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安全知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探讨(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03:13:14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制探讨(上)

2011-02-15 11:01

    商业秘密是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往往可以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回报。为此,很多大型公司都成立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构或者工业情报收集机构。在国家层面,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其中以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经济间谍法》以及英国的《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较为著名。

    2010年3月,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堪称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部门规章。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涉及的方面较多,情况较为复杂,还需要深入研究。

    1.商业秘密的构成包括3个要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有3个要件: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的渠道直接获取;二是实用价值性,即相关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三是保密性(管理性),即权利人对相关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签订口头或书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以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2.应注意商业秘密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

    商业秘密经常表现为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比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资料、货源情报、投标价格等。

    关于技术秘密,199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含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该司法解释一般被视为对技术秘密构成要件所作的解释。另外,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款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畴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解释。

    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涉及企业产供销的各个环节,可以涵盖企业的产品设计、加工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技术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文件,也包括采购计划、供应商清单、客户清单、销售计划、销售方法、会计财务报表、分配方案等。只要企业的相关信息符合上述要件的规定,便可以视为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3.商业秘密权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侵权人负有赔偿责任。在历史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长期依据合同法律或者侵权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商业秘密的产权性质,给予了类似于物权的保护。

    4.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而准确。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为了竞争或者个人目的,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许可,通过不正当方法或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不当获取后加以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是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基本要件。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4种表现形式。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通过业务洽谈、技术合作开发、参与技术鉴定会等套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比如擅自向他人或社会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非法获得权利人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

    三是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但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四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即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第三人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里排除对善意第三人取得商业秘密的情形,是因为善意第三人以正当合法方式取得商业秘密后,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并不构成违法。

    在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呈现出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手段高科技化、侵权行为易隐蔽、侵权后果损失重、调查举证难度加大等特点,并且有多种表现形式。

    □湖南省沅陵县工商局   欧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