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分红协议书怎样写:“查案必查票”查出的一起大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1:28:19
——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票违章案件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 案件来源
根据房地产专项检查工作安排,xx稽查局于2010年9月15日起对 “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1月—2009年12月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xx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经营地址:xx市真州镇,主营:商品房、房地产开发等。
2006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23080243.0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57282.38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17903.19元,入库企业所得税451411.05元;应退企业所得税333507.80元;2007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3617890.3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34305.01元,应纳所得税额为77320.65元,入库企业所得税77320.65元;2008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13182606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6367.8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9091.96元,入库企业所得税19091.96元;2009年该公司申报销售收入76170503.9元,应纳税所得额为6102902.4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525725.60元,入库企业所得税1525725.60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查前做好准备,充分了解经营特点。为了顺利查处该案,检查人员决定下户检查前先理清检查思路,做好检查准备工作。首先,了解企业经营特点,检查人员在CITAIS2.0中查阅了该户的征管情况,并向该户管理员了解了该户纳税人的有关涉税情况,经过调查,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两个特点:(1)该公司注册资金较少,开发的楼盘也较小,财务核算管理水平也较低。(2)2006年—2008年虽然销售金额较小,但开发的小楼盘均基本竣工,2009年开发的楼盘规模较大,但到检查为止大半未完工,申报的销售收入大半是预售收入。
2、根据经营特点,及时理清检查思路。(1)针对该公司财务核算管理水平较低的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将凭证合法性检查(特别是大额发票的合法性)、公司是否存在列支个人费用等项目作为重点检查项目。(2)针对该公司2009年开发的楼盘规模较大,但到检查为止大半未完工,申报的销售收入大半是预售收入的情况,检查人员同时决定将成本结转是否准确作为检查重点。
(二)具体检查情况
1、该公司2009年“销售费用”明细账及2009年9月份91号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反映:该公司2009年9月30日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了公司管理人员个人旅游费用,金额为98057元,该项费用已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少缴企业所得税:98057×25%=24514.25元。
2、该公司2009年“其它应付款”明细账、“开发成本”明细账及2009年8月52号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反映:该公司2008年、2009年在“开发成本”中列支了xxx市新xxx门窗配套有限公司、xx市xxx物资有限公司等单位门窗、钢材等建筑材料,金额为3752610.62元,但取得的发票是由仪征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于2010年4月29日代开的,收款人为“秦卫国”,工程项目名称是“古田红花岗岩瓷砖”,发票号码为“00859381”,金额为3970410.62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该发票对应的明细反映:2008年、2009年在该公司“开发成本”中列支了3752610.62元,2010年列支了178800元,另在2009年外购货物39000元有正式发票,但当时地税未认可), 该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008年该公司相关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在2009年完工,该公司列支的上述开发成本3752610.62元在2009年全部转入水木阳光库存商品成本(2009年库存商品借方合计金额为70634188.30),并结转了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在汇算清缴后从库存商品成本中调出213工程成本466737.42元,调出213工程成本后水木阳光库存商品成本为:70634188.30—466737.42=70167450.88元,其中不予扣除的成本应为:70167450.88÷70634188.30 ×3752610.62=3727814.08元,在汇算清缴后实际转出的主营业务成本为:58230319.41元,经计算已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开发成本为:58230319.41÷70167450.88×3727814.08=3093625.36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93625.36×25%=773406.34元。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第(一)个违法事实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对第一个违法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24514.2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该厂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所偷的税款24514.25元处以0.5倍的罚款,即12257.1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第(二)个违法事实的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80号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第二个违法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773406.3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决定对第二个违法事实处2000元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综上两个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09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24514.25﹢773406.34=797920.59元。
