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车险业务:学校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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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教育

文章来源:原创 加入时间:2008-12-29 1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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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教育目录

专题讲义

 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案例研讨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谁之过?

 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学校安全案例  

扩展资料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吴中路小学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郑增仪与班主任骨干班学员的交流

 基础司郑增仪副司长与两位嘉宾做客中国网

 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切实做好中小学公共卫生安全工作

专题讲义

班级活动的安全保障与事故预防

一、 班级活动安全的重要性

(一)学校公共安全是关系教育事业稳定和发展

学校公共安全以实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为基本目标,是实现国家“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全社会“以人为本”的根本体现,也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学校对学生生命安全的保障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重视和加强学校公共安全工作,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的角度,还是针对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是事关重大的问题。

(二)学校公共安全事故现实问题严重令人担忧

据联合国专家统计分析,每年全球死于意外事故约 200万人,其中青少年儿童接近 100万人;我国每年死于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 18岁前)约 8万人,其十万人事故死亡率约 23人,是职业意外死亡率的 4-5倍,我国每年死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少年儿童高达数千人。面对每一次残酷的事故,面对每一个鲜活的生命在瞬间逝去,我们每一个管理者和教师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国家领导和教育部高度重视学校公共安全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我们要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把强化学校公共安全责任摆到最重要的位置。 2006年,教育部令第 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2007年 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中小学校公共安全提到了更高的重视程度。

(四)学校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提高教师的安全素质

为了实现公共安全教育功能和目标,首先要抓好对校长、教师和班主任的公共安全教育培训,再通过教师们去实现对学生们安全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

(五)保证学校公共安全班级活动安全是基础

教师、学生、班级、活动四个方面,是学校公共安全保障的四大要素:教师是安全之魂,学生是安全之本,班级是安全之实,活动是事故之源。

二、学校安全事故特点分析

(一)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分析

1. 学校典型重大事故分析

2005年11月14日清晨,沁源县第二中学初三 121班的学生在学校附近的公路上跑步晨练,返校途中一辆大卡车突然飞驰而来,顷刻间惨祸发生,一名优秀的教师和 20名花季少年命丧黄泉;

2005年10月25日 晚上 8点,四川省巴中市某镇中心小学晚自习下课,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酿成踩踏事故,导致 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

2004年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某高级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在返回途中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4人受伤;

1994年4月5日,浙江省某县一小学四年级学生春游船翻沉,造成54名师生落水,37名小学生死亡。

2004年8月4日,北大第一医院幼儿园一门卫精神病发作,持刀砍伤15名孩子和 3名教师,其中一名幼儿被砍死。

2. 学校典型重大事故类型

按形式分类:

校园火灾事故    楼道踩踏事故

山火事故      危房坍塌事故

校车交通事故    人为砍杀事件

春游交通及翻船事故 触电事故

食物中毒事件    游泳溺水事故

按性质分类:

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过失责任事故、故意责任事故;人为事故、非人为事故;

按根源分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治安案件、卫生事件等;

3. 学生意外死伤的主要类型

致伤的主要类型:

车祸、火灾、溺水、窒息、中毒、烧(烫)伤、跌伤、撞伤和击伤、动物咬伤、异物卡入喉鼻、针刺、踩到铁钉、割伤、其他伤害等;

致死的主要类型:

车祸、淹溺、跌倒和高处坠落、噎塞、火灾、触电、物击、窒息、危房倒塌、自杀、他杀等。

(二)学校安全事故规律特点分析

1. 主要事故类型是交通事故、淹溺、跌倒和坠落;男生较女生事故比例高;中小学生年龄与事故成反比。

2. 农村是校园事故多发区。 2006年农村分别是城市的:事故起数 2.9倍;死亡数 3.9倍;伤人数 4.2倍。

3. 低年级学生更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比例是:4.5∶3.6∶1;死亡比例是:6.6∶4.8∶1;受伤比例是7.4∶4.7∶1。

4. 校园伤害事故增多:发生次数占全年25%。

5. 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发生次数占全年36%。

6. 白天发生比例较高:发生次数占全年36%。

7. 我国学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领域:各类活动过程中的交通事故;危房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学校春游等于野外活动的意外事故;学校群体中毒事故;劳动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

8. 事故多发地点分析:2006年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公路和学校周边;学校占39%;江河水库和公路占24%;上下学路上占32%;家里占5%。

(三)学校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

我国中小发生的安全事故 2006年的主要原因特点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主要比例分布是:

学生安全意识差占45%,学校管理占18%,社会交通、治安原因占27%;自然灾害等占10%

三、学校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一)学校公共安全基本规律和理论

1. 事故系统构成要素

称作“四 M”要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管理欠缺。

2. 安全系统构成要素

保障学校班组安全活动的基本要素是:人的安全素质,器械的安全状态,活动环境条件良好,活动程序有规范并得到执行。

3. 学校安全事故的致因规律

人-物轨迹交叉模型

事故连锁模型

 触电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毒气中毒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爆炸事故→火灾、坍塌

 火灾事故→坍塌

 落水淹溺事故→二次或多次伤亡

4. 学生事故心理分析

事故心理结构的测评

       A(十个事故心理要素 )

事故心理指数=—————————————

       S(二个安全心理要素)

A:侥幸+麻痹+偷懒+呈能+莽撞+心急+烦燥+ 粗心+自满+好奇

S:安全责任心+自律遵规的态度及精神

(二)学校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1. 三E对策体系

 教育对策 Education-提高人的素质;

 管理对策 Enforcement-提高社会的协调能力;

 工程技术对策 Engineering-提高物态的安全性。

2. 三 P对策体系

 先其未然 Prevention-事前预防

 发而止之 Pacification-事中应急

 行而责之 Preception-事后惩戒

3. 学生意外事故防范综合对策措施

(1) 社会、家庭应该有如下认识:

预防胜于治疗;对于成年人是安全的,对学生未必安全;提高随时、随地防范不测事件的意识;

(2)学生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建议 :

学校制定班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如:班级体育活动、竞赛活动、校外活动等安全制度;运动、娱乐设施、器材安全管理制度;校外、野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班级高危活动(如燃烟花爆竹、危险动物、吸毒、山火、游泳、登山等)禁止规定等。

(3)学生意外事故的防范对策建议 :

创造良好校园周边安全条件,如:建筑工地应建围墙和安全栏,严禁学生入内玩耍;在马路危险处应设立醒目的警告牌和护栏;在学校附近应增设安全标志,以引起司机的注意;市政建设和电力部门应及时更换校园周边残旧的电线、电缆。

四、班级活动事故预防措施

(一)班主任的安全职责

1. 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学生安全、班级教育教学等设施设备负责。

2. 及时传达有关安全文件精神,提出班级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3. 经常督促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及时了解班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 应对本班学生进行校园公共安全教育,做到经常、及时、有针对性。

5. 应对学生进行校外各类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校外各种场合下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6. 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并提醒学生注意。

7. 应每日按时做好学生点名工作,了解学生出席情况。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在第一时间通知其监护人。

8. 应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如班队主题会、社会实践、春秋游、卫生劳动等,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9. 对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及时送到卫生室或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

10. 如遇学生缺席或发生校内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

11. 应了解本班学生在各学科中的表现,协调好学科间的作业量,避免学生因作业量过重而造成的伤害。

12. 对本班学生在校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班级活动事故因素辨识

教室活动事故因素辨识:火灾、触电、机械伤害、窗台坠落、楼道踩踏、电梯事故;

宿舍活动事故因素辨识:火灾、坠落、触电、中毒、吸烟、酗酒;

学校周边活动事故因素辨识:交通、食物中毒、暴力事件、性侵犯、工地坍塌;

集体活动事故预防措施:挤压、踩踏、器械伤害、运动伤害、娱乐设施伤害;

校外活动事故辨识:淹溺、山火、毒物、毒蛇、滑坡、泥石流、冻伤等;

(三)班级活动安全管理

新生报到安全管理

日常活动安全管理

集体活动安全管理

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体育活动安全管理

集会、军训安全管理

教室宿舍安全管理

(四)班级活动安全措施方案

班级活动安全措施方案的基本要素是:

1. 结合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按“ 3W1H”模式设计:

When : 什么时间或活动过程易于发生

Where : 什么地点和位置会出现

What : 危险因素是什么

How to :如何防范和控制危险和危害

(五)典型事故规律及预防措施

1. 火灾事故预防原则

决定命运的黄金时间;

火灾原理三要素;

燃气燃爆极限;

火源是防范火灾的最后防线;

窒息中毒是一次灾害;

掌握救命的氧气特性;

2. 交通事故预防原则

十次事故九次快、十次事故九次违章;

影响安全性的“人车路”三要素;

决定命运的车位、车速、车距三要素;

既要有主动安全措施,也要有被动安全措施;

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争取主动紧张的原则;

注重道路环境条件;

时时做到“双保险”。

切实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

一、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目前我国大约有 42万多所中小学校, 9万个教学点,大约有 2亿多中小学生,每一个学生的平安健康,牵动着亿万家庭和家长的心。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高度重视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每发生一次安全事故都马上作出批示,要求我们认真做好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青少年的安全,平安成长,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是高度关注的。我们在去年 6月 29号颁布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八章 63条,其中有四条专门谈到中小学生的安全问题:分别是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

结合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提出的要求, 由教育部组织专家、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人员及十个部委的有关同志,历经近两年的时间讨论、起草和修改,经十部委会签,以十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是第一部中小学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一)学校安全管理方针

从学校的安全管理来讲,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是十六个字,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1. 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是预防,而且积极预防,科学预防,找出中小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规律,事先做好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2. 中小学的安全要依法管理,现在有《义务教育法》,里面关于安全的条例有四条,我们颁布的《办法》也属于法规,所以要依法管理。

3. 中小学安全工作它不仅仅是学校的事,班主任的事,老师的事,是全社会的事,包括公安、交通、文化、工商、卫生等等部门,也包括社区,包括家长,做好这项工作光靠学校是不行的,必须全社会参与。

4. 《办法》里也规定了,各个部门在对中小学安全工作中,应该负什么责任,应该有哪些义务,应该做哪些工作,都有很明确的规定。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作,这是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十六字方针。

 

 

这里边事故性的灾难占到 59%

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 59%;其中,溺水占 31.25%,交通事故占 19.64%,中毒占 2.68%,学生踩踏事故占 1.79%;

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住宅火灾)占 25%;其中斗殴占 10.71%,校园伤害占 14.29%;

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瀑雨、塌坊)占 10.71%。其中 ,房屋倒塌占 0.89%,自然灾害占 9.82%,

其他意外事故占 8.93%。

 

从健康、卫生方面来讲, 2006年发生的学生食物中毒事故比 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发生的各类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故总数的 31%。

28% 是微生物性食物中毒,

24% 是有毒动植物中毒(其中 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而导致),

9% 是化学性食物中毒,

39% 是不明原因食物中毒。

 

从时间段来讲,节假日是事故的多发期。

寒暑假、节日和周末等时期是溺水、交通等事故的集中多发期,全年有 36%的中小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寒暑假和节日 ;

全年有 89%的事故是发生在白天,主要有交通事故、溺水事故、校园伤害事故和学生斗殴等;

有 11%的事故发生在晚上,主要是踩踏事故、山洪、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一氧化碳中毒等事故,

少数是犯罪分子在学生上下学路上或侵入学生宿舍伤害学生。

 

从发生的地点来看,上下学路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是事故的多发地点。

2006 年各类中小学生事故中, 29%发生在江河水库,其中以溺水事故为主;

有 28%发生在学生上下学路上和公路上,其中以交通事故为主;

有 29%发生在学校里,其中以校园伤害和学生斗殴为主;

10 %是自然灾害;

4% 发生在学生家中,包括一氧化碳中毒、火灾等事故。

 

另外一方面,从对 06年事故的分析和这几年对事故总体的一个分析来看,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比较多,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27.68%发生在城市, 72.32%发生在农村。农村中小学的安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都 明显高于城市,分别是城市的 2.9倍、 3.9倍和 4.2倍。

农村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是办学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备,另外,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学校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分析这些事故里边发生学生的年龄,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 43.75%发生在小学, 34.82%发生在初中, 9.82%发生在高中。

2006 年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 4.5:3.6:1,

死亡人数比为 6.6:4.8:1,

受伤人数比为 7.4:4.7:1。

 

从发生的这些事故的原因分析,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学生安全意识淡薄

2006 年全国各地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 10%是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 10.84%;

90% 属其他各类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的学生死亡人数占全年学生死亡总数的 89.16%,其中 :

44% 的事故系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导致发生 ;

19% 的事故系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导致发生 ;

27% 的事故是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导致发生。

[案例]

2004 年 11月 25日晚,在某县第二中学发生一起恶性杀人事件。罪犯闫彦明(男, 21岁,农民),深夜 11: 30潜入该校男生宿舍,撞开一楼 101房间阳台进入房间,再进入一楼楼道,上到三楼,先后撞开 316、 318和 322三间宿舍(每个宿舍住 8人,上下铺),用刀或砍或刺,将下铺 12人当场杀死 6人,杀伤 6人(其中 2人抢救无效死亡)。

(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内容:

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水平。

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事故发生以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二、安全管理重在落实

(一)做好内部安全的保卫工作

1.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2.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3.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案例 1]

2006 年 1月 14日早 6点 35分,某乡村民李国盛闯入该乡中学初二 3班,将汽油瓶点燃投向正在上早自习的学生,导致 20名学生不同程度烧伤, 3名学生因恐慌跳楼致伤, 1名教师路过主动接学生导致受伤。

李国盛因对有关部门处理他与其他人矛盾不满,为发泄私愤,而报复社会。

学校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过早上早自习,班额过大,仅初二 3班就有学生 106人,事发时来不及躲避。

[案例 2]

2006 年 5月 8日一名罪犯闯入某地一民办幼儿园大班教室,用汽油泼向师生,点燃后将教室门拉住,不让师生出教室,造成 3名儿童死亡, 1名教师、 11名儿童烧伤。

(二)注意房屋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进行检查 ;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1.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2.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案例 1]

2006 年 6月 1日晚 23:00左右,某省某乡中心小学 14名学生因土房宿舍楼遭受洪水浸泡倒塌被压,,其中 8人平安、 3人轻伤、 3人重伤。 3位重伤人员虽经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三名死亡人员全部为该校六年级女生 .

