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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论坛』 烟草打假国家标准修改之义

点击:970  回复:7 作者:行云流水1212  发表日期:2009-5-13 17: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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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公安部、国家局印发了《关于省级局上报国家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有关规定》(打网办[2008]1号),这为我国烟草专卖执法管理中办理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且详尽的标准,而此标准较06年以来执行的《关于省级局上报国家局制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有关规定》(打网办[2006]4号)(即老国标),在内容上有了很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给我们的打网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更为我们工作思路的调整提出了新的目标,新国标的出台可谓意义重大。
  一、新国标的出台对打网络案件执法的促进
  (一)新国标关于环节内容的修改。在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定义中,老国标规定:“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新国标规定:“生产、购进、运输、储存、销售”。
  这样的修改使得假冒卷烟从生产到市场的链条不仅更加清晰了,而且环环紧扣,没有脱节。首先增加了“购进”环节,“购进”在经营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是一个非常活跃的角色,主控着“物流”“资金流”,向上它连接着供应点,向下它网控着销售点,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烟草执法中对“购进”环节的有力控制是有效摧毁假烟生产能力,切断售假渠道的重要保障。其次,合并“分销、零售”为“销售”环节,销售包括分销和零售,其中“零售”环节复杂且牵涉精力,而且其无论是在印证金额方面还是在印证违法事实方面都对整个网络案件意义不大,将“分销”与“零售”整合之后对于烟草执法的具体工作减少了制度性屏障,所以新国标这种化零为整,着眼全局的做法是高效而睿智的。
  (二)新国标关于金额的修改。老国标规定:涉案金额50万元,能相互印证的制售假烟的“违法金额”;新国标规定:涉案金额100万元,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 ① 。
  这样的修改实际上是新国标给烟草执法在网络案件的金额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抬高了金额门槛;其次提高了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货值金额”概念进行界定,货值金额是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标价金额);没有标价的(不按照侵权产品罪中,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真品金额)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即货值金额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金额概念。而“违法金额”的内容与外延相对都比较模糊,加之又无相关的解释作为支撑,在以往的烟草打假中,一方面造成金额认定上的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另一方面也给烟草执法人员的打假工作造成了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新国标用界定及解释都较为明确的“货值金额”代替了老国标界定及解释都较为模糊的“违法金额”,在标准② 规定的严谨规范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
  (三)新国标关于窝点数量的修改。老国标规定:生产、运输、仓储、分销、零售五个环节中只要有两个环节涉案,同时有需查明“分销和零售点不少于20个”的硬性规定;新国标规定: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等四个环节中有两个以上(含)环节涉案或者涉及两个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三者具其一皆可。
  这样修改使得网络案件的办理更加清晰明朗了,对工作的指导性进一步加强了,改变了以往硬性的拼凑20个分销、零售点的做法及基层人员常常不得不做些案头工作进行填充的状况,使得执法人员将执法的精力全面投入到整个案件中来,不被不必要的耗时耗力的因素所纠缠,使得打网络工作的主要目的即尽量多的查获假冒卷烟,严惩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净化卷烟市场得以更大程度的实现。
