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互动易平台: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6:41:47

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安宁市纪委监察局    点击数 : 40    更新时间: 2011-5-20 17:03:25    来源:安宁市电子政务电子公文交换系统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的内容、程序和决定权限等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根据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市纪委、市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四条  经初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五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六条  调查核实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并作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并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八条  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将《问责决定》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落实。

第九条  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市纪委、市监察局。检查认识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可以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十条  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十一条  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在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停职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1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解除停职检查或进行其他调整的意见,经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采取劝其引咎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劝其引咎辞职的建议,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任免机关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并汇报思想认识等),由任免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其引咎辞职的决定。

第十五条  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责令辞职的决定,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当在征求市级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出免职的建议,报任免机关批准作出免职的决定,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对被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根据个人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原职级不变,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受到上述问责处理的干部,市纪委、市监察局要进行跟踪考察,作出问责处理决定时间满1年的,要写出跟踪考察报告。根据跟踪考察情况,对于改正错误好、工作积极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可以向任免机关提出重新任职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等干部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被受到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及时安排不是原调查人员的两人承办,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由原决定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处理的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科级(含)以下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内容摘自《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办通〔2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