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it:经典税务稽查案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23:44:20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一
【偷逃个人所得税】第三方证明很重要 拒不申报个税 公司老总领到47万元罚单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司老总耿某因偷逃个人所得税,最近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1月18日,耿某将税款、罚款及滞纳金837170.78元缴纳入库。

  【突破口从副总身上打开】
  2006年12月1日,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郑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转来的有关线索,对耿某涉嫌偷税行为予以立案检查。耿某原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总经理,2006年3月调任北京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副总经理并继续兼任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至2005年间,耿某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大量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于2006年12月7日下午来到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耿某对稽查人员态度冷淡,指示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后悄然消失。稽查人员随即将该公司有关账册调回进行检查。检查表明,该公司会计核算、账目处理没有较大违规情况,与转来的线索有差异。问题出在哪儿呢?随后,稽查人员又与耿某就有关纳税问题进行了约谈。耿某依然态度生硬,不予配合。
  既然耿某对检查是一种不配合的态度,在案件分析会上,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为保证调查效果,经与公安局经侦支队几度协商,决定以税、警联合办案的方式进行。为防止陈某巧言答辩、不予配合,税、警人员经过精心准备,对陈某开展强大的心理攻势。陈某的心理防线逐渐瓦解,终于将耿某利用职务之便偷逃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了交代。

  【两地取得收入不汇算清缴】
  据陈某交代,耿某有取得河南、北京两地收入不如实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但北京总公司发给耿某工资、奖金具体有多少,陈某说自己并不清楚。由于个人所得税款计算的特殊性,稽查人员决定深入调查,用准确而充足的数据材料来印证耿某的偷税行为和偷税金额。
  稽查人员首先对耿某作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取得个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已按时支付耿某工资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分公司没有问题,问题可能出在总公司。通过陈某的交代和对案情的进一步查证,稽查人员又了解到,北京的总公司每年都要根据各分公司完成的业绩情况向其发放相应的奖金,但具体的发放标准、金额、时间、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等情况不得而知。面对如此之多的疑问,稽查局领导决定外调北京总公司,充分搜集资料证据,掌握耿某的详细收入情况。
  在北京总公司所在地区税务稽查、公安部门的协助下,稽查人员实地审阅了自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总公司工资、奖金发放的账务资料,就总公司向耿某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情况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北京总公司方面自知事关重大,给予了较为积极的配合,提供了较为翔实的资料。北京一行,稽查人员最终掌握了耿某在北京总公司取得工资的具体明细、总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情况,以及北京总公司向河南分公司支付奖金的做法(奖金按业绩比例计算,在限额内由耿某本人具体分配发放)。

  经查,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耿某在两地取得的收入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共计392074.14元,已代扣代缴税款120711.15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71362.99元。其中,因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956.85元,因提成奖金不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因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280元。面对确凿的证据,耿某无话可说。

  【虚假报销中饱私囊】
  陈某同时交代,多年来耿某为取得更多的个人收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公司财务人员以莫须有的“电脑耗材”等名目计入“管理费用”,通过虚假报销,取得个人收入。掌握了这个情况,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该公司的报销凭证,后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
  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根据以上情况,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公司使用假发票和因虚列费用导致公司偷税行为另行作出处理。
  2006年12月25日,经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会审,就耿某偷税案作出如下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耿某补缴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税款271362.99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虚假报销取得收入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偷税金额2倍罚款计450252.28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选择一地进行工资、薪金合并申报纳税的行为定性为不申报纳税,处以应补税款1倍罚款计21956.85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至实际补缴税款之日止,共计93598.66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7.02.16 邱艳,李赞军,张蕴宏

云中飞点评:虚假报销费用,取得个人收入是深受企业和个人欢迎的做法,因为这样既逃避了企业所得税,又逃避了个人所得税,手法非常隐蔽,税务人员对该问题基本上束手无策。 那么,税务人员怎样才能发现企业虚假报销费用呢?目前,一般是靠群众举报,另外,水平高的税务人员也可以通过寻找企业记帐的破绽发现。

发现企业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时,要取得什么证据呢?当事人的笔录加报销的发票作为证据行不行呢? 答案是不行。
理由:1、发票只能证明有这事件发生,比如在某酒店消费的纪录,但发票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属于个人消费和公务消费,除非有第三者出证。
2、当事人的笔录可能是事实,也有可能是误解,或者是诬告。如何去判断?如果他说企业有10多万属于个人消费的,那仅靠那些发票是不能作为依据的,最有利的证明只有当事人如经手的财务人员的证明。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要证明企业确实有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最重要的证据是第三者的证明。
在本案中,当事人耿某态度生硬,不予配合,稽查人员提出了从耿某的副手———该公司副总陈某身上打开突破口的办案思路,思路非常正确并且有效。经陈某、公司财务人员指证,和耿某自己交代,耿某个人以虚假报销、虚列费用的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225126.14元。另据公司财务人员交代,查出的虚假报销基本上都是在耿某的授意下办理的,这些入账发票有的是财务人员从其他销售商手里搞来的,有的则是花钱买来自行填开的。
由于有第三者的有力证明,当事人耿某从态度生硬,不予配合,到最后只能承认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二
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基建费用混成本 补税挨罚后悔迟】

  A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2年2月的民营纺织企业。公司成立后不断从全国的纺织企业中挖进许多生产、销售、供应和财务等方面的能人,特别是在销售方面挖进的几位销售高手,不仅使该企业的产品很快销往全国,还出口到非洲、欧洲和拉丁美洲的10多个国家。2002年度和2003年度该企业分别实现了1008万元和4516万元的利润。随着企业实现效益的不断增加,该纺织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不断提高。为了今后的发展,该纺织企业在2004年的3月份决定再投资新建一万纱锭的前纺车间,仅土建部分的投资就将达到19600多万元。如此大的基建投资不能一次性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企业每年还要缴纳上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不由得使财务总监打起了企业所得税的主意。根据财务部门的报告,2004年1月~9月份,企业已经实现利润5200多万元,预计到年底全年将实现6500万元的利润。于是,财务总监找来财务负责人进行商量,看如何才能将今后的利润降下来。经过反复的推敲,他们决定一方面将外购的土建材料先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然后再将部分土建费用混成生产费用,在领用时的会计凭证和账簿摘要栏里只写“领用材料”,不写领用哪种原材料,将基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混入生产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购进成套设备时,让销货方将成套的设备分成若干零配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安装时以“领用”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

  2006年8月,当地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纺织公司自成立以来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利润下降也与日俱增,甚至有的月份出现巨额亏损的现象,这与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明显相悖。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首先让稽查人员感到震惊的就是,该公司竟然将大量的基建材料如圆钢、木材等直接打进生产成本,2004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共1086万元,2005年度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材料高达5072万元。接着,稽查人员还通过对生产成本中材料领用情况的逐笔审查发现,该企业领用的“机器配件”的数量十分蹊跷,一批领用的配件恰巧可以组成一台或者数台设备或生产线。为了得到进一步的证实,稽查人员不远千里到达南方某市,在该市国税部门的大力配合下,稽查人员终于从该纺织公司购进所谓“机器配件”的供应商处得到了纺织公司让供应商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开具发票的证据。经过统计和计算,2004年度该纺织公司共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868万元,2005年度将购进的成套设备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达3758万元。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纺织公司不得不承认自己的偷税事实。经过计算,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在2004年度共偷逃增值税332.18万元〔(1086+868)×17%〕,偷逃企业所得税644.82万元〔(1086+868)×33%〕(该企业采用先进先出发核算存货,混入生产成本的基建和设备费用不存在有保留在“在产品”和“库存商品”的现象;下同);2005年偷逃增值税1501.10万元〔(5072+3758)×17%〕,偷逃企业所得税2913.90万元〔(5072+3758)×33%〕。

