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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与秦社会

徐卫民

一、军功爵制产生的时代背景

    军功爵制就是以战功而赏赐爵位的制度。关于爵位制,《礼记·王制》云:“王者之
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这是我国古代最早的爵位制。而最早的军功爵
制是爵位制诞生后的产物,其萌芽在春秋时期。

    春秋以前,实行宗族分封制,有爵即有土,有土即有民。其封赏依据是宗族血缘关系
的远近。降至春秋,宗族政治瓦解,各国都逐步改变传统的封赏制度,采用以军功、事功
为依据的新的赐爵制,以适应争霸战争的需要,血缘关系开始瓦解,封赏制度得到执行。
《左传》成公十三年,晋伐秦,“战于麻隧,秦师败绩,获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杜注:
“不更,秦爵。”襄公十一年,有“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的记载,不更
、庶长都是战国时秦国军功爵的名称,春秋时之不更、庶长和商鞅变法后的不更、庶长虽
有不同,但视之为后世军功爵制的萌芽是可以的。

    在春秋时期各国中,新的爵赏制度比较完备的是晋国,晋国“作爰田”和“作州兵”
并举,实际上带有某些军功赏田的性质。晋文公流亡归国之后,“赏从亡者及功臣,大者
封邑,小者尊爵”①。《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 于被庐,作三军,又“作执秩以
正其官”,杜预注云“执秩,主爵秩之官”,即专门负责爵位赏赐之官,而以军队为主要
管理对象。这说明当时晋国之军功爵制已经系统化了,才有此必要。②《左传》襄公二
十一年云:“齐庄公为勇爵”,其意为齐庄公设置勇士爵位,即在战场上表现勇敢者就可
得到爵位。《左传》哀公二年记载:晋大夫赵简子在铁之战誓师辞中指出:“克敌者,上
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意为在战场上不同阶层
的人立有军功,均可得到相应的赏赐。大夫、士可因军功而跻身仕途,人臣隶圉可因军功
而免除奴隶身份。

    随着战国时期社会环境的变化,战争愈来愈激烈,各国之间为扩展领土而进行频繁的
兼并战争,使得各国统治者不得不进行比春秋时期更为深入的改革,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
废除奴隶制下的“世卿世禄”制度,打击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在军事上的表现就是军功爵
制,既可以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又可以培养一批军功地主,改变社会阶级构成,这些新兴
的军功地主,具有开拓精神,勇于改革旧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
的重要力量。

    在战国时期的国家中,大多都实行军功爵制,魏国是列国中进行变法最早的国家,在
李悝实行的新法中,就有“食有劳而禄有功”,“夺淫民之禄”③等重要内容,有禄的
淫民当然就是饱食终日的旧贵族。实际上,这种措施是新兴的阶级对于旧贵族的有力打击
。此后,魏在武侯时曾“设坐庙廷,为三行飨士大夫,上功坐前行……次功坐中行……无
功坐后行”,并“颁赐有功者父母妻子于庙门外,亦以功为差。”④这种尚功酬劳的方
式已有旧与的“世卿世禄”制度有着根本区别。它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
赐的标准。《荀子·议兵篇》记载魏国选拔武卒的制度是:“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
”这种把武卒与免除赋税、“利其田宅”等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的措施,实际上已经是军功
爵制的萌芽。

    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⑤ “衰楚国之爵
而平其制禄”,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和“ 厉甲兵,时争利於天下。”⑥
 说明自吴起变法以后,楚国也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军功爵制。

    赵国在赵襄子时制定了“功大者自尊”的制度。赵孝成王下令奖赏降赵的韩上党守冯
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
,皆赐之六金。”⑦

    燕国有“公子无功不当封”⑧ 的制度,这实际上是对旧爵禄制度的限制和否定。《战
国策·燕策二》说乐毅破齐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
,号昌国君。”据董说的《七国考》引《战国阳秋注》说,燕昭王的这次颁赏也是以“上
功、中功、下功、无功”为等差的。《战国策·燕策》载乐毅惧诛逃亡于赵后,自赵致燕
惠王书曰:“臣闻贤圣之君,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随其爱,能当者处之。
故察能而授官者,成功之君也。”乐毅书中所说的“贤圣之君”谓燕昭王。说明燕在昭王
时代也实行了“不以禄私其亲,功多者授之”的军功爵制。

