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防滑安全制度:现货交易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7:25:17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中心”)的中远期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项行为。商务中心、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商对商务中心指定的交易商品,通过交易系统平台进行交易的现货买卖行为。
第四条 交易场所是商务中心提供的中远期现货交易系统平台。
第五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商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六条 交易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平台达成交易后,应向商务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七条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商务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商务中心支付交收服务费。
在交易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
第八条 商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服务费和交收服务费标准。
第九条 商务中心根据市场的具体需求,适时推出的现货交易品种。
第十条 在交易系统中,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交易商按照以下程序参与交易:
(一) 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 交易商通过商务中心的交易系统终端输入席位帐号及密码登陆后,即可输入购销指令,参与交易。
(三) 交易商购买货物,须按照《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向商务中心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后,方可将购买指令输入商务中心交易系统。
(四) 交易商销售货物,须向商务中心提交仓单后,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商务中心交易系统;在货物运抵交收仓库取得仓单之前,交易商应按商务中心有关规定交付初始履约担保金后,方可将卖出指令输入商务中心交易系统。卖方将仓单提交商务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商务中心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释放其对应的履约担保金。
(五) 商务中心交易系统对输入“订立”合同双方的资金情况进行测算,确认交易商的申报指令是否有效。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拒绝接受其“订立”申报指令。
(六) 交易系统对交易商资金测算通过后,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转让或受让交易合同的价格。
(七) 买卖申报经商务中心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过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交易终端,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已成交的合同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八) 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商务中心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九) 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
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 ÷(1+13%)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 ÷(1+13%)
第十二条 交易报价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10%。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商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交易需要对涨跌限幅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商务中心按相关规则实施代为转让的交易将按 “代为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如下:
(一) 开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开市后第一笔成交价。
(二) 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三) 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四) 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五) 结算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六) 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
(七) 买量:买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八) 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九) 卖量:卖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十) 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十一) 成交价: 成交价是交易商签订、转让或受让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十二) 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十三) 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按双边计算)。
(十四) 订货量:已签订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商务中心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十五条 商务中心实行订货量限制制度。电子交易合同总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供需总量。商务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总订货量和每个席位的最大订货量。
某一席位的某一交收月份交易品种订货总量超过市场规定时,商务中心有权限制其签订新的合同,并按相关规则规定实施代为转让合同,直至其符合交易市场规定的订货量为止。
订货量限制具体在《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风险控制办法》中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商务中心根据《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日照日月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