  因此,稽查局不仅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补缴该纺织公司两年偷逃的增值税和应加收的税收滞纳金、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外,还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将此案移交给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10.16 张玮,周建新,刘登林

点评: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大部分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帐时都不会检查成本,都觉得检查成本很难。成本核算表面看起来很复杂,但是,只要把握了关键点,成本检查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企业产品核算包括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和产品总成本、单位成本的计算两部分。
从税务检查的角度来说,成本检查最重要的是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检查。
负责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的会计科目主要是“生产成本”,因此,“生产成本”的检查就是成本检查的中心环节。那么,怎样检查“生产成本”呢?当然首先是生产费用的归集情况的检查。
“生产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归集而来,其中“直接材料”重点检查是否有假入库,领用的材料是否符合开支的范围等;“直接人工”主要检查是否有虚增工人的情况;“制造费用” 主要检查折旧费、维修费等。
然后是生产费用的分配的检查。
主要检查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的情况。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得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工业企业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公式为:完工产品总成本=期初在产品成本+本期发生的生产费用-期末在产品成本,企业喜欢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上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在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本案中,稽查人员凭着扎实的功底,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分析发现,该纺织公司自2004年10月以后,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增长异常,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2004年10月以后生产成本案中材料领用情况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该纺织公司采用将基建材料混入生产成本和将成套设备“化整为零”以机器配件的名义混入生产成本的方法,共偷逃增值税184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3557万元。
本案可以说是一个惊天大案,但是,假如稽查人员不会检查成本,很可能只查到一些皮毛的税款,这个惊天大案就会与我们擦身而过。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三 【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多列建筑成本 偷逃所得税收

一、基本案情:
高邮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份新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盘预售,2005年5月工程全面竣工,建筑面积12573.54平方米,2005年度销售房产9476.68平方米,销售收入16109871.00元。
该公司2004年度帐面亏损723950.84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630.96元,年度申报亏损额578319.88元;2005年度帐面利润1327346.85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07.02元,弥亏后的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5533.9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8826.22元,2005年度应纳地方税收1038340.82元。
2006年8月中旬,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是采用顺查法,在对其2004年度“开发成本”帐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钢材购进,购进金额320000.00元,经查阅其与建筑公司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是由甲(房产开发公司)供料,房产开发公司为了保证开发房的质量,对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直接从销售方那里进货,款项也是由房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家支付。稽查人员查看钢材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底纹有异常,于是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钢材的进货渠道,财务人员解释说,税务事务所对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审核时,已发现这类票有问题,当时已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已于2005年度重新取得发票,并将原开发成本冲回,经查该公司2005年7月一笔凭证记载如下:
借 开发成本—建筑成本 8617632.82
贷 预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500000.00
应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97632.82
开发成本—钢材 320000.00
附:建筑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票面金额计8617632.82元,工程决算报告,建筑工程总造价8297632.82元。
原来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已包含钢材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承建单位按工程全额计征营业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该笔钢材是直接向钢材供应商购买,且款项也是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记入开发成本的钢材发票也应由钢材供应商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按此规定,可记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工程金额应为决算报告注明的8297632.82元,而不是票面金额8617632.82元,超过决算报告部分的属建筑单位多开,多开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按面积计算结转的开发成本241184.74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处理决定:
该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正式发票、以及在帐薄中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79590.7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稽查建议:
在房产开发商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虽是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作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首先要搞清是否甲供料,一旦有甲供料,就要对应工程决算报告查看其工程发票,以妨建筑企业多开发票。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作者:陈惟东 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我们所认识"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 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在 “甲方供料”工程中施工单位只按照合同上的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却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所以这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实质是偷逃了营业税。目前这种“甲方供料工程”并不少见,普遍存在未将材料款计入营业额导致建筑营业税扣缴不足的情况。
    但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已方)并没有平常出现的偷逃了营业税的现象,而是交足了营业税。本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异常敏锐的检查了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发现工程发票金额包含了房产开发商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从而揭开了该房产开发商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身上,我们明白了"甲方供料”工程的检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已方)有没有少交营业税;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甲方)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2007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年,对于"甲方供料”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他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四 【五大手段揭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亮剑----斩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黑手----高淳县局破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虚开专用发票串案

一、案件来源—海关协查现端倪
    2006年年初,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结合2006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专项整治活动,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共83份,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深圳文锦渡等海关回函证实:有50份海关完税凭证属于虚假票,涉案企业共14户,涉案税额达222万元。其中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1份,涉及税款:78.29万元,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12份,涉及税款32.43万元,于是两公司被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列入了重点检查对象。

二、企业基本情况

A: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19日成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路松,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号楼,主要经营:电脑及外设产品、化工原料等。经营方式:批发、零售、服务。

B: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零售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4年3月22日开办,法定代表人:易明,实际经营地址:南京市百子亭28号10幢,经营范围为:电脑及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等销售。

三、案情分析—征管资料现异常

对两案进行立案后,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静态征管资料发现: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10月前,每个月的销售额基本保持平衡,但在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销售额大幅上升,而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恰好正在此期间。按常理分析,一般企业若要虚开发票,扩大销售收入,又要不交增值税,就必需使进、销项达到平衡,从资金角度考虑,现金交易又是最好的幌子,虚进的目的是为了虚出。该公司接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的月份,销售额猛增,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四、实地检查—初次交锋陷困境

带着案情分析结论,检查组一方面按程序快速调取了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营以来的账证资料,进行调账检查,另一方面根据检查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路松先后进行了三次询问,在询问中,路松都称“吉米”公司实际承包给了“胡雨杰”经营,自己不清楚抵扣票的来源,也不了解开出发票的情况,且“胡雨杰”的联系方式也中断,这使得进一步检查陷入困境。
    另一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资金流极不正常、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明,在被询问过程中神色极度紧张,谈话中前言不达后语,称提供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人叫“胡雨杰”,让其提供“胡雨杰”的有关情况(如:联系方式、汇款卡号等),易明均以“不记的”和“遗失了”为借口进行推卸,问及货物到达企业经过的渠道、有关合同等情况,易明说是托运到达的,但又不能提供相关的托运单据,也不能提供相关交易的协议,企业账面记录的现金付款又不能提供巨额现金的来源,检查人员提出约见“胡雨杰”,企业法人以种种理由进行阻挠。迹象表明该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另有文章。检查人员知道让易明讲出真相,是查清案件的关键,而面对极不配合的易明又无从下手,这也使得对案件的检查陷入困境。

五、案情交流—逆向检查定方案

为寻找突破口,稽查局及时又组织召开了案情分析交流会,对照解析了南京市局精编的相同案例,集思广益,以启发大家办案的思路。通过检查人员的汇报分析发现,两户企业都有共同的中间人——“胡雨杰”,两公司都同时与南京新威士顿公司发生了销售业务,且业务量较大(“吉米”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票13份、税款19.32万元;“宇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款:10.65万元)。于是稽查局决定两个检查组联合检查,以便及时互通案情,采取迂回检查的办法,一方面从受票方取证,希望有所突破,另一方面查找关键的中间人“胡雨杰”。

六、异地取证—案情初显冰山角

3月7日,在玄武国税的配合下,联合检查组对受票方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进行取证调查,通过查账发现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资金往来上存在很大疑点: “吉米”、“宇仲”公司账面反映销售货物收取是现金,而南京新威士顿公司账面记载资金付出为银行转账,这是问题,也是突破案件的希望。检查人员采取攻心战术,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另一方面讲明利害关系,一直到晚上,在事实面前,南京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终于承认了与“吉米”、“宇仲”公司无货交易,票是通过朋友从上述两家公司买来的,款是从自己的基本账户汇到自己的一般账户上,根本不存在付款的事实,至此“吉米”、“宇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串案露出冰山一角。

