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删掉word最后一页: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2:49:55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第二期

增值税

 

1. 债务方抵账的汽车再转给另一债权人时,在价格等于或小于抵转价,是否应交纳增值税及其他税金? 

 

从债务方抵入小轿车一辆,未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作为货物销售,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及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 某煤矿(一般纳税人)现有一些09年以前购入未抵扣进项税额使用过的钢铁要出售,应如何纳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如果这些钢铁属于固定资产,应税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过不属于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 开办一家经营字画的生意,买卖的是古代的和现代的名人字画,是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代和现代的名人字画的买进和卖出,属于增值税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 电梯的维修保养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5. 从邮电局购IP卡再销售,是属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字[1995]026号通知的规定,电信单位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销售电信物品的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他单位(指本身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单位)销售的电信物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因此,非电信单位从邮局购买的IP卡再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6. 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企业自用部分向电力公司交纳0、04元/度的备容费,备容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备容费是企业的自备电厂因电量上网而占用变电站主变容量而缴纳的费用,其实质应当是电力公司为企业提供的一种加工劳务取得的收入,电力公司因此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7. 个人收取了某公司的安装费,个人能否在税务局为该公司代开安装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取安装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 商场向厂家收取的商品售后服务修理费即“三包”费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是这样解答的: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9. 我公司为商业一般纳税人,在营业过程中,有维修收入(含更换配件的成本)出现,但经营范围没有维修这一项,我们怎么给对方开具发票。税率怎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单位由于经营范围发生了变化,应先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你单位税务登记证变更后,维修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按17%执行。"

 

 

10. 电信公司为了防止客户流失,在特定时间(年底)对一次预交一年座机费的客户赠送一定价值的礼品,如电饭煲、羊毛衫等,对此类礼品赠送是否可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应缴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11. 我公司在超市内做墙体广告等宣传活动所产生的费用,超市给我们开具发票,内容为:宣传费,可以入帐吗?超市是否具有开具费用的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商场应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开具发票,贵单位依据发票做帐务处理。

 

 

12. 美容院给客户提供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向客户销售美容产品,请问此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由此可以看出美容院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销售美容产品,则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如果该美容院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提供美容服务,则属于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13. 某公司系商业一般纳税人,在营业范围内无工业加工。现该公司接到一个业务,由该公司购买空调主机、安装材料、找施工单位对客户安装中央空调,这种业务属于混合销售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4. 某电力安装公司,既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及零售等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从事电力安装工程,对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有何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15. 某建材零售商销售油漆时一并提供了油漆墙壁劳务,应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该建材零售商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6. 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布料,收取委托方的代理手续费,因委托方资金紧张,由外贸公司垫付货款。委托方将布料加工后销售给该外贸公司,货款从外贸公司垫付的资金中扣除。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外贸公司在该笔业务中代垫了货款,其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实际是一种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17. 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某年度收取职工和外单位的暖气费是否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当年自来水公司从该单位帐上划走的水电费,然后该单位又向职工和外单位收取水电费,是否也属于转售行为,计算销项税交增值税? 

 

该单位从暖气公司和自来水公司购进货物再销售给职工和外单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企业间代购行为增值税如何核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9. 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0. 企业A受国内企业B委托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进口后留放于A用于为B开发产品,A从B取得货款后,付给境外销货方,境外销货方给A方开具国外形式发票。请问A受B委托进口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代购?  

 

代理进口行为也属于代购行为。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通知,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本例中的销售发票开具给受托方A,与以上条件不符,故不属于代购。

 

 

21. 平销行为销售方收取厂家的返利收入新规定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中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2. 某一般纳税人公司购买的原料较多,供货商支付了一部分返利,按会计处理此项收入记入了“营业外收入”中,该项收入是否交纳营业税?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23. 某单位有自备运输车,为本单位运输也为他人运输,运输本单位销售的产品收取的运费,属于混合销售交纳了增值税,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是交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您单位自备运输车为他人单独运输收取的运费应单独核算收入,交纳营业税;不单独核算的应并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24. 我是开旅店的,同时也销售货物给客人,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一、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征收营业税。二、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事宜,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5. 个人销售汽车给企业是否要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个人将其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6. 请问家电维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维修家电属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27. 某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慎破损,经协商由运输公司赔偿,请问收到的赔偿款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根据所述情况,若承运部门的行为仅仅属于补偿性质的赔付,即这部分赔偿款不包含在销售额中,则不必计算缴纳增值税。

 

 

28. 电力公司向发电厂收取的过网费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9. 收到一笔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请问应当申报增值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作了明确的解释: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收取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

 

 

30. 某建筑安装企业包工包料承接工程,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将自制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的行为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请问有何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就整个工程的营业额交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该建筑安装企业如存在上述行为,应按要求缴纳增值税。

 

 

31. 对盘盈的存货是否需要补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法规的规定,存货盘盈不构成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在实现销售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32. 资源税是否计入货款征收增值税?

 

因为资源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可以计入货款计算增值税。

 

 

33. 电信局下属公司,只从事销售移动电话、无线传呼机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移动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4. 某企业在国内购买原材料后委托境外企业加工,请问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此项加工业务发生在境外,不需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不需要就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加工费代扣代缴增值税。

 

 

35. 林业部门外购树苗再销售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林业部门外购树苗,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6.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向买方收取货款,交不交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9]40号】文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37. 电梯公司定期对居民小区的电梯进行保养,对于取得的维修保养收入,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后,则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38. 超市按照货物的销售比例向货物厂家收取的收入如何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39. 某单位改制,用优良资产(占资产的绝大部分)和另外一家企业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是不是有文件规定企业改制资产转移不用缴纳增值税?

 

企业的这种改制不符合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40. 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未返还,是不是可以征收增值税,依据是什么?

 

应征收增值税。依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41. 客户欠某单位货款10万元无力偿还,用小汽车一台抵顶该单位欠款。该单位又欠别单位款12万元,当月将顶回的小汽车抵顶了别单位欠款12万元。该单位顶回的小汽车又顶给别人,是否可以按4%减半交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小汽车为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减按2%征收。如果小汽车不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42. 面粉行业对个人加工面粉,只收取加工费,其没有合同之类的业务属于加工吗?是否按照收取的加工费计提收入或按购买的小麦依据全额的面粉收入计提收入呢?

 

如为加工企业,属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若没有合同,则按购买的小麦依据全额的面粉收入计提收入。

 

 

43.某单位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租金收入按照税法应该属于服务业交营业税,可是税务部门却说要交增值税,到底应该交什么税?

