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查重率太高怎么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9 09:15:11
对建筑市场项目经理制监管的浅析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即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实行管理责任承包机制,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然而多数建筑企业片面理解项目经理制,对向企业交纳了所谓“管理费”无证照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提供合法的外衣,任命其为“项目经理”,实则是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对建筑市场有着极大的危害,影响公平竞争。下面就本人查处的案例予以说明,以便共同探讨。

一:查合同

辖区卫生院门诊综合楼由某建筑公司承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有合同。我们以检查合同的名义,要求发包方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取得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该合同签订应一式五份,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本案承包方就涉嫌违反《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一条(一)项之规定,与卫生院签订自制合同,依据该《办法》六条(四)项之规定,建筑企业应该受到处罚。

二:查主体资格

该工程由当事人承揽,经查实该人属公司员工。经建筑企业授权当事人以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在取得卫生院门诊综合楼建筑资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合同》(认定挂靠的最直接的证据),任命其为项目经理,这就延伸几个要查的问题:

1、查建筑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纪录。几百万上千万的工程投入,是否按《公司法》、《企业财务准则》、《关于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工程的每笔支出均应有明细账证明。

2、《内部责任承包合同》转嫁了承建该工程的风险,并收取管理费,建筑公司实则是将承包的工程转包。《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查承建该工程中机械设备等所有权。该工程租借他人钢架、龙门吊、搅拌机并支付租金。正常情况下,该由公司提供,即使租用他人的机械设备等也该由公司支付租金。

4、查工程款走向及原材料采购。医院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汇入个人帐户,工程垫(投)资及原材料采购由项目经理负责,这就不合常理,正常情况下,工程款结算、工程垫(投)资及原材料采购应该是公司行为。印证项目经理无主体资格,从事建筑工程施工。

5、按《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有税费,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施工人员、建筑施工场所人员保险均由乙方承担,查公司帐务是否有相应支出及纳税依据。反之明为合法的“合同”,实则演变成了经济合同,这样乙方就成为了独立的民事主体。

6、乙方在承建过程中销售商品房,主要证据为自制《房屋买卖合同》、销售收据、购房人证言,为当事人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定性起至关作用。

以上2—5点可以认定建筑公司涉嫌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人并提供证照,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二十六条,建筑公司应该受到处罚;6点可以认定项目经理涉嫌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依据《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十四条之规定应该受到处罚。

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竞合的情况下,为便于操作,在合法的前提下,就要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本案而言,对建筑公司可适用《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无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则适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