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sp报考条件:(转载)自由需要什么样的素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5 00:55:37

 

 

序:“自由”惯了的中国人未必懂自由

很多中国人一说起自由往往就底气不足,就有点心虚,好像这不是咱们的强项。但却有人指出,跟美国相比,中国不是没自由而是太自由了,比如:中国人可以自由地打孩子,可以在大街上喝酒,可以随便问别人的年龄……这些事情美国人都不敢做,做了就会受到惩罚。轻则罚款,重则关监。自由惯了的中国人若是没有思想准备,一旦到了西方国家,用动辄得咎来形容恐怕一点儿也不夸张。

韩寒在2011年底引发广泛争议的博文中直言,大部分国人眼中的自由,与出版、新闻、文艺、言论、选举、政治都没有关系,而是公共道德上的自由,比如说没有什么社会关系的人,能自由的喧哗,自由的过马路,自由的吐痰,稍微有点社会关系的人,我可以自由的违章,自由的钻各种法律法规的漏洞,自由的胡作非为。但与此同时,我们在生活中也要忍受诸多的不自由,比如不能自由迁移户口,不能自由地参加高考等等。

在追求幸福生活的今天,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自由未必能真正给人舒畅感,种种限制倒是越来越多地让人感受到约束和无奈。黑格尔曾说:纪律是自由的第一条件。看不清边界的自由只是虚妄的概念,真正的自由则暗含了秩序与文明。

西方社会为之奋斗了几百年的自由、平等、博爱三元价值不只是简单的并列,更有逻辑上的传承:有自由方有平等,有平等乃有博爱。当今天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地为自由这个熠熠生辉的理念而呼喊时,我们有必要先静下心来读懂它的内涵。因为文明意义下的自由向来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需要一定的素质才可以驾驭的。

 

自由也需要一把枷锁

威胁公共安全的言论不能随便发

凤姐在其微博上的一句我要烧了美国移民局已被美国安全局记录在案,法律程序已经启动,凤姐或许将面临被收监或者遣返的窘境。有人质疑:美国对言论还是比较宽松的,除非她确实有这一行为了,不然就凭她一句话怎么就能被遣返?其实,像凤姐这种因言获罪的事件,并非孤例。去年4月,留美博士翟田田在与教授发生口角时,气愤之下说了句类似我要把学校烧掉的狠话,而被校方以恐怖威胁罪起诉。此后,经美国移民局递解、警察抓人、检调机关起诉,翟田田被送入拘禁中心。直到730日,美国控方才由此前的恐怖威胁降为小型行为不当可不负刑事责任。

照我们日常思维来看,不过因为开玩笑或者愤怒,而说了句烧了XX就被遣返甚至坐牢,太匪夷所思,尤其在以倡导自由著称的美国。在美国言论自由虽是一项基本人权,却有明确的界限。对那些危及公共安全,以及可能会危害公众秩序的潜在危险性言论,不管有无真实地发生,都不在宪法的保障范围内。

比如,美国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指的是禁止说HiJack!(杰克你好吗?),否则航警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HiJack!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其依据是,公共安全比言论自由更重要。在机场向一位叫杰克的人问声好都不行,更何况你赤裸裸地叫嚣要烧了学校或是烧了美国移民局。这也说明,并非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区别对待,而只是一些人误解和泛化了这个词。

自由世界咋也容不下凤姐的一句厥词】这个很有幽默感的国家却实在接受不了凤姐式的幽默,美国人可以拿总统开玩笑,可以拿政治开玩笑,但绝对不能拿国家和社会的安全开玩笑...

 

粗口不是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只是保障公民不因言论受到政府惩罚,但它并不同时允诺一种无所顾忌的谩骂攻讦,更不会免去某人为自己的言论承担相应道义或职业风险的责任。没有一项民主权利,会鼓励与责任脱节。

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权利,公民可以正当地捍卫那种被后人概括为麦迪逊前提的准则: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哪怕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存在错误或粗陋之处,政府也应容忍。美国有位青年为了抗议政府的征兵政策,曾因穿着夹克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走了一圈……夹克后背印着'Fuck the Draft'操你的征兵制而获刑,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判其无罪,理由不外是:尽管方式粗俗,但他毕竟是在针对一项公共政策发表意见,国家必须容忍。言论自由的原则及内涵还有很多,但即如上述,我们也能看出,它与用最粗俗的方式骂人有多远。

对言论自由持最为宽松态度的国家,也会大致遵守一条底线:言论自由不保护诽谤和辱骂。你说美国人民有权每晚站在街头宣扬社会主义,和说任何人都有权诬陷政治人物某某某1010日晚上收黑钱,肯定不是一回事。虽然言论自由法的实施难免对公民的容忍品质提出更高要求,但它从来不是下流言论的黑翼天使。否则,所有的诟骂爱好者会喜获天堂,而文明谈吐的信奉者将面临一座口舌地狱:稍不留神,即遭污言秽语的大棒伺候。

【从三妈的考察言论边界】口吐污言秽语的孔庆东,如果是街头寻衅的牛二,如果是在体育场起哄喊SB的普遍市民,我们可以不理睬他,可他的身份是教书育人的教师,而且是我们纳税人投入最多教育资金的北大的教授,岂能容忍他在媒体上向世人炫耀其骂人本事?...

