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年天津下乡知青名单: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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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公平、正义、公正之比较

作者:洋 龙   字体: 【大 中 小】


  平等作为政治学和社会学的一个重要范畴,近年来学术界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然而对平等涵义的界定仍然是见仁见智。我们认为平等是不同社会主体在一定历史阶段的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在社会各领域享有同等权益,履行同等义务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为了科学地把握平等的涵义,我们试图通过对与平等相近或相似的几个范畴的比较,深化 对平等的认识。
  
  一、公平与平等
  
  公平,英文为Fairness,它与公正、正义(Justice)、平等(Equality)是意思相近的词,许多著作家们对它们的意涵都未予严格区分,许多词典也是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这些词的。公平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在法学上是指对有关赋予当事人权益的法律事件或争议所作的处理具有持久性”。人类对公平的关注如同对平等的关注一样悠久。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人们就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纳入公平范畴。一直到近现代,关于公平的论争始终十分激烈,而且对许多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产生过直接的影响。在古希腊,最初的公平观念来自于对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调节。据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一书记载,在梭伦生活的时期,“多数人被少数人奴役,人民起来反抗贵族。竞争十分激烈,各党长期保持着互相对抗的情势,直到后来他们共同选择梭伦为调停人和执政官,把政府委托给他”。梭伦在实行他的变革时,其内容之一就是适度侵犯所有制,避免过度两极分化,以调整社会关系。他认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在梭伦之后,古希腊人提出了许多公平观。伯利克利认为,法律对所有人都同样地公平。普罗塔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每人具有公平、诚实与其他政治德行,把公平理解为规矩认可的行动。亚里士多德首先把公平原则从形式上系统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不平等的应当不平等对待。除此之外,他把公平的表现形态分为相对公平和绝对公平。相对公平也即法律上的公平,而绝对公平,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公平,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表明他实际上把公平理解为一种最高价值。正因如此,虽然国家和社会的风俗习惯、社会状态和法律都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而公平作为至善则始终如一。这样的观念 深刻地影响着后世。中世纪基督教教义中的公平等同于合理性、合法性,即把公平视之为至善。基督教神学家们认为,只有天上之国、上帝之国才是绝对的、普遍的公平,地上之国则只有相对公平。而地上之国的公平就是遵守秩序,各守其职,和谐一致。到了近现代,由于社会分化,在生产和交换领域每时每刻都发生着贫富差别,各种社会不公现象层出不穷,关于公平的论争此起彼伏,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各执一词。概括地讲,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以生存、自由、财产等个人权利的观念当做道德原则的假定,他们所理解的一切人有权得到的惟一平等就是过程公平,过程公平包括机会均等、按劳分配等方面。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平等趋于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中获得经济成果和经济价值的自由。他们认为,既然人们按照自由的方式对经济做贡献,而且他们所做的贡献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按各人的贡献分配经济负担和经济利益就是公平的。与把公平过程作为过程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主义理解相反,平等主义者较多地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在他们看来,公平是就一种分配状态、结果状态而言的,这一理解的核心是无论个人之间有何差异,人人都应受到平等的对待。不仅在道德、政治领域,而且在经济领域,具有人性就是实现公平分配起决定作用的、可以比较的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问题根源于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其中最根本的实践是劳动实践。人类劳动实践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关系,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就提出了公平的问题。公平是不同的实践主体在社会文化活动中,按双方都能接受的规则和标准采取行动和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准则。人们关于公平的观念,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社会公平的实现程度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制度相联系,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公平同公正、正义等范畴有着相近的含义。有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平等地善待每一个与之相关的对象的意义。在集体、民族国家之间的交往中,公平指相互间的给予与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互利,同时也包含有对待两个以上的对象时的一视同仁。在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个人的劳动活动创造的社会效益与社会提供给个人的回报的平衡合理。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公平指他们之间 的对等互利和礼尚往来。
   人类思想史告诉我们,公平与平等如同自由、民主一样,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目标,它们一直是政治哲 学、道德哲学所探讨的核心问题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财富分配不公的状况日益加剧,公平和平等也越来越具有超越经济的意义。二者的有无或大小,关系到社会凝聚力的有无或大小,关系到民众对社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进而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只有实现了公平、平等,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种种社会问题。作为道德规范,它们不仅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节着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分配原则,它们的实质是使各种利益分配合理、公正。公平具有广泛的内涵,它不仅指社会制度及规则公正、平等,指收入分配规则公平,也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相称”或平衡以及对这种关系的反映或评价。但二者都不要求利益的平均分配,尽管二者 都含有“均等”的意思。
   但是二者又有很大的不同:首先,从词义上看,公平,英语用Justice或Equality表达,意即公正、正义、公平。“平等”用Equality表达,意即均等、等同、均一、平等。虽然中文对这两个概念的表达都有一个“平”字,但两者的“平”却不应简单地划等号。可以这样说,公平与平等都具有相对性,然而,二者的实现条件有很大差异。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论述讲得十分清楚。他们曾多次强调,不平等是分工和私有制的产物,搬运夫和哲学家之间的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而“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这就是说,真正实现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和旧的分工之后,“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流于荒谬”。公平则不同。“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嘲讽了拉萨尔的平等权利之后,曾深刻地指出:“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论述,并不是专门从学理上对公平与平等这两个概念进行区别,然而,不难看出,他们认为二者并不是一回事。公平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相对的公平,其标准是历史的,就不同的社会制度而言,人们评价某一社会制度更公平,是相对于以前的社会制度而言的,人们评价同一社会制度时,公平总是相对于某一特定尺度而论。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极大的差异性。当然科学的公平观必须符合历史规律性,必须与历史的客观事实相一致,并随着历史发展而发展。而平等的真实含义及其衡量标准虽然也具有相对性,但不受时代、社会制度等条件的制约,其标准是永恒的。平等是公平的理想境 界,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
  
