理。二审法院为早日结束程序,早顾不得法定程序,先前同意上诉人重新委托富律师,由于我向法院递交了上诉人要求重新委托律师书面材料,实在迫不得已。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已成定局,我于当日公布“退出二审辩护诉讼说明”一文。
此后数日,老杨仍对二审改判抱着某种期待,某律师同行设想书面审理数种可能,面对“理论可能性”,实不忍多语,心情沉重,叹息中。
12月20日,基于对二审结果有定见,未到现场,后知上诉人上诉理由全遭否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杨精神很受打击,除宽慰也无它法,拜读裁定书,惊诧莫名,奋笔疾书,一挥而就“如此维持裁定,如何能服众?”,猛批“混帐裁定”:1、法院错误认定上诉人梅晓阳不具有受贿故意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裁定书认定上诉人具有受贿故意并给出四大理由,论证内容与在案证据材料明显矛盾,臆造臆测现象严重,完全不能使人信服。2、法院不采纳上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上诉理由错误。3、法院以上诉人无悔罪之意,不具备缓刑条件为由,不判缓刑,无法律根据。
评析文章引发反响,有刑事法官表达支持立场,认为根据法院对上诉人国家工作人员理由表述,确有明显错误,无法证实上诉人实施指控犯罪行为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对二审法院书面审理甚为不解。
12月22日,为客观反映案情,论证法院错误裁决,以案件言词证据证明力为着力点,完成“以事实说话,焦点法谈”一文,详细摘录上诉人梅晓阳、证人胡曙光,证人周在春等人言词证据,使人们有机会直观认知法院裁决错误所在。
二审判决后,尤其二审评述意见及案情分析报告公开后,网络评论员们假打同情蟹妈牌,将攻击炮口转向指责律师“不尽责,能力差”,未能维护上诉人权益,将责任归咎于一审辩护人未提出主体错误辩护意见,绝口不提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司法不公,回避不采纳律师辩护观点之明显错误,期间数名律师抱团参战。更有某作家自创“家法”,授予检察机关侦查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权力,证实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主体身份认定错误明显。
回顾蟹妈梅晓阳受贿案辩护进程,辩护人面临现实与虚拟两个战场,司法不公使辩护人精心设计辩护方案未能付诸实施,上诉人冤屈未能被洗刷,但辩护人努力使真相展现,抗争至最后关头,维护法律尊严与职业自尊,问心应无愧。愿蟹妈梅晓阳直面磨难,选择坚强,坚信司法公义阳光终究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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