 

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4. 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5. 某生产办公桌椅的企业将生产的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使用,请问就此行为是否需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该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捐赠给学校的行为按上述第(八)款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46. 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是否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对日常销售中随同商品送给客户一些促销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47. 某公司主营业务是维修,兼营咨询服务,且没有分开核算,该公司就此两项业务该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该公司发生了维修业务(属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提供咨询服务(属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属兼营行为,如能分开核算,则就维修业务缴纳增值税,咨询服务缴纳营业税,如不能分开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

 

 

48. 个人经营花木,主要用于出租,并收取一定的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所以只出租花木,收取租金,不缴纳增值税。

 

 

49. 某纳税人反映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0. 古董及仿制品商店应当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经营古董及仿制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51. 卫生局的防疫站收取的注射费和疫苗费征收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52. 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销日用百货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且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53. 某企业因被兼并而将全部产权进行了转让,其中包括一部分机器设备和库存商品,请问这种行为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54. 某外籍工程师在中国境内承接了一笔机器修理的业务并取得收入,请问该笔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项业务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由接受维修并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55. 电影制片厂制作电影后,销售电影母带和拷贝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中《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因转让著作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56. 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您所说的企业向顾客收取的“办卡费”“续约费”“会员费”是因销售货物而同时收取的费用,也应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如果是单独收取的、与销售货物无关,则不征收增值税。

 

 

57. 某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机器设备租赁给另一家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合同要求收取租金,期满后承租方将按设备残值购入该设备,请问就此业务收入该企业应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同时还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所以,该企业发生的此项业务属于融资租赁业务,如其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则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反之,缴纳营业税。

 

 

58. 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提供的按揭服务及代收保险费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指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59. 销售海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海水属于天然水的范畴,因此不征增值税。

 

 

60. 天然气公司一次性收取的天然气初装费缴不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有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61. 某零售商从邮政部门购进邮票再进行销售,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一条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

 

 

62. 请问纳税人受托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63. 请问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应该交哪种税?

 

外贸企业办理代理出口业务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如该业务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的,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

 

 

64. 请问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不征收增值税,其它一律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软件时一并转让软件著作权、所有权则不缴纳增值税,否则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65. 一般纳税人自己开采的水然后再卖,税率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66. 某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67. 学校餐饮服务部向社会销售快餐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纳增值税。

 

 

68. 销售软件产品随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缴纳增值税。

 

 

69. 代购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70. 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收。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71. 我公司向某加油站一次性购买加油卡1200元,购卡时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加油站说只能开普通发票,专用发票要等到加油卡使用完时才能开具。请问加油站的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售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加油站在售卖加油卡时,您公司要么要求其提前开具普通发票,要么待您公司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要求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2. 商业企业销售宠物饲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文件规定: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据此,宠物饲料不能享受减免的优惠政策,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73. 从林区采挖腐植土,经简单的筛选和消毒装袋后,销售给城市的公园和苗圃,应如何缴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所描述的经营活动,一般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腐植土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4. 从河里抽沙卖是否征收增值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22号】规定,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因此,销售从河里抽采的沙子应缴纳增值税。

 

 

75. 请问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能否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的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的主体以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76.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个体户吗?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77. 请问增值税价外费用究竟包括哪些?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78. 请问电费保证金是否征收增值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79. 企业销售货物时替购货方垫付的代垫运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80. 请问酒厂销售酒糟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酒糟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因此,销售酒糟不缴纳增值税。

 

 

81. 啤酒生产企业,准备将酒瓶、酒桶等部分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请问:向其他酒厂出租包装物取得押金收入和租金收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与销售货物无关,则无论是否退还押金,均不征收增值税。将包装物出租给其他酒厂使用,是单纯的租赁行为,与销售货物无关,也不应缴纳增值税。

 

 

82.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那么货物具体包括什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83. 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的缴税,如果以后再收回的话,能否冲掉已缴纳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84、淀粉加工企业生产的淀粉及其副产品(蛋白粉、玉米胚芽、玉米皮、玉米浆)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85、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乙炔不属于增值税低税率范围,一般纳税人销售乙炔增值税税率为17%。

 

 

86、某一般纳税人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中的一些废铜烂铁需要处理。如何交纳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该企业处理生产中的一些废铜烂铁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87、一家面粉加工企业,加工产生麦麸是不是免征增值税? 

 

麦麸不属于饲料,因此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88、一般纳税人企业业销售取暖锅炉形成的副产品煤灰渣是否征收增值税?如征收税率为17%还是13%? 

 

销售煤灰渣应按17%税率照章征收增值税。

 

 

89 、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胡椒粉是否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部分)包括: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胡椒粉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90、一般纳税人经营汽车零配件维修如何计征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列名为13%的货物和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外,增值税税率为17%。作为经营汽车零配件批发、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在兼营汽车维修业务时,应当将兼营收入一并计入销售额,并按照17%缴纳增值税。维修业务可以,应当使用工业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或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发票。

 

 

91、某有自营进出口权加工企业,暂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些原料从市场上买的但没有增值税发票,生产出来的产品出口,这样需要纳税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92、蜂蜜经过高温初步加工后,再装入瓶中销售,适用多少的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或优惠税率的天然蜂蜜,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纳税人销售加工后的蜂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即小规模为3%,一般纳税人为17%。

 

93、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到17%,具体范围指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文件中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94、我是一家去年新成立的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由于是开发新产品,有时生产不出新产品,但是购进材料时进项已抵扣,我的帐务处理是将未生产出产品的成本转入转入待摊费用——新产品试制费用,以后每月摊销可否?进项税是否要转出?2、由于我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料是剑麻属农产品,进项税是13%,经过一定的辅料加工而成剑麻毡再销售,请问销售的产品的销项税按13%还是17%的税率计算?

1、摊销问题请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新产品试制所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2、剑麻毡的税率应是17%。

 

 

95、请问生产的兽药是否免征? 

 

目前对生产兽药没有免税规定.

 

 

96、新华书店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新华书店销售图书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销售的古旧图书(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县(含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97、火电厂在发电的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水,适用13%的税率吗? 

 

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发电的过程中的热气产生的蒸馏水应该属于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热水,所以可以比照热水13%的税率征税。

 

 

98、一般纳税人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印制报纸、杂志劳务,是否适用13%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99、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还是17%的确定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国税发[2005]83号】文件规定: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100、天然肠衣适用税率和退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文件规定:一、天然肠衣按农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二、出口的“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1)、“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绵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2)、“整个或切块盐渍的山羊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3)、“整个或切块盐渍的猪大肠头”(海关商品码05040014)、“整个或切块的其他动物肠衣”(海关商品码05040019),适用5%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01、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文件规定,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102、经营花卉批发和零售业务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花卉作为植物的一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税字号】文件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因此,销售花草,适用13%的税率。如果花草是从其他花卉批发商处购进的,其进项税额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从花农那里直接购进的,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买价乘以13%;当月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数。

 

 

103、豆粕属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境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030号】第三条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104、出版社自己的印刷厂(一般纳税人),印刷自己的有国家统一刊号的杂志税率为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所列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税率,其中的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则可以适用13%的税率。

 

 

105、医药收购公司,从药农手中收购中药材,经简单晾晒处理后出售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六)药用植物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中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所以,您公司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应按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06、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抵账抵回一批单缸农机三轮车,销售时是否缴纳增值税,是否属于免税的农机? 

 

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

 

 

107、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煤炭购销,从煤矿购进煤炭销售给其他单位,税率到底是多少?有政策依据吗?

 

根据财税[2008]171号文件规定: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108、硫酸铵是否属于化肥,并按照13%的税率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化肥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化肥税率为13%。因此,硫酸铵属于化肥,按照13%征收增值税。

 

 

109、一般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多少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是按零税率开具还是3%开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销售农机可开具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13%的税率开具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机车按3%来开具。

 

 

110、生产农药税率是多少?销售农药税率是多少?有没有文件具体规定农药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111、一般纳税人砖厂(自采粘土)如何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2、我是龙华街道一家商品混凝土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额已达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并准备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对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是如何征收的?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3、一般纳税人企业生产纯净水是否能按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税法规定,只有生产销售自来水才能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纯净水和矿泉水不属于“自来水”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114、企业销售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旧货是否缴纳增值税?税率多少?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15、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目录外的机器设备发生非正常损失,请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 8号)第八条规定,油气田企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1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家用电脑、软件和相关电脑杂志捆绑销售,且不能分开核算具体货物的销售额,企业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虽然杂志的增值税税率为13%,但由于该公司在销售此类货物时不能分开核算,因此,应按17%(电脑、软件的税率为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7、某公司是软件开发企业,现拟增加一项业务,准备代理销售别的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代理销售软件产品此项业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吗? 

