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清扫保洁标准:周其仁:土地制度引发社会冲突 再不改革会面临崩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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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土地制度引发社会冲突 再不改革会面临崩溃(3)

2011年07月22日 22:34
来源: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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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为,把土地的转让权还给农民,就是要推动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这是荒诞的误解。转让权的含义是权利所有人在资源自用与转让之间有抉择的权利。所以,转让权越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就越会被谨慎地使用。

利用这个机会,我要向读者报告一下,四年来我们对成都改革经验的调查,已经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证据,让我们对前面那句推断,越来越有信心。今年7月我们课题组又一次结伴到都江堰茶坪村,大家把几年调研的数据凑了凑,发现成都各种非征地土地流转模式的对价资料,已经收集到不少。举其大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全成都市已立项11万亩,其中完成验收的5万亩,土地指标的对价平均在每亩15万元以上。联建案例,仅都江堰市就有2000例(得到全部联建合同的副本),多数为期40年的使用权转让,平均对价在每亩40万元以上。其他我们深入研究过的个案,加到一起有十几个,其中今年新调查的金陵村,代表了成都改革的新进展:由农民跨村组织整理土地,以节余的土地指标换得1000万以上的灾后村庄重建资金,更通过成都土交所的平台,自主出让33亩建设用地的40年使用权。对价几何?共1300万元,每亩42万元。放到一起看,不是“惊人的货币财富”,又是什么?

正是这些在交易中实现的对价资料,让我们相信成都的改革试验方兴未艾、欲罢不能。在某种意义上,改革也是由相对价格牵引的。我们高兴地看到,在单一征地制度的旁边,成都正经由城乡统筹改革正趟出一条农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平行路线。“土地流转的双轨制”改变了政府、集体、投资方和农民各相关方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和收益分配结果。改革带来新的利益点,也带来新的权利成长点。

不要以为,把土地的转让权还给农民,就是要推动农民马上卖地、卖光土地。这是荒诞的误解。转让权的含义是权利所有人在资源自用与转让之间有抉择的权利。所以,转让权越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就越会被谨慎地使用,以积累更多的经验。别的不提,仅看我国城镇居民拥有房屋和土地转让权之后的行为,我们就知道没有人因为有权转让就天天在那里转让自己房产的。当权利主体觉得转让不值的时候,他或她就可以拒绝转让、拒绝成交。这也是转让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反过来,如果存在着合适的转让机会,却没有得到合法保障的流转权利,那势必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带来负面的影响。这也正是目前行政垄断土地流转、农民集体的土地缺乏与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的弊端所在。

转让权的制度安排,重在与强制流转划清界限。没有强制转让,世界会不会走向死寂呢?我的推论是不会。还以土地为例,只有转让收益比权利人自用“更值”的情况下,人们才同意转让土地。在市价走高——需求远未被满足——的情况下,大家争相卖地,既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但是过了临界点,卖地所得不如人们自己用地的时候,卖地还会不断进行下去吗?逻辑上是不会的。所谓“最后的均价”将低到离谱,完全是君子度人之腹的想象。这是说,世界绝是不会死寂。拿想象的“逻辑”来反对农民自主的土地转让权,根本说不通。贺教授不同意我的这点批评,欢迎拿论据来反驳一下。

当然,成都的改革试验不是在真空里推进的。这也是社会科学试验与自然科学试验的一个不同之处。这里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可控试验。官就是这些官,民还是这些民,思维、体制和既有政策的惯性也一起支配着现实的环境。因此,新的权利和新的体制,不可能干干净净出现,一点毛病也没有。也因为这个原因,改革尤其需要多听批评,多听不同意见,防止胜利冲昏头脑,防止改革走调、变性。其实,这也是成都市为政者的基本态度。比如贺教授的批判大作,不就是在成都方面的邀请后才写出来的吗?我们研究小组对成都倒没有批判意识,说实话,欣赏还欣赏不过来,批判之意真的谈不到。可是每次有机会见到李春城、葛红林和孙平这几位领导,他们总是诚恳地问还看到什么要解决的问题?几年之中,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发现,还是代人转述,意见、提醒、建议还是不少的。对与不对,他们总是乐意倾听。在当下的社会风气里,这样的执政态度,就是很苛求也不可多得的。

我当然尊重贺教授言说和批判的权利。本文挑战的,是成都模式批判者立论的依据和学问态度。自己最无法同意的,是本书的如下命题:“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利,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这是一条经典的奇谈怪论,因为它完全得不到中国土地革命、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和现在成渝改革试验区大量可观察经验的支持。说来话长,日后有机会细加讨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