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广告的优势:最低工资标准专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2 14:46:00

最低工资标准专题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 呼和浩特
    • 包头
    • 乌海
    • 赤峰
    • 通辽
    • 鄂尔多斯
    • 呼伦贝尔
    • 巴彦淖尔
    • 乌兰察布
    • 兴安
    • 锡林郭勒
    • 阿拉善
    城市名称
    实施日期
    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呼和浩特
    2010年07月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900
    元/月
    8.1
    元/小时
    和林县、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土左旗820
    元/月
    7.3
    元/小时
    包头
    2010年07月东河区、昆都仑区、青山区、白云鄂博矿区、九原区、石拐矿区和稀土高新区900
    元/月
    8.1
    元/小时
    土右旗、固阳县、达茂旗820
    元/月
    7.3
    元/小时
    乌海
    2010年07月海勃湾区、海南区、乌达区900
    元/月
    8.1
    元/小时
    赤峰
    2010年07月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820
    元/月
    7.3
    元/小时
    阿鲁科尔沁旗、克什克腾旗、巴林右旗、巴林左旗、喀喇沁旗、翁牛特旗、宁城县、林西县750
    元/月
    6.7
    元/小时
    敖汉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通辽
    2010年07月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820
    元/月
    7.3
    元/小时
    开鲁县、扎鲁特旗750
    元/月
    6.7
    元/小时
    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库伦旗、奈曼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鄂尔多斯
    2010年07月东胜区、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准格尔旗900
    元/月
    8.1
    元/小时
    呼伦贝尔
    2010年07月满洲里市900
    元/月
    8.1
    元/小时
    海拉尔区、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右旗、陈旗820
    元/月
    7.3
    元/小时
    扎兰屯市、新左旗、牙克石市750
    元/月
    6.7
    元/小时
    额尔古纳市、鄂伦春自治旗、根河市、莫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巴彦淖尔
    2010年07月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750
    元/月
    6.7
    元/小时
    磴口县、五原县、杭锦后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乌兰察布
    2010年07月集宁区、丰镇市820
    元/月
    7.3
    元/小时
    察右后旗、察右中旗、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卓资县、察右前旗、凉城县、四子王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兴安
    2010年07月乌兰浩特市750
    元/月
    6.7
    元/小时
    阿尔山市、科右中旗、科右前旗、突泉县、扎赉特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锡林郭勒
    2010年07月二连浩特市900
    元/月
    8.1
    元/小时
    锡林浩特市、西乌旗、正蓝旗820
    元/月
    7.3
    元/小时
    镶黄旗、阿巴嘎旗、东乌旗、多伦县、苏尼特左旗、苏尼特右旗750
    元/月
    6.7
    元/小时
    太仆寺旗、正镶白旗680
    元/月
    6.1
    元/小时
    阿拉善
    2010年07月阿左旗、阿右旗、额济纳旗900
    元/月
    8.1
    元/小时

    以上数据由中国人力资源外包网收集整理,仅供参考!更新于2011年04月

    关于调整2011年度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19号)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920元、每小时5.3元,调整为每月1160元、每小时6.7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8.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1.6元。

    该文件涉及的具体内容已于2011年3月31日发送至会员单位专用电子邮箱,请各会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注意及时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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