[案例 2]

2006 年 7月 29日上午,某省某县第六中学学生考试时校舍顶棚坍塌 7人受伤。

该县六中高一新生为期六天的军训结束后,学校组织了文化考试,一部分学生被安排在临时考场学校大礼堂参加考试。 8: 50分礼堂靠东头第二格开始出现掉灰现象,监考老师立即组织学生离开,最后还是有 7名学生被掉下来的天花板(复合板)砸伤,经医院治疗, 7名学生均已出院。

(三)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1.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2.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案例]

1997 年 5月 23日凌晨 3时左右,某省某乡中学女生宿舍突然起火,并迅速酿成火灾,伤亡 24人,其中死亡 21人。

事故原因:经调查发现,火灾的原因是一女生在蚊账内点蜡烛看书,中途瞌睡,蜡烛燃尽,烧着床上的纸箱,引起大火。

(四) 做好学校住宿生安全管理工作

1.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案例 1]

2006 年 10月 27日 5 时 30分,某地某旗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三名女学生因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三名死亡学生侯娜 (女, 18岁,旗一中高三 12班学生 )、贾晓 (女, 18岁,旗一中高三 12班学生 )、秦小燕 (女, 16岁,旗一中高一 25班学生 )租住在一间南房。据房东讲,凌晨 5时,发现三名学生透信的南房厨房着火,三名女学生已人事不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 2]

2006 年 12月 4日,某县一所农村寄宿制小学,因学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学校锅炉工、炊事员和值班教师三人在室内违规使用发电机,导致 6名小学生( 4女 2男)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

该省在事故发生地立了“安全警示碑”,并将 12月 4日定为安全警示日。

 2.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3. 应与监护人经常沟通,及时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要及时知晓并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其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一方面从班主任的角度来讲,要把学生在校的一些信息,包括他身体、心理发生的一些情况要及时通知家长,另外一方面要跟家长沟通,让家长要主动地把学生的一些情况要告诉学校,告诉班主任,这样避免一些事故发生。

(五)加强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1.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2.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3.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4.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案例 1]

2005 年 3月 7日某县小神童幼儿园校车由于司机违章操作,引发汽车起火,五名幼童当场死亡,另七名幼童抢救无效死亡,共死亡 12名幼童,四名幼童和一名教师被烧伤。

[案例 2]

2006 年 6月 10日(周六)上午 7: 20分,某中心学校初中年级学生晨会后放周末假。 9名学生在回家途中结伴搭乘一辆微型双排货车 ,车行至一拐弯处时,冲出公路外侧,翻下山坡。车上 9名学生, 7名死亡, 2名受伤,司机当场死亡。

[案例 3]

2006 年 11月 21日,一辆拉载 50名学生和 1名搭乘人员的无证车在从某市周家镇东跃村苏家窝棚屯出发,前往周家镇中心小学途中,途经苏家窝棚屯小桥右转时,因超速超载车辆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冲出路基翻下桥,掉入河沟内,造成 8名小学生死亡, 39人受伤(其中重伤 7人)的惨痛事故。

(六)大型活动应该采取措施

1. 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 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 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4.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案例 1]

2007 年 4月 11日,某小学租用旅行社大客车开往南京春游途中,在高速公路上与大货车追尾,造成 4死 6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中 3名死者为小学生。

[案例 2]

2006 年 7月 11日下午,某市 57中教师赴青海考察途中在汽车路经火车道口时突然熄火,发生火车与汽车相撞,造成 12名教师死亡, 16人受伤。

(七)学校应安全组织体育活动

1.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2.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案例 2]

2005 年 11月 14日晨,某中学初中二、三年级 800多名学生,在 17名教师的组织带领下,在马路上出早操跑步,返校途中,一辆大货车撞入学生队伍中,酿成 21名师生死亡、 18名学生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

(八)防止拥挤踩踏事故

1.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无关人员代管。

2.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3.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案例 1]

2005 年 10月 25日晚,某省某中心小学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 8名学生死亡, 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 7人)。

[案例 2]

2006 年 11月 18日晚,某地某中学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 6名学生死亡, 39名学生受伤。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义务教育法》第 16条

 

(九)学校场地不得出租

1.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2.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案例 1]

2005 年 5月 9日早 7时许,某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许悦,在学校门口被一辆从学校驶出的货车挤在校门门柱上,当场死亡。该校为创收,将学校操场夜间出租为停车场,肇事车辆为在学校院内停放的社会车辆。

[案例 2]

2007 年 1月,某学院屏山制药厂厂房租用给某生物科技公司,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石油泄漏爆炸事故,造成 3名工人受伤, 1名路过的教师受伤。其中 2人重伤。

(十)严格审查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资格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1.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被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2.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案例 1]

2004年8月4日某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伤害幼儿事件。犯罪人用菜刀当场杀死一名幼儿,砍伤 15名幼儿和 3名教师。后经查,犯罪人有神经病史。

[案例 2]

2006 年 9月 20日某市一名教师。(有神经病史),将一名女生打伤,后又将该生从本班教室(四楼)后窗摔下,造成学生当场死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义务教育法第 24条

 抓好学校的安全工作 ,重点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工作 ,使广大师生增强安全意识 ,学习安全知识 ,逐步提高自护应急的能力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对学校的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将安全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一)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三)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六)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案例 1]

1996 年 7月 2日下午,北京京通快速路出京方向 6公里处,发生了一起因行人横穿快速路而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出事地点就在过街天桥的桥下。事隔 5年, 2001年 2月 7日晚,在同一个出事地点, 11岁的赵某又钻进了快速路,就在穿越机动车道的一刹那间,被由西向东的小客车撞倒,又被另一辆高速驶来的小客车,从身上压过,一个少年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

[案例 2]

2005 年 4月 3日 15 时 16分,某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左博平(小名小宝),骑着过生日时父母刚刚给买的崭新的自行车,高高兴兴地走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结果被大货车剐倒,当场轧死。

事故原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未满十二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

[案例 3]

2004 年 9月 24日,某县发生一起载人客车在通过漫水桥时,汽车翻入河中,造成 50几人死亡, 若干人失踪,其中有中学生 30多人。

(七)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案例]

2007 年 4月 2日 21 时 10分,某农场学校宿舍发生火灾, 2名小学生死亡(女)。当日该校共有住宿生 69人,刘小阳(女,三年级, 12岁)、刘小月(女,一年级, 9岁)姐妹二人因起火后躲在床板下,错过了救援时机而死亡,其余 67名学生被安全疏散。

(八)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案例 1]

2006 年 6月 7日下午,某省某小学 22名学生( 12名男生、 10名女生)一起到村不远的昌化江玩水。男生在下游游泳,女生在上游涉水到河中心沙洲玩耍。当她们手拉手从沙洲下游另一处涉水回来时,由于河水较深,水流较急, 10名女生在过河时被水冲走,两名获救, 8名不幸溺水死亡。

[案例 2]

2007 年 5月 19日 16 时左右,某市某小学的 7名女生到驴溪河边玩耍, 6名学生下水游泳, 5人不慎游到深水区发生险情,未下水的女生见状立即向路过的山口中学男生杨彬求救,杨彬下水救人时也不慎溺水。这起事故共造成 6人遇难。

(九)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案例 1]

2005 年 6月 10日下午 2时半左右,沙兰镇沙兰河上游山区突降暴雨,瞬间形成洪峰,引发泥石流,最高洪峰水位达 2米左右,淹没了正在上课的沙兰镇中心小学,造成 105名学生遇难。村民死亡 12人。

[案例 2]

2007 年 5月 23日下午 4时 30分左右,某市某小学校遭遇雷击事故,正在教室上课的该校四年级和六年级学生遭受雷击, 7人死亡, 19人重伤, 20人一般伤。

(十)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及时化解学生间的矛盾 ,防止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 .

 [案例 1]

2006 年 4月 29日某省某镇中七年级四班学生韩烈(男, 14岁)与同班许先伟(男, 15岁),于晚自习下课后,在寝室发生矛盾,许先伟用小刀刺中韩烈胸部,经医院抢救无效韩烈死亡。

[案例 2]

2006 年 6月 15日晚,某中学组织学生看电影,期间,高三学生卢照松与高一学生周万军因口角纠纷撕打,周万军被打后,纠集 4名社会青年,持刀闯入学校进行报复,造成该校朱会文等 3名学生死亡,另有 4人受伤。

近几年学生之间斗殴伤害发生的事故发生得比较多。那么这些事情发生都是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小的矛盾。所以我们说一方面不能让学生把一些刀具带入学校,另外更主要措施,就是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学生之间的一些矛盾,班主任、任课老师要及时了解,及时化解,不要把它酿成一个大祸。我们现在的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建设,关键是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让学生之间能够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这样的话减少矛盾,也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

另外应加强对教职工的安全教育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2.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3.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新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扎扎实实地做好中小学安全工作,把每一所学校建成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的和谐校园。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概况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发生在学校内,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

学校常见传染病主要有两类:

呼吸道传染病:流感、腮腺炎、水痘、麻疹以及肺结核等 ;

肠道传染病:痢疾、伤寒、副伤寒、甲肝等。

在学校的传染病流行事件当中大概有四分之三都是呼吸道传染病,其次是消化道传染病,大概占学校传染病流行事件的五分之一左右。

学校常见的食物中毒大概有三类:

1. 细菌性的食物中毒

主要是指进食含有细菌,或者细菌毒素的食物而引起的食物中毒。

细菌性食物中毒是食物中毒里面最常见的,发病率非常高,病死率比较低,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发生在气候比较炎热的夏秋季节。

2. 化学性的食物中毒

主要是指误食有毒的化学物质(鼠药、农药、亚硝酸盐等),或食入被这些有毒的物质污染的食物而引起的中毒。

这种中毒的发病率和病死率都比较高。

3. 食用有毒的动植物中毒

通常指的是误食里有毒的动植物,或者食用了因加工烹调的方法不当,而没有除掉有毒成份的动植物食物引起的中毒。

比较常见的有四季豆中毒,生豆浆中毒,发芽的马铃薯中毒,河豚鱼中毒,以及有毒的蘑菇中毒等。这一种食物中毒的发病率也比较高,病死率一般因动植物种类而异,有一定的季节性。

目前我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形势严峻,根据卫生部应急办提供的一个资料表明 :

1.2006 年我们全国发生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共有 1944次,占了整个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总数的 70.33%。

2. 食物中毒或者传染病患者的人数总数一共有 111916人,占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总数的 77.60%。

3. 去年的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死亡人数达到 30人,占整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总数的 6.86%。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构成比,农村乡小学和乡中学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共有 1324起,占整个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数的 63.17%。

5.2006 年和 2005年相比,整个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件数上升了 135.92,病例数上升了 106.98,死亡人数下降了 1.05%。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何预防

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当中,传染病的预防和食物中毒的预防是不一样的,我们接下来分别来讨论。

(一)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传播必须同时具备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三个基本条件。这三个基本条件可以说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1. 传染源:指体内有病原体生长、繁殖并且能够将病原体排出体外的人或者动物。

2. 传播途径:病原体离开传染源之后,传染给其他人所经过的途径(病原体从病人到健康人)。

常见的传播途径有 5类,

( 1)接触传播:结膜炎、红眼病等。

( 2)空气或者飞沫传播:非典型性肺炎、流行性感冒、肺结核等。是最常见的一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 3)食物或水传播:霍乱、细菌性的痢疾、甲型肝炎等。

( 4)昆虫或动物媒介传播:疟疾、狂犬病、肠道的传染病等。

( 5)经血液或体液传播:乙型肝炎,艾滋病等。

[ 案例 1]

2002 年 12月至 2003年的 5月,南方某县中学先后有 147名学生患有急性传染性的肝炎。经省疾控中心专家进行调查:该中学急性传染性肝炎爆发流行系以水源传染为主的这个传染性肝炎的传播。该学校的自备水井的水质检测结果显示:该水井被粪便污染,水中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而甲型肝炎病毒绝大多数都隐藏在大便当中。

[ 案例 2]

2003 年南方某县中学,因学校生活饮用水水井遭到污染而发生伤寒疫情,一共有 116名学生由于饮用被污染的水(喝生水习惯)先后感染这个伤寒,出现伤寒的症状。

这两个案例都是经水传播的典型的案例。

[ 案例 3]

2004 年 9月,西部地区某中学由于食堂两名厨师、两名服务员都是伤寒杆菌的健康携带者,导致了 6名学生先后感染伤寒,引起伤寒的爆发流行。

这个例子是经食物传播的一个典型案例。

[ 案例 4]

2006 年 3月,北方某县中学,先后有 28名学生感染了肺结核,造成肺结核的爆发流行。

[ 案例 5]

2006 年 1月,西部某市五所中学先后有 26名学生,感染了流脑,其中两名学生死亡。

这两个案例,就是经空气飞沫传播的一个典型的案例。

 

3. 人群的易感性:人对某一种传染病没有免疫力。

这也是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儿童青少年,他们的免疫功能发育还不完善,身体的抵抗力还非常的弱,卫生习惯也比较差,自我保护的能力也比较差。所以在青少年儿童当中,容易发生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因此给我们儿童少年,开展疫苗接种就是提高儿童的群体免疫水平的一个非常有力的措施。

(二)传染病控制的基本原则

预防传播病流行的关键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1. 管理和控制传染源(根本措施)

