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标志是什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特殊体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55:29
案情
2004年9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公告,公告要求有意竞买者自公告之日起至2004年9月24日到区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买取挂牌文件,并于2004年9月27日17时之前持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材料到区国土储备中心办理竞买手续,缴纳竞买保证金。甲公司按要求办理了所有手续,但竞买当天,却发现市国土资源局允许未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的乙公司参加竞买并竞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甲公司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遂诉请法院撤销本次挂牌成交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则辩称,乙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购买了挂牌文件,9月25日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履约保证书等竞买资料,办理了竞买手续,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并办理了挂牌出让事宜。
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乙公司按照公告要求办理了相应的手续,而甲公司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有观点认为,根据以上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作为实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原告不因举不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违法而败诉。但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仍然坚持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体现的是对行政机关举证的强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对被告举证责任的规定,应当认为是对被告举证责任的强调,而不是对原告举证责任的免除。这种规定是为了减少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也是合乎初创行政诉讼制度时的国情的。当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往往怠于应诉,怠于履行举证责任,故有必要对行政机关的举证加以强调和限制。
——行政诉讼不是简单的“举证责任倒置”
《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原告应对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这说明行政诉讼中并非仅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应充分考虑举证主张主体的不同
诉讼中当事人无论是要证明自己的观点,还是要推翻对方的观点,都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知道,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被告的争议焦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被告通常主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的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合法情形,为此被告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行为违法或不合法。否则,法院就可推定原告的行为合法,原告不必为自己行为的合法与否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明原告的行为违法或不合法以后,还不等于被告就证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还要进一步提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法律依据。而当被告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以后,原告如果还主张被告行为违法,此时举证责任就应发生转移,原告应举出有效证据,该证据应达到否定被告举证的效力的证明标准,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应该说,这些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一种特殊体现。
本案中,甲公司称市国土资源局允许未按招标公告办理相关手续的乙公司进入投标现场参与投标。对此,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乙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程序合法的证据,证明了其行为的合法性。而甲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否定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对此,甲公司就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