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墨梅古诗原文:液态法白酒 QB 1498-9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10/14 14:26:0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法白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
2 引用标准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1~10345.8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所用酒基必须符合GB 10343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 1
───┬────────────────┬──────────────
项 目│ 优 级 │ 普 通 级
───┼────────────────┴──────────────
色 泽│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香 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 │ 有较纯正、协调的香气
───┼────────────────┼──────────────
口 味│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 │ 有较醇甜、柔和的口味
───┼────────────────┴──────────────
风 格│ 具有本品的风格
───┴───────────────────────────────
3.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2。
表 2
───────────┬───────────┬────────────
项 目 │ 优 级 │ 普 通 级
───────────┼───────────┴────────────
酒 精 度 %(V/V) │ 25.0~55.0
───────────┼───────────┬────────────
总酸(以乙酸计) g/L │ 0.30~1.00 │ 0.20~1.00
───────────┼───────────┼────────────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 g/L│ 0.40~1.00 │ 0.20~1.00
───────────┼───────────┴────────────
固形物 g/L │ ≤0.60
───────────┴────────────────────────
注: ①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②酒精度40.0以下[含40.0%(V/V)],固形物可不大于0.70。
3.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见表3。
表 3
──────────────┬──────────┬──────────
项 目 │ 优 级 │ 普 通 级
──────────────┼──────────┴──────────
甲 醇 g/L │
──────────────┤ ≤0.40
杂 醇 油 g/L │
──────────────┼─────────────────────
铅 mg/L │ ≤1.00
──────────────┴─────────────────────
注:卫生要求的各项指标按60%(V/V)折算;40% (V/V)以下[含40%(V/V)],按实际酒度折算。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10345.1~10345.8执行。
4.2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5009.48执行。
5 检验规则
按GB 10346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GB 10346执行。标签标志按GB 10344执行。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浦 孙锦竹 王培香 朱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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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6-08批准 1993-02-01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法白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物、薯类、糖蜜为原料,经液态法发酵蒸馏而得的食用酒精为酒基,再经串香、勾兑而成的白酒。
2 引用标准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3 食用酒精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 10345.1~10345.8 白酒试验方法
GB 10346 白酒检验规则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材料
所用酒基必须符合GB 10343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 1
───┬────────────────┬──────────────
项 目│ 优 级 │ 普 通 级
───┼────────────────┴──────────────
色 泽│ 无色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
香 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 │ 有较纯正、协调的香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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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味│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 │ 有较醇甜、柔和的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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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格│ 具有本品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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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见表2。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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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优 级 │ 普 通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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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 精 度 %(V/V) │ 25.0~55.0
───────────┼───────────┬────────────
总酸(以乙酸计) g/L │ 0.30~1.00 │ 0.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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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酯(以乙酸乙酯计) g/L│ 0.40~1.00 │ 0.20~1.00
───────────┼───────────┴────────────
固形物 g/L │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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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V/V)。
②酒精度40.0以下[含40.0%(V/V)],固形物可不大于0.70。
3.4 卫生要求
卫生要求见表3。
表 3
──────────────┬──────────┬──────────
项 目 │ 优 级 │ 普 通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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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醇 g/L │
──────────────┤ ≤0.40
杂 醇 油 g/L │
──────────────┼─────────────────────
铅 mg/L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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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卫生要求的各项指标按60%(V/V)折算;40% (V/V)以下[含40%(V/V)],按实际酒度折算。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10345.1~10345.8执行。
4.2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5009.48执行。
5 检验规则
按GB 10346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按GB 10346执行。标签标志按GB 1034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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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浦 孙锦竹 王培香 朱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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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6-08批准 1993-02-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