七、联合侦办--拨开迷雾现真相

鉴于“吉米”、“宇仲”公司存在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嫌疑,高淳县国税局稽查局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案情交流,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以尽快查清此案。3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和税务稽查人员联合办案,两局领导指示,一定要扎实取证,将此案办成“铁”案。整个侦办过程中,专案组步步为营、层层深入、抽丝剥茧、成功突破。

(一)切入:外围查证,果断传讯。税警联合检查组经大量的外围调查证实,吉米、宇仲、新威士顿三公司明显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专案组决定果断传讯。为不打草惊蛇,3月20日,专案组巧妙传讯三公司法人代表。并与当晚11时对三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但随后的审讯工作,并没有取得预期进展。路、易心存供侥幸,对于自身以及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百般抵赖。

(二)破题:调整思路,逆向思维。几个回合下来,路、易两人坚不吐实。为打开突破口,专案组灵活采取逆向调查法,加大了对新威士顿公司法人代表高某的审讯力度,适时抛出证据,并根据其购进、销出发票的差价计算出非法所得的数额。在大量确实的证据面前,高某不得不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盘托出。彻底交代了接受吉米、宇仲两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和过程,为僵持的侦查工作打开了“缺口”。

(三)解析:侦审并济,去伪存真。为尽快拿下路、易两人口供,专案组在加强审讯攻势的同时,从对口供的调查取证着手,去伪存真、攻破“防线”。针对易某交代公司由他人经营的情况,专案组很快查实真相,拆穿了易某的谎言,迫使其供述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自己公司抵扣税款和通过陈某、王某介绍,为新威士顿等20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在面对狡猾强硬的犯罪嫌疑人路某时,专案组从确认吉米公司是否“转让”入手。通过仔细分析“转让协议”发现端倪。随后的审查中,专案组对协议的真伪提出多项质疑,路某不能自圆其说,最终被迫如实交代了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和通过叶某等人介绍,为20余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使得案情逐渐“明朗”。

(四)终结:要全面查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就必须把销项单位、进项单位及中间介绍人联系在一起,才能确定涉嫌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时抓捕介绍虚开的“中间人”叶某、王某等,就成为彻底突破整个案件的关键所在。为此,税警专案组制定了周密的追捕方案,并在市公安局业务部门和广东佛山警方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切实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外围调查和监控。4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叶某在广东佛山落网。随后,又通过有效运用多种手段,在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刑拘期限结束前,将担任中间介绍“角色”的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等悉数抓获归案。到5月末,该串案犯罪嫌疑人路某、易某、王某等12人悉数归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该起虚开专用发票串案也真相大白:自2004年5月-2005年9月南京吉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路松自己、通过他人介绍为南京新威士顿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71份,涉税80.7万元;又伙同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易明直接或通过他人为南京旺火物资等11户企业无货虚开专用发票113份,涉税91.3万元;
   为掩盖其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两公司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月、2005年8-12月非法取得经证实为虚假的深圳文锦渡、上海海关完税凭证24份,抵扣税款114.37万元;两公司间无货对开票28份,涉税29.39万元;宇仲贸易公司接受盐城等地7户企业虚开专用发票29份,涉税24.35万元,都于受票当期实际抵扣。

八、处理结果—虚开票作茧自缚
    两案查结后,我局及时上报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理,市稽查局领导十分重视,于八月份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进行公开审理,邀请了南京市国税局行评代表、行风监督员、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人员现场观摩审理,并作出了公正处理:
    对南京吉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78.29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1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进项税金0.51万元,处以0.51万元罚款;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征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规定,对该公司虚开专用发票导致他人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查实南京新威士顿电子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71.26万元)处一倍的罚款计71.26万元。

对南京宇仲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市局稽查局也及时作出了处理,除补缴增值税89.3万元,按规定加收税款滞纳金外,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计:43.36万元。

目前,两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路松、易明已移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他犯罪嫌疑人将由高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九、发起协查--挽回国家税损失。
    两案经审理通过后,我局及时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对上述两公司涉嫌虚开的79份专用发票,发出委托协查,涉及地区包括南京、泰兴、镇江、南通、常州、广州、深圳、盐城等地,税款近80万元,同时寄出专用发票虚开证明函和相关取证材料,并及时进行电话沟通,既取得了相应的证明,又为兄弟单位提供了案源,为国家挽回了税款损失,认真执行了上级全国协查“一盘棋”的精神。

十、案件启迪—打击虚开任重道远
   本案案发于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掩盖其虚开的性质又要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就必定千方百计要在进项税金方面做文章,海关完税凭证等其他抵扣凭证虽已纳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由企业每月纳税申报时进行采集,基层征管部门逐级上传总局比对后再逐级下达信息,但此过程时间跨度较长,使基层部门获得海关票真伪的信息滞后,使得不法分子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作税款抵扣或据此虚开增值税发票后注销或走逃。从当前涉税违法行为分析,打击利用虚假“四种票”抵扣进项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我们税收征管和稽查工作的重点。

稽查建议

1、加强对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管理。在纳税申报环节,除进行票面审查外,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文本及相关的资金给付凭证,严格执行国税发[1996]032号文件规定,否则,进项税款不予抵扣。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实行上传信息经核实下传比对准确后方准予抵扣进项税的办法,从起始环节开始从严控制。

2、强化对企业取得海关完税凭证的日常检查,从账面上审查并排查疑点。委托海关代理进口业务与企业间一般的购销业务有所不同,它由订立委托进口合同--受托方申请开立信用证--预付进口标的价款、税费--货物到港前付清价款,业务流程十分规范。因此对上述流程中每一个环节作较为详细的检查,以便查找出疑点进而证实进口业务的真伪。

3、加强对一般纳税人静态资料的分析和监控。片管责任人员,要及时分析掌握企业的纳税动态与历史数据,发现企业一段时间内用票量猛增,销售额非常规增加,而税负率不增反降要有充分的警觉,对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从物流、资金流、运输方式,相关合同等方面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稽查。

4、建立与海关等部门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交换信息和资料,并规范信息交流的方式和标准,各部门共同形成打击合力。
来源: 江苏国税网(马平生、张云鹏) ( 高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作者:马平生 张云鹏 作者单位:高淳县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五大手段揭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的检查过程可以说一环扣一环,异常精彩。
手段一:向海关协查怀疑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
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是虚开专用发票企业喜欢的做法。如何发现是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呢?目前的做法是将纳税人申报比对信息不符的海关完税凭证向涉及海关发出了书面协查函,要海关回函证实是否属于虚假票。
手段二:检查征管资料发现异常
企业取得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等虚假“四种票”后,肯定是用来抵扣进项税款的。但是,企业是用来抵扣真实的销售还是用来抵扣对外虚开的呢?本案的检查人员发现公司在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月份,销售额大幅上升,而税负率却不见增加,出现异常,表明该公司存在虚开专用发票的可能性很大。
手段三:货物流、资金流的基础检查取得关键突破
在增值税的检查中,货物流、资金流的检查是最基础的检查。货物流是指货物流动的情况,任何真实销售的发生都必然会导致货物流动,货物流动主要的检查内容是:1.销售合同。2.出仓单、发货单。3.货物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资金流是指资金流动的情况,资金流动主要的检查内容是:1. 资金的来源。2. 资金的去向。3.销售方的每一笔资金是否与购货方的资金一一对应。本案的检查人员发现销售方账面反映销售货物收取是现金,而购货方账面记载资金付出为银行转账,资金流不能一一对应,案件由此突破。
手段四:高超的询问技巧大大加快了检查的进度。
询问笔录是一门非常高超的艺术,从某种意义来说,不会通过询问发现问题根本称不上是合格的检查人员,而高超的询问技巧可以大大加快了检查的进度,减少在黑暗中摸索的时间。但是,不能为询问而询问,询问和取证必须同时进行,不掌握一些关键证据,当事人是不会老实交代的。本案的检查人员的询问技巧可以说发挥的淋漓尽致,是本案最大的亮点。本案的检查人员的询问技巧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在询问时突然抛出已取得的关键证据,把当事人弄个措手不及,令其不能自圆其说,被迫交代。
2. 先易后难。先突破容易询问的人,最后才询问百般抵赖的人。
3. 从对口供的调查取证着手,去伪存真、攻破防线。
手段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
公安机关有刑事拘留的权力,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会面临很大的心理压力,容易把事情说出来。因此,发现当事人存在重大虚开专用发票嫌疑后,检查人员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从而加快进度。在税务警察成立之前,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联合侦查绝对是一个好办法。