 

软件产品进行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您是小规模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商业个体经营者的增值税按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是按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额后再计算增值税。

 

 

118、暖气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119、某商业企业购进一批新鲜的香菇后,将其分包及晒干,出售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注释规定: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经分包及晒干的香菇的税率为13%。

 

 

120、咸鸭蛋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对蛋类产品(属于农业产品)的注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因此,该货物的增值税的税率为13%。

 

 

12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税函[2006]47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122. 请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具体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对此予以了明确,即《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年销售额180万元标准改为80万元标准。

 

 

123.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规定?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的规定为: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二)一年内销售额到达180万元之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三)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2009年1月1日起,180万元标准改为80万元标准。

 

 

124 .哪些新办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三条规定:《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第六条规定:在2004年6月30日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009年1月1日起,180万元标准改为80万元标准。

 

 

125 .一般纳税人资格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26. 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27. 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辅导期,进项增值税票比对期限多少天,有没有时间限制,是不是本月认证,次月就应该出比对结果?

 

一般情况下次月可出比对结果。但有时需到认证后的第二个月才出结果。

 

 

128. 增购发票税务机关让预缴增值税税款,是否有文件规定,该部分如何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

 

 

129. 09年以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按已开专用发票销售额的何种比例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将该条款按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预缴增值税的规定,修改为按3%预缴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执行。

 

130 .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在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能否申请退还? 

 

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的资金占压问题,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做出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一)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131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超限量购买发票预缴的税款多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应如何申请抵缴?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摘自国税函[2005]1097号;京国税发[2005]352号)的相关规定,多缴税额按先抵缴税款后退税的办法处理。纳税人不得自行将期末应退税额直接填入下期申报表中“上期留抵税额”或按其他方式直接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向区(分)局(含基层分局)填报《多缴税额抵缴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抵缴。

 

 

132 .我公司为私营企业,现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期限从11月1日开始,但为什么进项发票不予抵扣呢?那什么时候才能抵扣呢?是不是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呢? 

辅导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51号;京国税发[2004]269号)文件,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时,取得的进项税票,须经税务机关稽查比对无误后才准予抵扣,经稽查比对无误的扣税凭证作为企业比对通过的当月的进项税额,在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133. 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报税和抄税一样吗?分别是在什么时候进行? 

 

抄税和报税不一样,抄税指的是企业在抄税期内将计算机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抄录到税控IC卡中。报税指的是企业将抄税过后的税控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比对的过程。抄税是在报税之前进行。

 

 

134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产品是否应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函[2002]382号)规定: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只需在有货物出口或齐全单证的月份,向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135.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中怎么填写?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135 .生产企业的出口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如何在报表中体现?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七栏“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出口发票在表一中不体现。

 

 

136.3月份补交的2月份的税款,在3月份的纳税申报表中怎么申报?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
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综上,贵企业3月份已经实际补交的2月份税款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36行“期初未缴查补税额”、第37行“本期入库查补税额”中分别体现。

 

137 .请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6栏填报的是否为收到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规定: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而多缴的增值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

 

 

138 .铁路运费申报,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口清单不填? 

 

需要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139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10位代码代表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第1—4位代表各地区地市;第5、6位代表制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第9位代表联次;第10位代表发票是电子版发票。

 

 

140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密文是由专用发票上的哪些内容加密形成的?

 

在开票过程中,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利用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七大要素经过加密形成84位防伪电子密码(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141. 寄售行代销商品和典当行销售死当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商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存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42. 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035号】中第五条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

 

 

143. 经营苗木栽培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苗木栽培属于销售免税货物,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4. 哪些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列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具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5. 企业原来经销货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办法后改为免征增值税,结存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146.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后留存备查的要求如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专用发票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抵扣联在认证后,确认“认证相符”后才能为合法的抵扣凭证。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国税机关依法对一般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保管期限为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147. 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审批现已取消,办理此项业务应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文件中规定:防伪税控企业审批制度予以取消。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8 .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丢失应承担什么责任?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一)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二)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和《结报》手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需重新办理专用发票领购手续。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149 .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时,领用的专用发票有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一般纳税人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使用期限。但一般纳税人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必须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专用发票(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缴销专用发票(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150 .防伪税控企业不慎将税控IC卡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该企业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补办IC卡。

 

 

151. 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票上盖了作废章,但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作废,如何处理?

 

企业必须先以防伪税控系统中未作废的发票为准进行抄报税,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一张与那张票面已作废发票相对应的负数发票,进行冲销,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即可。

 

 

152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4]823号】文规定,凡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以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3. 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家经营单位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4. 新办商贸企业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对此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155 .工业企业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可否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也可将两种税率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呢?

 

在开具普通发票时,不能将水费、电费两种税率及不同的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应分开填写。

 

 

156. 一家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副产品时因客户未要发票而未开具销售发票,采取直接依收款收据记销售帐,销项税额已足额提出。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妥当?是否违反有关发票管理规定? 

 

这种做法不正确,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57. 同一个法人,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不变,但不同的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开具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是否允许?

 

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只对以上七项作了规定,其他栏目没有作具体要求,只要求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对于同一个法人,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不变,但不同的业务经办人员,要求开具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不同,您可以要求对方除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说明。

 

 

158. 对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在销货单位栏中的开户行和帐号填写时只写有帐号,没有开户行,这样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国税发[1995]47号】文件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159. 磷矿粉作为磷肥的原料,属于免税原料,可作为其它复合肥的原料,能否取得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货方在购入免税产品作为原材料时,销货方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160 .我单位购进电缆一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我单位进项税税已抵扣,货款为付完,经双方友好协商,对方同意从剩余欠款中扣除(赔偿),我单位应如何作账务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贵单位对赔偿部分,按照销售折让处理,根据文件要求办理手续。

 

 

161. 某公司于本月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于取得当日在远程认证系统认证相符。月底由于我公司操作人员工作失误,误将此发票作废,并及时通知了购货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未做进项处理,该公司应如何进行处理?

 

应通知购货方将发票全联收回,重新开具。

 

 

162. 十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含税价最大金额能开多少?

 

使用十万元版电脑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含税价为999999.99元。如果货物适用税率为13%的,价税合计最大金额不超过113万元;如果货物适用税率为17%的,价税合计最大金额不超过117万元。

 

 

163 .A公司与B公司是一关联公司,现客户C将货款汇入A公司,由A公司直接将货款汇入B公司,由B公司将货物直接发给C公司,B公司能否直接对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可以,如何处理? 

 

B公司不能直接对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64. 企业发生退货时,在例征期申报时能否用开具的负数普通票冲减增值税专用票?

