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号汽油含铅吗:董磊明:农民为什么难以合作(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16 13:45:11

在今天,合作对于改善农民的处境具有极其重要意义。通过合作,农民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生产成木,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形成村庄的秩序,维护地方的稳定以保护每个个体不受侵害。正是通过合作,逐步瓦解的村庄共同体可以重新粘合、稳固。农民亦可以从中获得一种稳定感、归宿感,减轻他们因为社会急剧变化而产生的恐惧感.受挫感。可以说.合作给农民带来的福利不仅是物质上的.还有精神上的;合作不仅能给农民带来福利.还有助于使广大的农村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稳定器和蓄水池。

        历史上.中国农民在宗族、村落共同体等小群体内部的合作能力较强。他们通过宗族等功能性组织在相互救助、修造公共设施、共御外侮等方而进行了较为有效的合作。这是古代中国社会能在长时期内保持总体上的稳定、发展的重要原因。虽然孙中山曾以“一盘散沙”来形容农民.但一百年前农民的散”主要是体现在小共同体与小共同体之间.当时一个个的村落共同体更像一颗颗的袋装马铃薯.而在共同体内部的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则是相对整合的。

建国后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合作与整合.尤其是在生产这一层面上达到了空前高的程度.国家强力推动的合作运动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同时.这一套外生的组织体系也极大程度地消解了村庄内生组织和规范对农民的影响力。当前.农民从整体上处于高度分散的原子化状态.许多地方合作不能形成。为什么现在农民很难合作.难道他们不知道合作的好处?不是。当前合作的困境缘于缺乏强有力的外生组织和内生组织的整合.农民很难支付合作的成木;农村缺乏一种力量来启动农民的合作。那么为什么村庄中原子化的农民“善分不善合”呢?

        我们知道.人大多有自利的本性.都有潜在的“搭便车”的欲望。假如没有外在和自在的约束力.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合作的破坏者。因此.合作要想维持.必须就有一套机制来制裁破坏合作的人。在传统的村落共同体内.人们可以通过道德舆论的谴责来给不合作者施加压力.通过把自私的、声誊差的人在共同体内部会边缘化.使之在日后的生产生活中很难得到他人的帮助;对于破坏性较大的老鼠屎”.共同体还可能有一个有权威的组织.强权人物实施强行制裁.甚至付诸暴力。人民公社体制下.社队组织更是以强制力量维持了合作。但是在当下的许多农村地区.却很难对破坏合作的人实施制约。

      首先.当前农民的经济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又回归到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对集体组织的依赖性有所削弱。农民生产能力的提高.则富的增长也使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强。市场经济使农民更多的把实物交换变为货币清算这无形之中拉大了彼此的社会距离。因此农民相互之间的依赖性大大减小。村庄内部尚存的关于合作的内生规则(包括道德舆论约束)对农民不再那么有效了。

      其次.当前许多村庄内缺乏分层.关注公共利益的社区精英缺失。如要维持合作.共同体内部需要有具体的人出而或亲自或组织大家对破坏合作的人进行制裁。当前的农村.即使因为社会分化产生了社区模式。有些精英往往或外流.或即使身在农村.生活的面向却在村庄之外.不愿关注村庄事务。普通村民虽然对破坏合作的行为感到愤慨.他们却无力出而干预。因为一般来讲.普通村民要成为与破坏合作者斗争的“斗士”.需要依赖有权威的第二方予以配合。这第二方”既包括社区精英.又包括有效的舆论道德。没有必胜的把握.没有好的预期.谁又愿意充当这“冤大头”呢?毕竟相对单个的农民来讲.维持合作的成木太高了。

      第二.外生的法律规则对制裁不合作的内生规则的制约。随着‘以法治国”步伐的加快.国家法律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这一方而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利;却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不合作者的保护伞。许多村庄内部经过长时期形成的对破坏合作者的制裁规则往往与现行的法律相悖。比如对偷鸡摸狗者(破坏了村庄的秩序).许多地方往往揪出来暴打一顿.这在很大程度上制裁了小偷.维持了一方的秩序.但是此举却是违法的。许多举措合理不合法”.使得法治观念增强的农民在制裁破坏合作的人之际束手束脚。(其实这种事情在城市也很常见)。又如.湖北荆门农村由于极少数人拒交水费.使得许多村民小组不能抽水灌溉.水稻大幅减产。惟独有一组.收水费的是一地痞.他以武力威胁不交水费者.结果该组水费顺利收齐.水稻增收。假如该组有人拒交水费因此被那收水费的地痞打了一顿.我们以法津来制裁打人的地痞.这对当地农民的合作是祸还是福呢?其实这个问题费孝通在40年代的《乡上中国》早已提出了。我们不是法律边缘论者.不认为中国不需要‘以法治国”、送法下乡”.但是反对法条主义.强调下乡的治国之法应充分尊重地方自然生成的.对维护地方秩序和合作有效的规则。

        第四.近十几年来.传媒、宣传过多偏重于几人的自我实现、自利的宣传.传统的关注公共利益的英雄主义的价值观正在被颠覆当‘出头的椽木”被社会视为傻子”、“怨大头”的时候.又有多少人愿意充当“斗士”呢?合作的维持不仅需要规则对个体的外在约束,还需要个人的自我约束。当主流传媒过度宣传利己的正当性而忽视对利他行为褒扬之际,人们的道德底线下降了。事实上,社会控制体系—包括小共同体的内生规范和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依赖每个人的自我执行来实现合作。当一个社会道德沦丧的时候,再精妙的制度安排都要失灵。

         为什么不能有效地制裁破坏合作的人,一个共同体的合作越来越难形成。合作不能形成,人们的交往、互动越来越少,共同体便开始解体,原先内生的维护共同体秩序和合作的规范自然式微甚至消失,农民更加地原子化。现在不少地方不仅村落范围内的合作不能达成,甚至连兄弟之间的互助也变得艰难。在江汉平原,纯粹从经济角度分析,二家合养一头耕牛最合算,但农民不能合作,现在普遍的是每个农户都家养一头牛。农民从总体上说希望合作,合作对于维持村庄共同体,增加农民的福利以及实现中国现代化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今天.面对农民合作能力越来越低的现实.我们能做什么呢?

      事实上.当前不少农村地区尚存留着一些合作的资源.对这些资源我们应加以挖掘和保护.避免以外在的力量加以破坏。因此.在立法与送法下乡的过程中.要更加注意协调好与小共同体内生规范的关系.尽可能地支撑那些有效的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体系。同时.相关的媒体.宣传导向也应更加鼓励、颂扬人们的合作行为.而不是夸大自利行为的合理性。

      此外.国家还应尽可能地促成农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合作。例如在村庄公共工程中.鼓励农民合作以过剩的劳动力替代稀缺的资金。频繁的互动能够密切农民的关系.因而村庄共同体可以获得粘合剂.合作的规范得以重建.农民合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