四、案例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1、仔细分析、做好检查预案是提高办案效率的重要基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该案在检查前检查人员经过精心分析和调查,准备了检查预案,掌握了该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两个特点,这为该案的顺利查处打下了基础。
2、及时汇报,领导重视是检查案件的可靠保证。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了大额发票支出及时向领导作了汇报,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了及时有效的决策,为该案的成功查处提供了可靠保证。
3、逐票分析,仔细推敲是做好发票检查的关键。房地产企业供应商众多,其中有不少的供应商经营行为都不规范,在向房地产企业供应商品时都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本案中检查人员在对该户进行检查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发票进行了逐票分析,取得了较好的检查效果。
(二)工作建议
1、加大对发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从近年来发票整治情况看,制售假发票之所以泛滥猖獗,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广大消费者发票辨别能力低、对税务机关代开和领购发票的工作环节不了解以及部分用票人存有侥幸的偷税心理等。针对问题症结,我们一方面要向社会、尤其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发票辨别方法和验证渠道,提高社会大众及用票、报账单位的发票辨别能力,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激发大家验证发票的积极性,建立群防群治的社会监控网络体系,逐步打击压缩制售假发票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要向社会广泛宣传税务机关领购、代开发票的工作环节、地点和联系电话,让用票人较易识别贩卖假发票的行为。及时公开曝光一些打击制售假发票、使用假发票的典型案例和成果,加大社会震慑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高压态势。
2、进一步加强对被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稽查部门应将发票检查作为税务检查的必查步骤和必查项目,将被查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与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检查、专案检查工作一同布置、一同组织、一同进行、做到“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3、加强对发票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发票管理涉及到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需要从行业监管、行业自律、法律惩罚、执法监督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作为主管发票的税务部门,在发票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发挥行业主管、业务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加强部门间协作,逐步建立并完善发票的“预防、监督、打击”体系。一是加强与财政、审计、国资委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明确受票方财务人员的发票审核、比对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高效协作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和社会震慑作用;三是加强与移动、电信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实行制售信息源泉控制。目前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一些货运部联系制售贩卖假发票、假完税证;利用移动通信、互联网、散发名片等媒介兜售假发票;在车站、宾馆、货运场地和繁华地带肆意兜售假发票。但不论其采取哪种渠道,不法分子必然留有联系方式。对此,我们可以从他们提供的联系方式入手,只要违法证据确凿,是电话,就及时限制其通讯业务,是网址,就及时对其进行屏蔽,发现一个,限制一个,打击一个。一方面可以让不法分子无法正常开展业务,压缩其市场空间,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不法分子的制售成本。四是大力开展发票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4、转变思路,将发票整治的重心从打“假”转向治“市”。从多年来发票整治的情况来看,制售假发票的违法案件多系家族式专业化团伙所为,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行动隐蔽,流动性强,而且对公安、税务部门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发票活动已经有了一定的应对措施和反侦查能力,所以尽管近几年我们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打击活动,但成效不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们只重视打“假”,却没有从根本上治“市”。制售假发票的违法活动之所以猖獗,关键还存有社会需求,存在“买方市场”。对于制售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我们不容易挖掘,不可能彻底铲除,但对纳税人这一“买方市场”,只要我们加强管理,还是比较容易治理,逐步规范。因此,从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角度考虑,只要我们加大对使用假发票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买方市场”逐渐萎缩消失,那么制售假发票的行为就可以从根本上得到有效整治。一是征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和纳税人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要及时进行查处,并不能作为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凭证;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或财务凭证入账;对故意取得假发票入账的行为,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罚。二是稽查部门要将发票检查作为纳税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予以落实,不能只查账目不查发票。在稽查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商业销售、房地产与建筑安装业等假发票入账数量较多,金额较大,这为假发票的制售提供了一个比较大的需求市场,因此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把发票入账关,加大发票入账合法性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堵截假发票列支的后路。三是通过采取发票终端控制的办法,要求受票方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要严格把关,注意查询辨伪,加强比对工作,凡是发票没核实前一律不予报销。四是与财政、地税局联合对全区各市县报账单位近年来接受的代开发票开展专项检查,一方面加大打击的力度、广度和深度,从整治发票使用的终端环节来杜绝使用假发票的根源,从严打击“买方市场”。另一方面通过以查促宣,加大打击治理假发票的效果和震慑力,进一步拓宽发票整治的领域,压缩假发票生存的市场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