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ul sanllehi:西欧的市民阶级是如何兴起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35:57

 

 

西欧自16世纪以来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一般认为是一种内生的现代化的过程,主导这一过程的主体性力量,就是市民阶级(一般称之为资产阶级)。那么,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市民阶级,又是如何在西欧兴起的?为什么只有西欧地区才产生市民阶级?

如果不过分追究细节的话,西欧社会与政治现代化进程大体可以描述如下:

15世纪前有效的经济增长(新的社会力量第三等级即后来的市民阶级出现)——  14至15世纪的文艺复兴(为市民阶级提供思想武器,奠定政治现代化的思想基础)——    16世纪前后王权专制和民族国家的成型(封建势力被削弱,政治现代化的载体形成)——    17、18世纪的革命(市民阶级掌握政权,建立宪政制度)——   随着18、19世纪工业革命的进行,市民社会力量的壮大,宪政制度在西欧得到巩固,民主制度也随之开始普及(政治现代化的完成)。

可见,市民阶级在西欧的兴起,关键15世纪以前有效的经济增长,因此16世纪以来西欧现代化的起点,在于15世纪以前能够保障经济增长的机制。

 

一、西欧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中世纪的产权保障

 

随着罗马帝国的败亡,日尔曼各部落大规模地迁徙到原罗马帝国的土地上。作为征服者的各野蛮民族,在精神上却接受了罗马的宗教即基督教。在制度上,互不服从的各部落,将濒临崩溃的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日耳曼蛮人的原始公有制生产方式结合在一起,创建了以分封土地并要求承担军役为特色的封建制度,并于公元9世纪基本成形。可见,这种封建制度的诞生,并非必然,而是一种偶然。在这种封建制度下,欧洲不再是一个政治的整体,也没有自我的意识,完全是一片片割裂的和相互封闭的土地。在此基础上,慢慢诞生了近现代欧洲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

中世纪西欧的产权保障制度,根植于欧洲这种独特的封建制度。在西欧的封建制度下,政治、军事、司法等权力分散在大大小小的封建主手中。王权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没有隶属于国王的常备军。教会却是统一的,凭借在当时颇为有效的精神权力(如开除教籍、惩处异端、审判对上帝的犯罪等),以及在教会领地中的世俗权力,主教们大大削弱了封建君主的专断力量。当时存在着的各种司法管辖权(教会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城市法院等)和各种法律体系(教会法、王室法、封建法、城市法等等)之间的共存和竞争,不但最终促成了西方法律的成熟和精致,也为个人寻求公正和保护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教会法庭对世俗法庭的成长和世俗法律的成熟,起了相当大的促动作用。

西欧封建社会的另一个特征是社会组织的契约性。整个国家成为一个松散的契约性的社会有机体,封建隶属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这个让双方获得某种身份的封建契约中,领主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是任意的,主要由日尔曼人的习惯法确定。经过双方的契约,某些法人团体与个人可以取得一些特权(豁免权)。如果有人(特别是上位领主)违反了契约关系,行使不公正的权威,另一方可以反抗或者拒绝服从。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城市贸易的复苏,人们越来越根据地域和职业而不是根据个人等级制来组织经济活动、展开社会交往,于是封建效忠和义务的传统变得模糊了,契约性得到进一步加强。西欧也因此发展出一种建立在自我意识发展、人际平等基础上的契约性的社会关系。

由于中世纪西欧封建社会的上述特征,封建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产权保障制度,虽然与现代社会不可同日而语,但在一定程度上却能够保证当时的经济活动者(商人、自由民甚至农奴)获取剩余收益,成为经济增长、剩余收益积累和拥有财产的第三等级成长的初始条件。这就需要分析,一种什么样的产权保障制度,触发了第三等级的成长和社会结构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