 

谣言不是言论自由

网上流传的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经查明是上海的励某杜撰而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网络新闻宣传局、公安机关已责成当地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制造和传播谣言的责任人和网站予以惩处,杜撰47号公告的励某被行政拘留15天。

在言论自由问题上,有些人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言论自由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如何表达就如何表达。如上面所述的励某,竟然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所谓的47号公告并作解读,很显然,在他眼里,言论自由就是随心所欲。

言论自由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在当代中国,它意味着在有序、合法的前提下通过语言表达意见和见解,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罔顾事实,不负责任地编造谣言蛊惑人心,必然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表达,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而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谣言制造者不能免责】任何社会都有谣言的存在。一些人误将谣言视作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混淆了谣言的不可避免和制造谣言的不同性质。必须指出,制造谣言不是简单的不实,更不是美丽的谎言,而是有意发布虚假信息,根本上不能混同于言论自由问题。在一个人人都可制造谣言的社会,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打击的对象,对此,我们理应有明确态度...

 

自由不是任性地为所欲为

黑格尔在《美学》一书中讲过自由概念:人们往往把任性也叫作自由,但是任性只是非理性的自由,任性的选择和自决都不是出于意志的理性,而是出于偶然的动机以及这种动机对感性外在世界的依赖。诚然,自由并非是任性的行为,可以为所欲为。

契诃夫说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而道德是对社会秩序的反映,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道德是从善的力量,恰恰社会自由的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就是你的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的和他人的利益,正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中所阐述的观点那样: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无疑这正是伦理的使然。

克雷洛夫说过:不要过分的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与危险实在不少。正是明确了自由所拥有的范围,所以,人们才可以在安全的地域中享受生活。不然,对自由边界的模糊认识,或者根本就没有任何感觉,自由就会失去尺度,就如同列车会失去轨道一样,人的行为最终就会失去控制,彻底地丧失了自由。

【道德是社会自由最一般的边界所在】契诃夫说得好:在智慧和道德方面人发展得越高,他就越自由,生活给予他的欢乐也越大。智慧使人能够更好更多地深入到事物的本质之中去,于是他的活动也就有了合理的界限,不会越雷池半步,自由也就实现了。一个有伦理修养的人,就能够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有着十分精确地掌握...

 

自由不是“为他人定罪”

吕丽萍日前在微博上转发一篇炮轰同性恋的文章反对同性恋,引发众多明星激辩。我不同意你说的每一个字,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的这句名言,成为现代社会中裁定言论自由和公民话语权尺度的基本标杆。吕丽萍当然有思考、信仰和说话的权利。无论吕丽萍说了什么,只要不涉及颠覆政权、推翻制度之类的违宪之事,她说的每一句话,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吕丽萍有反对同性恋的权利,也有信仰基督教的自由,更有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微博里发表反对同性恋言论的权利。但是,法律上无罪不等于吕丽萍说的话就完全正确。

吕丽萍在微博之中,用了羞耻罪人这样的污蔑性词语。言论有自由,不等于允许任意去侮辱他人。同性恋问题,向来争议颇多,但是在法律都无法裁定同性恋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吕丽萍多多少少有些私设公堂之嫌。社会允许吕丽萍自由发微博,却没有允许吕丽萍自由地污蔑和侮辱他人。

你可以不赞同他人,但你绝对不能侮辱他人———这是吕丽萍招来骂声一片的根本原因。为他人定罪,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之一。这应该是一个信仰自由、文化多元的时代,遇到非我族类的思想、言论与行为,不一定就非要定上罪名。我们需要的是社会思想的多元化发展,而不是拿自己的思想去强加给别人,更不是给持有不同思想的人定上一个罪名,抑或是进行谩骂……这是一个事关言论自由和底线的问题。改一改伏尔泰的名言便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但我不同意你污蔑别人的言论。

【为什么金马奖会封杀吕丽萍】原本吕丽萍女士获得了金马奖,按照惯例,她将成为颁奖嘉宾,但台湾金马奖的主席侯孝贤和执委会表示:金马不能控制得主的发言,但不支持不认同任何歧视言论。关于邀请吕小姐来台颁奖一事,金马会暂缓进行。...