【移花接木偷个税 难逃锐眼遭罚款】(案例五)
涉外企业在我们地税部门只缴纳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很少的几项税种,以前每年的汇缴检查查补数都是微乎其微,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检查一直没有引起地税部门的
高度重视。日前,通过对某一中外合资企业的涉案检查,我们发现涉外企业偷逃个人所得税情况令人吃惊。主要表现在一是分红不申报:年终对审计后的经营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即使分配也不按规定主动到地税机关申报的方式偷逃个税。二是将应支付的劳务报酬用造工资表、加班费的形式化整为零偷逃个税。三是将应分配的红利采用虚开材料发票入帐转付股东红利的手段偷逃个税。
一、企业概况
某中外合资企业现有职工200多人,主要从事玻璃制品的生产、销售。2004年销售收入1774.3万元,账面利润21.38万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2781.74元。公司账务清晰,地方各税(费)提缴及时,账面无不正常申报现象。
二、案源案情
2005年6月,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人民来信举报某中外合资企业存在偷税问题,但没有祥细情况。当即稽查局派一检查小组对该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在进入企业检查之前,他们先初步拟定检查方案,针对中外合资企业的纳税特点确定检查重点,决定把对该企业的检查重点放在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上。
经过二、三天的检查并没有发现什么明显的问题,检查人员表面上不动声,可心理却有点着急了,究竟从哪里找出突破口呢?该企业这几年规模不断扩大,老板又是当地共认的富商,个人所得税缴纳却很有限,他们安慰自己一定要沉住气,要坚信只要查下去,应该会查出点问题来……
在检查工作一度陷入窘境的情况下,案情有了转机。第四天,检查人员到其开户银行核对资金往来,逐笔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银行帐户上有一笔60万元资金先支后收,而企业“银行存款”帐户上却没有反映。究竟是怎么回事?当即追问会计,会计开始一再搪塞,后来在检查人员的再三追问下才吞吞吐吐的说出是一笔材料采购往来业务,检查人员回到企业查看帐簿,对应的是一笔发生额为799800元购买材料的业务,反应在“应付帐款”科目,已分三笔现金支付计60万元,该款项没有汇往材料购买地——浙江,支取人却是该企业老总。进一步查看原始记录,发现所谓“风铃架”的材料发票是在本地国税部门开取的“门临发票”,检查人员心中立即闪出会不会是虚开的材料发票?会计的解释是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者是老总的外甥,以前欠老总的钱,所以才这样记帐的。会计不承认,检查人员又想出一招——查看仓库材料进、出库记录。经查对,仓库并无进、出库记录。此时检查人员心理已有了底,虽然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开始都矢口否认,百般狡辩,在检查人员一方面进行税法宣传,另一方面列举大量的偷税事实面前,最终不得不承认了利用材料发票入帐来支取红利的偷税事实。
案件有所突破,检查人员精神也为之一振,对检查工作又有了充分的信心。在细查损益类科目时,当年分配的红利已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但在与企业会计闲谈时,了解到2001年底该企业增加了实收资本,他们让其复印一份,却无意中发现该公司当年是将历年“未分配利润”分红后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的,其中中方分得红利1382535.41元,进一步追查当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情况,发现此笔分红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6507.08元。于是询问财务人员为何没有代扣代缴时,得到的答复是“这笔钱直接增加实收资本,又没有拿上身,所以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工资表是每个检查人员必看的,但要从工资表中查出偷税的事实,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是否虚列工资,税务检查人员抱着怀疑的态度,再次翻阅账本查找破绽。他们先采用工资表与考勤表核对,因该企业工资是银行代发,检查人员就任意抽一个月与银行进行核对,数据都相符。剔除银行代发工资外,企业每月还现金发放几万元的临工工资,仔细分析临工工资表,发现有的月份工资表中的金额都是整数与其他工资表有所不同,询问会计时他无奈的说出是应支付的“劳务报酬”。汇总计算出此项累计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4596.91元。
该企业累计偷逃个人所得税40多万元,我们拟给予其处以1.5倍的罚款,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三、案后启示
案件虽然结束了,但我们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工薪阶层拿少量的固定工资,能按规定缴纳个所得税,可有几个富商能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呢?特别是一些涉外企业,他们一方面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还想方设法的偷逃国家税款,真是法理难容。此案给了我们以下一些启示。
一是投资办企业是为了获得回报,赚取更多的利润,企业办得红红火火,帐上却不反映股东分配情况,或税后利润长期挂帐不分配,这不仅不现实而且不可能,对此我们要深入调查了解,细加分析,才能把握真正的分配情况,达到查深查透的目的。
二是工资是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现在又成为少数纳税人谋取私利偷逃税款的手段,支付现金或划卡发工资为虚列工资或以大划小提供了方便之门,某些纳税人总是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前提下,进行虚编谎造以达到不缴少缴税款的目的。所以我们应加强与劳动、人事部门的联系,架构信息共享平台,准确掌握企业用工人员的数量和用工合同、协议的签订情况,确定固定员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的身份和大概的工资额。防止利用假合同、假姓名虚列工资。
三是目前企业偷逃税款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要善于分析思考,这不但要求稽查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还需要有细致入微的洞察力。,“大胆怀疑,小心求证”发现蛛丝马迹一追到底,从而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严惩偷漏税者。           
四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加大税法宣传,加强对涉外企业的日常跟踪管理,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做好纳税评估。对涉外企业股东要建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档案,加强建档管理。另一方面对发现偷税的加大处罚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税收环境。

  作者:姚宁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地税局 2006年12月26日 来源: 江苏国税网


【招待费记会议费补税受罚尝苦果】(案例六)
   某市工商银行营业部系中央国有金融企业。由于该营业部每年的业务招待费用都远远超过税前扣除的标准,故该营业部的财务负责人便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让宾馆开发票时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2005年度,该营业部共将89万元的招待费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

  今年6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在对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时,调阅了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2004年度、2005年度财务报表,并结合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仔细分析。