在控制传染病方面可以针对我们的传染源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比如说对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的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他们进行隔离治疗,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对病人的家属进行严密的监控和检疫,就是控制非典型肺炎的传染源。

我们国家对养犬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对犬类强制性的打预防针,就是为了防止狂犬病的病毒在犬身上繁殖,从而达到消除和控制狂犬病的传染源。

2. 切断传播途径(关键措施)

即便我们有传染源,我们通过有效的切断它的传播途径,完全可以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通过加强饮食卫生,搞好饮食卫生,可以减少经食物或者水传播的像痢疾、像伤寒这一类疾病的发生。经常的开窗、通风、避免和病人近距离的这种接触,可以有效地预防,经空气传播的这种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

3. 保护易感人群(重要措施)

即使有传染源存在,有适宜的传播途径,只要我们每一个人有特异性的免疫力,也不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注射疫苗是保护易感人群的最好的方法。

例如,我们健康人注射乙肝的疫苗后,身体里面就可以有抵抗乙肝侵袭的这种免疫能力,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的这种感染和传播。

(三)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基本要求

1.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

我们强调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要切实将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列入到学校的工作计划中,进行工作部署,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2. 要配备学校卫生人员,学校要有专(兼)职的人员负责学校的卫生工作

对于规模较大的学校(包括寄宿生的学校),要求必须具备专职的校医,对于规模较小的学校要求要配备兼职的卫生老师。

3. 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源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下发了一个 7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学生的健康体检制度,使青少年学生每年都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而且明确规定要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健康体检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个学校应该按照中央的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传染源。另外也要建立教师的健康体检制度。

4. 建立健全疫苗接种与接种证查验制度

适龄儿童一定要按时到当地的疾病控制机构进行疫苗接种,学校对于入学的新生,一定要查验他们是不是接种了疫苗,要查验他们预防和接种证。

5. 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这也是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和流行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疾病高发季节,我们学校应该建立巡检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以便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各方面的资源,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扩散。

6. 加强学校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学校的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等形式对学生讲解卫生防病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卫生防病意识的自我保护能力。在季节性的传染病高发来临之前,集中地开展相应的卫生防病宣传教育活动。

7. 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清洁制度

要保持校园环境,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学习生活场所的清洁卫生,清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另外要加强对学校生活用水,特别是学校的自备水井的管理。

(四)中小学生常见传染病

1. 呼吸道传染病:流感、肺结核、风疹等

呼吸道传染病它共同的症状主要它常常是伴有发热,因为是呼吸道这个传染病,它就经常有咳嗽的症状,另外还伴有一些皮疹等等,

2. 消化道传染病:痢疾、伤寒、副伤寒等

共同症状从发病来讲都在大多数都在夏秋季,从症状来讲,往往有食欲下降、恶心、呕吐,或者是有腹泻的症状。

3. 虫媒或动物性的传播疾病:乙型脑炎、疟疾等

共同的特征是一般的有季节性。比如乙型脑炎,应该在 7至 9月份这个季节比较多,疟疾是天气比较热的时候发生。

案例研讨

以案说法 校园伤害,谁之过?

【案例 1】

违规施工,毛竹散落扎死学生,责任谁负?

一天中午时分,某中学操场上,预备班学生李某等五位同学正高兴地玩游戏,只听“哗”的一声巨响,在学校围墙外正施工的高空吊车上散落下十几根毛竹,其中一根正击中李某的头部,李当即不省人事。其他同学立即跑去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及闻讯的校领导立刻赶到现场,叫了一部出租车,将满头是血的李某送往附近一家医院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李某不治身亡。

【评析】  

本案的责任应当由学校和学生之外的第三人承担,即校外施工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危险源来自校园外部的建筑施工现场。学生在自由活动时间玩耍,没有做什么惹事生非的事,学生受伤纯粹是祸从天降。所以学生是无辜的受害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并且得知学生受伤后,学校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善后处理及时,所以学校无任何过错。致害人施工单位与学校操场仅一墙之隔,按照学校与建筑施工单位协商的规定,施工单位在中午(学生课间休息活动期间)不得施工。但工地某工人擅自操作,又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毛竹散落,砸死学生,施工人员违规操作施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房建工地管理制度不严,工地发现某工人违规操作没有及时制止,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 2】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责任谁承担?

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 0.06,右眼视力为 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 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 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 90%的责任,学校承担 10%的责任。

【评析】

本案中,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例 3】

带蛇进教室,把同学吓成精神病,责任在谁?

李某(女, 15岁)与张某(男, 17岁)均为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某日晚自习前,张某将一条蛇带到学校玩耍。张某出于恶作剧,将蛇放在李某的手臂上,李某当场就吓得尖叫着跑出教室,被课桌绊倒。同学将其扶起,李某大哭着跑出了教室。老师点名时发现李某不在,便向同学询问,得知李某被蛇吓后跑出教室一直未归,即刻通知其父母一起寻找。次日凌晨,才找到无目标游走的李某。后经某医科大学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李某患了心因性精神障碍,其发病与被惊吓直接相关。为此,李某用去医药鉴定费用 6000元左右,李某监护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和学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学生张某违反学校规定,将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带进教室并以恶作剧方式吓着学生李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对造成李某精神疾病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问题是,学校在这一事件中有没有责任呢?

法院审理此案时,在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上,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原告李某与被告之一的张某系已满 10周岁不满 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相对较弱,需要自始自终处于被监护状态。李某是在特定场所(学校)和特定时间(上晚自习之前)被张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的; 2.未成年学生一旦踏入学校大门,监护职责即由法定监护人全部自动地转移给了学校,学校即成为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对原被告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而学校却未尽其职,造成被告张恶作剧用蛇将李某吓成心因性精神障碍,故学校应承担全部监护责任即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1.《民法通则》第 16条规定,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没有学校,因此学校也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意见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中小学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赔偿。该条款尽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作规定,但根据该条款对学校需尽较多照管义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承担责任以有过错为前提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对学校照管义务相对较少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也应当以学校有无过错为必要条件。本案中学校对原告李某受惊吓所致心因性精神障碍并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学生张某带蛇进学校,学校并不知道,也无法察觉(不可能对每一位进校的学生都查验,如果这样做又有侵害学生隐私权之嫌了),也就无法制止。事发时值晚自习之前,老师不在教室不属于脱离岗位的渎职情形。晚自习时教师点名发现受伤学生不在教室,当即过问并马上联系家长一起寻找。因此,学校在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善后处理上均无过错。

【案例 4】

在操场看铅球赛被砸伤,学校该不该赔偿?

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球,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于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管理的职责,学校在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人身安全事故发生。当俞某随裁判老师进入运动区时,在场老师无人加以劝止,进入后又未及时将其劝退,从而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对此,学校应承担没有进行有效管理和采取防范措施的过错责任。李某在学校组织下参加运动会,参加投掷铅球比赛时未满 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作为未成年铅球运动员,在裁判员未加制止的情况下投掷铅球,无法预料到投掷行为带来的后果,应由小学承担疏于组织管理的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小学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在受伤后,精神上遭受一定的伤害,可酌情由被告小学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对小学提出的原告俞某和被告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1 .本案原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好奇或是看热闹而随老师进人铅球运动区,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而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时,本身就负有防止他人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责任。鉴于本案原告进入运动区域老师未加阻止,亦未及时将其劝退,故该项目主持老师有一定过错。对于原告的行为,学校负有过错责任。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但本案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学校运动会期间不可能到现场进行监护,而且原告参加运动会受伤是由于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而造成。因此,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 .被告李某在参加铅球比赛时,未满 13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所参加的运动会是由小学组织举办的,他在投掷铅球的指定区域内投掷铅球时,在场的该项目的裁判老师既未将场内的非运动员劝离至安全区,又未对铅球这一运动器械作必要的控制,更未制止李某在赛区有闲人的情况下投掷铅球。因为裁判员是学校的老师,又是在学校的授权下负责该项目的裁判和安全工作的,所以李投掷铅球致伤他人的责任应由小学负担。

3 .学校应承担民事责任,作适当赔偿。基于学校这个主体具有公益性、非营利、资金有限等特殊性考虑,适当是指与其履行能力相适当。从主体上说,学校一经批准设立,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并履行应尽的民事义务。从法律责任上讲,我国规定了实际赔偿原则。所以这里的适当应该是指与过错责任相适当,小学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的大小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该小学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而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课间休息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原告:某某某,男, 7岁,莲湖区某小学一年级学生。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某小学。

原告某某某家长诉称, 2003年 12月 24日上学期间,原告在无人管理的情况下,在学校操场的体育器械上玩耍不慎摔下,造成原告左大腿骨三分之一处骨折,后原告母亲将其送往红会医院治疗,住院 17天, 2004年 4月 26日再次住院 18天,出院后一直由母亲照顾,其母为此停止工作。因这次伤害事故在校园内发生,学校未能履行对学生的管理保护义务,对此有过错,且未对低龄学生建立相应的管理保护制度,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7582元,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费 5000元,赔偿护理费 4500元及营养费 1000元。

被告莲湖区某小学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受伤是在下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滑梯底层支架上攀爬,由于自己不慎摔下,并非在教师指导的教学活动中受伤,另外校方也及时将原告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且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学生日常活动中,始终把学生安全放在首位,不仅制定了学生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设有学校安全机构和学生安全监督岗,教室有安全公约,活动器具有警示标志,体育器械无安全隐患,总之在此次伤害事件中学校无过错,工作无失误,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另原告通过被告在保险公司已获赔大部分医疗费,原告实际支出不足千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某于 2003年 12月 24日下午第一节课后,课间休息时间,其在学校操场上的滑滑梯上玩耍,当时骑跨在滑梯支架的最底层不慎摔下,当时无法行动,该校老师随将其送往某医院门诊部治疗,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初诊为左股骨中上三分之一处骨折,建议转红会医院处理。后原告母亲赶到,并随同老师将其送往红会医院住院治疗,先后两次住院,合计医疗费 11231元,保险公司先后赔付 9925元。此后双方对此次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

【分析】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祖父母等家长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学校与未成年人之间为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在未成年人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课后自由活动时间内,在有警示标志而无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械上以不合规范的方式进行玩耍而不慎摔落致伤,对此后果学校不能预见和避免,且被告方在日常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设有安全机构和监督岗以防意外发生,故原告的损害后果与学校的管理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原告方亦无有利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伤害事件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被告方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某要求被告西安莲湖区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费 733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提示】

1.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确保第一时间启动紧急安全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做到发生重大事故一小时内、轻微事故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学校有无责任。

3. 学校应与家长就事故的处理进行协商,并将结果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校外人员校内撞伤学生责任谁负

2006 年 12月 10日,一名校外人员因事到学校找人,经门卫许可后,徒步进入校园。此人到校喝酒后,借朋友的摩托车无证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将下晚自习的一名学生撞成重伤。学校将学生送往医院积极救治,并与交通管理部门一道督促肇事者积极配合治疗。其间,学校对受害学生和家长在各方面给予了应有的关心。从目前情况看,总体疗效较好,但可能留下轻度听力障碍。家长认为,该子是在校园里被撞的,责任应由学校负,因此在学生治疗期间,家长任何事情只找学校,而对肇事者的责任却避而不谈。在这起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是否需要维权?若存在维权问题,学校该如何维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人身伤害事故,对其责任认定,需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其一,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针对本案,确定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确定学校在此事故中,是否具有过错,而答案是显然的:第一,该肇事者是经过学校门卫管理人员许可徒步进入学校,不属于私自闯入学校,那么,对于外单位人员进入本校管理范围,学校应该负有管理责任;第二,该肇事者是在学校内喝的酒,显然与其共饮者应是学校的教职工,此时,是学生晚自习时间,对教职工的管理是有相应管理制度的,教职工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责任应由学校先行承担;第三,该肇事者所骑摩托车应属学校教职工所有,因为该人是徒步进入学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以及在校园内骑行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管理制度的,学校管理人员没有及时制止。因此,对该肇事者在校园内撞伤学生事故,学校是有过错的。

其二,肇事者在校园内骑行摩托车是否具有过错。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在造成人身伤害时,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其三,学校员工是否具有过错责任。学校员工的过错责任承担,主要分析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该员工存在过错,学校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员工进行追偿。

其四,建议学校在目前情况下的处理办法。首先,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报告;其次,积极配合对学生的治疗,同时与学生家长进行协商该事故的处理办法;第三,建议家长向法院针对肇事者和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家长因为经济问题不能垫付诉讼费,学校可代为垫付,在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确定诉讼费的承担;第四,如果家长故意不起诉,且行为影响了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学校可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各方的争议。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学生淹死河中,谁的错?

【案情】

1998 年 6月 12日下午,江山市第六小学根据市教育学会、市教研室下发的关于进行小学大课间活动评优的通知精神,按期组织全校学生进行大课间活动,活动内容是广播操比赛。学校在比赛结束后放学,比平时正常放学时间稍早。五年级男生刘晓( 13岁)与另一同学张良一起回到家里换上凉鞋后,前往附近的大沙河洗澡,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刘晓的法定监护人刘双(刘晓父亲)与刘晓所在学校市第六小学就刘晓善后处理事宜协商不成,便一纸诉状将学校推上了被告席。

刘双认为,刘晓年方 13岁,属于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负有监护职责,校方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提前放学,在天气炎热情况下,特别是在进行广播操比赛后,未加强对学生安全防范教育,刘晓溺水身亡与校方失职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学校又极力推卸责任,校方的失职给学生家庭造成巨大物质损失;校方推脱责任的态度,又使学生家长精神倍加创伤。因此,刘双以刘晓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被害人刘晓死亡补偿费 20000元,殡葬费 4500元,误工补贴 1800元,交通费 3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 60000元;合计 86100元。

【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认为上诉人第六小学根据市教委的安排,于 1998年 6月 21日下午组织全校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活动结束后,于 16:00左右放学。根据《小学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应属于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子刘晓之死无过错。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终审判决: 1、驳回被上诉人刘双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400元,由上诉人市第六小学承担 200元,被上诉人刘双承担 200元。

【审判】

从本案审理过程看,上诉法院认为,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课间活动结束时间比平时放学时间早,属于学校正常调整放学时间,不是提前放学,刘晓溺死发生于放学之后,超出学校管理活动时间范围,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没有联系,学校因此不负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学校比平时放学早,是不是“提前”放学?放学时间早晚与学校对刘晓死亡责任承担有何联系?