  (四)新国标关于人员数量的修改。老国标规定:“判刑或劳教1人以上”,新国标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个”。
  这一点修改使得办理网络案件更加的科学和高效。老国标的规定不可避免得会遇到各种法定而必要的程序,这些程序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样,一个网络案件如果想最终完结将会耗用相当的时间,而且在此期间除了协调和关注,对烟草稽查人员来讲需要做的实际工作已经不多了。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它能较长时间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所以,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说只要能够走到这一步,整个案件就算得上眉目清晰了。这样做也可以缩短网络案件的办理周期,把更多的兵力投入到其他案件中去。而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没有罪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和完善,劳教很可能被取消,所以劳教对严惩涉烟犯罪分子无论从目前还是长远都意义不大。
  二、目前打网络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客观原因。打网络工作受到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重视,各方面的保障制度和相关规定也相继出台,但依笔者来看仍然有一些客观理由制约着打网络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此列举两个方面。
  1.缺乏专业化的队伍和管理。在基层单位(县级局)对打网络工作大多数是重视的,但缺乏工作办法也占相当一部份。比如某县级局就给每一个队所都下达了打网络指标,没有一个整体的思路,散兵作战,结果可想而知。有的单位专卖人员少,是专管员、也兼稽查员,有时还是内管员,干起工作只能照顾眼前,无暇顾及长远,案件办起来往往是“虎头蛇尾”。
  2.缺乏相对应的奖励机制作保障。打网络工作和过去的烟草案件一样,少不了“三种人”,举报人、协办人、办案人。如果把过去的烟草案件比作一间平房,办一个网络案件就是建一座几十米高的大楼。这样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的不是几个人,而是一群人;“兵马未动、粮草先行”,适时适度的奖励是必要的,打假经费支出中有查获一件假烟、一台制假烟机的奖励标准,但没有网络案件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了进一步调动打假人员的积极性,应该及时跟进关于网络案件的奖励标准,可以根据涉案金额支出一定比例的打假经费。
  (二)主观原因。根据日常工作中常见到的几种现象,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盲目乐观型。办案人员认为市场销售形势好,无网可打,加之长期自我满足于固有的市场管理模式,满足于个案的查处,认为打网络费时费力还不一定有结果,所以一碰到线索中断就不再追查了。某局每年查获万元以上的案件数十起,主犯也能一并查获,可是取得进一步突破的案件几乎没有一起,超过一定数额的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就万事大吉了。
  2.粗枝大叶型。某局有这样一个案件,该局办案人员从“小案件”入手深入调查发现该案后面有一个复杂的销售网络,办案人员迅速展开侦查,将案件迅速查办到具有网络化特点涉案金额超15万的案件,但“萝卜快了不洗泥”;案件接下来就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因为口头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加之涉案人员供词反复无法相互印证,检方很快就退回案卷。还有的案件经过一段时间的办理,表现形式处于多头发展,本来很清晰的上线变的模糊了,各个环节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呈现错综复杂,办案人员有时会出现急躁情绪,不知道工作该如何开展下去,陷入僵局。
  3.不善协调型。我们在办理网络案件时需要有高度的协调沟通能力。案件在向刑事司法移交时,协调沟通的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就能迅速的开展针对性地工作,协调沟通的不好则反之。某局有这样一个案件,一个“惯犯“在公安烟草双方长时间监控下落网了,并且人赃并获;办案人员迅速行动,很快整理好相关材料报送检方,但检方认为“证据不足”,办案人员再次迅速行动,整理好相关材料报送检方,但检方仍认为“证据不足”,办案人员这次无论如何也没法迅速行动了,因为羁押时间已经到了。该案件如果开始就与检方先沟通协调,及时做好证据的补充,恐怕案件结局不是这样。
  三、制售假冒卷烟网络案件新国标下的新思路
  依法办案和取证是讲究科学和理性的,当大家夸赞李昌钰博士工作卓越时,他说:我只不过发现了本身就存在的东西。为什么他能发现而别人不能呢,李昌钰博士说:细致、谨慎。所以在办案中要热情邀理性并行,理性与智谋同在。在这里我要提出的就是要建设好打网络工作中的“四个三”工程。
  (一)打好三项基础。俗话说“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基础做在平时,即便“无网可打”,也要有事可做。做什么呢?做好“一网一库一盘棋”工作。