  首先,检查人员对该营业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核,发现该营业部对“工资”及“三费”的调整已经到位,对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项目作了纳税调增,而按营业收入比例计算的“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均在规定列支标准之内,不存在进行调整的问题,但“业务招待费”科目的列支额恰恰是税法允许税前列支的金额14.6万元。而2004年该营业部在取得的收入与2005年基本相同的情况下,2005年会议费却达到了106万元,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于是,稽查人员通过进一步的检查,发现该营业部2005年度的“会议费”列支情况比2004年度有异乎寻常的增长,而这些“会议费”列支的会计凭证下面,既没有与宾馆签订关于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也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任何记录。因此,稽查人员便分别到3家开具“会议费”的宾馆进行外调。通过调查,稽查人员很快掌握了该营业部在2005年度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89万元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面对证据,该营业部的财务负责人最后不得不补缴了税款并接受罚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08.28 张玮,胡晓龙,郑冬生
云中飞点评:发现破绽,严厉打击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
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目前非常流行。什么叫做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呢?
一般来说,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会通过留下发票、合同、自制凭证及外部凭证等外部形式来表现,因此,所谓形式就是发票、合同、自制凭证及外部凭证等,实质就是对应的真实的经济业务。许多人认为,形式是鉴定纳税义务的重要依据,而且税务稽查一般情况下也只靠这些外部形式作为证据,税务稽查因为人力物力,还有稽查人员水平的限制,稽查人员不可能对每笔证据都进行鉴定,因此,最好的税收筹划是针对外部形式的筹划,而不用理会实质的真实的经济业务。最典型的例子是“虚假代开发票”的筹划。
什么叫“虚假代开发票”的筹划呢?
“虚假代开发票” 的筹划是指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到税务部门的征收大厅真金白银的交税开票。企业“虚假代开发票” 的筹划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加大营业费用抵减收入,牺牲流转税,保护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之间的差价。营业税的税率为3%—5%,加上带征也就是5%—8%左右,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3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越大,这种差价的效果就越突出。例如,一个企业取得了1000万的收入,它的真实成本费用有600万,本来它有400万的利润,但是它不甘心交60万的企业所得税,于是它到税务部门的征收大厅虚开运输业发票100万、劳务费100万、设计费50万、咨询费20万、技术服务费50万,这样一来它的利润变成了80万,只需交12万的企业所得税和开票时缴纳的营业税、附加和带征,“节约”了不少的企业所得税。二是把非法支出合法化。企业的回扣、行贿等支出是非法的,是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于是企业就去“虚假代开发票”回来记帐。三是用“虚假代开发票”偷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由于在征收大厅交过税,比起假发票列支、白单列支来说,它要温柔得多、可爱的多,因此它得到了广大的税务人员,会计人员,中介结构的普遍同情,许多人认为,人家都交过税了,就给它列支吧。那么
1. 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到底是不是税收筹划?
2. 有真实的发票是不是一定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形式重于实质算不上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形式重于实质是在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尽管此行为被貌似合法的外衣所掩盖,但是还是无法改变其违法的实质。另外,发票是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之一,没有发票就无法证明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虚假代开发票里的发票尽管发票本身是真的,但是其经济业务是假的,也就从根本上失去了真实性,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但是,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目前很受欢迎。这是因为:除了举报, 税务机关不容易发现。
那么,税务机关是不是没有办法发现这种隐蔽性很强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呢?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因为,假帐毕竟是假帐。假帐不可能完美无缺,假帐必然有破绽。
事实上,稽查人员有时只要做一些常规性的检查,就能发现企业记帐的破绽。
例如,“银行存款”帐户与银行对帐单的核对就是一项常规性的检查,银行对帐单的记录是真实可靠的,如果银行对帐单有记录而“银行存款”帐户没有记录,那么,企业就肯定隐瞒了一些经济业务。案例五的检查人员更进一步,亲自到其开户银行核对资金往来,逐笔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发现银行帐户上有一笔60万元资金先支后收,而企业“银行存款”帐户上却没有反映的破绽。查看帐簿,对应的是一笔发生额为799800元购买材料的业务,反应在“应付帐款”科目,已分三笔现金支付计60万元,该款项没有汇往材料购买地——浙江,支取人却是该企业老总。进一步查看原始记录,发现材料发票是在本地国税部门开取的“门临发票”, 材料购买地是浙江为什么取得的是本地发票?破绽越来越大,最后企业不得不承认了利用材料发票入帐来支取红利的偷税事实。
又比如,对企业费用的分析也是一项常规性的检查。案例六的检查人员发现企业2005年的会议费却达到了106万元,比2004年度有异乎寻常的增长,而这些“会议费”列支的会计凭证下面,既没有与宾馆签订关于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也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任何记录。这就是破绽。因此,稽查人员便分别到3家开具“会议费”的宾馆进行外调。通过调查,稽查人员很快掌握了该营业部在2005年度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89万元开作“会议费”在税前列支的证据。
从这两个案例身上,我们知道,形式重于实质的税收筹划必然有破绽,问题是,你能不能发现这个破绽?


【案例七】(本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
   检查人员在检查某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栏目中,该企业期初存货为769万元,而期末存货达到1178万元。这两个数字相差太大了。
  检查人员思忖:该企业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高出50%多,显然相差太大,是不合理的。导致这种现象的因素主要有三种:第一,去年年末市场不景气,产品大量积压;第二,企业能够预见来年原材料将会涨价而做了大量的储备;而第三种情况就是企业有偷税嫌疑,产品已经销售但未记账、未减库存。  
  存货栏目是根据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科目汇总填列的。为了查清存货增长的具体项目,检查人员重点查看了原材料和产成品等账户。结果发现,期末与期初存货相差的400多万元中,仅“产成品”账户就占去300余万元。为此,检查人员怀疑,企业有可能已将产品销售,但未入账、未减库存。
  因此,检查人员选取企业产品的三个主要品种进行盘点,经过核实,这三个品种的实际库存数是300余万元,经盘点,该企业上年末库存数应当是710万元,而该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数额却是960余万元。同时把期末库存数与该企业仓库保管员出库的账本和单据进行了核对,证实该企业已经销售的部分产品,未记账、未减库存。
与此同时,通过调阅该企业全年纳税申报表,检查人员从《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发现,该企业全年开具的几乎都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仅开具17份,且体现的都是下脚料收入。难道该企业的业务户都是一般纳税人,而没有小规模纳税人吗?若有小规模纳税人,从表面上分析,该企业未开具普通发票,这一部分的收入根本未进行申报。那么,企业又是采取什么手段,将这一部分收入隐匿在哪里呢? 
  这时,原始凭证上的一个陌生的账号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检查人员发现从该账号分2次划出210万元汇款用于购买原材料。经询问,得知这是该企业财务人员的个人存款账户。个人的账户哪来这么多资金?
  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查阅了该企业全年的银行存款及现金账,发现根本没有任何购货方向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汇入过货款,那么,此账户的资金又是从何而来的?
  经请示,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机关有权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对此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了调查,掌握了其全部的资金往来情况。初步证实,该企业有账外经营的问题。
  该财务人员在大量铁的事实面前,只好道出购货方不需要发票的所有销售款均汇入个人账户,企业不记收入,不减库存,另外记账以达到偷税的事实。该企业经理也交代了偷税是为了多给职工发点福利等事实,并交出了企业账外账簿。
  检查人员经过仔细核对,终于查明该企业共偷逃增值税款17万余元。对该企业作出了限期缴清所偷税款的决定,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找寻隐藏在存货中的税款】(案例八)
一、案件来源
南京XX分厂于2007年2月向主管分局南京市六合区国税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责任区管理员对该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后发现帐面存货数字很大,而该企业已经一年多都处于停产状态,根据职业经验判断,该企业在存货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该企业的这一情况,管理员决定先评估,搞清楚存货真实情况后再办理注销,于是向区局评估管理岗提交评估名单取得评估项目建议书。

二、基本情况
南京XX分厂成立于1990年9月20日,1990年10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资本1067万元,注册及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六合雄州镇,主要经营范围为电炉钢冶炼、铸钢件。

三、调查过程及方法

(一)初探之后 疑点凸显

评估人员先到企业实地了解存货情况,只见仓库摆放各种各样的材料,实际存货的确很多。财务人员介绍仓库保管情况,各类资料齐全,有专门的仓库保管员。看上去存货保管水平较一般企业正规,似乎没有问题。但当核查人员在交谈中宣传了相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强调企业财务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再次询问财务人员存货的实际库存情况是否和帐面数字一致时,财务人员回答的并不确定,吱吱唔唔,不正面回答问题。此时,评估人员更加对企业的存货的真实性产生疑惑,通过初步分析觉得有两种可能:(1)存货可能被动用了,只是没有做销售,当然也没有做成本结转。因为停产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存货帐面数字一直没有变化,这就意味着存货一点没有动用过,而是放在仓库内任其贬值,这显然不可能。(2)存货的确没有被动用,但实际存货的价值要比帐面存货要小的多。因为如果实际价值真的有帐目价值那么大,那该企业一定会及时进行处理,而不会如此长期闲置不处理,让存货价值随时间推移而悄然贬值。因此,评估人员认为只有进行盘点才能揭开这批大额存货的面纱,掌握其真实情况。