本案中,原告用学科课(室内课)的时间来判断学校活动课的时间,所采用的标准不适当。因为活动课的作息时间是相对独立的,是根据活动课的具体内容决定的。活动课的起始时间不能以平时的学科课作息时间来限定,否则,这类活动就无法组织开展。活动课的时间,有的是可预知的,有的则不能明确。用固定不变的学科作息时间作标准来判断相对独立的活动课作息时间是否合理、规范,标准、前提采用的错误,必然造成结果、结论的荒谬。但强调活动课的时间相对独立,并不是说活动课的时间就可随心所欲、不负责任的安排。从事故整个过程看,该学校对这次活动的安排是规范、认真、周到的:

1 、有明确的时间表,并预先告知了各参赛学校;

2 、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在前一天就在班级中进行了布置,并要求着装,请家长帮助把参赛的“铃铛”准备好;

3 、活动原定于 14:20分始, 14:55分结束,由于天气太热,学校从爱护学生健康角度考虑,提出推后比赛,获得评委同意。从 15:20始到 16:00结束,活动结束后, 16:15分左右教师召集各班学生回到各自教室进行总结,布置作业,安排打扫卫生,并交待回家途中注意安全事项后才放学生离校。学校尽到监督和管理职责。

4 、刘晓溺死发生在校外场所并在学校作息时间之外,有证据表明,刘晓是放学之后又回到家换了鞋,才到河里洗澡的。显然刘晓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学校对事件的发生不负有责任;

5 、事故发生之后,学校配合家长积极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并垫付刘晓殡葬所有费用,尽到了职责。从事故发生的前前后后看,学校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无任何过错。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中小学生大都是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不全,对事物的认识不成熟,对危险意识性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学校应进一步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定期有针对性的向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通过班校会、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安全常识,包括防水、防火、防雷电等方面知识和交通、饮食等方面的安全常识。安全教育要常讲常新,决不能满足于以前曾做过的教育,要常抓不懈,做到警钟长鸣。同时,也需要家长配合学校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尽可能把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律依据: 《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

案例二

体育课上两同学相撞,眼、脸受伤,谁之过?

【案情】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 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 10级伤残程度。

原告顾称:原告按照被告学校体育老师的要求上体育锻炼课进行地滚球练习时,与被告杨发生相撞,导致受伤,且伤害程度达 10级伤残,认为是学校安排课程不合理,管理措施不严谨,杨练习动作不准确所导致,故两被告应对他的受伤负责。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监护人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 46066.3元。

【审判】

法院委托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此作鉴定,结论为:伤者顾外伤致左眼眶底骨折、左眼下直肌嵌顿,经手术等治疗,左眼球运动部分障碍,伤后可酌情护理二个月左右、营养三个月左右。顾的法医鉴定费 300元、营养费 1380元、伤残补偿费 1432O元。法院认为:顾受伤事件系学校上课期间发生,其性质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就顾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并无过错。就杨晨而言,亦同此理。学生做地滚球运动时人随球行当属常理,要求学生行进时没有偏差实属不尽情理之苛求。就学校而言,按教学大纲实施教学并无过错,且顾受伤事件发生于瞬间,要求老师采取措施保证避免亦不切实际。因此,本案顾受伤事件应属意外事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一、学校给付顾人民币 16576元。二、杨给付顾人民币 5712元。案件受理费 3706元、鉴定费 700元,合计人民币 44O6元,由顾负担人民币 880元,学校负担人民币 2206元,杨负担人民币 132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也就是:学校的责任问题和事故的性质问题。

1 .学校的责任问题

学校与在校学生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是处理本案的一个重要问题,由此可以确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伤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虽没有关于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书面协议,但从学校接受的对象多是未成年人、身心尚不完全成熟来看,从社会一般观念考察,学校也应尽到一般善良人应注意的义务,不能以其没有事先约定而免除过错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的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学校对学生应尽到保护、照顾、管理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只能是父母等亲属,学校不在其列。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学校不具有法定的监护人身份,不能成为法定的甚至是“推定的”监护人。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生活的期间,也不意味着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照顾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二是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三是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很显然,在通常情况下,学校不可能承担起所有的监护职责,监护权也不可能全部自动地转移给学校。学校承担的职责是独立的责任。”委托监护应有协议存在,家长送子女进校接受教育并不构成委托监护协议。因此,学校对学生不能承担监护的责任。

2 .事故的性质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从本案来看,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所受伤害是在上体育锻炼课期间,按照老师的布置进行运动练习过程中,与第二被告发生相撞事故导致。就原告而言,学生按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锻炼,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反过来,就第二被告而言也是同理。因为他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因此在体育运动过程中,要求他们完全预知授课内容有无危险,并根据老师要求进行而没有偏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不能保证其每次运动都不发生事故,我们又怎能苛求学生呢?那么,老师有无过错呢?应该讲也是没有的。因为该老师的授课,是按照教育局审核批准的教学大纲进行的,并无偏差或越轨之举;与此同时,整个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因此,要求老师及时采取措施保证避免等也是不切实际的要求。所以此事故的发生属意外事件,三方均没有过错。判断学校有无过错时,我们要避免不从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而是认为学生只要在学校发生了事故,学校就应承担过错责任。这种认识与实践,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悖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是意外事件,当事人都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不但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必要的。法院最终也是按照公平原则,判决由当事人酌情分担原告的损失,并且判决的用词是“给付”而不是“赔偿。

法律依据: 《办法》第十条第五款

学校安全案例

[案例 1]

北京市曾经有一个小学,学校对安全教育抓得很紧,学生平时也进行过这样的逃生演练,恰好有一天这个学校的教学楼旁边煤气管道泄漏,一遇明火的话就很危险,或者爆炸,或者大火。校长很镇静,广播通知所有的班级;“我们现在马上进行一次安全逃生演练,请各班按照原来我们演习的步骤,路线,和方法带领学生迅速撤离教学楼”。

他没有把实情告诉这些老师和学生,他怕引起恐慌。老师和学生以为也是突然搞一次逃生演练,所以就按照同时的训练和安排,都领着班里同学很迅速静悄悄地撤离了教学楼。到了安全地带校长才跟他们说,确实出事了,这时候大家松了一口气,悬着的心也放下来了。

[评析]

我们后来谈起这件事,如果当时校长把实情告诉这些老师和学生,恐怕有人就要慌了,一慌恐怕不会因为火灾或爆炸引起这个学生的伤亡,可能拥挤踩踏就够呛。所以我们在突发事件的时候一定要冷静。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而且一定要演练。就是发生火灾了,各个班顺着什么楼道,什么楼梯怎么去疏散,要哈下腰,要条件的话,你要把湿毛巾捂住嘴等等。所以起码一个学期或者一年要进行一次这样的演练,这样才好。

[案例 2]

2007 年 5月 17日晚 20时许,某省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间伤害案。该中学的曹某和朱某在教室上课时,因曹某脚踩到对方,引起争吵,被班主任制止。下课后,双方均纠集在校同乡同学共 20多人到该校教学楼天台,发生争执后引发群殴。嫌疑人曹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伤朱某,朱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近几年学生之间斗殴伤害发生的事故发生得比较多。这些事情发生都是因为一些小的问题,小的矛盾。

一方面不能让学生把一些刀具带入学校。教育部去年和公安部联合发了一个通报,然后各省公安部门配合收缴刀具,从 23个省市的情况来看,共收缴管制刀具 54787把,水果刀和其他刀具 2765把,仿真枪和火药枪 384把,棍棒 2781根,就是学生一些危险的这些刀具包括水果刀最好不要让学生带到学校去,这样防止学生在一时冲动情况下,拔出刀来,这一方面要采取一些措施,

另外更主要措施,就是要及时了解学生一些思想动态,学生之间的一些矛盾,班主任、 任课老师要及时了解,及时化解,不要把它酿成一个大祸。我们现在的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建设,关键是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让学生之间能够互相尊重,互相谅解,这样的话减少矛盾,也减少一些事故的发生。

扩展资料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教育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 一 )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使广大中小学生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意识,具备自救自护的素养和能力。

( 二 )通过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安全责任感,使学生逐步形成安全意识,掌握必要的安全行为的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养成在日常生活和突发安全事件中正确应对的习惯,最大限度地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和减少安全事件对中小学生造成的伤害,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

( 三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坚持专门课程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知识教育与强化管理、培养习惯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国家统一要求与地方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相结合;自救自护与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相结合。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强化,养成习惯。

二、主要内容

( 一 )公共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重点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继续遵照教育部已经规定的相关要求实施。

( 二 )开展公共安全教育必须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做到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对不同学段各个模块的具体教学内容设置,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

1. 小学 1-3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

(1)了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的危险和危害。

(2)了解并遵守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安全常识。

(3) 认识与陌生人交往中应当注意的安全问题,逐步形成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基本公共卫生和饮食卫生常识。

(2) 了解常见的肠道和呼吸道等常见疾病的预防常识,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行为及饮食习惯。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学习道路交通法的相关内容,了解出行时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初步识别各种危险标志;学习家用电器、煤气 (柴火 )、刀具等日常用品的安全使用方法。

(3)初步具备使用电梯、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意识。

(4) 初步学会在事故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求生的简单技能。学会正确使用和拨打 110、 119、 120电话。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学校所在地区和生活环境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危险性。

(2) 学习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简单方法,初步学会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简单技能。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与同学、老师友好相处,不打架;初步形成避免在活动、游戏中造成误伤的意识。

(2) 学习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听从成人安排或者利用现有条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方法。

2. 小学 4-6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认识社会安全类突发事故或事件的危害和范围,不参与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2)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规范。

(3)学会应对可疑陌生人的方法,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4) 了解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的一般方法,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加强卫生和饮食常识学习,形成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的饮食习惯。

(2)了解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危害、传播途径和预防措施。

(3)初步了解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危害,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逐步形成远离烟酒及毒品的健康生活意识。

(4) 初步了解青春期发育基础知识,形成明确的性别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培养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习惯,形成主动避让车辆的意识。

(2)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了解私自到野外游泳、滑冰等活动的危害;学习预防和处理溺水、烫烧伤、动物咬伤、异物进气管等意外伤害的基本常识和方法。

(3)形成对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与区域的防范意识,了解与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

(4)学会有效躲避事故灾害的常用方法和在事故灾害发生时的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5) 使学生初步了解与学生意外伤害有关的基本保险知识,提高学生的保险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初步认识网络资源的积极意义和了解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

(2)初步学会合理使用网络资源,努力增强对各种信息的辨别能力。

(3) 学会控制自己的行为,防止沉迷网络游戏和其他电子游戏。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了解影响家乡生态环境的常见问题,形成保护自然环境和躲避自然灾害的意识。

(2)学会躲避自然灾害引发危险的基本方法。

(3) 掌握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级别含义及相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形成和解同学之间纠纷的意识。

(2) 形成在遇到危及自身安全时及时向教师、家长、警察求助的意识。

3. 初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增强自律意识,自觉不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逐步养成自觉遵守与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习惯。

(2)不参加影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形成社会责任意识。

(3)理解社会安全的重要意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 学会应对敲诈、恐吓、性侵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了解重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生活水污染的知识及基本的预防、急救、处理常识;了解简单的用药安全知识。

(2)了解青春期常见问题的预防与处理;形成维护生殖健康的责任感。

(3)了解艾滋病的基本常识和预防措施,形成自我保护意识。

(4)学习识别毒品的知识和方法,拒绝毒品和烟酒的诱惑。

(5) 了解和分析影响生命与健康的可能因素。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1)增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主动分析出行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寻求解决方法;防止因违章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具备防火、防盗、防触电及防煤气中毒的知识技能。

(3)了解和积极预防在校园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提高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自觉遵守与信息活动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抵制网络上各种不良信息的诱惑,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

(2) 合理利用网络,学会判断和有效拒绝的技能,避免迷恋网络带来的危害。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学会冷静应对自然灾害事件,提高在自然灾害事件中自我保护和求助及逃生的基本技能。

(2) 了解曾经发生在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认识人类活动与自然灾害之间的关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意识。

模块六: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了解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学习应对的方法。

(2)学会克服青春期的烦恼,逐步学会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情绪,抑制自己的冲动行为。

(3) 学会在与人交往中有效保护自己的方法,构筑起坚固的自我心理防线。

4. 高中年级的教育内容重点为:

模块一: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类事故或事件

(1)自觉遵守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行为规范。

(2)了解考试泄密、违规的相关法律常识。养成维护考试纪律和规范的良好行为习惯。

(3)自觉抵制影响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国家意识。

(4)基本理解国际政治、经济、宗教冲突现象,努力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5) 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汲取其他国家文化的精华,抵制不良文化习俗的影响。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1)基本掌握和简单运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的相关技能,进行自救、自护。有报告事件的意识和了解报告的途径和方法。

(2)掌握亚健康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了解应对心理危机的方法和救助渠道,促进个体身心健康发展。

(3)掌握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措施,正确对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4)自觉抵制不良生活习惯和行为,具备洁身自好的意识和良好的卫生公德。

(5)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常识,拒绝毒品诱惑。

(6) 学习健康的异性交往方式,学会用恰当的方法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当遭到性骚扰时,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网络、信息安全事故

