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是哪五金一险: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的潜在涉税风险(jlq1933拙见述谈)(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19:10:33

对会计核算不规范造成的潜在涉税风险(jlq1933拙见述谈)(一)

原作者:老会计 2011-07-27(原载税屋)

 

  

Jlq1933拙见述谈前言:

 

原作者“老会计”原文中对现有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虽尚未涉及某些上市公司的问题,但存在的涉税风险可见一斑,为能对部分会计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现将个人理解和涉及的相关文件摘述,以供参考。所谈可能存在错误和遗漏,欢迎指正,如有需要补充请提示以便修订。

 

 

 在对一些公司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发现很多公司存在一些共性的会计核算不规范,潜在税务风险较大的问题,在此进行分析列示,希望引起财税人员的关注,并尽力规范会计核算,规避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拙见述谈:

 

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8号《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⑶、题述“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如确属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又由企业付出资金,不仅其所有权的归属无疑应为企业所有,出售单位出具的发票或账单应为企业的名称,不应开具为股东的名称。否则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并据以提取折旧计入成本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如实际为股东所有和使用,则属股东使用企业资金应按前述文件处理

总之,企业应依法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处理。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拙见述谈:

 

企业账面反映有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的借方余额,可能是属于股东以借款的名义抽逃投入资金或者是由企业代付代购代垫款项借用的资金或者是购买企业生产产品拖欠的货款。无论属于上述何种原因,都属非正常使用和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应及时清理催讨。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拙见述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1号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文件其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注:此处㈠-㈧项所涉及扣除标准均应依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消费支出与非法人企业生产经营支出管理。对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的部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等有关规定,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如存在题述情况应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纠正处理。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拙见述谈: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自200811日起,应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不再实行按月预提福利金的提取规定。假如企业为了便于控制管理,月份预提,但年末如有余额应按原分配渠道进行冲销处理,也不得使用于不属于福利费范围的支出。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拙见述谈: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2010.11.9)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明确:“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工会经费的来源:其中(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工会应单独建账,按照工会有关规定核算管理工会的财务收支。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拙见述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应按准则的要求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地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确定的使用寿命如低于税法规定的年限,应按税法规定要求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计算调整应交税金。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拙见述谈: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规定:“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和加强企业的财务控制和管理,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产品成本计算规程和程序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制度,企业应根据制度的要求,依据成本各项耗用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编制成本计算表,作为编制会计凭证的附件。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拙见述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明确:

“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规定: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四十七条规定: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五十条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企业发放员工的工资明细表必须依据员工所从事工作单位的出勤记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的工资标准编制,该工资明细表必须按企业内部控制程序经所在部门的主管审查签署意见,由劳动管理部门复核后发放经本人签章确认后送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拙见述谈: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根据准则的规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

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参按以下文件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拙见述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生产经营期间的收入和耗费支出,无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出,凡属与当期生产经营有关的收支均应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