    申不害相韩时,制定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9] 规定“见功而与赏
,因能而授官”,[10] “循名而责实”。[11] 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他封即墨
大夫,烹阿大夫,重用盼子、黔夫、种首等一批贤人,即是很好的说明。荀子说:“齐人
隆技击,得一首者,则赐锱金。”

二、军功爵制对秦社会的影响

    商鞅在秦变法的一个突出内容,便是推行军功爵制。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
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他在《商君书·赏刑》中强调:“利禄官爵抟出于兵”“富贵之门
必出于兵”。《史记·商君列传》也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
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
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商鞅的“军功爵”制内容是取消宗室贵族所
享有的世袭特权,宗室贵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凭血缘关系,即依靠“属籍”就获得高官厚
禄和爵位封邑。《秦简·法律问答》有“内公孙毋爵者”字样,可证这条法令在秦确已得
到贯彻执行。“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表明不论人们的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只
要立有军功,就可享受爵禄。军功成为赏赐爵禄的最必要的条件。

    军功爵制是秦王朝鼓励士气、提高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秦人来说,则是争取更
高的社会地位的主要途径。“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
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
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故矣。[12] ”“所谓赏者,利禄官爵出于兵,无有异施
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后,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
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故而令行于天下。”[13] 秦军功爵规定以杀死敌人的
多少,作为赏赐爵禄的标准。《商君书·境内》云:“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
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论。”“能攻城围邑,斩首八千以上则盈论。野战,
斩首二千以上则盈论。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
故爵上造,就为簪袅。故爵簪袅,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
虏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
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
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能得爵
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汉书·
百官公卿表》所载爵名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
,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
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


    这两段记载的不同之处是在第十级左庶长以后,爵位的排列顺序有着较明显的差异,
这说明在商鞅变法到秦统一这一段时间内,秦政府对于军功爵制作过一些调整。《韩非子
·定法》指出: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
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这就是说,秦国的战士凡能斩敌一首的,就可以按规定获得
爵位一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田宅、庶子,也可以做官。斩杀的敌首越多,获得的爵位越高
。据《荀子·议兵》云:“五甲首而隶五家”。《商君书·境内》有“赐爵”,“赐邑三
百家”,“赐税三百家”,“受客”等记载。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
高低。这条原则保证了秦国“其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战无由也……是最为有效,故能四
世有胜于天下。”形成“故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14],“民之见
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民用矣。” [15]可见一种好制度的作用何等之大。

    军功爵制规定爵高者赏重,爵低者赏轻,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商君书·境内》指出,军队攻城围邑能斩敌首八千,野战能斩敌首二千,即为全功
。获全功的部队“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将尽赏”。规定:“自公士至大良造皆赐爵一级,
大将、参和御”赐爵三级“。”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虏,《史记·
李斯列传》索隐曰:”奴隶也“。这段话意为赐奴隶六人,钱五千六百。新选爵为”五大
夫“的,”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为”五大夫“的,”有税邑六百家,受客“。大庶长以
上的高爵,”皆有赐邑三百家,赐税三百家“。不难看出,赐爵有着严格的等级界限。其
中”五大夫“是个分水岭,五大夫以上赏重,五大夫以下赏轻。举凡”税邑“、”赐税“
、”赐邑“、”受客“等重赏,都只有在获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关于无爵
者的赏赐,《境内》虽未明言,但其下文有云:”陷队之士知疾斗,不(而)得斩首五人
,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死则一人后。“陷队之士就是敢死队,据《境内》载:每队
由十八名战士组成。如果陷队之士斩敌五首,就赐给每人爵一级,假若队中有人战死,则
以爵赐其子弟。这是对敢死队的格外照顾,因为敢死队总是承担着最艰巨最危险的战斗任
务。至于一般士兵就得依”斩一首者爵一级“论功了。秦《传食律》是关于各级官员住宿
传舍伙食供给标准的规定,其中反映了对于爵位高低不同的人的不同待遇。规定:”其有
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官士大夫是指第五级的大夫和第六级的官大夫,在此以上的爵位,才能享受有爵位人
的供给标准。