 

如果该企业发生退货,在例征期申报时不能用开具的负数普通票冲减增值税专用票。

 

 

165.上月有一笔销售业务误开了两份同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货方均已通过认证,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应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收到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166.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忘记在开票系统中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处理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规定,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的,在办理当月的纳税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由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受理申报。在次月应按照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由税务机关与上期所登记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167 .2008年8月26日我公司收到一张进项增值税票,金额393162.41元,税额66837.6元,当月认证;但是当月报税时忘记抵扣,我该怎么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68.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生产的混凝土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9. 企业到商场购买了一批劳保用品,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场只同意开具普通发票,请问商场的这种做法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57号】第六条规定:为了有利于专用发票的管理,零售单位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到零售单位购买货物必须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否则不得为其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在出示盖有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后,商场应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0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货物做为实物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1. 无偿赠送货物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172.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3. 某单位付给经销商的代销手续费,经销商给该其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可否认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单位付给经销商的代销手续费,经销商不能给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证抵扣。同时,对经销商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74. 我单位销售货物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认证期进行认证,现在要求重开可以吗?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报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的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你企业的情况既不属于作废条件也不符合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因此,不得重新开具。

 

 

175. 辅导期纳税人怎样增购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七条第一款有关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的规定,修改为按3%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综上,辅导期纳税人增购发票需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并按照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76. 我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产品并负责送货上门(用我单位车

运送)向购买方收取运费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否和货物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并单独体现运费,税率栏按货物税率填写?

 

您描述的情况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按增值税税率缴纳税款。

 

 

177. 我公司在2008年5月20日给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08年10月份对方仍未对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退回产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在10月份可否将该增值税发票开负数发票冲出销项税额?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由于该张发票已超过90日未认证,因此贵公司不能开具负数发票。

 

 

178 .同一个法人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同的经办人员要求开具不同的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这合乎规定吗?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有具体规定吗?法规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号:  [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另外企业只有取得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才可能进行抵扣。认证相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比对完全相符,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一致。

 

 

179 .我是一个刚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可以选择电子申报或者上门申报。

 

 

180 .我们在税务局代开的专用发票,购买方的电话填写的不是在税务局备案过的,可以吗?现在购买方不敢收,而我方税务机关说不影响抵扣,发票没问题,也不给重开,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对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方双方税号、金额及税额七大要素进行比对,比对相符发票即可通过认证。因此,购买方的联系电话不影响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双方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

 

 

181、我是一家商贸企业,现销售一批货物,由于质量原因没有达到对方要求,对方要求给予数量折扣,但由于技术原因,金税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法显示数量折扣。请问折扣部分,我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谢谢。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182. 请问销售烟酒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当计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这其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183.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发生销售折扣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84. 包装物缴纳增值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编制会计分录时,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包装物单独计价所得价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按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在编制会计分录时,按收取的押金(此时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的税率,将含增值税的押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185. 以旧换新业务、以物易物业务、返本销售业务对缴纳增值税都有何规定?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出还本支出。

 

 

186.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是按新首饰的价格还是按扣减后价格确定销售额? 

 

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所以如果只收取差价,就可以按差价确定销售额。

 

 

187. 一来料加工企业问:为什么海关对我厂的废料已代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要对我厂废料进行征税,这是否属于重复征税?

 

海关对你厂征税是属针对进口环节征税,即对进口材料用于内销(包括作为废料销售)部份征收关税、代征增值税等。而税务机关是对你厂将废料销售给收购站部分征收,是针对销售环节征税的,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海关代征增值税可抵扣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你厂是小规模纳税人,海关代征增值税不能扣除。

 

 

188. 请问加油站自用车辆加油是否应在销售数量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89. 以旧换新方式怎样确定应交增值税的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190.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91.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话机的内资企业,通常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请问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税务上有何具体规定?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项规定是从增值税征税、扣税一致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如果对采取开具一张正常的销售发票和另外再开具一张红字销售发票的情况予以承认,从增值税征扣的角度看,就可能造成销售方在征税时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税,而购买方按未减除折扣额的买价和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中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的折扣额只限于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额。

 

 

192、取得的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单据上注明的到站收货单位与实际购货单位不一致,运费能否抵扣?

 

取得的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费单据上注明的到站收货单位与实际购货单位不一致的运费票据不能抵扣。

 

 

193、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没有抵扣,在本月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没有抵扣,则在本月不能抵扣。

 

 

194、某公司现有专用发票已入账,但抵扣联忘记认证,已超过90天,能否抵扣进项税,如何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95、某公司是一个商业一般纳税人,取得了进项发票但尚未向开具方付款,这张进项票当月可以认证抵扣吗?

 

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96、某单位有一份增值税票,已经认证相符,但是会计人员不慎将发票丢失,快到申报期,造成当月没有实际抵扣,后又找到发票,但是办税人员不让抵扣,由于税额较大,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票抵扣联丢失,可根据税务局出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和记帐联复印件进行抵扣。但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过期不能抵扣。

 

 

197、黄金首饰、珠宝、钻戒零售征收增值税么?

 

黄金首饰、珠宝、钻戒零售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黄金首饰、珠宝、钻戒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98、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增值税能不能到下月抵扣?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所以贵公司应在取得税务机关取得的税务机关下达的稽核比对通知单的当月抵口,不得提前也不得延后。

 

 

199、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票后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01、个人收购自然人的农产品销售给公司,公司该怎么开具发票抵扣税款?

 

公司不能向其开具收购发票,应是该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公司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202、某一般纳税人,由于当期购入较多的货物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在短期内抵扣不完,请问留抵税额是否有抵扣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203、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明电[1999]10号】文件的规定,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和运费在这张发票上分两栏填写,且税率都为17%,取得此张专用发票该如何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的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运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纳税,购货方取得该专用发票可以按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申报抵扣。

 

 

205、取得一张税局代开的专用发票,加盖有税局的代开专用章,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凡未加盖上述专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所以,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加盖有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06、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免税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责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7、修理生产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纳税人修理生产用固定资产(仅指生产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而外购的修理用备件或支付的修理费用,又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08、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09 、《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中列明的超重费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10、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11、棉纺厂收购农民的皮棉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第一类“植物类”第(八)项“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212、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对于上面列明的快运包干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第二条的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为客户提供运输业务,属于铁路运输业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2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损失了50%,需要转出进项税吗?

 

车祸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

 

 

214、购买安装税控加油机有什么优惠政策,是否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文件规定:现就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优惠政策明确如下: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前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15、企业取得的用于防伪税控系统的打印机能抵扣进项税吗?

 

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扣除。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216、企业购买税控收款机可以抵扣进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17、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设备哪些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218、从事非金属矿产品开采、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在开采原矿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委托运输单位运走,并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19、个体运输户代开的运输发票是否准予抵扣进项税款?

 

根据【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中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220、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输费有哪几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有以下几种:铁路运输费用,航空运输费用,管道运输费用,海洋运输费用,公路运输费用,内河运输费用。

 

 

221、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空运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从民用航空公司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222、路运费的货票能否抵扣进项税(无抵扣联),还有如果取得的发票的兑奖联被剪下兑奖,剩下的还能否作为费用入账?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取得的铁路运费货票就可以抵扣;对于发票兑奖联剪下后的普通发票原始单据,是可以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的。

 

 

223、一般纳税人企业,办公楼安装空调数台,电费能否抵扣进项税?