  1.建立一张网,以网治网。每个管辖区域,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渠道,建一张信息举报网,收听八面来风,耳聪目明,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每有风吹草动,即可迅速行动。
  2.完善一个档案库。对辖区内有违法行为的商户登记在案,对有重大涉烟违法事实的当事人及与其有生意来往的亲朋好友的档案信息登记在案,并分类管理。
  3.树立一盘棋思想。在打网工作中,每个单位、每一名员工的思想认识都很重要。单位间要有协作意识,员工间要有大局意识,大家心往一处想,劲才能往一处使。打假不是专卖人员的“私事”,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是我们烟草职工的职责所在,国家利益至上、消费者利益至上是我们共同的价值观。
  (二)做好三个计划书。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没有事先的计划和准备,就不能获得战争的胜利。计划书就是要对网络案件的轮廓有整体设想和全盘设计,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
  1.做好立案计划书。自下而上由基层具体办案人初写,所属队所长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复核,并上报。需要载明:立案的根据、对案情的分析,初步明确侦查范围,案件的任务和措施,需要查明哪些东西,以及办案力量的组织与分工等。
  2.做好破网计划书。由立案后成立的专案组组长或主持工作副组长负责书写。需要载明:案件的整体框架、侦查思路,经营案件的价值,已经掌握的涉案金额、环节和人员,计划突破的方向,办案人员的组织与分工(要写明每个人承担的具体任务,完成任务的时间、要求以及有关方面的配合)等。
  3.做好结案计划书。在收网前,由专案组组长书写上报辖区主管领导。需要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和证据,网络图,收网的详细方案。
  (三)抓好三个关键点。案件办理初期,单独的个案往往能迅速突破,获得第一手资料,比如:主犯是谁,货物存放地在哪里,初看起来,似乎很好破获,但一旦深入准备着手追源头时,才发现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主犯的背后还隐藏着更大的主犯,货物的存放地似乎也远不止一地,几名主犯中间的关系也并不是那么简单。而当我们办案人员需进一步突破时,各种困难就会扑面而来,应对这些扑面而来的困难,是我们打网络办案人员所必需的素质之一;应对的好,就能找到案件突破的办法,办成一个国家级的网络案件;应对的不好,该案就会成为一个无头案,所有线索就会嘎然而止。根据以往工作实践,在办理案件中我们通过抓好三个关键点来办理案件。
  1.找准案件经营的对象;简单来说就是“查谁”的问题,每一个地区都有一群长期从事烟草生意的人,这里也不乏诚信守法的人,但同样也不乏铤而走险违法犯罪的人,所以首先从已有的违法犯罪档案开始查起,那些长期从事烟草生意且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就是我们要查的对象。
  2.找准案件突破的方向;简单来说就是“从哪里查起”的问题。第一是对该人的外围调查,总结来说是“五个查找”:一查其亲属、社会关系;二查其日常行动、爱好规律;三查其经济往来、生意状况(一般商户在经营卷烟生意的同时还经营其他诸如酒水、食品等,这里指的是这些生意的状况);四查其以往的违法犯罪案卷;五查其从烟草公司购进卷烟的情况。第二是寻找关键证据,总结来说是通过“三个观察”来收集关键证据;一观察该人与下线物流资金流的情况,该人要有违法卷烟就一定要销售出来;二观察该人是否突然改变日常规律昼伏夜出,这不能排除准备或正在接货的可能;三观察该人亲属、朋友的近期言谈、行为来判断其近段活动状况。
  3.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协作环境。概括来说就是扩大“统一战线”共同打击涉烟犯罪。在打击制假、售假、买假、运假、藏假中离不开司法部门的全力参与、积极工作,当然也离不开烟草部门的全力配合、鼎力相助。烟草方面如何在进入刑事司法领域后继续发挥作用和影响力,笔者认为有三点,总结来说是作好“三个长”。首先是参谋长,有句话叫“术业有专攻”,打击烟草违法犯罪我们可是专家,在司法部门办案的同时可适时的提出我们的意见和看法;其次是后勤部长,我们有财政部拨付的打假经费,在司法部门与我们携手打击制售假烟犯罪时我们应该舍的投入;第三是宣传部长,我们应该随时随地向司法部门宣传烟草法律法规,宣传我们行业的政策制度,最大程度的获得支持。
  (四)跟进三个保障。
  1.人员保障。一是必须着手培养打网络专业人才,建立打网络专业人才储备库,满足打网络工作的需求;二是重大案件必须成立专案组;三是市场监管必须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到人,保障制假售假一出现就会有人管、有人打。
  2.机制保障。一是建立打假监督机制,主管局长负责,纪检、人事参与,保障打假不力或有假不打的现象一出现就得以追究;二要建立烟草行业内部打假协作机制,打网络首先要内部协作,诸如建立省与省、市与市、县与县之间的边界打假协作,省市县、市与市之间的信息、情报的沟通协作等。
  3.经费保障。一要建立打网络专项经费,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即要专款专用,又要及时便捷,当然也要加强监督。二要建立打网络专项奖励基金,推出具体、实用的奖励标准,充分调动打网络人员的积极性。
  新国标、新思路,新阶段、新目标,让我们乘借十七大的东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