    《传食律》又规定:“不更以下到谋人,稗米一斗,半升,采(菜)羹,刍、各半石
。宦奄如不更。”不更是四级爵,谋人即簪袅的别称,三级爵。有这两级爵位的人按照规
定吃精米、肉酱和菜羹,他们的待遇和宦奄一样。

    《传食律》还规定:“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
)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

    从秦简的材料看,没有爵位的士伍、一级的公士、二级的上造,可以占有奴隶,比较
富有,也可以是贫民。

    《封诊式·告臣》记载某里士伍甲因为他的奴隶丙“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要
求把这个奴隶卖给县廷,并要求对这个奴隶施加肉刑,再服城旦刑。甲虽然没有爵位,对
他的奴隶却有极大的权力。

    《群盗》记载士伍丁、戊、已、庚、辛曾经抢劫了公士某的家,抢走万钱。最低爵位
的公士家内居然有万钱之多,一定是比较富有的。

    有一、二级爵位的人,也有比较贫穷的。《法律答问》:“上造甲盗一羊,狱未断,
诬人曰盗一猪,论何也?当完城旦。”有二级爵位上造的人还偷一只羊,比起上述的士伍
和公士实在相差太远。

    但是,爵位越高的人越富有、越有权力,则是事实。《黥妾》记载五大夫乙因为他的
女奴隶丙“悍”,要求县廷对女奴隶施加“黥劓”之刑。自己并不亲自出面,只派他的家
吏公士甲出廷。

    秦军功爵制奖罚分明,立功者赏,无功者罚。《商君书·境内》指出:“其战也,五
人束薄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其意是对于士兵的赏罚原则。一伍
之中,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据此我们可以说,如果有二、三或四人战死,其它人
的罪名一定会更重。将功折罪的惟一办法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
杀敌二人。《尉缭子·束伍令》记载:“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者
,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与此材料可以互相印证。由此可见
,《韩非子·定法》所载:“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斩二首者爵二级“是有
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斩杀敌人首级的数量必须超过己方战士伤亡的数目。如果己方战士
的伤亡甚于敌方,非但不能论功行赏,反而要以律论罪。如果己方战士的伤亡人数与敌人
的死亡相等,则功罪相当,不赏不罚。必须是己方斩杀敌人的数目超过己方的死亡人数,
并在其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数后,才能依”斩一首者爵一级“的法规论功行赏。这样一来
,士兵要获得爵位并不是

    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所差无几,又是近身
肉搏战,想要做到战斗中只杀敌人而自己却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益。魏国变法最早,实
行军功爵制也最早,所以战国初年魏国武力强大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
以后,数年之间“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16] 国势大震。而且,那个
国家的军功爵越完善、越合理,则那个国家的军队战斗力就越高。荀子在评论齐、魏、秦
三国“军功爵制”优劣的时候说,齐国的技击之士,“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
……是亡国之兵也”;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是数年而衰而未可夺也”
;秦国的锐士“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是最为众强长久。”齐国的
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杀敌一人,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
战斗力必然有限,是“亡国之兵”。魏国的武卒享受免税徭役待遇,一旦他们身衰力竭,
优待条件并不改变,不但军队的更新不易进行,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也会造成国库空虚。这
些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还会影响他们自己的物质利益,所以战斗力也不强,是“危国之
兵”。秦国则不然,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除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如果不
断立功,还可不断受赏,乃至于获得高官厚禄,所以形成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能
“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秦人闻战,顿足徒裼,犯白刃,蹈炉炭。断死于前者,皆是也,是故秦军战未尝不
胜,攻未尝不取,所挡未尝不破”。[17] “秦人,其生民也 ,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
,隐之以 ,忸之以庆赏, 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
故四世有胜,非幸也,数也”。 [18] “秦带甲百余万,车千乘,骑万匹,虎挚之士, 科
头,贯颐奋戟者,不可胜计也。秦马之良,戎兵之众,探前 后,蹄间三寻者,不可称数也
。山东之卒,被甲冒胄以会战,秦人捐甲徒裎以趋敌,左挈人头,右挟生虏。夫秦卒之与
山东之卒也,犹孟贲之与怯夫也,以重力相压,犹乌获之与婴儿也。夫战孟贲乌获之士,
以攻不服之弱国,无以异于堕千钧之重,集于鸟卵之上,必无幸矣。” [19] 充分反映出
秦军在战场上无所畏惧、英勇杀敌的情况。