(1)树立网络交流中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利用网络习惯,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2) 树立不利用网络发送有害信息或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以及窃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的牢固意识。

模块四: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

(1)基本掌握在自然灾害中自救的各种技能,学习紧急救护他人的基本技能。

(2) 了解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为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做贡献。

模块五:预防和应对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件

(1)自觉抵制校园暴力,维护自己和同学的生命安全。

(2) 树立正确的安全道德观念,在关注自身安全的同时,去关注他人的安全,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

三、实施途径

(一 )学校要在学科教学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渗透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各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与显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一起,与学科教学有机整合,按照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小学阶段主要在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课程中进行。

(二 )对无法在其他学科中渗透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可以利用地方课程的时间,采用多种形式,帮助学生系统掌握公共安全知识和技能。要充分利用班、团、校会、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参观和演练等方式,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

(三 )公共安全教育可以针对单一主题或多个主题来设计教学活动;通过游戏、实际体验、影片欣赏、角色扮演等活动,也可以运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教学,探索寓教于乐、寓教于丰富多彩活动的教学组织形式,增强公共安全教育的效果。公共安全教育的形式在小学以游戏和模拟为主,初中以活动和体验为主;高中以体验和辨析为主。

学校要建设符合公共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生存技能,认识、感悟安全的意义和价值。

(四 )学校要与公安消防、交通、治安以及卫生、地震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聘请有关人员担任校外辅导员,根据学生特点系统协调承担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协助学校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组织疏散演习活动。

公共安全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家长强化对孩子的公共安全教育意识,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公共安全教育的科学方法,主动寻求家长和社会对公共安全教育的支持和帮助。

四、保障机制

(一 )学校要保证公共安全教育的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学段的课程方案和本指导纲要的要求,采用课程渗透和利用地方课程时间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完成本纲要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并要安排必要的时间,开展自救自护和逃生实践演练活动。

(二 )各地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积极开发公共安全教育的软件、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凡进入中小学校的自助读本或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定后方可使用;公共安全教育自助读本或者相关教育材料的购买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解决,不得向学生收费增加学生负担。大力提倡学校使用公用图书经费统一购买,供学生循环借阅;重视和加强公共安全教育信息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

(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把公共安全教育列入全体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和教师校本培训计划,分层次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水平。

(四 )各地要加强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公共安全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保证经费,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研究成果。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校本研究。

(五 )要重视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公共安全教育评价标准,并将其列入学校督导和校长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以及学校对公共安全教育活动的安排、必要的资源配置、实施情况以及实际效果。学校要把教师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以下统称学校 )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 (保健 )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 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 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 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 1月 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 )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 )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 )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6年 9月 1日起施行。

 

 

 

 

 

 

 

 

 

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

安全事故已经成为 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

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 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 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

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80%的意外伤害将可以避免。

小明是某省重点中学的优秀生,在一次放学的路上,被迎面而来的大卡车带出十余米,一个十来岁的孩子就这样离开了人间。近年来,中小学校发生像小明这类的交通事故不断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一大杀手,而由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危房倒塌、溺水、网络犯罪等意外伤害带给校园和青少年学生的惨剧则实在太多:

2003年,辽宁省海城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致使近 3000名学生集体中毒;

2003年,北大、清华校园餐厅发生令人震惊的爆炸案;

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

在某省一学校的晨会上,上千名学生在楼梯争相拥挤,不幸造成 28名孩子被挤死, 59人受伤 ......

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频发

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 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2000年,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 40多人,就是说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2001年至 2002年的全国性大型调查发现,安全事故已经成为 14岁以下少年儿童的第一死因。

在对全国 11个城市 4.3万余名中学生进行的调查显示: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 24.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 1.64%,永久性伤残的占 1.01%。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 20几种之多:包括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这些都时时威胁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 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 51.44%,公共场所占 36.32%,自然环境占 10.44%,家里占 1.8%。这一调查表明,学校竟成为家长们最担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

诸多因素导致意外伤害

近年来,各地中小学生在校园内外受到意外伤害的事件不断发生,媒体曝光率不断增多。这既有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领导对该项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管理不到位、管理水平低、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基础设施差、条件简陋,致使隐患较多。而除了上述原因外,引起安全事故的因素则值得深思。以海城豆奶事件为例:学校甚至教育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吃“回扣”,不惜将非指定单位的豆奶引进让学生饮用,结果导致近 3000名学生集体中毒。在这里利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应该说,学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已不再是一片净土,社会上的许多不良风气在学校也都有所蔓延。

而如网络犯罪、吸食毒品、艾滋病等新型犯罪,也正在逼近青少年。目前,大量青少年逐渐成为吸毒、艾滋病、“黑客”等犯罪的主角,新型犯罪把青少年推到了犯罪的最前沿。

孩子本来就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相对而言他们在学校停留的时间长,如果学校对安全隐患熟视无睹,加上管理工作漏洞多,势必会造成安全问题。如此,又怎能让家长不为孩子的安全担心呢?

意外伤害令素质教育推进难

天津市著名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南楼中学,曾经出过这么一档子事:在一节体育课中,学生被分成两拨,一边是铅球测验课,一边进行排球训练。练习中,排球突然飞向铅球区,一位学生赶过去捡球,不料被掷出的铅球砸中脑部。所幸抢救及时,该学生脱离了危险,且没有留下后遗症。但此事给学校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加之媒体的大肆炒作,如今校方是谈虎色变。

该校副校长赵祝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校园安全是校长们最关心的事,一旦出事就人命关天。因此,我们特别强调安全问题。现在学校有的体育教师砍掉了一些“危险”项目的教学内容,有关部门也是“睁一眼闭一眼”。

北京市通州区后南仓小学校长肖金如坦言,现在校长们大约有一半以上的时间和精力是放在校园安全上,生怕出事,一有时间就到处看,排查事故隐患。肖校长认为,校园安全怎样强调也不过分。结合学校多年的实践,肖校长指出,安全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在孩子小的时候就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使其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

学生安全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也为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据宁波市教育局一位负责人介绍,学校安全事故已成为困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集中精力加快教育改革的突出问题。该局提供的材料显示,近两年该市就分别有 90名和 87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

某省教育厅副厅长在一次会上说,现在一些学校组织郊游等活动需要签保证书,出了事谁签字谁负责,这样一来谁都不敢组织这类活动了。如此,素质教育怎么推进?面对现实这位教育厅副厅长显得忧心忡忡。

不出事就行;出了事也别找校方;谁出事谁负责!现在不少学校在许多学科上都存在“因噎废食”的现象,正所谓“安全第一牢记心,素质教育抛脑后”。

安全教育让孩子远离危害

某农村校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位小学生在桥上遇到了一辆马车,不知避闪的小学生慌乱中只好跳下桥去,结果被湍急的河流卷走。类似这样不该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屡屡在校园发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认为, 80%的意外伤害可以避免。他指出,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青少年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弱,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

多年以来,教育部先后多次发文件、下通知,三令五申要求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可以说对校园安全和安全教育都非常重视。前不久,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学校安全工作会议上指出,学校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为了扫除校园安全隐患,目前,教育部已将安全教育列入 2004年的工作重点,并明确提出: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教育部同时要求,通过教学计划的调整,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各地、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执行方案。

实际上自 1996年起,我国就建立了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度,将每年 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 2001年,我国还发行了电视教育片《与安全同行》;今年,中国教育报刊社等单位联合摄制并发行了我国首部青少年安全教育影片《关爱明天》;不少地方以主题班会、墙报、小广播的形式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这些都对中小学生避免意外伤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4年新学期伊始,青岛市就加强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安全、师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并明确提出:全市中小学要创建“平安校园”,保校园宁静,让孩子平安。

该市全面启动的“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将针对近年来威胁孩子安全的校舍、消防、交通、饮食、传染性疾病以及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等不安全因素,推出一系列措施。一是迅速联合公安、交警、城管、防疫等部门对全市学校进行拉网式安全排查,确保校园及其周边安全。二是告诫、提醒家长对学生、幼儿加强安全教育。三是针对学生和幼儿身心特点,让学生、幼儿通过查找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自我教育。四是进一步完善四项安全制度。即,完善校园安全应急制度、校园安全自检制度、师生外出审批制度和校园安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在立即妥善处置的同时,于第一时间上报,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不良影响。

青岛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杜小悌告诉记者,打造教育系统“平安校园”,确保青少年安全健康,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生活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祥和,保护中小学生安全,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尽管安全教育在不少地方得以开展,但让一些教育界人士感到忧虑的是,目前在大多数中小学校课堂上,校内安全、校外活动安全、卫生防病饮食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防范等教育至今仍是空白。

校园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近些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校园安全成为诸多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代表在议案中提出,长期以来,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

贵州人大代表周德芬在几届人代会上都呼吁制定《校园安全法》。她说,校园安全事故在所难免,因为缺乏法律参照,学校、学生、老师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纠缠不清。为了避免麻烦,有的学校干脆大白天紧闭校门,限制学生出入,必要的课外实践、课外活动也能免则免,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学生的活力。另外,学生走出校门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分担?一系列问题期待法律给予说法。

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从事多年教育法制工作的谭晓玉老师说,学校是育人的场所,需要稳定和良好的秩序,可是目前的校园安全状况却令人担忧,制定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有关人士呼吁,校园安全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明确校园安全主体,建立健全校园各类安全机构;特别要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规范要求,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保证规范落到实处,确保学校及师生安全万无一失。

需要指出的是, 2001年上海出台了我国第一部《上海市学生意外伤害事故赔偿办法》, 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后各省市都相继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些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校园筑起了一道安全屏障。

教育、保险联手保平安

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联合编写的《学生安全教育与保险知识手册》在去年的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这一天送到了全省 3万多中小学生的手中。据介绍,该手册从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两个方面,宣传普及安全、保险知识,采取问答形式,深入浅出,生动活泼,非常适合对中小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增强他们自我防范、自我救护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了实用便捷的保险指南。

原国家副总督学郭福昌介绍说,解决校园意外伤害事故比较好的途径是给学生上意外伤害险,这对于家长和学校都有好处。他指出,中小学生保险体现的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特点,让中小学生投保是规避和转移校园安全风险的最好方法。他认为,买了保险,孩子没事保个平安;如果孩子出了事,可以获得一部分赔偿。从这个角度讲,还是非常有益的。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研究员孙云晓强调,保险业可以完善对学生意外伤害的保险制度,提供更周全的,更有效的服务。他认为,中国的保险业还很不完善,但通过保险来达到有效的社会保障是国际惯例,也是人类的明智之举,我们似乎别无选择。

据了解,重庆九成以上的家长主动购买学生团体保险。以该市南岸区为例,某年南岸区在校学生发生疾病、意外伤害、意外死亡等事件 1879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付金额达 112万多元。

2001年上海市教委为全市 3000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该险将为每个学生提供每年累计最高 20万人民币的校方责任赔偿,若学校发生重大集体事故,每个学校每次最高理赔累计可达到 350万元。

链接:美国学校安全教育及启示

学校安全问题是世界性的教育难题链接,已经成为世界教育研究的重要课题。美国为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制定了积极的防范措施。

1.把学校安全作为学区的一项任务

美国政府认为学校暴力与教育任务是不相容的,保证学校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美国制定的防范措施来看,保证学校安全不仅仅是学校自己的事情,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社区组织、社会媒体、学生家长等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这一提议得到了学校董事会和法院的支持,他们认为,如果学区的任务不包括学校安全,那么学校的工作也就难以保证学区的安全。

2.不同的学校要制定不同的安全计划

学校安全计划要依据学校教育对象的年龄特征、学校所在地点等主客观条件来制定。学校管理工作可以概括地分为计划、实行、检查、总结四个阶段。学校应将制定安全计划作为学校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此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实施安全计划,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对教职工工作状况的检查、监督,对学校工作督导评估以及此后的总结反馈等,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日程。

3.与其他社会力量形成协议

美国认为校董会和学校行政人员不可能独自维护学校安全,因此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协助。保证学校安全不能等事故发生之后再来检讨事故发生的原因,而应该采取积极的行为防患于未然。积极的行为有多种表现方式,无论哪一种方式都应反映教育者的主动性。

4.制定危急情况管理政策,进行学校安全训练

美国要求每一所学校和学区都要有一个可操作的危急情况管理计划,包括管理人员、学生、家长,协调法律实施部门、社区危急情况服务部门和媒介部门等。但仅靠计划和书面协议是不够的,还要体现在长时间训练之中,使学生和教师知道怎么做,同时学校设施的建设也要对此有充分的考虑。

5.在学校中公布危险性的境况和人员

学校公务人员要注意学校和学校附近的危险性人员,同时要注意具有危险性的学生的转入或在学区内的就学。总之,保证学校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学校没有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便无法论及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

6.保持与学生的接触

美国督导者总结认为,当糟糕的事情要在学校发生时,学生总是说:“我担心这种事情发生”。这表明,如果你知道了学生担心的事,就可能防止悲剧的发生。因此,美国要求教育者在学校中进行走访,与学生交谈,观察学生的生活,了解他们的忧虑,并要鼓励家长和教师去做这些事情。 (摘编自《现代中小学教育》 )

上海市实验学校西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一、学生如在体育课、实验课等课上发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参照以下步骤:

(一)任课教师须视具体情况,立即把受伤学生送到医务室或请医务室老师到现场检查和处理;

(二)如情况严重, 任课老师和医务室老师必须及时向学生处和值日校长汇报,并马上通知班主任,三人—起把学生送进医院急诊(用车可先联系校车,也可拨打 120 或叫出租车)。该课由同教研组老师暂代或改为自修。班主任在第一时间通知受伤学生的家长。若班主任不在或在上课,由年级组长或学生处协调;

(三)受伤学生送进医院后,医务室老师、班主 任和任课老师如无特殊情况,必须等到家长到场并知道检查结果后方能离开:学生处根则具体情况,通知校中层领导或校领导来院探望;

