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cc 2015 32位:商业贿赂案例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3:23:25



工商系统查处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
(2006-4-25)
在4月6日召开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上,省工商局公布了近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商业贿赂十大典型案例。
一、青岛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青岛某医院2003年11月与青岛某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一台,价款120万元。该医院要求供货方赞助6万元现金用于购买相关设备,并于2003年11月19日收到了供货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供的“赞助费”6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收受商业贿赂行为。青岛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兖州某医院收受商业贿赂案
兖州某医院2003年1月至12月,在药品采购中收受医药站、医药经营公司等13家药品经营单位的“折扣让利款”937692.50元,未按《医院会计制度》规定如实冲减药品购入成本,而转入“事业基金其他收入”中,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兖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37692.5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滨州市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滨州市某医院自2003年8月至2004年7月,对介绍病人到该院CT室就诊的所属各医疗单位和乡村医生,按照每位病人30元的标准给予现金奖励,从中获利85818.5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滨州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5818.50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淄博市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淄博市某医院在药品采购中,共购买各供货单位药品24469948.61元(发票金额),实际付款19414023.47元(实际购买价),少付款5055925.14元,少付款项记入当事人财务帐册“其他应付款(后调整为应付帐款)-购药品欠付款”科目,未按《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如实冲减药品购进成本,而用于基建工程和购买医疗器械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淄博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55925.14元、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莱芜市某医院商业贿赂案
莱芜市某医院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在组织开展对外查体业务时,对组织前来查体的单位联系人按照查体实际交款额的2%给予回扣,医院获利390553.05元;另外,该医院在购进医疗器械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赠送的医疗器械及电脑、冰箱等其他实物,价值58500元。该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莱芜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49053.0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某企业医院商业贿赂案
某企业医院自2004年7月份以来,在该医院的病房南侧设立开放式大药房一处。该医院以提供药品展示区位和制作广告牌匾为由,向药品生产厂家和药品供应单位收取所谓的“广告费”、“新药费”36913元;2003年12月,该医院还以“手续费”的名义向中标药品供应单位收取现金4380元。该医院收取的药品“广告费”和“手续费”虽已入账,但作为收入记入其他收入帐,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属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德州市工商局对该院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1293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临沂市某经贸公司商业贿赂案
临沂市某经贸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临沂市各酒店销售“伊力特”系列酒时,根据销售数量和品种给予酒店服务员所谓的“盒标费”,共销售“伊力特”系列酒16915瓶,获利30136.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临沂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136.8元、罚款30136.8元的行政处罚。
八、南京某科技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3年6月,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济南设分支机构,从事摩托罗拉系列手机的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针对终端销售人员开展了多次奖励、促销活动。其方法是:终端销售人员每售出一部手机,保留客户手机的保修卡或服务跟踪卡后交给当事人,经核对确认无误后给予50元的现金奖励。促销活动期间,共销售v868手机571部。当事人利用财物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济南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聊城市某评估中心商业贿赂案
聊城市某评估中心于2004年至2005年间,分别从茌平某估价所、东阿某估价所、临清某估价所介绍的估价业务中,以“业务协作费”的名义,按50%的比例支付给上述三个估价所,以争取交易机会,获利92484.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聊城市工商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484.7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聊城某书店商业贿赂案
聊城某书店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向教育主管部门以给付“手续费”的名义,获得向各中学销售初中教学辅导材料的资格,销售额950721元,其中向教育主管部门支付“手续费”60000元,净利79896.79元。该书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聊城市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书店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9896.79元、罚款20103.21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