 

宣传仇恨的“自由”不合法

1933年纳粹在德国取得政权之前,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法律也非常强调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希特勒和纳粹分子正是利用民主提供的自由,从民主制度内部摧毁了民主。纳粹头目尤利乌斯·施特莱歇尔(JuliusStreicher),是纳粹宣传的干将。他写作的少儿读物《毒蘑菇》(1938)把犹太人比做看似自然,其实有毒的蘑菇,教导德国儿童如何识别犹太坏人,起到了极广泛的洗脑作用。早在1924年,他就创办了臭名昭著的《先锋报》,鼓吹仇恨犹太人,并污蔑攻击一些知名的犹太人士。每次被告上法庭,施特莱歇尔都以自由言论为理由,并声称自己进行的不是宗教言论而是政治言论,他有意识地利用民主法律制度对政治言论的宽容,来扩大对犹太人仇恨的言论影响,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败诉,也总能给听者留下些印象

美国的仇恨犯罪法制定于1969年,适用范围及于种族、肤色、宗教和国籍。在美国,任何组织或团体宣扬群体间的仇恨(如提倡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是不合法的,个人在公共社会空间和场合发表仇恨言论也是不合法的。仇恨违背民主社会和平共存的政治原则,更是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暴力威胁。

【美国的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 】自由言论的限度在哪里?不当的自由言论对他人,甚至对整个社会可能造成怎样的伤害?如何防止仇恨言论利用民主的自由言论权利并最终毁掉民主的社会秩序?这些问题不仅关乎普遍的公共行为道德,而且也关乎民主制度本身的安全存在...

 

政治性言论的边界止于“明显而现实的危险”

明显而现实的危险是美国最高法院对政治性言论所做的边界划定,它是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在审理社会党人煽动拒绝征兵案中提出的。1919年年底又有个俄国移民无政府主义者谴责美国出兵俄国干涉布尔什维克革命,说美国总统是个伪君子和懦夫,号召工人起来推翻这个虚伪的资产阶级的政府。在这次审判中,最高法院没有一致,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两位大法官不认为此人有罪。 霍尔姆斯说我们看到时间已经推翻了很多固有的信念,我们认为最终的善应该通过自由的思想交流来实现,真理应该通过自由言论市场的竞争来检验,这实际上把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中对危险的定义修正成了只有钳制这些言论才能挽救国家

1969年,发生了一群3K党信徒煽动武力把黑人和犹太人轰回老家去的事件。按过去最高法院明显而可能的危险的定义,政府赶紧把他们抓了起来。官司又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这回终于做出了关于政治性言论自由边界的正确裁决。大法官们一致认为除非鼓吹使用暴力或者违法的言论是旨在煽动非法行为,并且很有可能煽动和激发这些行动这才叫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基本上这个判例最终划定了美国政治性言论的边界。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价值所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是对之前流行的恶劣倾向原则的否定。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则要求言论所导致的危险必须明显且即刻,以致我们并无机会就该言论予以充分讨论前,该危险即可能发生。这里的对危险的明显而即刻的要求就比之前的仅仅具有可能的倾向要求要严格得多,言论自由也因此可以获得更大限度的保护...

 

新闻自由不能僭越公民权利

《世界新闻报》引燃一场史无前例的窃听丑闻,它的死震惊世界。但这并非故事的结尾,而是一个新篇章的开始。

窃听——不论其目的为何,为了正义与真相,还是销量与英镑,或如《世界新闻报》所标榜的勇敢揭露一切恶棍和欺骗行为”——侵犯了公众的隐私权,则为法律所不容。诚然,依新闻业的特殊属性,获取真相,有时需要偷窥,需要暗访,在今日中国还流行一种叫人肉搜索的信息发掘,然而,在新闻自由与个人隐私之间,始终应该有一个度。这个度如何把握,是立法者的一大难题:假如媒体的触手引申过长,私人空间难免被入侵;假如对隐私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捍卫过于严密,新闻自由将严重缩水。

《世界新闻报》死于对自由的冒犯。它以自杀的方式,证实了这样一条定律的重要性:新闻需要自由,但新闻自由的运行当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前提。

【从窃听丑闻看西方媒体的权利边界】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重点在于其内容。至于新闻媒体调查搜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则必须跟其他个人、组织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世界新闻报》的丑闻,在于它跨越了新闻自由的底线。它的最终倒台,并不是因为报纸的内容损害了他人的权利,而在于它以非法的窃听方式,侵犯了上至王室成员、下至军人家属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