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思唯是红花会的吗:追究考察者责任(南方周末 2002-9-1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6 14:44:13
追究考察者责任

南方周末    2002-09-19 10:55:30

●焦友龙

  “吹、卖、嫖、赌、贪”五毒俱全的天门市委原书记张二江终于栽了,检察机关却只以贪污、受贿罪来起诉他,一时引起舆论哗然。但那毕竟是法律上的事情,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是新《刑法》的显著特点,民愤不能替代法律,这是法治的进步。
  但在强烈的民愤背后,大家似乎淡忘了一个根本性问题:这么一个劣迹斑斑的干部,当初是谁代表组织来考察他的?根据1995年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用人失察是要负相关责任的,为什么不见有人出来负对张二江的失察之责?
  张二江在丹江口市当市委书记时就劣迹斑斑,臭名昭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调任天门市委书记。他人还没到天门,天门市许多单位就收到了反映他贪财好色的举报信,其中有一封告诫天门宾馆,“你们天门来了一个大流氓,请看管好你们的服务员”。我想问的是,一个社会影响如此之大、民愤如此强烈的干部,来考察他的人难道毫不知情?如果真不知道,则是失察;如果知道,但照样说他好,则是包庇。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应追究考察者的责任才是。
  事实上,有很多贪官是在被提拔后开始腐化的,但不可否认的是,确有部分贪官是边腐边升的,按照规定,理应追究考察者的责任。但遗憾的是,我们看到一个个贪官被惩处,却不见相应的当初考察他的人被追究责任,这个比例的严重失调是不正常的。
  追究失察者的责任,我们不是没有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23条就明确指出“考察组成员……对考察材料负责”。
  今年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5条更是清楚明确责任,“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在干部管理工作中也一样,个别干部腐败,污染的是某一小块;而管理干部者的腐败,污染的则是整个干部队伍。现在已到了该追究考察者责任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