    《秦律·军爵律》规定了执行军功赏赐的具体政策。“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
,有罪废耐迁其后,及废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废耐迁者,
予赐”。其意为,从军应当以功劳受到爵位和赏赐,如果没有授予爵位而死,有罪依法判
处其后嗣废耐迁的,及依法判处本人废耐迁的,都不的授予爵及赏赐。如果已经授予了爵
位,还未受到赏赐就死去,以及被判处废耐迁的,给予赏赐。从这条律文看,接受封爵之
前和接受封爵之后是迥然不同的。

    “欲归爵二级以免父母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
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
。”其意为:官奴隶立有军功,也可以得到爵位。因军功获得军爵的人,可以用军爵赎买
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隶身份,使之成为庶人。这同《墨子·号令》的记载是大体相同的:“
收粟米布帛钱金,出内畜产,皆为平直其贾,与主券人书之。事已,皆各以其贾倍偿之。
又用其贾多少赐爵,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和爵赏爵禄,若赎出亲戚、
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

    这是指在守城时,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粮食、布帛、金钱,解围以后,加倍偿还。
同时根据其交出的物资和金钱的多少,赐予爵位。如愿将所受赏赐禄赎出亲戚、友人中的
罪人,也根据法令允许这样做。《墨子·号令》的记载同秦简《军爵律》实质是相同的。
《军爵律》规定,“隶臣妾”可以通过军功免除其奴隶的身份,目的显然是调动“隶臣妾
”这样为数颇大的官奴隶及其还不是官奴隶的亲属的积极性,增强军队的战斗力。

    秦王朝所推行的军功爵制度确实对鼓舞士气、增强军队的战斗力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同时也必须看到,为了邀功请赏而任意屠杀的事也必然出现。《史记·鲁仲连列传》云
:“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曰:“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
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之上首功
之国,皆以恶之也。”

    《秦律·封诊式》有两段记载在战争中士兵争夺首级的事,可以证明鲁仲连和谯周的
说法是正确的。

    “夺首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
尉某私吏,与战邢(刑)丘城。今日见丙戏  ,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
,已诊丁,亦诊其痍状。”

    秦攻邢丘是秦昭王四十一年(公元前266年)的事。在战争中,丁获得首级,丙企图杀
死丁,夺取丁所得首级,为甲所捕获。这一段记载表明,为了获得军功,秦国的士兵竟然
不惜自相残杀,争夺首级。

    囗囗某爰书:某里士伍甲、公士郑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邢(
刑)丘城,此甲、丙得首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囗髻发,其右角 一所,袤五寸
,深到骨,类剑迹。其头所不齐 然。以书爰首曰:“有失伍及菌(迟)不来者,遣来识戏
次。”其意为甲和丙参加了攻打邢丘城的战役,为了一具首级相争不下,告到官长那里。
经过检查,怀疑是战死秦军的首级。于是叫士兵尚未完全归队的派人来认领。从这段记载
可以看出秦军不仅互相争夺首级,而且还把自己军队中战死的士兵的首级当作敌人的首级
拿来邀功请赏。还在秦昭王之时,军功制度的流弊就已经充分暴露出来了。

    由于不断发动统一战争,士兵获得军功爵的不少,最多的自然是一级的公士,其次是
二级的上造,三级以上人数就相对减少了。

    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秦律中,二十等爵多有出现,如公士、上造、不更、大夫、官大夫
、五大夫等。在文献史料中,有商鞅封于商,魏冉封穰侯,范睢封应侯,吕不韦封文信侯
,嫪毐封长信侯。在始皇东巡时,曾有列侯、武成侯王离,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
,昌武侯成,武信侯冯毋择等陪同。

    军功爵制的实行,对于当时社会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世卿世禄”制度下,奴隶主
贵族凭借血缘宗法关系就可以轻取富贵、世袭爵禄,战士们在疆场上流血,军功却归于贵
族。春秋以来没有一个士兵受爵的事例。在战争频仍的春秋晚期,形成了人民的普遍厌战
,引来了种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国乱兵弱主卑”是其集中表现。诸侯国的变法运动打破
了“世卿世禄”,废除了亲室属籍,推行军功爵制从根本上杜绝了这一流弊。从此“宰相
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军功爵制显示了生机勃勃的强大生
命力。

