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银行信用卡提额:注重食品标签日常检查 完善食品安全隐患发现机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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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11年06月15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食品包装物上的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等说明物。内容真实完整的食品标签可以准确地向消费者传递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方法等信息,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体现。
关于食品标签使用的法定制度辨析
除《食品安全法》外,与食品标签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法规还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23-1200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卫生部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国家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法定内容略有不同。
对于预包装,《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则更具体,其5.1.6.2条款规定了必须标注贮藏条件的情形,即“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5.2.1条款规定了强制标示内容免除的情形,即乙醇含量10%或10% 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
对于散装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标签检查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并注意把握不同的重点
工商执法人员检查食品标签,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一步,检查标签标注痕迹是否完整、清楚、明显、容易辨识,这是因为食品经营中的食品标签常见问题有日期标注不清晰,没有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等。第二步,检查食品包装标志标签内容,重点检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以及主辅料成分等标志标签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虚假表述等问题。
1.应当通过查看食品标签标注的信息,延伸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比如,某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生产日期见包装袋顶部”,但通过检查却发现该食品的生产日期被标注在了包装袋的其他部位。进一步检查,又发现货架上摆放的同品牌、同规格的食品中有若干袋在生产日期标注的原部位留有模糊的阿拉伯数字痕迹。这时,就必须实施延伸检查,认真比对经营者的进销货台账,以便确认经营者是否为了掩盖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抹去生产商标注在原部位的生产日期,而擅自在其他部位标注新的生产日期。
2.应当根据食品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判断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常见的冰鲜冷冻食品均有明确的贮存条件要求,比如,味全优酪乳贮存条件为2℃~6℃,湾仔码头水饺贮存方法为-18℃冷冻保存等。但有的经营者因硬件设施不符合关于食品贮存的法定条件,便将购入的大规格预包装食品分拆成小规格包装,然后在粘贴的食品标志上自行标注“包装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年×月×日”等。这样,就隐瞒了生产商对于该食品贮存条件的明确要求。执法人员只要顺着食品贮存条件这个线索进行仔细检查,便会发现这类食品店内所售食品并无生产商统一制作标签的问题,查证出生产商在所有食品包装袋上不仅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表述,而且已经明确标注了该食品的贮存温度应在0℃~5℃范围内。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