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服的简笔画:2011年度总局税收答疑汇编——营业税篇(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35:07

14、房地产企业代收的抵押登记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在售楼时代收客户的抵押登记费,向客户开具收据,然后将款项代缴到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再分别开具给购房者个人。请问上述代收的抵押登记费要缴纳营业税吗?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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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代收款项应计入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04

15、对国税发[1999]242号文件失效条款如何理解?
问题内容: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一、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一条“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特此咨询下具体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从文面上看,“从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二条失效的话,只剩下“营业税和”这几个字了。意思是①从事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需要缴纳营业税?还是②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委托境外企业在境外销售其位于我国境内房地产的,应按境外企业向购房人销售的价格,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失效,涉及营业税事项有效。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10

16、企业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题内容: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那么,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是否也属于有价证券,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要征营业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31

17、地质勘探取得收入,营业税应在何地缴纳?
问:地质勘探取得收入,营业税应在何地缴纳?
答:地质勘探除航空和爆破勘探外,都属于其他服务业的征收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地质勘探取得收入应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1日

18、企业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
问:企业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买卖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19、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问:高校承办各项比赛,向参赛方收取的报名费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高校承办比赛收取的报名费属于非教育劳务,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能减免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0、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问:总包方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总包方能否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额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其支付的分包款项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1、为动漫产品提供动画设计和制作,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问:我公司专门为动漫产品提供动画设计和制作,营业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2、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问:公司转包的技术服务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能否从营业额中扣除?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公司从事技术服务支付给分包方的费用,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3、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某装饰装潢公司为客户代购辅助材料,主要原材料则由客户自购。请问,该装饰装潢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据此,该装饰装潢公司应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计税营业额,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4、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转为出租用或固定资产),是否要视同销售计缴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取得经济利益收入,即没有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4月18日

25、出租无产权房屋,收入是否缴营业税?
问:企业将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现行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明确,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企业有无取得产权证,只要取得租赁收入,就应依租金的全额收入,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

26、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所取得的手续费为什么要纳税?
问: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而不是商业行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为什么还要纳税?
答:现行《营业税条例》第八条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其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均不得规定营业税免税、减税项目。目前国家并没有关于“三代”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明文规定,所以对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照“服务业”税目中“其他服务业”适用的税率5%缴纳营业税,同时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17日

27、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中石化下属建筑安装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外省都有承揽建筑安装项目,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都通知我公司各个项目部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预分缴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依据都是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可我公司接到中石化总部下发的国税函[2010]6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款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子公司下设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该子公司汇总申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这样二份文件的规定不一,我公司是否可参照国税函[2010]623号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中石化下属具有法人资格建筑安装企业,在外省承接建筑项目设立的项目部,不属于分支机构,应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1/03/24

28、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问:“修缮”与“修理修配”是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大修、中修以及装饰、装修属于建筑业范畴,对货物的修理、修配属于工业的范畴。因此,应以被修缮(修理)的对象来确定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修缮的对象是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如果修理的对象是货物的,则应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