    秦军功爵制排斥血缘宗法关系,由此产生了一批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军功爵
制不但是新兴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可以说是新兴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
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当时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将、相,大多已不再是春秋以前
的旧贵族,而是微贱者出身了。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李斯是郡小吏。其它如张仪、范
睢、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民,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在客观上,
对于世卿世禄制度和宗法制度的瓦解,也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

    秦军功爵制不只赐爵,而且若有罪,必然被夺爵。《史记·秦本纪》云:昭王五十五
年,武安君白起有罪,为士伍。在此之前,白起由于作战有功,从左庶长、左更升为大良
造。《史记·秦始皇本纪》云:嫪毐死,舍人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始皇十二年,吕不韦死
,其舍人临者,秦人六百石以上夺迁爵。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像白起、吕不韦
、嫪毐这样在秦呼风唤雨之人皆被夺爵,可想见其它人被夺爵者当更多,只是史书未及记
载而已。《资治通鉴》卷76注云:”秦汉之制,凡夺爵者为士伍“,这种既可授又可夺之
制,应该说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既能激发人们为爵位而奋勇作战,又能制约有爵位
者,使其继续立功而勿犯罪。

    军功爵制愈是战争频繁和激烈,得到爵位的将士愈多,关于秦时授予军功爵的具体情
况不得而知,但从秦统一六国,消灭六国士兵的情况便可见一斑,据统计,从商鞅变法到
秦始皇即位前一年,前后经过一百零九年的时间,秦除了同若干残存的小诸侯国和西戎、
巴、蜀、少数民族作战以外,同六国共作战六十五次,其中同魏作战十六次,同楚十四次
,同赵十三次,同韩十二次,同齐四次,同燕二次,同六国或五国联军作战四次。获全胜
的共五十八次,斩首一百二十九万,拔城一百四十七座,攻占的领土共建立了十四个郡。
未获全胜或互有胜负的仅五次,败北的仅四次。[20] 从斩敌首情况来看达100多万,可见
战斗之激烈。据梁玉绳先生《史记志疑》卷四统计:“秦自献公廿一年与晋战,斩首六万
,秦孝公八年与魏战,斩首七千,惠文八年与魏战,斩首四万八千,后七年与韩、赵战,
斩首八万,十一年败韩岸门,斩首万,十三年击楚丹阳,斩首八万,武王四年拔韩宜阳,
斩首八万,昭襄王六年伐楚,斩首二万,七年复伐楚,斩二万,十四年攻韩、魏,斩二十
四万,廿七年,击赵,斩三万,三十三年破魏将暴鸢,斩四万,三十三年又伐魏,斩四万
,三十四年破魏将芒卯,斩十三万,沉河二万,四十三年攻韩,斩五万,四十七年破赵长
平,坑卒四十五万,五十年攻晋军,斩首六千,流死河二万人,五十一年攻韩,斩四万,
攻赵,斩九万”,共计165.5万人。从战争结果来看,秦军占上风,到秦始皇即位后,统一
六国的战争更是轰轰烈烈,战果更加辉煌,这些都与军功爵制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秦除了实行军功爵制以外,出于维护其统治的需要,赏赐爵位之事还见于其它方面,
如秦昭王时,魏国献出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 [21] 秦为了
扩大兵源,采取赐爵方法,长平之战时,秦昭王“闻赵食道绝,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
级”[22] 秦始皇二十七年,即统一全国后,“赐爵一级”。[23] 秦使用鬻爵的办法解决
社会问题也多有记载,“粟爵粟任则国富” [24]“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
其功,则农不怠”[25].秦王政四年时,因蝗灾而发生瘟疫,令“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
级”。

    军功爵制的作用不只表现在军事上,对秦国政治上的影响及社会的发展也有非常重要
的作用,对旧制度是一种致命的打击,从而改变了秦的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使秦国以全
新的面貌立于战国七雄之中,并很快强大起来,达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可以设想,秦若
未实行军功爵制,战国七雄中谁来统一天下还是未知数。

