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神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指导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8:11:25

行政指导主要是以指导、劝告、建议、鼓励等柔性德、非强制性的方式进行,并辅以利益诱导机制,向特定行政相对方施加作用和影响,以促使其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从而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于行政指导行为,行政相对方可自主决定接受或配合与否,因而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 

与强制性法律手段相比,行政指导显然更具有民主性,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在行政相对方的自愿同意和协助下进行的。

行政指导的非强制性和自主选择性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社会组织和个人往往存在一种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的倾向。对此需要通过某种外在的影响力加以适当抑制。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尚处于一种萌芽状态时,最宜采用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的积极行政方式进行调整。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行政指导行为毕竟是一个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对当事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没有必要通过行政诉讼的形式来救济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设立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区别于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它与这些行为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体系,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