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医保中心电话: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6:52:41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

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

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

3、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研究课题。

4、作为主要承担者完成二篇以上省(部)级以上领导部门的有关报告、典型材料撰写任务。

十一、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条件:

破格评定高级政工师的人员在任政工师期间,除应具备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款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5项中的3项:

1、对所在单位获得省(部)级“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所在企业为省级大中型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的领导或党委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省(部)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报刊或在有关会议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独立写作出版过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成绩显著。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复转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企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者;国家行政机关转制为企事业单位后,未参加过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的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可按下列条件申报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

三、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取得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直接申报高级政工师。

大学专科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15年以上者,表现良好,工作胜任,除具备前列第六条、第十条相应条件外,还同时具备第十条所列破格条件者,也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第十二条 下列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规定是: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一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党的纪律处分的和受到记大过、撤销职务的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三、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共产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党的纪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限内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能参加评定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四、触犯法律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员不能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一经发现,应取消其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一、受到开除党籍党的纪律处分的。

二、受到开除公职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因违法犯罪而依法判处刑罚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五、弄虚作假,伪造本人工作岗位、学历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剽窃他人工作业绩、研究成果和著作的。

第四章 组织工作和程序

第三十条 已取得非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而要求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后,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可平转相应档次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平转应经过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意。在晋升时,其原专业职务的工作年限可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 学历的认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先在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岗位上工作,后经过学习并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即称为“后学历”)的人员:

二、参评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

1、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下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3、累计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者,应从取得学历之日起在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1年以上。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

一、理论水平(满分40分)

(一) 代表作品(满分30分)

1、有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或相关理论专著。(专著30分,合著20分)

2、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每篇18分,内刊9分)

3、在省(部)级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每篇14分,内刊7分)

4、在市级报刊或省级系统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每篇10分,内刊5分)

5、在县级报刊或市级系统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每篇6分,内刊3分)

6、在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报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论文。(每篇3分)

7.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省(部)级单位采用。(每篇7分)

8、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市级单位、省级系统采用。(每篇5分)

9、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经验类材料被县级单位、市级系统采用。(每篇3分)

(二) 论文质量(满分10分)

 10、论文观点鲜明,有独到见解和创新意义,论据详实,论证精到,逻辑严密,针对性、创新性较强,对思想政治工作有现实的指导意义。(10分)

11、论文观点正确,内容扎实,能够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7分)

12、论文有观点,有材料,能够针对现实及理论问题进行客观论述和分析。(4分)

二、工作业绩(满分50分)

(一)经验推介(满分18分)

13、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省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14—18分)

14、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省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市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10—14分)

15、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市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或被县级宣传思想工作部门推广。(6—10分)

16、参评者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县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并产生一定影响。(3-6分)

(二)荣誉称号(满分20分)

集体荣誉称号

17、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性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其荣誉称号得分:属所在单位主管领导(15分),主管部门负责人(10分),与取得该项荣誉有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5分)。

18、所在单位获省级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其荣誉称号得分:属所在单位主管领导(10分),主管部门负责人(7分),与取得该项荣誉有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4分)。

19、所在单位获市级、省级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其荣誉称号得分:属所在单位主管领导(7分),主管部门负责人(5分),与取得该项荣誉有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3分)。

20、所在单位获县级、市级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其荣誉称号得分:属所在单位领导(5分),主管部门负责人(3分),与取得该项荣誉有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2分)。

个人荣誉称号

21、获全国性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15分)

22、获省(部)级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10分)

23、获市级、省级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7分)

24、获县级、市级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类荣誉称号。(5分)

(三)年度考评(满分12分)

25、近三年在单位年度工作考评中,连续三年优秀(先进)的(12分);两年优秀(先进)、一年称职的(10分);一年优秀(先进)、两年称职的(8分);三年均为称职的(6分)。

三、专业资历(满分10分)

26、大学专科以下学历,累计政工专业年限超过10年的(4分),超过15年的(7分,)超过20年的(10分);大学专科学历,累计政工专业年限超过7年的(4分),超过12年的(7分),超过17年的(10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累计政工专业年限超过5年的(4分),超过10年的(7分),超过15年的(10分)。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

《评审量化标准》是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政工职评工作的主要依据。现对《评审量化标准》的具体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评审量化标准》采用分级负责评分的原则:哪一级评审就由哪一级评委会评分,哪一级评分就只在哪一级评委会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量化标准》对参评对象逐项打分,并合计总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施细则》全面考核参评者的综合情况,最后投票确认参评者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评审量化标准》在规定各项分值的同时,还限定了总项的满分值。考核评分时各总项不可超过满分值。

四、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是评审专业职务的主要方面。高(中)级评委会在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分时,按3篇代表作品、2项最高荣誉、1项经验推介材料评定相应分值。其中评定“论文质量”一项时,应为参评对象3篇论文的综合考评情况。

五、参评对象的总得分,是评审专业职务的重要依据。对参评中、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要求在具备相应的基本分的前提下,才能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相应职称的基本分规定如下:

1、正常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60分,中级专业职务40分。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70分,中级专业职务50分。

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80分,中级专业职务60分。

六、中级评委会向高级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时,应将《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综合计分表》同被推荐者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省政工职评办。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要求

 一、报送材料

(一)初次参评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

1、《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一式二份。

2、《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表格附后),一式25份。

3、属于学历破格申报的,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4、申报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撰写的思想政治工作代表论文3篇复印件一份。正式出版的需提供报刊原件,非正式出版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曾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推介的,须填写《经验推介情况表》(表格附后)一份,并附相关说明材料一份。

6、所在单位或个人曾获县(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送相应证书或奖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7、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8、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提供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9、未满45周岁的申报者,须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0、《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1、申报人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份。如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二)政工师晋升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

1、《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晋升表》一式二份。

2、《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一式25份。

3、属于学历破格或资历破格申报的,需填写《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

4、申报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以来撰写的思想政治工作代表论文3篇复印件一份。正式出版的需提供报刊原件,非正式出版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5、担任政工师以来,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推介的,需填写《经验推介表》一份,并附相关说明材料一份。

6、担任政工师以来,所在单位或个人曾获县(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送相应证书或奖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7、担任政工师以来,近三年的《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各一份。

8、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9、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0、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须提供职称外语统一考试B级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1、未满45周岁的申报者,须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2、《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原件由设立中评委的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

13、申报人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一份。如所在单位属事业性质的,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二、材料装订

下列评审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一册,并标注页码。

1、《评审材料目录》(表格附后)

2、《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表格附后)

3、思想政治工作代表作品复印件

4、《经验推介情况表》及相关说明材料复印件

5、集体荣誉证书复印件

6、个人荣誉证书复印件

7、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8、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9、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复印件

11、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12、《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不须装订入册的材料有:

1、《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或《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晋升表》(2份)

2、《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用纸尺寸:298mm╳420mm,25份)

3、《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考核登记表》(三年,每年各一份)

三、报送办法及时间

1、高级政工师评审材料由各市委宣传部政工职评办,以及省部属企业,省级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统一报送。

2、申报者及所以单位在报送、推荐政工人员的评审材料前,需填写《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各类原始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各级职评部门分级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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