三、军功爵制与秦兵马俑

    秦始皇兵马俑已享誉海内外,它是反映秦始皇生前“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
”的壮观军事场面,约八千个如原人、原马一样大的兵马俑,确实是浩浩荡荡,是军功爵
制下秦军备勇杀敌的生动体现。不管是秦兵马俑坑中的步兵,还是骑兵、车兵;不管是重
装步兵,还是轻装步兵,都是“ 科斗,贯颐奋戟”,在俑坑中还未发现戴头盔的将领和士
兵。而在考古工作中战国和西汉时期均发现戴有头盔的士兵,史书中也记载,山东六国士
兵“被甲冒胄”,虽然目前在秦始皇陵封土东南的铠甲坑中发现石制头盔,但那只能说明
当时秦的武库中有头盔,但士兵作战时,则像俑坑中的士兵一样,不戴头盔,充分反映出
秦军在军功爵制度下备勇杀敌、所向披靡的精神状态。

    俑坑中不仅有为爵位而奋勇作战的士兵,也有下级、中级和高级军吏。士兵俑不戴冠
,而军吏俑头戴长冠和鶡冠。下级军吏头戴单板长冠,中级军吏头戴双板长冠,高级军吏
则戴鶡冠。

    目前在秦俑坑中共发现高级军吏俑9个,这些高级军吏俑从其冠服来看显得比较特别,
头戴鶡冠,披彩色鱼鳞甲。身体前后胸及周边着精致的几何彩色图案花纹,双肩及前后胸
并有用彩带扎起的花结。这种花结类似于后代军人的衔级。而且从目前发现的高级军吏俑
来看,均身材魁梧,老练沉着,显然是一副大将的气派。中、下级军吏俑在冠服上又与武
士俑不同,御手俑在秦时地位较高,从其装束来看,应为中下级官吏,这主要是由于战车
在当时军队中的地位决定的。

    秦俑坑中高、中、下级军吏俑和士兵俑的等级区别,实质上就是爵级的不同。关于秦
兵马俑的爵级,陈孟东、卢桂兰两位先生有专文研究, [26]他们认为:秦兵马俑中“有无
爵位的战士,更有有爵位的战士和军吏。后脑梳扁髻和发髻偏左的俑是属无爵位的小夫,
这些俑数量较少;发髻偏右的俑是一级爵公士;戴帻的俑,是二级爵上造,公士和上造爵
级的俑数量较多;御手俑属三级爵簪袅,簪袅以上的爵位数量就相对减少;车右俑为四级
爵不更;车左俑(包括步兵队中戴长冠的俑)为五级爵大夫,戴长冠;军侯俑为六级爵官
大夫,戴双板长冠;司马俑为七级爵公大夫,戴鶡冠,乘装饰华丽、有园形华盖、配备有
钟、鼓的指挥车。八级以上的爵位,在已出土的秦陵兵俑中没有。”

    他认为秦兵马俑坑八级以上的爵位没有,即俑坑中最高爵位为公乘,笔者不敢苟同。
应该有较高的爵位在兵阵中,从当时军人热衷于打仗来看,浩浩荡荡写实的兵马俑军阵中
一定有位高爵重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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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史记·晋世家》。

    ②臧知非:《周秦社会结构研究》,西北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③《说苑·政理》。

    ④《吴子兵法·励士》。

    ⑤《韩非子·和氏》。

    ⑥《淮南子·道应训》。

    ⑦《史记·赵世家》。

    ⑧《战国策·燕策二》。

    ⑨《战国策·韩策一》。

    ⑩《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11]《韩非子·定法》。

    [12]《商君书·错法》。

    [13][14]《商君书·赏刑》。

    [15]《商君书·画策》。

    [16]《史记·楚世家》。

    [17]《韩非子·初见秦》。

    [18]《荀于·议兵》。

    [19]《战国策·韩策一》。

    [20]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1]《史记·秦本纪》。

    [22]《史记·白起列传》。

    [23][24]《史记·秦始皇本纪》。

    [25]《商君书·去强》。

    [26]《商君书·靳令》。

    [27]陈孟东、卢桂兰:《秦陵兵俑爵级考》,《文博》1985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