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分销模式特点:年度观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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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观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发布时间:2011-12-31 20:19:24      文章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阅读163 次 

    2011年以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履行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搞好组织协调,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着眼于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在已有基础上又取得了新成效。
    始终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强劲态势
    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注重把查办案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其作为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工作机制,加大督办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突出查办利用审批权、监管权、执法权和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索贿受贿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并注意查处中介组织直接参与或者介绍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非国家工作人员重大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有系统性行业“潜规则”特点的商业贿赂案件等,一批涉案金额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商业贿赂案件得到严肃查处。
    2011年4月29日,河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查办商业贿赂案件通报会,通报了石家庄市工商局原副局长齐志刚受贿案等10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
    这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惩处力度,保持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强劲势头的一个缩影。
    据统计,2011年1月至11月,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48万件,涉案金额42.8亿多元。
    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突出办案重点,强化办案措施,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协调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全国检察机关2011年以来查处的国家公务员涉嫌商业贿赂案件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9%;各级公安机关以重点督办典型案件为抓手,继续保持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严打态势;各级工商机关以查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案件为重点,加大对以商业贿赂手段推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外,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会同检察、公安、商务、国资委等执法机关和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跨国(境)商业贿赂案件,取得了新的进展。
    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日前,广东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情况,出台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强化政府信用、企业信用,构建个人信用,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公正透明的政务环境,有效防范商业贿赂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遏制商业贿赂,光靠“狠打”这一手还不够,必须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正是“另一手”要抓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重要措施。
    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地方、部门和行业特点,着重从构建市场诚信记录平台、健全惩戒褒扬机制、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等方面入手,积极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市场诚信记录信息库,促进信用信息跨地区跨行业交换与共享。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强化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于2011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范围联网查询;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重点推进金融监管部门共建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工商总局健全“黑名单”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在全国范围内依法进行锁定和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开通了“国家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适时披露纳入“黑名单”的企业,以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电力行业定期公开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对年度复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给予降低或撤销信用等级的处罚。
    一些地区和部门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结合业务工作加以推进。如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人数已达1148万人,累计接受个人信用查询请求1471万次,累计查得数937万次;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入库企业达147万家。许多业务部门还借助“金财”、“金融征信”、“金关”、“金税”、“金信”、“金质”等管理系统,将其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规定。
    此前的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打击跨国(境)商业贿赂等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两部门出台的这一《补充规定》为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相关经济犯罪案件、严厉打击相关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进一步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继续把加强与治理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巩固治理成果、推进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开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调研工作,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贿赂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技术侦查措施,增加了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在网上公布该草案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等部门正在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积极开展工作。
    此外,有关部门和地区还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修订了一批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如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印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归集和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在完善防治商业贿赂法规制度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切实加强指导调研与宣传教育
    2011年4月8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八次会议。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在会上强调,要采取更加坚决有力的措施,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切实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取得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新成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同时,着重研究深化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加深认识和正确把握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和创新治理商业贿赂的思路、方法和举措。
    为进一步规范中资企业境外经营行为,有效防范海外投资风险,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多个部门协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交了有关情况的工作报告。同时,积极协调立法司法机关、多个省(区、市)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各有关厅室,围绕“加大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课题正在进行深入调研,将就在严厉打击受贿行为的同时,依法加大打击行贿行为力度这一问题提出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还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拓宽宣传教育范围,强化宣传教育效果,使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国家发改委等16个部门联合开展了以“诚信兴商、放心消费”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利用国际食品安全论坛、食品安全高层论坛和部门户网站等平台,积极开展诚信建设相关宣传;
    广东、吉林、山东、重庆等地通过在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上播放警示教育片、刊播反商业贿赂广告、设立专栏等方式,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成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参加了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专家组第6次会议,与世界银行副行长里奥纳多·麦卡锡率领的代表团进行座谈,介绍了中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有益的沟通,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