 

该企业办公楼空调购进的电力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情况而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24、某公司给对方开了一张增值税发票,随货同行,包装破损,发票丢失,对方未抵扣,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25、某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缆,从石油公司购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票一份(汽油主要用于本单位车辆)。该专票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如果该公司从石油公司购进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本单位车辆的汽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226、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化工工业生产企业,因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所购买的化学试剂、化玻仪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该单位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用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相关的抵扣要求,可以抵扣。

 

 

227、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未列明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费可否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228、某公司为煤炭销售企业,租赁了两台铲车进行煤炭装卸操作(为销售进行的必须程序)。公司因铲车而耗费的燃油费用能否列入商品销售成本进行核算,因购油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根据现有规定,如果这两台铲车确实为该公司进行煤炭装卸操作,耗费的燃油费可以列入商品销售成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单位是该公司且购进汽油的款项由该公司支付,这两台铲车进行煤炭装卸操作所发生的耗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后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

 

 

229、由于政策不了解,农产品进项税一直按10%抵扣,少抵扣3%的农产品进项税可以再抵扣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少抵扣3%的农产品进项税可以再抵扣。

 

 

230、有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向购货方开具专票时,把销货运费和货款全部开在一张票上(即一票制),运费由购货方负责、可是,该企业又从运货企业取得运费发票,有自己入帐并抵扣税款、该企业是否应该抵扣该运费进项税?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此代垫运费可不并入价外费用。因此销货企业应单独开具货款发票,并将承运单位的运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购货方凭运费发票进行抵扣。

 

 

231、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能不能都作为进项稅额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行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进口货物,由海关代征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只有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稅额抵扣。

 

 

232、某食品制造企业从外地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牛肉、驴肉、土鸡腿等,取得有“商业发票”。公司取得的这些普通发票是否可按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行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3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地方铁路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吗?关于铁路运输,国铁与地铁运输发票抵扣方面有区别吗?有没有相关的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14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等。

 

 

234、如何凭07年1月1日后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深圳国税在《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6〕16号)中将新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有关问题做了如下通告:一、旧版货运发票是不带税控码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货运发票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三、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四、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纳税人申报抵扣通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时,不需要再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过渡期间,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23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可以作为进项抵扣,请问抵扣额如何计算?帐务如何处理?

 

根据财税字[1998]114号文件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运费金额乘以7%计算。该运输货票金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进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36、某一般纳税人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经加工后出售。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直接从农民手中收购,只能从商贩手中收购,该单位是自开收购发票抵扣,还是向商贩索取何种发票进行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财税字[1995]052号】、【国税函[1995]288号】等文件规定,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从个人手中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因此,通过商贩收购的农副产品只能由商贩开具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进行抵扣。

 

 

237、纳税人08年以前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可抵扣范围,现转让,由于海关监管期未满,需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了海关完税凭证(填开日期为09年1月1日之后),请问补缴的进口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国税函〔2009〕158号“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38、某公司的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提取了一部分样品进行检验,该公司已全额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商检部门进行检验提取样品部分的进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其进项税额应可以抵扣。

 

 

239、企业取得的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有没有时间限制?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40、某福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对产品进行镀光处理,因与其他单位协作生产而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是否能抵扣销项税额?

 

委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该单位“因与其他单位协作生产”的经济业务如符合委托加工的条件,可以抵扣。

 

 

241、某公司取得的三包服务费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抵扣。

 

 

24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打印机或复印件耗材或办公耗材的进项发票可予以抵扣吗?

 

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判断。

 

 

243、某公司收到一张外省开据的只加盖财务专用章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都可以抵扣。

 

 

244、单位订阅报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单位绿化过程中购进树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绿化过程中购进的树木,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不能抵扣;报纸能否抵扣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结合单位报纸的实际用途来界定。

 

 

245、A公司将其自产的产品投资给B公司(为商业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开出专用发票,B公司无须付款,请问B公司取得此张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因此,B公司取得的此张专用发票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抵扣。

 

 

246、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并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47、加油站购入税控加油机及相关装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5号】第一条规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以抵扣。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加油站,2002年3月1日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该加油站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248、海关进口完税凭证是否不要求支付货款就可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对此有如下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4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公司进口货物,请问该纳税人应取得何种抵扣凭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因此,该纳税人如取得专用缴款书的原件并附上相关资料则可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250、请问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就取得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6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发票金额/(1+征收率)。但是,自来水公司购进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限于其购进自来水,购进其他货物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51、请问取得的中铁快运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文件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铁路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上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252、请问取得联运公司开具的货运发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53、取得抵债货物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二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物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根据以上规定,您公司取得的以物抵债的货物可以凭书面合同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运输发票向所属税务征收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54、收购的棉花抵扣率是否从10%调整到13%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255、现在运费抵扣必须有相关养路费票据,请问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规定: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税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没有文件要求运费必须附有养路费票据才能抵扣,如果取得的运费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即可申报抵扣。

 

 

256、取得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没附有运输清单能否做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果没有符合以上规定的运输清单,那么不得抵扣此张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

 

 

257、财税2008 170号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实际发生怎么确定?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款?

 

省局回复: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实际发生的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58、关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一)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实现增值税转型,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三条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59、我收到一张专用发票,认证了,因为对方没有报税所以成了失控发票。这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60、造船行业,入库的未领出的料件设备即可用于固定资产建设也可用于造船生产传播制造。现在无法确定以后用于什么,出库时才可以确认。这个应该怎么填写固定资产抵扣情况表?

 

在入库后在当期作为进项税额在表二进项税额明细中抵扣,待领用材料用于固定资产时填写“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61、今年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那我单位购买的小汽车可以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62、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和收货人不一致时,该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63、什么样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上海货运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64、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由于该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因此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该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265、老师: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已支付了从我公司到购货单位的公路运输费用,我公司只好在相关部门代开运输发票,并交齐相关税费。1、我公司应该去找那部门开具代开运输发票符合税法规定?2、代开运输发票的发货人是我公司,受票方(运费扣除方)是购货单位,像这样我公司把代开的运输发票交给购货单位(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发票也交给购货单位),我公司牵掣不牵掣增值税?(双方单位已协商谈妥,购货单位承担运费)。3、受票方(运费扣除方)的购货单位运费抵扣是按百分之几抵扣的?

 

运输发票应由地税部门代开。

您公司代开运输发票应缴纳应业税,受票方按运输发票上所列金额的7%抵扣增值税。

 

 

266、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附的清单有的开具的日期与发票开具的日期不一致,有的发票所附清单填写项目不全(如有的未填写税号,有的未填写金额等),类似这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我公司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267 、辅导期商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大票是否当月可以抵扣,是否要通过交叉稽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所以,辅导期的商业企业需抵扣的铁路大票,需要取得比对结果后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268、我想问一下我们是商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对于购进办公用品收到的增值税票能否抵扣,这些是否属于非应税项目,有无可依据的法规或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如不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认证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69、2008年10月31日我们辅导期结束,转正材料已经送交税务局。我在11月份报10月份税的时候,进项税抵扣的是9月份认证的发票,我还要到税局打进项票比对稽核表。我10月份还要认证发票吗?11月份我的进项票是不是都可以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了?进项票只要不超过90天认证就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认证期限延长为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若11月份成为正式一般纳税人,那么在9、10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要进行交叉稽核通过后方可抵扣,11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可以抵扣。

 

 

270、我公司取得一份海关增值税票 时间是2008年7月11日开具了    本月刚收到,请问它的有效期是90天吗?过90天还能用于抵扣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71、我公司为新办企业 属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所取得进项发票当月认证下月抵扣请问当月此笔进项是否进行会计处理 应如何处理

 

您描述的情况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进行认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再予以抵扣,在未取得比对结果时进项税通过“待抵扣税款”核算。至于会计处理请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正常处理

 

 

272、07年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09年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能否列入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73. 企业将一部分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项目,请问是该作进项税转出还是按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74.取得国际海运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75. 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工资、电话费是否作冲减进项税处理? 