(四)教师在与受伤学生家长交谈时要注意态度和用词,要尽量安抚其情绪,并积极帮助学生进行检查或治疗;

(五) 任课老师回到学校后,须立即把学生意外事故经过及自己的处理措施如实写下来,并请部分目击学生签名后交至学生处;

(六)学生养伤期间,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要及时进行探望或慰问:如伤势非常严重,学校领导出面进行探望或慰问:

(七)班主任可提醒受伤学生家长,治疗费用和住院费用可通过学生处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二、学生如在课间发生伤害事故,所有目击老师均有责任及时通知医务室老师,医务室老师须视具体情况自行处理或通知班主任一起将学生送医院,接下来的步骤可参照有关条目实施。另外,班主任须及时了解学生受伤经过,写成书面报告,并请部分目击者签名后交至学生处。

吴中路小学校内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006 年 4月 30日

一、校内伤害事故的原因

课间学生追逐、打闹;体育活动中不慎碰撞、摔倒;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实验操作不当;极个别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

二、伤害事故的预防办法

1 、加强对学生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强对教师进行师德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 、加强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场地、房屋硬件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4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按年级和部门确定安全责任包干区,年级和部门负责人为安全责任包干区责任人。学校分别与各层面签约,做到岗位到人,确保在校学生人身安全。

三、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 、一旦发生意外学生伤害事故后,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进行救护,需送医院的立即指派人员送专科医院或大医院进行救治。

2 、在救护的过程中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3 、争取在第一时间做好知情人的笔录, ( 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调查时要有监护人在场 ),调查人员应 2名,记录的内容要实事求是,不诱导;记录用钢笔或水笔,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员要有签名。

4 、如属重大伤害事故,及时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及时开展工作。

( 1)学校尽快与受伤学生家长接触,通报情况,安怃好家长。

( 2)学校召开有 关老师、学生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稳定情绪,统一认识。

( 3)小组及时研究处理意见,确定对策,和各方面沟通,每天要有专人记大事记,小组要确定对外发言人。

( 4)学校出面召开协调会,并由教育局综治办、区未保办进行协调。

( 5)在协调过程中学校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各有关方面。

 

四、关于各类事故的报告

1 、属于重大事故(死人,群伤且伤情严重)学校当即报区教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及相应科室。发生较大事故(伤情严重)学校在 24小时内向区教育局相应科室、未保办报告;一般事故在 3天内向相应科室、未保办进行报告备案。

2 、报告分“口头”和“书面”两种。在事情还未了解清楚时先以电话形式口头通报情况,待事情了解清楚后再进行书面报告。

3 、书面报告根据要求写清楚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地址、父母情况、及工作单位。另要简洁地写清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情的起因及目前情况。

4 、学校及时与有关保险公司联系赔偿事宜。

五、处理原则和注意事项

1 、依法调解的原则: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认真接待学生家长,掌握合法、合理、合情、有情操作分寸,做到不信口开河、随心所欲。

2 、一次性解决原则:学生事故的善后处理不解决住房、户口、升学和工作;一件事故一次解决,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如家长不同意调解结果,可提醒家长通过司法途径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规范操作的原理:起草《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学生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给付补偿金:数额小的可支付现金,金额较大的用现金支票支付、不论金额大小,家长均要出具收条。理赔:不论是平保还是人保,均需提供《协议书》复印件,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凭上述材料到区未保办填写《校方责任险赔付意向书》,并由区未保办盖章,学校提供正确帐号。

郑增仪与班主任骨干班学员的交流

提问 1: 郑司长您好,在学校很多安全事故当中,固然有许多责任是归到学校或者是教师,但是在事故发生之后,我们往往会发现很多家长他这个把事态扩大,虽然说教师保护法当中有许多对教师保护性的内容,但是我发现不是很具体。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教育方面有没有出台一些新的政策。

郑增仪: 我们前两年出了一个法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处理办法》。但是这个法规可能跟上位法有些地方有些矛盾,但总的来说,我们现在处理学生校园意外伤害的办法基本上是依照这个。

所以在这种情况,我觉得应该是求助于法律,按照法律办事,凡是出了事,马上请当地的公安部门。因为我们这定了一条规定,凡是事故发生以后,聚众到学校闹事的,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的治安条例进行处理。

另外现在有些学校是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状我觉得也是个办法,要跟家长讲,学生你应该注意哪些安全,家长应该注意哪些安全,这点是要求你负责的,你要尽哪些责任等等

提问 2: 郑司长您好,我是黑龙江省哈尔滨的老师,我有一个亲身经历,我在三年以前教毕业班,就在中考之前的三周,课间的时候两个学生打篮球,然后互相撞,然后孩子就感觉腿疼,我要送他上医院,孩子死活不干,怕耽误中考,我认为也是,我给他家长打电话领回家了,结果当天晚上家长给我打电话就说,孩子腿中间这个骨头粉碎性骨折。我马上到医院去看,情况很严重。

该家长后来领着很多人来找我,我想这毕竟是我教了 4年的孩子,很心疼,所以就说如果有什么问题,我都承担吧,但是没有想到家长就因为这句话要求我赔款,再加上他爸爸也找了律师,他家里误工费什么的都算上,又要了两万七千多块钱。

当时我就想,按照法律规定,第一,他是在课间发生的问题,那么我知道了第一时间通知家长了,第二,我要领着上医院,他死活不干,我就送他回家了。按照要求老师该做的事,基本上做到了,进到医院这个情况,我也及时出现汇报给领导了,而且我也主动承担了责任了,但是是不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们老师这个责任承担得过多了,有没有什么一个法规给我们衡量责任的?

郑增仪: 是,你这个说的很对,因为那个伤害处理办法确实是不太细,比较模糊,另外跟上位法有些地方有冲突,我们也在敦促法规司能不能将来再修订一下这方面。

提问 3: 我来自新疆乌鲁木齐,他们刚才的大事我没经历过,就想谈点小事。刚才说校园伤害,校园发生一些意外事故,这些案例我们都看过。老师们看的时候都特别的震撼,但过一阵子以后,好像这种意识就淡漠了。我想我们都是这样,我们的学生可能也是这样,能不能增设一些科目,加强学生们的消防意识和安全意识。

我们也跟这个旁边的这个最近的派出所建立了共建单位,但是经常会有我们学校的学生就被打劫,而且我觉得这对初中的孩子造成心灵上巨大的伤害。这个不是说好像多么大的事故,跟派出所也联系过,但是最终没有什么结果,就是派出所也定期派人到我们跟前,便衣来蹲点,还是没有解决。

郑增仪: 我们有一个公安部的 8条,教育部的 6条,维持学校周边秩序,比如说在繁华路段的学校上下学的时候出校门门口要见警车,见警灯,见警察,这是规定,所以只能说在新疆,或者乌鲁木齐,那里一些治安和交警没有按规定做,这个问题不大,我们可以敦促公安部,因为现在正在抓这个工作。

李雯(辅导教师): 接着刚才新疆 那个老师讲的我想说三点

一是学生的安全意识,这次也讲到安全教育纲要,我本人也是主要参与这个纲要的起草过程,我们在起草纲要中,在学生安全教育方面,指导思想是要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学生自己得把自己的生命当回事。所以我们教育的出发点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自己要关心自己的安危。

第二就是咱们学生打劫,其实这个也挺严重的,在纲要当中,在小学高年级,还有初中这个学段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一个模块内容,就是关注校园报复。比如说我们可能有段时间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要综合的治理,这个也是我们以后安全教育当中一个重点的内容。

第三就是讲到就是学校和周边的关系。当然有些很多其实相关的一些政策也都触及到了,但是我想在这里很重要的一条,学校要主动。毕竟学生是我们学校的学生,那么学生的教育教学是我们学校的主要责任。如果你需要一些支持的话,比如,需要门口设置红绿灯,可以主动去找交管部门。比如消防,我们主动去找他们的专业人员。

安全教育是在方方面面,学校现有的资源肯定是做不过来的,所以学校可以主动去找相关部门,也可以拿着公安部八条二十四号令去找他。我现在接触的,我觉得相关部门都是非常热心的愿意参与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所以我们觉得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可以联合各方面的力量。

提问 4: 我是来自广州资源,遇到过横跨马路的问题。我们学校刚好一个十字路口,东边是小学,交警部门把东边的马路隔离栏弄铁皮打高了,学生就不能跨过去了。但我们初中这边给上面提了很多次说这里存在着安全隐患,就是一直得不到解决,学生的思想工作我们肯定要抓,肯定要做,但是我觉得有些相关部门对于在学校旁边的马路中间的栏杆,应该有一个规定的高度。

另外一个我们学校旁边就是有一个水沟,结果原来我们在水沟旁边起了那个护栏,那学生不能过去。但是现在说一江两岸,重新建造了以后,它就成开放式的了。这边是校园的范围,学生一不小心从那里摔下去。

我们也提过很多的案,但这个位置是统一规划的,如果他不同意给你建护栏,那我们学校应该怎么办?所以我就觉得,有时候问题在学校范围内,学校自己去想办法,但现在与社会的一些部门有关,有时候学校就会有很无力的感觉。

郑增仪: 要反映,这个反映不仅口头,还要书面,书面告诉他,如果他再不做,那按照公务员法,属于行政不作为,你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如果出了事的话,这是你的证据。

基础司郑增仪副司长与两位嘉宾做客中国网

——解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006-09-13

[中国网 ]:生命如花般灿烂,生命又如花般脆弱。中小学生的安全,维系着社会的稳定,牵动着家庭的幸福,他们的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有幸地请到了 3位嘉宾,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郑增仪先生,西安何家营小学校长张昭以及上海市江宁学校教 师杨明辉女士。

[中国网 ]:首先请郑司长给我们介绍一下我国现在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情况?

[郑增仪 ]: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特别是社会上有关的职能部门,公安部门、安检部门和卫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要关注下,中小学的安全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中小学的安全形势得到好转,伤亡人数也在不断的减少。

[郑增仪 ]:另外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当前中小学的安全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一些突发事件和事故还时有发生,我们曾经做了一个不完全统计,今年到 9月 11号我们统计下来,全国共发生中小学生的安全事故事件 110起,造成了 188名学生死亡, 1266人受伤。这些事故和事件中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个是发生在农村学校比较多,说明农村学生的安全条件,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是比较薄弱的环节。第二个造成事故比较多的,造成学生死亡事故比较多的仍然是溺水和交通居于首位。总的来看安全形势在加强,形势在好转,但是不能掉以轻心。

[中国网 ]:从 9月 1日起,由公安部、教育部等 10部委联合制订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从哪些方面来加强对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保障?

[郑增仪 ]: 6月 8号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其中有 4条专门谈到中小学的安全工作和教育。教育部及其他几个部委,颁布了教育部新修正的义务教育法,在新修正的义务教育法,一共是 8章 63条,其中有 4条专门谈到中小学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教育。

[郑增仪 ]:教育部是和其他 9个部委联合,共 10部委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颁发,一共是 9章 66条,这也是建国以来首次以 10部长令的形式颁布的法规性的文件,也是首次比较全面具体的对中小学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提出法规性要求的文件,对十部委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做了很明确的界定,主要是十部委在中小学的安全管理中所减负的责任进行了阐述,根据当前的形成做了明确的职责规定。第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学校方方面面应该怎么做好安全工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

[郑增仪 ]:第三方面,对学校的日常管理,提出了要求。比如说制订议案,学校的门卫制度等等都提出了很具体的要求。

第四方面,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开展哪些教育活动,在什么时段开展,对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五个方面,对学校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周边的安全制度是比较突出的矛盾。学校周边的安全环境不仅仅是学校或哪一个部门的事情,特别要求是公安、卫生等部门共同负责,学校周边的安全工作提出了对各部门的要求。

另外一方面,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工作的检验与责任事故的追究做了规定。总之,对中小学生安全形势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办法力求比较全面和具体,使我们在安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进一步提高我们依法做好中小学生的工作。

[中国网 ]:为什么想出台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呢?

[郑增仪 ]: 您的开场白讲的很好,中小学生的安全关系着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一个孩子背后有 4到 6个大人,我们现在有 2亿中小学生,后面是 2亿个家庭,几亿的人口,孩子的家庭、幸福和安全,涉及到亿万个家庭,设涉及到整个家庭的稳定。如果孩子不能保障整个家庭的健康,怎么谈教育,现在教育是培养人才很重要的基地,教育搞不好,人才培养不出来,我们国家的繁荣富强也谈不上,使我们国家繁荣富强需要人才,人才需要教育,首先要保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兴旺发达。所以从党中央、国务院包括十部委的部领导都高度关注青少年的成长,大家觉得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的安全管理。

[中国网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郑增仪 ]:在第一章的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工读学校都适用这样办法,但是中等职业教育关于实习的安全管理要另外定,没有涵盖在这个办法里。

[中国网 ]:我们看到主要的适用范围在学校内,能不能给大家谈一谈这个办法对学校的规定,或者说能不能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郑增仪 ]:这谈得很具体。比如说现在户籍调整以后,学校每村都有一所,特别是在一些乡镇地区相对集中,涉及到学生上、下学的问题。这样就有校车的问题,校车的安全涉及到学生的安全,过去一段时间因为校车的安全出现的事故时有发生,在新办法里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校车如何管理,开校车的驾驶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资质,这也是我们教育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想在办法里不但对学校一些常规性的工作提出了很具体,很全面的要求,而且对一些新的情况也提出了很具体和明确的要求。

[郑增仪 ]:再比如,这几年在中小学发生拥挤踩踏的事故时有发生,中小学生集体上下楼的时段怎么要求,学生应该靠右行,在拐角处有老师值班,下晚自习之前有老师值班,都做了很具体的规定。这个办法是针对目前学校共性的问题和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做了一些很明确、具体的要求。这样我们想通过这样的要求,有利于学校、方方面面的做好安全工作,确保孩子的安全。

[中国网 ]:这个办法对家长或者孩子的监护人有什么要求?