  二、正义与平等
  
  英语中正义Justice与Impartiality,Rightness,Fairness,Correctness相近,表示公正、正确、公平之义。从词源上说,正义一词来自古希腊语的Dike,指划分、划定出来的东西,它来源于词根Deiknumic,意指“我表明”、“我指出”。有人指出:“在古希腊文里,正义和直线是一个词,表示一定之规;正义与法官也是同一个词。”也有人认为正义的词根意为对于正直的道路的“指示”,可能和拉丁语的“手指”或“正直”同出于一种较古的语言。在汉语中,正义与公正、公道、公平含义相当,只不过在意义强弱、范围大小方面存在差异而已。正义一词由来已久。《荀子·正名》谓“正利而为谓之事,正义而为谓之行”。正义定义的首创者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在古希腊,赫拉克利特认为正义就是斗争,因为万物按照斗争和必然性而生成;而毕达哥拉斯则认为正义基本上就是平等,就是对等,正义就是和谐,是数的和谐;柏拉图把等级的维护视为正义,“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正义是社会性、政治性的品德,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财富和荣誉,即分配正义,一类是交往中提供是非标准,即纠正的正义,正义是中道、平衡和相称。正义可分为自然正义和实在正义,自然正义即根据当然的道理,当一个人拿出一定量的东西时,他可以得到同样多的东西作为交换。实在的正义即通过契约或协约产生正义,后者服从前者。霍布斯认为“正义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休谟指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惟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是某些社会功利恰当的名称。这种社会功利较之其他社会功利,就整体而言,更重要得多,因而更绝对,更迫切”。罗尔斯认为: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正义就是平等。正义的两个原则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哈耶克认为“正义或公平是一些人对人们生活中的种种状况所做的一种有目的的决定,亦即使人们的生活状况受制于公平或正义的控制”。如此等等。我们能够在思想史中找到更多互不相同的正义观点。由此也可以看出,到了近现代,西方思想家们主要用“正义”作为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它被看做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的主题或对象就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即指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称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它可以包括在一个更大的概念———“正当”之内。马克思主义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和正义,认为正义作为一 种价值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正义是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崇高境界,“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 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
  正义和平等是密不可分的。在人类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在论证自己的平等观时,往往将其诉诸正义,而他们在论述“正义”时往往又借助于平等,通过论述平等来说明正义。更多的学者断言,正义即平等,将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通过平等体现正义,彰显正义。皮埃尔·勒鲁声称“什么都不能战胜你们对正义的感情,这种感情并非其他,而是对人类平等的信仰”。而威廉·葛德文对正义的理解是“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相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惟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所以,正义的原则,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这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把正义与平等联系在一起,以平等支撑正义。因为缺少了平等,正义就会成为说不清道不明的抽象价值物。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是平等的社会,缺少了平等的社会,正义便名不副实。而要使平等成为现实,正义应该是首要的社会条件,平等是正义的言中之义和重要构 成要素。
  当然,正义与平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正义显然是一个关涉人的价值、尊严以及人的发展的根本问题的范畴,它历来就有神圣、崇高与尊严的意思,体现着真、善、美的全部内涵。正义的本质就是人对人自身本质的确认。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是人之为人的真正之义。具体说来正义应有这样的内涵:人追求自身本质的最高理想,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与公理,人类发展与完善的价值真理。正义的实质是把人的发展、人的价值、人的尊严视为人的世界、人的关系以及人的行为的根本。人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权力、财富、功能、权利、美德等生活价值的追求,只有在符合人对自我的本质追求时才是正义的,否则就注定要陷于不义之中。任何社会制度与体制对社会规范的规定亦是如此。尽管正义存在于人的世界、关系和生活中,但人不总是从正义的意义上去认识和理解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那些关涉个人与社会的影响深远、大是大非的重大事件、矛盾与问题,才被人们从正义与非正义的意义上加以看待和评价。正义理论所确认的理想不是那些偏见、幻想,而是具有普遍性、现实性、最高目的性的追求,是能够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基本原则。正义理论所追索的理想以其特有的品格内涵着人类所追求的最高价值与意义。“构成正义规定性的重要因素是自由、平等和秩序”。由此可见,正义是一 个更高的精神层面。
            三、公正与平等
  