(二)寻求企业支持 落实盘点工作

思路定了,但如何操作,着实让评估人员大伤脑筋。评估人员只有两人,自行盘点不太可行,最好是争取企业的支持,由企业自行盘点,评估人员监盘。评估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目前由其直接管理。而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是我区的重点税源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水平很高,纳税信誉高,是南京市“纳税信誉A级企业”。评估人员决定寻求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管理层的支持,于是主动到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与其总经理就盘点问题进行沟通。事情进展的很顺利,总经理对评估工作非常支持,明确表态立即从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抽调人手进行盘点。

(三)惊人的盘点结果

该企业的存货核算水平较高,各类材料台帐登记清楚,这给盘点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次盘点共持续了五天时间,对该企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委托加工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认真进行了盘点,共盘亏原材料5638.47吨(4025222.18元),自制半成品2583.932吨( 4494543.76元),产成品68.02吨(160421.02元),辅助材料2490619.72元,合计盘亏存货11170806.68元。这个结果,让南京钢铁集团冶金铸造有限公司管理层吃惊不小,他们一方面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相应的处理,另一方面对评估工作表示肯定,认为通过评估为企业揭露了管理的漏洞,为企业加强管理提供了帮助。作为评估人员,面对盘点结果,简直是惊出一身冷汗,如果不是克服了畏难情绪坚持盘点,其直接结果就是让国家损失近190万元税款。

四、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该企业存货盘亏11170806.68元,不属于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是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缴纳增值税。该企业已于2007年3月23日申报入库增值税1888649.56元,滞纳金10387.57元。

五、案例带来的思考

通过这个案例,总结几点在存货核查中的建议及想法:

(一)注销审批前的存货实地盘点工作,绝对不可简单登记备案了事。税务机关除了应对申请注销企业的经营期内的纳税情况进行查实外,对帐面有存货的,税务机关应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税务机关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盘点办法,规范盘点工作,确保盘点质量,使盘点存货成为税收征管的又一个杀手锏,让隐藏在存货中的税收不再流失。

(二)作为税收管理员要克服对盘点工作的畏难情绪,在实际操作中,要将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向企业宣传到位,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在平时工作中,管理员应向企业宣传这一管理要求,使企业知道在注销时还要通过一个“盘点关”,促使企业在平时注重存货管理,不玩花样。

(三)在日常管理中,一定要加强对企业存货核算水平的管理,存货核算混乱、粗略会直接影响到盘点的效果。有较多企业为规避税务机关对其盘点而故意在帐面上对存货进行粗略核算。因此,管理员应在三个环节中加强此项管理:1.对新办企业进行严格要求,并进行相应地宣传和辅导,从开始抓起;2.在申请转变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严格核查其存货核算情况,如核算不细致就视为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而不准转变方式。3.在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时,也应要求企业按要求对存货进行细致的核算,登记好有关存货台帐。其实,加强对存货核算水平的管理不仅是应对存货盘点工作,实际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要求,也是基础工作,直接影响到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等工作质量。

加强对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不仅是防止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的有效措施,更是创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税收环境的需要,这同时也是对我们税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结合税收工作发展的新情况,探索注销企业存货的税收管理的新路径。

  作者:蔡德春 作者单位:六合区国税局2007年04月20日 22:30:36 编辑:金冈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云中飞点评:
存货盘亏的三种定性
当企业记帐出现:企业的存货是注册资本的几倍,如,企业注册资本只有100万,而存货却有3000万;或者期末存货比期初存货猛增的时候,企业就很可能会出现期末账面库存商品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库存商品金额的虚假库存现象。那么,这时候检查人员需要盘点,盘点公式是 “审查时盘点日实存量+报表日至盘点日的发出量-报表日至盘点日的收入量=报表日应存量”。企业通常会出现存货盘亏。造成企业盘亏的原因可能是:
1、企业存在“有进无销”的行为,即帐面只记进货,不记销售会导致存货增加,企业将大量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不入帐,使销售成本无法结转,只能长期反映在存货中,形成虚假库存。
2、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而实际并没有购进商品,即有票无货抵扣税款。账面库存数额部分是虚假的。
3、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
从理论上分析,销售未入账,或者购买进项税票抵扣而实际没有进货,企业按发票入的库存,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这些都会导致少缴增值税款,但如何定性?是按照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的差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是换算成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还是定性为接受虚开专用发票呢?
这时候候检查人员需要进一步核实,进一步取证后才可以定性。
定性 一:销售未入账
当然检查销售未入账是有难度的,案例七的检查人员是在原始凭证上发现了一个陌生的账号才取得突破的,记住确认销售未入账必须要有两个关键证据:一是有发货单,二是取得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如果没有取得这两个关键证据,只凭盘点表的盘亏额直接换算成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的做法是不足取的,是税务人员的霸王作风,是要败诉的。
定性 二:接受虚开专用发票。
毫无疑问需要进行货物流、资金流的检查。
定性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处理
这种定性同样不错,不用考虑太多,需要的证据也比较简单,只要企业确认的盘点表就可以了。这种定性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同样能收回税款,能收回税款就是胜利。案例八的检查人员收回了190万元的税款,是一个了不起的胜利。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七原材料出现红字的两种原因及其处理

