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明式书架:谈李庄认罪,将了重庆一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5:28:08
谈李庄认罪,将了重庆一军
文章提交者:法律悠悠 李庄当庭认罪,导致舆论一片哗然,连他的辩护律师也没想到,甚至给李庄申请精神鉴定。但笔者认为,李庄认罪应该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在二审,李庄认罪不认罪都不会加重刑期,而且,根据刑诉法,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被告人认罪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李庄的案子,现在已经天下皆知。重庆如果判决李庄有罪,李庄说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李庄认罪,一方面将舆论重新聚焦到他身上,另一方面,也是给重庆的党政人员及司法机关出的一个难题,相当于说,你不讲游戏规则,我不跟你玩了,我认了还不行吗?反正谁是谁非大家都很清楚,事实都在桌面上。庭审中,李庄说,我认罪,但不撤诉,要查清事实,便可看出他这种心态。(不是原话,是这个意思,见李庄对证人证言发火的相关报道).这也算是对重庆司法机关的另一种抗议。相当于运动员在场上弃权。
所以,笔者认为,李庄认罪,只是吸引了更多的人来看重庆二审法院如何认定李庄有罪,而不是想当然的就因为李庄的认罪然后就做出维持一审的判决。李庄一审的弊端在此就不多说,重庆司法系统能否重新取信于天下人,就看二审法院的判决了。他跟李庄认罪无关。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文章提交者:法律悠悠 李庄当庭认罪,导致舆论一片哗然,连他的辩护律师也没想到,甚至给李庄申请精神鉴定。但笔者认为,李庄认罪应该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因为,在二审,李庄认罪不认罪都不会加重刑期,而且,根据刑诉法,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被告人认罪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该规定。李庄的案子,现在已经天下皆知。重庆如果判决李庄有罪,李庄说什么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要有相关的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李庄认罪,一方面将舆论重新聚焦到他身上,另一方面,也是给重庆的党政人员及司法机关出的一个难题,相当于说,你不讲游戏规则,我不跟你玩了,我认了还不行吗?反正谁是谁非大家都很清楚,事实都在桌面上。庭审中,李庄说,我认罪,但不撤诉,要查清事实,便可看出他这种心态。(不是原话,是这个意思,见李庄对证人证言发火的相关报道).这也算是对重庆司法机关的另一种抗议。相当于运动员在场上弃权。
所以,笔者认为,李庄认罪,只是吸引了更多的人来看重庆二审法院如何认定李庄有罪,而不是想当然的就因为李庄的认罪然后就做出维持一审的判决。李庄一审的弊端在此就不多说,重庆司法系统能否重新取信于天下人,就看二审法院的判决了。他跟李庄认罪无关。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 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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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 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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