  《美国百科全书》有言:“公正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恰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不取决于人们关 于它究竟是什么的想法,也不取决于人们对自以为公正之事的实践,而是以一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其基础的;这种权利源于自然法面前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此外,有的哲学辞书定义说,公正就是建立个人权利同他人(社会、公众、政府或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所谓公正,最简单地说,就是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通过对社会角色的公平合理分配使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公正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公正是一个关系概念。它不是就单个人而言的,而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在一个社会内部,是就其所有成员而言的。第二,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公正问题总是由在人与人之间分配什么东西(如财富、权利、机会等)引起的。第三,公正所涉及的内容是社会资源,其中主要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第四,公正是一种价值要求,要求分配公平、合理。其一般尺度就是使相关人员得其应得,或者说大家各得其所。第五,公正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每一个成员得其所应得,这是公正的根本要求。第六,社会公正要求对害人者予以惩罚,对受害者的损失予以赔偿。公正是一个很古老的概念,据考证,它起码在公元前三十世纪的古埃及已经出现。那时,古埃及还处于原始社会刚刚跨入农业社会时期,教人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神,公正神还专司对死人的审判,以是否勤于稼穑判断人们生前的善恶。公正神比国王(法老)更加全知全能,国王不过是她的“口舌”和“心”,是她的意志和智慧的代言者和执行人。由此可见,公正这个概念刚刚问世时就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同劳动紧密相连;二是它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换言之,它以劳动为最高的、不可逾越的界 限,并借此以维持事业和人际的和谐关系。
  公正作为价值观念还是人们的一种要求和向往,从来都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所允许的限度,它是由一定生产力水平决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公正在阶级社会带有阶级性。在社会生活中,公正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亦即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包含着平等的意义;二是指所得的与所付出的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酬、功过与奖惩之间,相适应的就是公正,不相适应的就是不公,亦即所谓“得所当得”,公正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交换、分配、奖惩、执法、用人等。公正观念的本质是对一定的人际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反映,反过来它又作为评判标准和价值尺度影响和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活动和价值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公正与平等互为前提,相互规定。一方面公正总是平等的人或公民之间存在的公正,不平等的人们之间是不会有真正的公正存在的,最多是一种有等级的公正;另一方面,平等又是以公正为前提。没有平等,绝无公正可言;没有公正,也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平等。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公正都蕴含着平等的要求,公正应该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公平、合理。其前提是社会平等,就是说平等地分配社 会角色及其权利和义务,只有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正。作为经济层面的一项原则,公正主要是指现有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竞争时有着同等的机会,在竞争过程中遵循同等的原则,在分配方面能获得与个人所付出的劳动相当的收入。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公正主要是指同一社会中的个人之间和社会阶层之间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以及该社会中所有的人在遵守法律和各项政治规则的义务方面的平等。作为一项伦理原则,公正是指所有的人在人格上的平等,每个人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的平等,作为道德上的一种善,都以平等之心对待所有人,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个人尊严和生命价值 的品质。
  公正作为评价性的标准,有多个要素组成,平等仅为其中之一。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正被理解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但人人有共物)。另一方面也被理解为制度性标准,应该据此对社会的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机构进行评价。即使为实现与保持公正的社会关系而需要个人的公正,被理解为制度性评价标准并表现在社会公正持有原则中的公正仍有系统上的优先性。因为人大多在一个具有法律和其他规则特征的制度框架中行事,所以,决定着人的共同生活及重要物品分配,并由此深刻影响各社会成员生活前景的,并不是个别行为本身,而首先是整体社会制度的作用。从哲学上看,公正问题首先不在于证实和证明社会正义的制度性原则,从这些原则中,社会公正、交换与分配公正理念获得了其内容。公正作为价值评价范畴和理念,它应当有多种评价标准,如果从制度的视角审视其是否公正,平等只是一个部分,正如德沃金所说,“在某种层次的分析上,平等对待原则是公正概念的一部分”。除平等之外,一种制度、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公正,还有其他的评价标准,公正不仅要求平等,而且包括诸如均 衡、合理诸项指数。
  公正的核心与平等的核心也有一定的差异和不同,平等所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均等,公正的核心则是均衡和合理。公正是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原则,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在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关系上保持社会以及社会成员之间追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物质利益关系上,给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均衡的条件和机会;其直接目的是以人们之间的关系的某种程度 的均衡合理来维持社会的稳定与秩序。
  如果说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后才能最终实现的话,那么公正所强调的均衡、合理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无论是个人公正,还是社会公正,表现出来的都是在当时历史条件和境遇下对人的行为或各种制度的评判。个人公正所要求的就是个人在为人处事时,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则等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事,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公正也仅仅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 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因为,平等更多地是如何使社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均等,而公正则更多的是对人的行为和各种制度的一种 价值判断。
  从主要内容和主要原则分析,公正与平等也有极大的不同。公正在强调机会平等的同时,充分尊重并承认个体人对社会的不同的具体贡献,关注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同时,公正还特别注重调剂原则,旨在缩小初次分配中出现的差距,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和相对稳定的正常运转。平等也考虑条件、过程、结果的差异性,但更多的是强调其均等,这种均等尽管不是绝对的,但它不会因差别的存在而放低自己的本质要 求———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