 

根据总局【国税函[2001]247号】文,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27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在付款后以差旅费等名义从销货方取得返还资金,请问是否需要就取得的资金冲减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因购货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的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277. 因销售货物取得铁路局开出的货票一张,上面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打包费等,请问是否可以就此张货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本通知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规定: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可以抵扣,打包费不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

 

 

278.企业取得的邮政运输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必须是运输单位提供运输劳务自行开具的运输发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开发票中介机构为运输单位和个人代开的运输发票准予抵扣。其他单位代运输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抵扣。故取得的邮政运输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279. 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7号】规定: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

 

 

280.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考虑到因为不能正常取得专用发票,所以才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为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81. 库存商品损失如何划分正常和非正常?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82. 纳税人采取帐外经营的手段偷税,在确定其偷税额时,是否允许抵扣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283. 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能否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84. 企业取得国际海运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85. 报社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纸张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86. 运输发票少填一个项目能否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8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88. 运输发票上开具的临时管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8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取得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虽然正在申请,但尚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故仍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90. 某公司收到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开具的“货物、劳务名称”是运费,税率为17%、这份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按什么税率抵扣? 

 

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该公司取得的这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做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291. 某物业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水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除向住户供应水电并收取水电费外,还有部分水电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请问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电,因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292. 一般纳税人购进柴油作为食堂用的燃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食堂所耗用的柴油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因此此张专用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已抵扣,则需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293. 销售部门领用低值易耗品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因此,该销售部门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营业费用,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294.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免税期间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295. 某公司购进一批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由该公司的分公司代付,请问总公司是否可以申报抵扣此笔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允抵扣。因此,货款应由总公司支付,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96. 请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297. 请问取得的联运发票中注明的“运杂费”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98. 通过金税协查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怎么处理? 

 

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299.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超过期限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2008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税函[2009]617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即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00. 我单位取得的铁路运输大票中有一项为"电化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具体依据哪个文件!谢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抵扣。因此,您描述的“电化费”不能抵扣

 

 

301. 我厂是一般纳税人,我厂在09年买了一台商务车,我想问买这车也取得的合法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能否按新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这车是办公用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2.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里面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纳税人08年购进机器设备,09年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在09年进行抵扣吗?  

 

不可以。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可抵扣的年度。

 

 

303. 企业改制,聘请资产评估部门对去年外购橡胶进行评估,评估部门确定该批橡胶的价值比去年外购价值减少,请问,外购货物评估减值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所以购进的橡胶,若未发生丢失或损坏,仅因资产评估而发生减值,则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04.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上期申报时将不可以抵扣的货运发票申报抵扣,发现后在本期申报时补交税款,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083号】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305. 食用油加工企业有一项进项税转出核算。有的企业转入原材料,有的转入花生粕。究竟转入哪儿符合税收要求?如何结转?

 

关键要看企业的进项税转出的具体内容。如果企业属于非正常支出,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该首先应将损失的的部分以及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类科目,然后按照认定的责任及其他原因进行结转。

 

 

306.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因此,如属存货的正常损耗则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如属非正常损失则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307.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多种产品,其中部分产品属于免税产品,还有部分产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因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除生产上列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上列货物应纳税额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308. 企业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09. 兼营免税与应税产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10. 我公司本月取得供应商上月开出的红字专票,我该怎么处理?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311. 进口货物报关后,境外供货商向国内进口方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或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本文发布前纳税人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可重新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12. 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宣告破产,清算后有留抵税款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对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313. 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6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314. 我公司属于农用车制造公司,公司购进配件时进项税为17%,组装完成销售时,因为是农用车,所以销项税额只有13%,这就使我们的进项长期以来一直大于销项,致使我们长期以来不用交纳增值税,到目前为止,我们的留抵税额已经是超高了。请问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您可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15. 我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属于工业企业,由于经营的问题,现在公司准备注销,我公司现在还有3万余元的库存材料,请问,我单位在注销时这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所以,根据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留抵税额不予退税。

 

 

316. 一般纳税人企业能否用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二)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17.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是否必须经过“稽核比对”后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318. 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具体操作方式是什么?有没有什么具体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比对方式是数据传递到总局相关的比对系统进行比对。

 

 

319. 某小规模纳税人进口一批货物并由海关代征了增值税,货物在国内销售时又缴纳一次增值税,且进口环节的税金不可抵扣,此种情况该纳税人就一批货物交了两次税,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因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在货物流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征税,进口及国内销售均属于征税环节,此笔业务看似存在重复征税,但其税负与该纳税人从国内购进货物后销售的税负相同,只不过是因为其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国内购进货物时对方给其开具的是普通发票,未将价税分开,因而不存在重复征税造成的税负差异。

 

 

320. 某公司是属于软件开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但是在具体计算时,是收入/1.03之后*3%?还是直接*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21. 某小规模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请问该如何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因普通发票的金额栏为价税合计数,所以应先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应纳税额的公式予以计算。

 

 

322.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征收率为3%。

 

 

323. 小规模纳税人08年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09年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按何种征收率代开红字发票?

 

按原蓝字发票的征收率申请。

 

 

32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所收到的预收货款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采取与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未收到预售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如果不是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收到预收货款后货物发出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325 .某生产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办事处,如果把生产的货物移送到外地办事处用于销售,且收取各处区域经理押金长期挂预收帐款,金额较大,如果此预收帐款未销售,未开票,不是收的货款,此种情况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该企业将货物移送到外县(市)的办事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326 .委托其他企业代销货物,应在何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受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27.某设备生产企业以分期收款的形式销售设备并负责设备安装应如何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如以生产销售设备为主应就全部销售额及安装款交纳增值税。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企业须根据书面合同情况确认收入并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328.办事处销售商品后将货款汇到总公司账户,由总公司直接给客户开具发票,办事处的增值税能否由总公司汇总缴纳? 

 

根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的,应按照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

 

 

329 .企业跨市注册成立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负责当地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工作,分支机构是否可与总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0. 分公司的增值税是在本地缴纳还是在总公司所在地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31 .总部和分店不在同一个区,销售保健品,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 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 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32 .固定业户在异地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税款的缴纳地应在经营地还是机构所在地?发票如何开具?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国税发[1995]087号通知,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回原地补开。

 

 

333.某小规模纳税人于5月份签定了赊销合同并已发货,约定于7月份收款,该纳税人于6月底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该纳税人在7月份收款时是按一般纳税人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该纳税人赊销并约定在7月份收款,应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334.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3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会计报表月报时,如报送期限最后一天为节假日,是否顺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36. 增值税的起征点及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9号)的规定,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337. 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生产电力的企业,原料的掺兑比例达到多少,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338.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该通知生效前,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通知没有涉及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缴增值税的问题。因此,不能免缴增值税,而应当依法纳税。

 

 

339. 资源综合利用的电力生产企业,其福利部门所用的电力是视同销售交纳的增值税,能否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可以。

 

 

340.目前减免的增值税是否都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哪些减免增值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审批?

 

目前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有的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有的是自行减免的,需要根据具体政策进行判断。

 

 

341. 某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进口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能否作为本期税负,可不可以抵扣本期所应交纳的3%增值税?

 

对企业在进口过程中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企业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如果纳税人抵扣后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可以退还超过3%的部分。

 

 

342.某公司是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免收的那一部分增值税作帐时应该怎样做?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343. 公司加工粮食生产的副产品如粗糠、细糠能否能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可以又如何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饲料的免税范围自1994年以来多次调整,现行免税范围可查阅【财税[2001]121号】文件,该文件列举免税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44.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建材企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能否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水泥建材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345.某单位是一印刷企业,最近处理了两台使用过的印刷机,均未超过其原值,是否还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需要。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346. 请问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的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这里所说的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347. 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还需审批吗?

