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唱中hook是什么意思:河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23:12:23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12336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渠道,建立“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保证“12336”国土资源举报电话的有效运行,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办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36”举报电话由厅执法监察局监督指导室进行日常管理,设专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 “12336”举报电话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听举报电话,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

(二)对受理国土资源的违法线索进行归集、分类、汇总,统一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管理系统;

(三)负责提供受理违法线索办理结果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第四条 “12336”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线索。主要包括:

(一)非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破坏耕地;

(四)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五)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六)非法勘查、开采;

(七)非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国土资源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36”举报电话受理事项: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应由发证机关确认或调解);

(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应公安机关反映);

(四)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向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五)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向厅政务大厅咨询);

(六)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向厅信访办咨询);

(七)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违纪问题(应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八)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九)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向农业等部门反映)。

对上述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反映,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为其提供反映问题的路径。

第六条 “12336”举报电话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11:30和14:30—17:30,双休日正常休息。

第七条 “12336”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对举报事项作出初步判断;

(二)接听举报电话,注意询问举报人违法违规线索主体、时间、地点、事件等主要情况,准确、如实记录每一条违法违规线索,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处理违法线索,对办理的每一宗违法违规线索,办理人员都要签署姓名,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

(三)接听举报电话,要严格按照《举报电话用语示例》要求,以“您好”为开头语,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行为高效,细心倾听举报人反映情况,当举报人举报完毕后,应将主要内容复述一遍,复核记录是否符合意愿;

(四)上班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法定工作时间内不得脱岗,因特殊原因离开岗位的须向监督指导室负责人请假报告离岗原因和离岗时间,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仪表要同自己的工作、身份、环境相符,着装应整洁、得体、优雅、美观、庄重,展现稳重、大方、干练、富有涵养的形象,禁止不合时宜的服饰;

(六)搞好环境卫生,桌椅、地面随时保持清洁,门窗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墙壁无灰尘、不乱挂物品,办公桌椅及桌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书橱、书柜内各类档案资料分类摆放整齐,柜顶无乱堆乱放现象,报纸摆放整齐有序。

第八条 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和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向举报人泄露案件处理的细节,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领导对举报件的批示以及核查报告、内部讨论处理意见等情况,造成泄密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九条 对发现“12336”举报电话反映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规违法线索,受理人员要迅速反应、立即向局领导汇报。

第十条 12336工作人员出现以下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举报电话接听人员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接听举报电话态度生硬造成群众不满的;

(三)违法违规线索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一条 对通过“12336”举报电话反映的违法线索,承办单位、承办人员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查清结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限定时间查清或结案的,应在时限届满3日前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

对转办的违法线索不认真组织查处,不按期进行落实反馈,影响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省厅将对承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对“12336”举报电话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确保本级“12336”举报电话有效运行。

省厅对各级12336举报电话管理及12336举报的违法线索查处情况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办法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定期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