多转成本 补税罚款(案例九)2004-05-19
石家庄市矿区某加工出口劳保用品厂,私营企业,2001年6月,矿区地税局稽查局在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发现“原材料--猪黄手套革”科目的年终余额数量及金额均为红数,数量为-2813.20M2,金额为-37033.46元,企业原材料采取个别计价的核算方法,原材料单价为13.16元。检查组认为企业多转原材料成本:37033.46+2813.20×13.16=74055.17元。由于企业年末没有在产品,产成品也已全部销售,故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经与企业会计核实得知,企业在接到外贸订单后根据订单数量采购原材料,原材料购进后一次性投入生产,加工后全部交外贸。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会计同时承认造成该笔原材料年终红数的原因有二:一是部分原材料1371.23M2(金额1371.23×13.16=18045.38元)属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二是部分原材料1442M2(金额1442×13.16=18976.72元)并未投入生产,属多转原材料成本。据此,该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976.72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8976.72×33%=6262.32元。
处理决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的规定,按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厂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262.32元。同时,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厂应补的税款分两段加收滞纳金共计1033.28元。以上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3557.92元,已全部缴纳入库。
稽查建议:从该案可以看出,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工作并不是单单地看看账本,停留在从企业账面上发现表面问题那么简单,有一些更为深刻的东西还不能在账面上完全地体现出来。税务稽查人员在查账前只有了解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才能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层追究,否则只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税务部门在面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行为时,对自身工作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云中飞点评:原材料出现红字的两种原因
1. 发出价大于买入价,表现为蓝字数量、红字金额。属于多转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发出材料多转成本=材料均价×蓝字数量+账面红字金额
例如,某公司甲材料全年买入1000个,均价10元,原材料借方发生额为10000元,全年发出800个,发出价15元,原材料贷方发生额为12000元,这样原材料帐户结存就出现了数量200在借方,而金额2000在贷方(即红字)的奇特现象,应冲减成本为:10×200+2000=4000元。
2. 领用但没有发票,表现为红字数量、红字金额,
其计算公式为绝对不可以为:材料均价×红字数量+账面红字金额,本案的检查人员开始是这样做的,后来才认识到:原材料账面红数的金额和数量是同一笔原材料,故不应将红数金额和数量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及时改正了错误。正确的计算公式是:发出材料多转成本=实地盘存数量×加权平均单价+账面红字金额。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公式,因为检查人员不一定有盘点库存。在没有盘点库存的情况下,怎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才是正确的呢?这时候要紧紧抓住红字数量,认真检查红字数量的来龙去脉。本案的检查人员最后对已发出但并未投入生产的红字数量进行了处理,但是对货到票未到又未估价上账造成的红字数量并没有处理,是不是后来取得了发票呢?目前比较流行但没有文件支持的做法是,在次年度汇算清缴前,只要取得了发票的原材料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也有些检查人员根本不理会次年度汇算清缴,坚决执行(国税发〔2005〕50号):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原材料出现红字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虽然领用了但生产的产品不一定卖出去了,那没卖出去就不会影响到主营业务成本,不影响主营成本就不应进行调增。因此有些红字是不能全额调增的,如果期末材料、生产成本、产成品都有余额,那就要不犹豫计算分摊率进行分摊。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八【运输企业疯狂的故事】南京 XX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江苏地税网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4 年初,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得通知要求,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行业特点分析,并结合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发现, 2003 年 8 月成 立的南京 XX 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数百本,开票金额达数亿元 , 同时其用来抵减营业收入的货物运输发票频繁出现联号,且数额巨大,但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却有十几万元。针对如此异常现象,稽查人员从其发票购领单据、用于抵扣收入的发票属性、税款缴纳情况等三个方面展开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 2003 年 8 月 26 日 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 XX ,注册资金 50 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水陆联运、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 该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至案发时共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 342 本。 公司 下设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11 个,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款统一该公司申报纳税。 公司 在南京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 公司直接 对外开具的部分,按开票金额收取 2%-2.5% 的手续费;其下属公司从公司领取发票后对外开具的部分同样收取 2%-2.5% 的手续费,同时需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 1% 向 公司上缴 开票费; 公司 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对外开具的部分,并按 1%-1.2% 收取开票费;将购买来的假货物运输发票提供给其下属对外开具的不部分,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 0.8% 收取手续费。 (四)定性及处理 1 、案件的定性: 该公司自开业以来对外开具了 6969 份发票,金额达 3.03 亿元;购买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开具 1192 份用于冲减收入,金额达 1.16 亿元。经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检察院认定均为虚开行为。其依据是: (1) 该公司明知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与其他非抵扣税款发票有着不同的用途,却在没有直接向受票方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 205 条进行追诉; (2) 该公司利用所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虚开冲减营业额的行为,虽然不宜按照刑法第 205 条规定认定,但应视为对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手段之一,可作为定罪追诉的情节; (3)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受票方无直接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放任的态度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 205 条规定认定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人,并认定构成团伙犯罪 2 、案件的处理: (1) 2004 年7 月31 日 、 9 月30 日 , 南京市检察院对 该公司 16 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批准逮捕。 长期以来向该公司大量提供假货物运输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也被一举抓获。 (2)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利用发票牟取的 非法所得 462 万元 全部 予以 没收;对其他 26 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以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共 218.5 万元的行政处理 。 (3) 对认定 虚开并 已进入增值税抵扣的 507.3 万元税款 ,交相关国税局进行处理;对属于纯地税征管的企业,凡接受 该公司发票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按有关规定补征各税并 处以 罚款; 对从事承运的个体工商业户, 由其主管地税局 分别给予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二、稽查方法
办理该案的 工作思路 是“协同作战、消除隐患”。在实施过程中做到“ 三核实、四强化” 。“三核实”即核实其自开票资格及运输能力情况、核实其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情况,核实其与关联单位关系及款项结算情况;“四强化”即强化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强化与市国税局稽查局的联合,强化稽查与征管的联动、强化与其他有关单位的联系并争取支持和配合。 根据初查情况和案情分析,专案组为防止 该公司将 帐簿、凭证、报表、发票等实物予以毁损或藏匿,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调帐检查,调取了该公司 200 3 年度和 2004 年 1--3 月帐簿、凭证及发票实施检查。同时按照预定的稽查方案兵分两路开展外调,寻找案件突破口。针对该公司用于冲减营业额的货运发票中出现的大量连号发票以及超常规对外开具发票的情况,一方面从该公司用以冲减运输收入的货运发票入手,发现货运发票的来源主要是高邮、姜堰、兴化、宝应等地的。于是专案组成员分头直奔这些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接受的 货运发票均 为假票。另一方面从“兴伦公司”对外开具的运输发票入手,将该公司对外开具的流向全国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按受票单位分别进行梳理归类,并制定出发票核查方法:一是对本市企业采取地毯式的发票核查。对全市受票单位,专案组提供受票分户清单,由市局征收管理处牵头组织下达到全市城、郊、县地税局进行核查;二是对涉及省属企业的,直接提请省局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三是对受票数额较大的企业采取实地调查。重点是对苏州、无锡、镇江、扬州等地受票数额较大的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 四是分别向 省内、省外受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了发票协查函 。
经核查 该公司开票情况如下: 单位金额:元 发票种类 发票本数 开票份数 开票金额
代理发票 68 1301 27726844.06
联运发票 54 1216 53785827.25
货运发票 208 4452 221313562.50
合 计 330 6969 302826233.81
各方核查信息迅速汇集后,专案组初步判断该公司涉嫌为他人虚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于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组建了联合专案组。 联合专案组根据办案工作需要进行了具体分工,分别设立了审查组、外调组、资料组、政策支撑组、后勤保障组等,采取全封闭的形式开展工作。 联合专案组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初步查清的事实,决定对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进行审查 ,并 对公司办公地点及负责人家里进行搜查,搜出了一份由公司制定的如何对付税务稽查的“应对方案”。这份材料详细描述了各种可能情况出现时,如何应答检查提问的措施和方法。该公司瞄准 市场上大量流动无证个体运输户对货运发票的需求,采 用 不法手段骗取发票,在直接对外开具的同时,还 向其下属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甚至提供用于冲减营业额的假货运发票。 一是对外承接业务只开票不承运。 该公司 实际上没有任何运输工具,接到业务后就找其他运输户承运,然后由其或其下属公司代开发票收取手续费;二是根本不存在运输业务,而是根据他人需要开具发票,甚至主动上门为他人开具发票收取手续费;三是利用假货运发票冲减营业收入。 该公司开具 假货运发票作为运输成本冲抵自身开出的收入发票金额,每月控制差额 10% 的营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并按 3% 缴纳地方各税。其下属公司到总公司领取发票时,总公司还要按开具的假货运发票金额分别收取手续费。 同时 ,联合 专案组对该公司下属各单位也开展了实地调查,经检查 确定其下属的 11 个部门负责人也存在涉嫌犯罪,随即 对其分别采取了司法措施。为确保检查最终取得成效,联合 专案组还采取了以下几个工作步骤:
—— 查询并冻结银行存款。 对该公司帐户进出记录进行了查询和核对,并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进行了冻结。
—— 控制该公司及其下属 财产物资。 控制的涉案 财产物资共 559.7 万元, 其中:现金及有价证券 473.7 万元;车辆及电脑约合 60 多万元;房产价值约为 26 万元;
—— 停止发票供应并搜集证据 。一方面停供发票,另一方面进行证据收集: 一是 该公司 与相关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 二是 该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对外业务运作方式及下线情况; 三是 该公司及 其下属公司发票领取及开具情况; 四是 所有款项结算方式等;
—— 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合 。通过金税系统重点核查本市缴纳增值税的受票单位情况: 一是 受票单位是否是一般纳税人; 二是 该公司与受票单位是否有真实的应税劳务; 三是 受票单位接受该公司发票后是否进行了税款抵扣或进入了成本; 四是 受票单位的付款方式。 —— 强化与市检察院的沟通。 随着案情的进一步明朗,联合专案组及时与南京市检察院进行沟通,并提请其尽快介入。按照市检察院的意见,根据《刑法》解释,围绕构成虚开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查明 该公司 与对方的业务关系,查明开票主体,查明受票方是否已抵扣税款。
三、案例分析和点评 (一)案件查处的启示 一是 加强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是做好案件查处的前提。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通过对运输行业管理力度较弱、市场准入条件低等特点的分析,发现该公司持有连号货运发票的可疑线索,紧追不放,锁定证据,一举突破该案。 二是 税务稽查人员具有的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是做好查处工作的基础。该案中,尽管该公司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应付检查的各种准备,制定了周详的应对方案”,但终究没有瞒过稽查人员的“火眼金睛”。 三是 强化联动和争取支持是赢得胜利的保障。此案的查处得到兄弟单位的鼎立支持,加强了与征管部门的联动,同时强化了与国税局的合作,通过国税局的金税协查系统,快速准确地向发票流向方发出发票协查请求。
四是 地税和公安联手快速出击是本案成功破获的关键。通过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及财产物资进行快速有效的控制是案件得以顺利查处的关键。实践表明税警联合办案最有力、最高效。 (二) 通过本案查处引发的思考 1 、 现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具体行为没有明确列举。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涉税刑事法律法规均没有 具体列举哪种行为属于虚开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的定性是司法部门经过研究并请示上一级司法机关认可,认为货物运输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性相同,故可按刑法第 205 条进行处理。 2 、 对 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当事人,税务机关是否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该案是由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并立案查处的,是通过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人的财产和资金的进行查扣的,这样才确保了检查处理的主动。 3 、 现有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充分满足税务稽查快速反应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需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基本无权行使有关审批权力,实际工作中容易造成 延误战机 ,效率不高。 (三)对策和建议 通过此案的查处,我们认为应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以及信息技术运用等方面,加强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 、做好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在审核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应关注的重点有: 一是 经营者的运输工具属性认定; 二是 对自备运输工具有承包关系的,要审核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范围; 三是 对一些规模较小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需进一步核查注册资本情况。 2 、进一步强化 货物运输业 发票领用存的管理。 一是 尽快建立起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平均用票量的样本指标库,作为税务机关批准平均用票量的参照指标; 二是 建立纳税人发票 领用存 报告制度; 三是 应明确规定自开票纳税人一律使用税控装置对外开票; 四是 在纳税评估或管理稽核时,应将发票使用情况作为必核项目。 3 、改进并完善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内容。对当前纳税申报表中有关项目进行增设,即在申报表中增加“营业收入”和“营业额法定项目减除金额”两栏目,将两者的差额填写到“计税依据”,并逐步使用“法定项目减除金额相关抵扣明细表”。 4 、建立完善货运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协查工作。依托计算机和网络化的支撑,建立货运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货运发票信息库和货运发票信息比对、货运发票联网协查等功能。 5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是 明确列举有关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的具体规定; 二是 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应明确对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违法者,税务机关能够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三是 授权各级税务稽查局局长相应的执法审批权。