 

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48. 利用猪、马、牛、鸡等牲畜粪便加工成有机肥料,专供菜农种菜使用,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上述加工的有机肥料不属于【财税[2001]113号】文件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应该照章缴纳增值税。

 

 

349. 铁路系统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的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350. 有哪些化肥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尿素产品在2006年度内也免征增值税。

 

 

351.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5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免征增值税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53.请问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在增值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54.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的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355 .请问销售给公安部门的刑侦器材是否能否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9号】的规定:“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销售的主体以及销售的产品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否则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356.销售黄金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文件规定:一、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二、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三、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

 

 

357. 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是否免征增值税?税率多少?

 

根据【国税发[1999]第039号】文件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税率17%。

 

 

358. 个体面粉厂生产次粉、麦麸是否免税?

 

次粉在销售时不能享受免税政策,而麦麸如果是作为饲料进行销售,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文件规定享受免税。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即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59.经营饲料的企业是否有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函【2004】884号文件和京国税发[2004]243号的规定,对于新办的饲料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三)款第1项及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提供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360. 钾肥是否不再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361.某企业开发出一套软件,并被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企业购入部分硬件与该软件组成系统后销售,该企业应如何享受软件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使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允退税。因此,必须将系统中的软件和硬件部分分开核算,才能就软件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362. 学校销售给学生的自编课外辅导书是否属于学生课本而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规定: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

 

 

363. 生产供残疾人使用的轮椅,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经营单位,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60号】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4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药品征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365. 销售电力产品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三条规定: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366 .铂金首饰是否要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中第五、七条分别做了规定: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367 .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8]157号文件,

一、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四、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368.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目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69. 哪些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出版物先征后退政策已执行到期,目前后续政策尚未正式出台。

 

 

370. 粮食体制改革后,粮食市场放开,粮管所收购粮食自行销售,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粮食体制改革后,继续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所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企业或个人(包括从粮管所分流人员)从事粮食经营的,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71.国有粮食储备库(一般纳税人)从另外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一批玉米,请问玉米是按应税还是免税做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于所购进的粮食应按取得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价税合计)记帐。

 

 

372.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吗?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才能抵扣吗?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不是因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必须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37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委托其他面粉厂将小麦加工成面粉后用于销售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的条件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

 

 

374. 农民销售自产的大米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农业生产着销售的资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民销售自产的大米是免征增值税的。

 

 

375. 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是否免税?

 

根据【国税发[1999]第039号】文件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376.复合化肥的免征增值税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77. 生产建材的的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建议查阅财税[2008]156号,符合其中规定的可以享受。

 

 

378. 残疾人从事商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享受免纳增值税的待遇,但残疾人从事商品销售,仍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379. 销售旧书是否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380. 农村个体纳税人销售三轮车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因此,销售以上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销售农机,按现行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凡不属上述规定范围的则不能。

 

 

381.生产销售尿素的企业是否能按照化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5】87号文件,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382.花卉、种苗公司销售树苗、花卉能享受免增值税优惠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属免税项目。但这里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中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均应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383.下岗人员开设多个门市部,销售烟酒、服装等,有《再就业优惠证》都能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根据【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384.玉米胚芽粕是否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玉米胚芽粕不在此范围内,属于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

 

 

385. 安置残疾人的个体户在国税政策上有什么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386. 我们从种桑树到养蚕,再销售蚕茧和蚕丝被。这样税收有优惠吗?

 

增值税方面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蚕茧属于自产农产品范围,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387. 销售化肥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88. 从事金矿的开采,增值税有何优惠?

 

在国税方面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生产黄金免税。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389 .供电企业收取的农村电网费是否免增值税?

 

根据根据财税字[1998]47号,即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 (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390. 刨花板以前增值税即征即退,现在还有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规定,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6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09年无新优惠政策出台。

 

 

391.关于新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非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企业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92.  风电厂能否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93. 热力公司收取的管道建设管网费征税吗?

 

对提供集中供热的热电厂向申请用热单位收取的入网费,由于入网费与用热量无直接关系且收取的入网费主要用于热力管道建设,故对入网费暂不征收增值税。

 

 

394.物业公司自己烧暖气,然后销售给小区居民,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95. 我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六条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96. 某纳税人反映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纳税人无法进行进项抵扣。在这种情况下,自来水公司是否应该向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自来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97.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申报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上述规定外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98. 目前对家禽养殖业有何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13号),现对家禽养殖业的税收规定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399. 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

 

根据财税【2006】174号文件,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的规定分别核算成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四、本通知自财税[2005]l65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应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办理的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手续进行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软件产品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400.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现在如何申请免征饲料产品的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有关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二条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免税的规定予以取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摘自国税函[2004]884号)规定如下:(一)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持有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或广东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书,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饲料检测合格证明书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免税收入。

 

 

401.财税[2008]92号文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计算成本利润率包括费用计算问题,软件部分的单独计算成本和税金,计算机硬件部分需要单独核算成本和税金么?

 

计算成本利润率时包括费用

需要单独核算硬件部分的成本和税金

 

 

402. 福利企业被查补的税款可否享受退税政策? 

 

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件规定:对福利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得按“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给企业。

 

 

403.纳税人如果放弃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重新享受免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04.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是否退还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405.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货物,是否还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06. 生产集成电路的企业,是否还能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7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407、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的税率开具发票。

 

 

408、对于自来水转供单位,销售自来水按13%税率还是6%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转供单位销售自来水应按照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09 .某商业企业销售额已达到80万元,却一直没有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依照有关法规会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除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有17%,13%和0(限于出口货物)三种。

 

 

410. 纳税人询问09年新成立的企业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按照新的规定是否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件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11 .已经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了防伪税控系统,之后在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时条件不够未达到标准,一般纳税人资格是否要被取消?

 

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核,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12. 新认定的辅导期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满后,符合条件因特殊原因未转正。该企业在六个月以后(比如第七个月后)申请转正,能否办理转正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规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该款第1至4项条件的,自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起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管理。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13.企业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14. 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的如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415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规定: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16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不抵扣,能否不进行认证?

 

可以。不进行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可以认证也可以不认证,认证除具有抵扣联信息采集功能外还可以对增值税专用专票进行真假辨别,纳税人如果只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辨别真伪,也可以通过认证的方式检测。

 

417. 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需要领购十万元版以上的专用发票,如何审批?

 

已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且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到税务(管理)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经各区县分局审核批准,可以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该宗交易的发票开具完毕后,须将防伪税控发行系统授权发行金额调整为一万元以下。

 

418. 一般纳税人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是否一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的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419 .个体工商业户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20. 给教育局和个人开具发票名称应该怎么填写?

 

根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条规定:开具发票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根据购买方性质填写:当购买方为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纳税人名称、地址栏,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货人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

 

 

421.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应怎样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4]895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可比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有关规定处理。由销售方到税务机关办理,对于重新开票的,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退还其已征的税款。

 

422、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进项税有180天时间限制吗?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所耗原材料进项税能否抵扣?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因此,北京市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没有180天时间限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产品如果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原材料进项税可抵扣。

 

 

423. 产成品报废,构成产成品实体的材料重新回用,能否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非正常损失”进行了解释,即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产成品报废如果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24. 海关完税凭证发生丢失还能进项抵扣税款吗? 