[郑增仪 ]:这个办法对孩子和监护人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对孩子的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也是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比如我们谈到对孩子的疾病、心理状况,家长要如实的了解,前一段时间也出现个别的这种情况,上体育课的时候,孩子突然心脏病发作,没有抢救过来,这方面家长有一定的责任,家长应该把孩子的身体的状况如实跟学校讲清楚,学校在安排活动的时候要适当照顾孩子,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事故的发生。

[郑增仪 ]:我们对学生,特别是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在接送的时候有要求,家长和监护人需要的话应该到学校接送。我们对学校的要求,不能够学生放学以后,把孩子托管在保卫室,一定要家长管理,在接这方面我们对家长提出了一些要求,我们的办法主要对学校和有关部门的,这方面的力度比较大,但是从监护人的角度,我们也向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要求。

[中国网 ]:有网友说,以前我们小时候,上下学都是自己回家就可以了,大人不怎么管,现在我们看到这样的做法已经不太适用了,基本上到小学五六年级还有家长接送小学生上课。您觉得为什么会这样?

[郑增仪 ]:我觉得是多方面的原因,小时城市里的人没有这么多,车也没有这么多,交通状况必须好,但是现在社会发展很快,城市人多了,车多了,学生上下学的时候路的危险性增加了,家长不放心。另外,城市里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的呵护和关切更多了。所以造成这样的情况。这方面要两方面来做,一方面要呼吁全社会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加强整个社会的治安,特别是交通这方面的管理,能够营造孩子上下学比较安全的环境,让家长能够放心。

[郑增仪 ]:另一方面,从学校来说要加强对孩子交通意识的教育,知道怎么过马路,怎么通过红绿灯,这种情况下,孩子可以自觉的遵守交通规则行走,避免意外。

另外从家长的角度讲,给孩子适当成长锻炼的机会,孩子抱在身上是长不大,我们也考虑到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对这方面有顾虑,我觉得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共同努力,让孩子的安全和健康越来越让孩子独立成长,这样对孩子将来到社会上工作有好处,这样才是对孩子的一生负责。

[中国网 ]:今天我们还请到了两位老师来到我们的演播现场,在这里 向两位老师以及全国所有为保护学生安全奋不顾身的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谢谢你们!首先请来自西安市何家小学校长 张昭老师介绍自己勇斗歹徒保护学校财产的先进事迹。

[张 昭 ]:很高兴来到中国网,我们西安市长安区何家营小学,它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位于城乡的接合部,门前是 40米宽的大道,不远是河,这些对学校的安全造成危害,这是不利的因素。特别是学校近几年有大学的进驻,无形中流动人口增加的比较多,治安秩序不是那么好了,这对学校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作为我们一个普通的农村小学,最贵重的最值钱的就是我们的电脑室。第二就是国家统一现在给各个学校配发的远程教育的设备。

像我们长安区发生了好几次这样的事件,大概近十起,学校的电脑远程教育设备被盗的事件。我们区教育局非常重视,今年暑假期间专门在假期安排人值班。

[张 昭 ]:今年的 7月 12日晚上,老师在学校值班的时候,当时大概到凌晨 2点 50分的时候,在值班室里面听到有微机声的响动,而且响动的声音比较大,我意识到有盗贼偷我们的电脑,因为上次就偷了一次,所以我赶快拿出棍子,冲出去。在门外面,站了一个小个子的男子,我刚一出门,他就拿东西打了一下我的头,当时我血流满面,我当时没有害怕,我就扑上去与他们搏斗,我两个手把他们给抓住了,他们咬住我。后面又转过来一个高个子的人,他手里也拿棍子,朝我背上来了三下,后来又打我的腰,当时觉得疼痛难忍,就倒在了地上,后来我一边搏斗一边大声喊 :“抓坏人,歹徒抢劫学校”。

[中国网 ]:学校当时还有人吗?

[张 昭 ]:当时有两个老师值班,我一喊,小偷就跑了,我就报了警。村里来了人,把我送去了医院,医生检查以后是脾脏坏了,三个肋骨的骨折,和头皮的破裂。事情过了以后,老师们劝我,学校的电脑值不了几个钱,用生命换值得吗?作为校长,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校的财产,何况是值班人,是职责所在。我尽管受伤了,但是学校、国家的财产没有受到损失,我感到很欣慰。

[中国网 ]:谢谢张校长,刚才听得惊心动魄,太勇敢了。刚才介绍了张校长,接下来还有来自上海市江宁学校的杨明辉老师。刚才见到 杨老师的时候非常吃惊,没有见您之前看材料觉得 杨老师应该是中年的老师,因为看起来非常的有智谋,没想到这么的年轻, 杨老师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您当时和歹徒斗智斗勇的过程呢?

[杨明辉 ]:这件事情发生在去年的 2月 24日上午第三节课的时候,我正好在一四班上数学课,上到一半的时候突然从门口冲进来了一名歹徒,劫持了一名孩子,我处于本能的反应想把孩子拉过来没成功。歹徒很慌张,我又想到用口袋里的手机报警也没成功,最后提出来用孩子交换人质,歹徒没有同意,后来想吸引同事的注意,后来同事们听到了异常的声音,就报了警,警察很快来到了现场,制服了歹徒。上海市建国以来首例校园劫持人质事件得到完美的结局。

[中国网 ]:我想问两位老师,当时在面对歹徒的时候怎么能那么冷静的处理这些事情,没有一点惊慌和畏惧吗?

[杨明辉 ]:因为是突发事件,我们是民办学校,我们学校的安全工作一直做得很好,初期没有想那么多,根本不相信这件事是真的,出于教师爱孩子本能的反应,当时就想到要保护孩子的生命安全,我们经常说,保护学生是每个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中国网 ]:说到中小学生安全的问题,食物中毒也是威胁学生安全的大敌。四川省崇州市试验小学和辽宁省沈阳市实验中学就已经相继发生了食物中毒的事件,我们想问一下郑司长我们对食物中毒突发事件有什么样的措施?

[郑增仪 ]:今年以来食物中毒的事件在中小学生的事故中占得比例比较大,发生的次数比较多,中毒的学生比较多。这方面很重要的是加强安全教育,另外加强执法的意识。因为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第 21条,我们特别写到,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用餐的安全管理规定,餐饮业配送用餐的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学校严格的遵守卫生操作规范,而且还具体谈到要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所证登记制度,食堂的原料,比如像主食、菜、肉到定点的单位买,不能随便买,这些单位有资质、也有证明,将来出了问题有人负责。还提出要有饭菜的记录,万一学生吃坏了,可以知道是哪里出了问题,饭菜要留样检验。还要检验饮水的卫生状况。这个办法对学校的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都谈得很具体。大家的安全意识很薄弱,没有认真的贯彻这个法,我们希望接着办法的出台,把学校的饮食卫生和饮水卫生加强起来,防治中毒事件的发生。

[郑增仪 ]:借此机会,两位老师也讲了他们英勇和歹徒搏斗的事迹,我们的老师不仅是教书育人,引入学习的殿堂,培养他们的能力,而且在危险来临的时候,可以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我们有一个统计,在危急时刻,保护学校的安全,保护学校生命牺牲的老师有 10个人,为此负伤的老师有 37个人,我们有孟尔冬这样的好老师,我们有张昭、杨明辉、殷雪梅等等一大批很优秀的老师,我们老师队伍的主流总体是非常优秀的,我想社会各界,应该更多的看到我们教育战线,老师的主流,应该多歌颂他们,鼓励他们,虽然教育有一些问题,是前进、发展改革中的问题,可以克服。国家的富强要靠人才,人才靠教育,教育靠教师。我们有这样优秀的老师感到很自豪,希望中国网多宣传这些老师。

[中国网 ]:我们也会多加强宣传的力度,我们也为有这样英勇的老师感到骄傲和自豪。

[网友 热爱生活 ]:我深深尊敬默默奉献的老师们,希望学校不仅能够多培养德艺 双馨的老师,也能够教育出一些有勇有谋的孩子。

[郑增仪 ]:去年《感动中国》公安部消防局排出十个杰出人物,其中一个是深圳的小学生,在他爸爸妈妈卫生间洗澡的时候,煤气泄漏,引起大人的煤气中毒,他很机智的关掉了煤气法门,打开窗户,又报警, 110、 120来了,结果大人的生命得到了及时的抢救。这是很典型的一个学生有勇有谋的案例。学生的有勇有谋来自于学校的教育,我们觉得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另外在一些危急时刻怎么逃生,这些演练的训练,我想中小学的安全工作会得到保障。

[网友 不是超人网友 ]:强烈要求学校开展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在学校开设游泳、急救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等培训,一定要强制性的,否则人们还是会掉以轻心。

[中国网 ]:两位老师觉得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有必要吗?实施起来会不会很顺利?

[张 昭 ]:这个很好,刚才郑司长说的,从安全各方面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有些事情也是不现实的,比如说游泳,等等农村学校里没有条件,强制实行操作上有困难。

[中国网 ]:郑司长从教育部门来说呢?

[郑增仪 ]:我们在加强,最近在起草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这里对小学、初中、高中不同学龄段的学生,对于公共安全方面要进行哪些教育,要保证时间都提出了很硬性的规定。从教育的角度讲,要给他一个时间的保障,内容的保证。

[郑增仪 ]:另外,每年要拿出一部分的时间参与演练,这样实际是加强我们的工作,同时今年我们开始在人民教育出版社和北师大出版社出的一些教科书,封三是空白的,现在把安全教育的插图放在上面,孩子在每堂课学习的时候,有意或者不经意的时候翻到封三都可以看到。对孩子的教育要日常化、经常化,对孩子进行强制教育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郑增仪 ]:像日本这方面做得很好。当然张昭校长也谈到,农村孩子的教育,农村的安全确实是一个薄弱环节,出问题比较多统计下来还是农村的学校,这里面也安全条件的问题,另外也有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还比较薄弱,所以我们现在的工作重心也是在农村。

[郑增仪 ]:接连几年把安全教育的挂图无偿地从到农村,张贴在教室里,让学生天天看,就是强制教育,不看也得看,看也得看。但是因为种种条件的制约,农村教育相对来说比城市还要薄弱,还要加大力度,加强对农村学校的管理,加强对农村学校的教育。

[网友 英雄主义 ]:看到被意外伤害的孩子们真的很心痛,有没有方法可以帮助他们,比如说设立一些基金?

[郑增仪 ]:可以,有些人已经在这样做了,我在记者的招待会上谈到这个问题,今年有一个企业家赞助了十万块钱,给西部的贫困孩子买保险,一个人十块钱可以保十万,可以使一万个孩子受益,等于他拿了十万块钱让一万个孩子在受到意外伤害的时候,在保险的范围内可以得到十万块钱的补偿。从保险和意外伤害的角度,对我们的弱势群体在意外事故中受伤这些孩子的救助,我们也希望和呼吁有条件的这些企业,能够在这方面做一些工作,能够为我们一些农村的贫苦地区的孩子买意外伤害险,万一他们受到伤害可以有适当的补偿,对他们将来的成长和恢复也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国网 ]:我们想问一下两位老师,作为教师怎么看待这个“办法”?

[张 昭 ]:刚才听了郑司长介绍,我作为一个基层学校的校长来讲,十部委出的办法非常的及时,也说明了国家和政府对中小学安全的重视。过去作为校长讲,学校里往往出现很多学生不安全的情况,校长从重视上比较含糊,责任不是很明确。这次办法,特别是对学校环境的安全和其他的安全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学校除了自己的爱心和责任心以外,可以按照“办法”有法可依,可以保护很好的保护学生的安全。

[杨明辉 ]:作为一名普 通的老师一直说让学生健康快乐的成长,学生的安全非常重要,“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我们学校以及学生,包括教师的人生财产安全,以及教育、教学工作的实施都起着很好的维护和促进作用。

[中国网 ]:在“办法”出台以前,教育部和十部委也向社会征集意见,社会对这个“办法”有什么样的反应?