 

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425. 取得的运费发票没有抵扣联,是否可以以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 

 

未取得抵扣联的运费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得凭发票复印件办理抵扣手续。

 

 

426.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样品在展示使用之后报废,进项税额是否要做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展示使用后报废的产品,如果属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失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不允许抵扣,其使用的进项做进项转出处理;如果属于正常的损失,及由企业生产成本负担的,不需要进项转出。

 

                                                              

427. 产成品虽然报废,但实物还存在,进项税是否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报废产成品若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需要转出。

 

 

428.企业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是不是开具时在税务局直接扣款而不需要企业到银行缴款?是否需要企业到银行盖章?

 

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开通银税联网扣款后,通过联网银行扣缴税款,企业不需要到银行缴款,但企业所持的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回执联和抵扣联必须拿到银行盖章,银行在查实扣缴税款后,应给予盖章。

 

消费税

1、石油树脂应该缴纳消费税吗? 

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含“石油树脂”。

2 、“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费税?

“啤酒源”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酿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啤酒源与啤酒一致,只缺少过滤过程。因此,对啤酒源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3 、菠萝啤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菠萝啤酒是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并在过滤时加入菠萝精(汁)、糖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与啤酒相同,只是在过滤时加上适量的菠萝精(汁)和糖,因此,对菠萝啤酒应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4、“宝石坯”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5、某商用客车公司,近期从外地购进一批微型乘用车进行改装加工后,生产出新型的商用轻型客车,该纳税人问这批新型商用客车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中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有关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征收消费税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用不同种类车辆的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应按照何种子目(乘用车或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问题,并非限定只对这类改装车辆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该公司利用购进的微型乘用车进行改装加工后生产的商用客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6、某从事摩托车修配的个体工商户,同时销售有摩托车用的润滑油。为了节约成本,增加盈利,从批发商处购买的都是大包装,然后按各种型号摩托车的用量分装成了小包装。近期,税务人员找上了门,说这种行为要申报缴纳消费税。该纳税人问税务人员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该纳税人发生了分装行为,就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同时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7、某单位生产生物柴油,问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8、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请问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9、听说08年9月份调整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具体如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乘用车消费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10、我们是郑州市的一家企业,购进各类汽车底盘或厢式货车,生产各类专业用车,如冷藏车、商务车等,请问用不用缴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52号)规定: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因此,贵公司购进各类汽车底盘或厢式货车,生产各类专业用车不用缴纳消费税。

 

11、黄金金条的零售属于金银首饰品消费税纳税范围么?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金条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金条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12、请问现在燃料油如何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所以,目前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13、进口石脑油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14、我公司经营范围是配制酒的生产加工,它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对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和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和泡制酒均比照粮食白酒适用比例税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68号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请问我单位是自己正常生产的酒精经处理后的无水乙醇是否缴纳消费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单位用自产的酒精做原料加工无水乙醇,自产酒精在移送时不纳税,处理后的无水乙醇销售时需要缴纳消费税。

 

16、某纳税人问金银首饰税率是多少?企业若将金银首饰委托外地企业或分支机构销售,消费税应在哪里征收,是否缴纳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文件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已从1995年1月1日起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也调整为5%。企业将金银首饰委托外地企业代销(零售)或交由分支机构零售,应由受托代销(零售)企业或分支机构在经营地交纳金银首饰消费税。企业生产、批发、调拨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

17、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加工企业,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减按30%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不能再享受有关减按30%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8、金融企业兼营(能单独核算销售额)品牌黄金销售业务是否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3〕153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黄金不属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范围。

 

19、我们现在是商业企业,消费税不是单项环节计税吗?生产环节已经缴纳了,难道批发销售环节还需再缴纳吗?

消费税实行价内税,除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外,其他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20、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

国税函[1997]3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21、如果复合计税的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在一起按礼品套酒销售,应纳消费税怎样计算?还是复合计税吗?

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药酒不仅要按20%的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

 

22、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

根据国税函[1997]306号的规定,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23、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能否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有文件规定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24、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再继续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若生产的全部应税消费品为全部销售的,准予扣除的消费税应如何计算?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5、我是一家企业,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缴纳消费税,想请问一下,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6、九月一日起,汽车消费税税率将进行调整,我公司是生产大排量越野车的一家公司,请问,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我公司9月1日前销售出去的汽车发生退货,是按什么税率办理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规定: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27、某纳税人进口一批化妆品,听说消费税纳税申报期限有所变化,问具体文件规定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第十五条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由原规定的7日)调整为15日内缴纳税款。

28、某卷烟厂称他们本月从外地购买了价值200万元的烟丝,并全部用于卷烟生产。按规定,这笔外购烟丝在销售环节已经缴纳过的60万元消费税可以从烟厂当期应纳消费税中予以扣除。但由于本月烟厂实现的消费税只有45万元,外购烟丝已纳的60万元消费税除用于抵扣外,还剩有15万元的留抵。对这笔留抵的消费税,该纳税人问是否可以比照增值税留抵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目前使用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比,在栏目设计上有所不同。消费税申报表中并没有"上期留抵税额"这一栏目,因此当出现用于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情形时,无法像增值税留抵一样在申报表中填写留抵税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中明确规定:"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在目前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未增加上期留抵消费税填报栏目的情况下,采用按当期应纳消费税的数额申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一期申报抵扣的方式处理。"因此,对于该烟厂外购烟丝已缴的60万元消费税,在填写消费税申报表时只需在"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栏目中按本月应纳税额45万元填写抵扣,多出的15万元消费税则可以直接结转下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29、税务机关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发生的变化,不知具体变化内容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函〔2008〕757号)的规定,《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气缸容量≤1.5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15%"调整为"25%";"气缸容量>4.0升"栏对应的税率,由"20%"调整为"40%"。

 

营业税

 

 1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其范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出口货物保险,即承保的出口货物遭到损坏,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时,保险机构负责赔偿;二是出口信用保险,当进口商不履行合同规定,逾期或拒不支付货款,从而给出口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凡境内保险机构承办上述两种保险业务,均免征营业税。

 

 2 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谓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3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缴纳营业税。

4. 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何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 如何判定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的相关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6 .企业买卖有价证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经营性证券和投资性证券),不论其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非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不用缴纳营业税。

7. 单位或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取得的收入,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是否按“金融业”缴税? 

单位或个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或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实际是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行为取得收入时的价外收费。对此项收入,应并入其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中一并按适用税目缴税,而不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单位或个人没有提供营业税的应税行为,而仅提供资金而取得的资金占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则属于金融行为,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8.银行因汇率变化而非外汇买卖产生的汇兑损益是否应计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银行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需缴纳营业税。

9 .金融企业代收的电话费、电费能否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统借统还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根据《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用缴纳营业税。

11 .分保业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保险业实行份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营业税。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12 .纳税人以外币结算营业收入如何折算成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13 .转让经济合同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转让经济合同,是指有关当事人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后,合同的购货方将购买商品的权利有偿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直接向合同的供货方购货。本来,应先由原购买方购入商品,再销售给第三方,为简化购销手续,原购买方将合同交与第三方,由第三方直接向原供货方购买,所以转让经济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商品批发行为,转让所得就是批发差价,因而不属“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不缴纳营业税。

14 .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有何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五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15. 保险公司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办理初保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经营保险业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即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如采用收取储金方式取得经济利益的(即以被保险人所交保险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费收入,保险期满后将保险资金本金返还被保险人),其“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50%。

16.保险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保险企业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17.如何确定金融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上述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为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