[郑增仪 ]:我们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因为这个办法我们从起草到正式发布,差不多历时将近两年,这两年里十部委都参与了,我们也请了一些专家、家长、校长、老师来提意见,大家对觉得这个办法的制定非常有必要,出台非常有必要,这个办法颁布以后,从方方面面的反映,包括社会各界,包括媒体的反映都比较好,大家都拥护这个办法的出台,赞赏这个办法的出台,觉得中小学的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今后推动中小学的安全工作有帮助,大家积极拥护。

[郑增仪 ]:希望我们的媒体进一步帮助我们加大宣传,不仅让教育行政部门知道,十部委的负责同志知道,校长、老师知道,更重要的让家长知道、学生知道、社区知道,大家共同做好安全工作,共同实施好办法,这是很重要的。办法出来了,核心问题怎么落实好,下一步工作很重要的是抓落实,当然在抓落实之前,先要加大宣传和学习,这样才能把保护学生健康、安全成长的措施落到实处,才可以达到让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教育。

[中国网 ]:非常感谢三位嘉宾的回答,我想有关孩子的安全问题,不仅仅靠许多英勇的教师维护就可以了,全社会也应该营造一个安全和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给我们的下一代,才能够真正的让他们健康成长,感谢几位嘉宾的到来,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谢谢各位。

学校食物中毒的预防

一、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一)搞好食堂的环境卫生

保持食堂内外环境的整洁,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以及其他有害的昆虫及其滋生的条件。

(二)食堂的操作间不能太小

操作间最小的使用面积不能小于 8个平方米,食堂的墙壁应该有 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的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这种墙裙,地面应该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来建造,易于清洗和排水,而且要配备有效的防止苍蝇、老鼠、灰尘、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三)要使餐具保持干净

餐饮具使用之前必须要清洗干净,要消毒。消毒以后的餐具必须存在专用的保洁柜里面,已经消毒的和没有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来存放。

(四)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应该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去采购食品,而且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索取有关的证件。

(五)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定期的检查、处理那些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储存场所应该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的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这种冷藏设备也应该贴有标志,生食品和半成品和熟食品应该分开存放。

(六)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以及各种容器工具等,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

(七)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来制作食品

(八)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自售冷荤凉菜

未成年人免疫力差,如果冷荤凉菜不合格的话容易造成食物中毒。

(九)食堂的剩余食品必须进行冷藏,冷藏的时间不能超过 24小时

冷藏的食物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然后才能继续出售。

(十)食堂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而且是取得健康合格证之后,才能够从事工作。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感染等消化道疾病(包括这些病原的携带者),以及活动性的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以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病症的时候应该立即离开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之后,才能够重新上岗。

(十一)学校的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十二)学校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严格禁止非食堂的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尤其是随意进入食品加工的操作间,及食品原料的存放间,这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一些基本要求。

二、常见食物中毒的预防

(一)细菌性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

1. 细菌性的食物中毒是最常见的食物中毒,细菌也有不同的种类。

( 1)有一些细菌常常存在于被感染的动物及其粪便当中,进食受到污染的禽类包括肉、蛋、鱼、奶及其制品的时候就可以导致食物中毒,一般在进食后 12至 36个小时出现中毒的症状,中毒的表现主要有腹痛、呕吐、腹泻、发热等,一般的病程有三到四天。

[ 案例 ]

2006 年的 9月,西部某市小学,发生了一起因食用凉拌的猪肉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先后一百多名学生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症状。经过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细菌性的食物中毒。原因是该学校的食堂出售的猪肉受到污染,导致食物中毒。

( 2)有一些细菌,存在于人或者动物的化脓性的病灶当中,进食受到污染的奶类,蛋及蛋制品、糕点、熟肉就可以导致这一类的食物中毒发生。发生这一类的食物中毒一般是进食后一到六个小时出现症状,症状有恶心、剧烈的呕吐、腹痛和腹泻,一般在一到三天就可以好转,痊愈。

[ 案例 ]

1999 年 9月,西部某市先后有 11个小学 800多个学生陆续发生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的症状,经过调查发现,该市一个餐饮服务公司为我们的小学生加工早餐的时候,将在冰柜里面冷藏的已经受到葡萄球菌污染的油煎的鸡蛋,没有经过充分加热就提供给学生,导致学生食用后中毒。

( 3)有一些细菌,存在于土壤、空气、尘埃当中,进食受到污染的这个剩米饭、剩菜、凉拌菜等,就可以导致食物中毒。这种中毒一般进食一到五小时以后就可以出现症状,主要的症状也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

[ 案例 ]

1999 年 5月,南方某市中学先后有 82名学生因为食用了学校食堂用剩米饭加工的蛋炒饭,造成了 39个人出现腹痛、呕吐等中毒症状,经过调查,查明这起食物中毒就是由于变质的剩饭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2 、细菌性的食物中毒的预防措施

( 1)食堂从业人员应该坚持健康的检查制度,凡是患有一些消化道疾病,痢疾、像伤寒、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不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 2)食堂从业人员如果有皮肤的溃破、外伤感染、腹泻等不要带病加工食品。

( 3)食堂的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个性卫生习惯。

( 4)严格把握食品的采购关,禁止采购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 5)要注意食品的储藏的卫生,要防止蟑螂、鼠类及其他不洁物污染食品。

( 6)加工食品必须要烧熟煮透。

( 7)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一定要生熟分开。

( 8)剩余的食品必须冷藏,然后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过高温彻底加热,才可能继续食用。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

1. 化学性食物中毒的种类

( 1)鼠药中毒

鼠药中毒在化学性中毒里比较多见,毒性最大的就是毒鼠强,毒鼠强对人的致死量 5到 12毫克就可以致人死亡,一般在误食 10到 30分钟之后,就可以出现明显的中毒症状。

轻的中毒症状主要是头疼、头晕、乏力、恶心、呕吐、口唇麻木、酒醉感等,重度的中毒就表现突然的晕倒、癫痫一样的大发作,发作的时候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意识也丧失

[ 案例 ]

2001 年 2月西部某市高中,一个高一的学生突然感到胃痛、头晕、恶心,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紧急的救治,此后又陆续有 190多名学生产生同样的症状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公安机关查明,这起食物中毒是人为的投毒所致,犯罪嫌疑人把一些鼠药洒在蒸馒头的面粉当中,导致学生食用后中毒。

( 2)亚硝酸盐中毒

亚硝酸盐大家俗称叫工业用盐,摄入亚硝酸盐 0.2到 0.5克,就可以引起食物中毒,如果食用 3克就可以导致人死亡。

亚硝酸盐中毒表现主要有,发病比较急,口唇、舌尖、指尖出现青紫等缺氧的症状,严重的时候,眼的结膜、全部、全身的皮肤都出现青紫,自觉症状就是头晕、头痛、无力,心率快等。

[ 案例 1]

2004 年 10月 28日北方某县一所中学,发生了 100多名学生在学校食堂用完午餐之后出现集体食物中毒, 120多名学生先后到一个医院去接受治疗。经过调查查明造成这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是当天中午的鱼香肉丝里面含有亚硝酸盐 ,可能是厨师在炒菜的时候把亚硝酸盐当成白糖放进菜里,导致食物中毒,

[ 案例 2]

2004 年 5月北方某高校一百多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最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造成中毒的原因是承包该高校学生食堂的承包人之间发生竞争,其中一个承包人将亚硝酸盐投入食物里面,导致食物中毒发生。

( 3)农药中毒

在农村、县城学校里面,这一类中毒比较多见,比较常见的是有机农药中毒,多为误食含有有机农药的水果,蔬菜,或者人为投毒所致,

一般在食用含有农药的食品之后四小时或者十几个小时出现中毒症状,轻度的中毒主要表现为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多汗,事物模糊,重度的中毒就会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干,四肢抽搐,瞳孔缩小,大小便失禁,甚至出生昏迷或者休克,这一类中毒如果抢救不及时,就很有可能导致死亡。

[ 案例 1]

2002 年 9月,南方某县一所中学,发生了十余名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经卫生防疫和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该起食物中毒系当地一个村民将加工的大米存放在被农药污染过的库房里面,致使这些大米受农药的污染,这些大米出售给了该所中学一个食堂承包者,学生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

[ 案例 2]

2005 年 1月,南方某县镇一所小学发生一起因为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先后有 800多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头晕。

 2. 化学性食物中毒的预防

( 1)应该严禁食品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2)鼠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一定要有标签,存放在专门的场所,不能让别人随意拿到。

( 3)加强亚硝酸盐的保管,避免误做食盐、食糖或者碱面放到食品里面。

( 4)蔬菜加工的时候,要用清水浸泡。买来的蔬菜应该用清水浸泡 5到 10分钟,浸泡完了以后,要用清水反复地冲洗,一般要洗三遍以上。

( 5)不能随便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或者容器。

( 6)食堂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化学性食物中毒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于投毒所致,所以食堂的管理应该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严格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厨房食品加工间、仓库在人离开以后要随时上锁,防止人为的投毒事件的发生。

(三)有毒的动植物中毒的预防

1. 四季豆中毒

这是有毒动植物中毒里面最常见的。没有煮熟的四季豆含有一种叫皂甙的有害物质,还有一种叫 植物血球凝集素,这两种物质都对人体身体是有危害的,可导致食物中毒

一般进食没有烧透的四季豆, 1到 5小时以后就会出现症状,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胸闷、心慌、包括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等,它的一般病程相对来说比较短,恢复也很快,愈后非常好。

[ 案例 ]

2002 年的 10月,北方某市的一所中学有 94名学生发生食物中毒,出现了腹痛、腹泻、呕吐等症状,先后到医院去就诊。经查明,所有的去就诊的学生都食用了排骨炖豆角,因为排骨炖豆角中豆角炖的时间不够,没炖熟,最后引起了食物中毒。

将四季豆放到水里面可以煮烫十分钟以上然后再炒,容易杀灭有害的物质,那么能够有效地避免食物中毒的发生。

2. 生豆浆中毒

生豆浆中毒的发生率也比较高。生的大豆里面含有一种叫胰蛋白酶的抑制剂,抑制剂进入肌体后,能够抑制体内胰蛋白酶的正常的活性,而且对胃肠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所以进食生豆浆之后,半小时到一个小时就会出现症状,主要有恶心、呕吐、腹痛、腹胀、腹泻等,生豆浆中毒的愈后也很好,一般没有必要进行特殊的治疗。

[ 案例 ]

2004 年的 10月,中部某市一所中小学的综合实践教育中心,有一百多名学生在早餐之后,先后出现呕吐、头晕、肚子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的症状,后来查明这起食物中毒是因为这些学生在早餐的时候,都吃了油条和豆浆,其中的豆浆煮的时间不够,导致学生食用以后发生食物中毒。

在煮豆浆的时候,上涌的泡沫要除掉,在充分地煮沸以后,煮开以后,再以小火再维持五分钟左右,就能充分使我们的豆浆煮熟、煮透,防止生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

3. 发芽的马铃薯中毒

马铃薯在发芽或者变绿的时候,里面含有一种叫龙葵素的物质。在烹调的时候,如果没有去除或破坏掉龙葵素,那么食用以后,就会发生中毒,

这种中毒在春末夏初季节一般发生比较多,这个时候马铃薯是容易发芽,容易变绿的时候,一般在进食以后十分钟到数小时就可以出现症状,先是咽喉发痒,然后烧灼感,上腹部也有烧灼感,甚至疼痛,然后又出现胃肠症状,呕吐或腹泻等等,还可以出现头晕、头痛、甚至轻度的意识障碍,这种中毒严重的时候,也可能因为心脏衰竭、呼吸中枢的麻痹而导致死亡。

[ 案例 ]

2004 年 10月,西部某县一所中学,有 29名学生发生因为食用马铃薯造成的食物中毒,其中有 7个人的中毒的症状还非常明显,后经当地的疾控部门现场采样进行检测发现,那些学生当餐吃的土豆丝里面含有龙葵素,最后确认是食用了未炒熟的、发芽的马铃薯造成的食物中毒。

对马铃薯造成的食物中毒的预防,首先要让这些知识能够被食堂炊管人员所接受,所掌握。另外在储藏过程当中,储存过程当中,马铃薯应该低温储存,避免阳光照射。

如果要食用有少量的发芽的马铃薯,要彻底地把发芽的地方挖掉,另外要注意的就是这种马铃薯不要炒着吃,可以煮着炖着红烧着吃,如果炖着烧着就容易把它的浓奎碱给它破坏掉。另外烹调的时候,也可以加点醋,这样可以破坏掉浓奎碱。

4. 河豚鱼中毒

河豚鱼的某些脏器以及组织当中,含有毒性非常强的河豚毒素,这种毒素特别稳定,经过炒、煮、盐腌、日晒都不能够破坏

误食后 10分钟到 3小时就会出现典型的症状,主要表现为感觉障碍,瘫痪,呼吸衰竭,这种河豚鱼导致的中毒它的死亡率非常高。

[ 案例 ]

2004 年 2月,南方某县一个村民食用了河豚鱼,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造成了死亡。

5. 有毒的蘑菇中毒

我国蘑菇的品种非常丰富,可食用的蘑菇有 300多种,有毒的蘑菇也有 80多种,有毒的蘑菇含的毒素有 10多种,常常会因为误食而导致中毒。

夏秋季由于适宜于蘑菇的生长,所以发生毒蘑菇中毒的事件就比较多。一般在误食以后的半小时到 6个小时就可以出现症状,蘑菇中毒有以下几种类型:

( 1)胃肠型的中毒,主要表现于就是发生胃肠的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这种中毒的病程短,愈后相对来说比较好一点,死亡率不是太高。

( 2)神经,精神型的中毒,这种蘑菇中毒主要症状就是有幻觉,有幻觉,狂笑、手舞足蹈,行动不稳,也可出现多汗,流口水、脉搏缓慢等,这种中毒危险性相对来说又更大一点。

( 3)溶血性的中毒,这种蘑菇中毒的毒性最大,发病以后,一般三到四天,就会出现黄疸、血尿、以及肝脾肿大等典型的溶血症状,死亡率非常高。

6. 蓖麻籽中毒

蓖麻籽中毒不多见,但是由于小孩不懂得蓖麻籽是不是可以吃,也时有发生。蓖麻籽里面含有蓖麻毒素、蓖麻碱等毒素。

其中以蓖麻毒素的毒是最强,一般小孩吃一两粒蓖麻籽甚至就可以导致死亡。成人如果吃 3到 12粒,也可以导致严重的中毒甚至死亡。

蓖麻籽中毒的症状主要是一些肠胃道的症状,包括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也可以出现一些脱水、休克、昏迷、抽风、黄疸等,如果不及时地抢救,两到三天就会出现心力衰竭、呼吸麻痹,最后导致死亡。目前对于蓖麻毒素,我们还没有特效药,所以蓖麻籽切忌食用,不论是生的,还是熟的。

[ 案例 ]

2006 年的 4月,西部某县组织学生去种蓖麻,其中有两所小学 100多名学生误食了蓖麻,导致中毒,

7. 马桑果中毒

马桑果又名叫做毒空木、马鞍子、黑果果、扶桑等,其中有毒的成份叫做 马桑内酯、吐丁内酯等 。

如果误食这种马桑果,在半小时到三小时之间就会出现明显的头痛、头昏、胸闷、恶心、呕吐、腹痛症状,这种中毒的症状可以自行地恢复,对身体的损害不像前面讲的有一些动植物中毒那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