  某货运实业公司,主要经营国际货运、物资储存、报关、货物中转、汽车货运等业务,其营业税是按收取的全程运费减去付给其他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务机关对其2001年度~2002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接受收据(水单)35份、假公路运输货运发票28份、假水路运输货运发票1份,共列支营运成本1860345.65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07084.87元、企业所得税448587.15元。
  但在如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定性处理上,稽查人员出现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在客观上符合偷税的三个要件,但只有在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故意,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本案因无确切证据证明其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性,不应按偷税处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偷税,理由是企业行为达到了偷税的三个要件,而《税收征管法》并未强调主观故意性是偷税的必备构成要件。
  企业在陈述、申辩中也认为,29份假运输发票是承运方开具的,35份收据(水单)是为其承运货物的境外远洋运输公司开具的境外发票。企业是在缺乏发票专业知识和真假发票鉴别能力且不知情的前提下,接受了这些货运单位开出的假发票和境外发票(水单),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运费支出是确确实实发生了的,如果因此受处罚企业不能接受。
  对事实性质的不同认定,将导致处理结果存在较大悬殊。而税务机关如不慎重处理,必将会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埋下隐患。
  从法理上分析此案,笔者认为,尽管偷税罪与偷税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二者有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偷税数额、比例大小和情节是否严重上。刑事司法领域的偷税罪强调主观方面的故意,而作为行政领域的偷税行为属客观归责,只要同时达到了主体、行为、后果三个构成要件即为偷税,而并未强调偷税的主观故意性。税务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按照行政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而不能将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作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主观故意不是偷税的必备要件,而只影响行政处罚的轻重。故此,笔者对前一种意见不赞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首先,《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指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种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性收据以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自制票据。本案中当事人取得的收据(水单)和假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故不得作为记账的依据,更不得进行各种税前扣除。
  其次,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偷税的要件有三个: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2.偷税行为人用列举的偷税手段进行偷税;3.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其中之一“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本案当事人(纳税人)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抵减营业税计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后果,这一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造成了少缴税款的事实,应按偷税论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实行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本案中,该企业虽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了调整申报,但申报不实,造成了不缴或少缴税款的事实,因此应按偷税论处。 

   来源:中国税务报

云中飞点评:运输企业疯狂的故事
虚开运输发票曾经很疯狂,因为运输发票不仅可以冲减企业所得税,还可以抵扣7%的增值税进项,吃完地税吃国税。2004年以前,运输企业非常吃香,因为运输企业赚钱的方法非常简单:一方面拼命对外虚开,另一方面不断取得假的外地运输业发票抵减营业收入。但运输企业一直没有找到合法抵减营业收入的依据,财税[2003]16号第一(十六)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曾经令运输企业欣喜若狂,以为找到了组织。因此,在2003年,运输企业虚开发票达到了疯狂的程度。案例十的运输企业就是16号文实行后的背景下成立的,在短短半年时间开票金额就高达数亿元,而缴纳的地方各税只有十几万元,什么是疯狂,这就是疯狂。然而,令运输企业想不到的是,被他们视为组织的16号文,其实对新加入同志的要求非常严格:16号文第四点规定: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而从事虚开的运输企业用来抵减营业收入的外地运输业发票绝大部分是假票,并不符合16号文规定。运输企业的疯狂终于引起了总局的强烈关注,2004年,席卷全国的运输业专项检查行动终于展开,从事虚开的运输企业马上从天堂走向了地狱,运输业发票的风光也从此一去不复返。
由于运输企业赚钱的方法非常简单,因此运输企业的检查思路也非常简单:

只要检查其用来抵减营业收入的货物运输发票是否频繁出现联号,且顶额开具(例如10万的发票开到99000),一般来说,联号和顶额开的就很可能是假票,因为假票通常是一本本买的,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通常是顶额开。发现联号和顶额开的票后,向当地税务局发协查函就知道是不是假票了。案例九的检查人员就是循着这样的思路,在发现联号和顶额开的票后,向省外受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了发票协查函,对省内直接进行了实地调查,从而揭开该运输企业虚开发票,和取得假的运输业发票抵减营业收入的事实。
通常运输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处后,就会假装向税务机关辩称不知道用来抵减发票是假票,很冤枉云云。没想到运输企业这种假装竟然引起了部分税务人员的同情,竟然有税务人员认为他有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性,不应按偷税处罚。案例十一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其实,判断有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性有时很简单,就看他业务是不是真实的,凡是虚构的业务都具有偷税的主观故意性,就按63条“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处理。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  
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强


【电脑文档藏证据 稽查高手破天机】2006年11月20日 22:11:07 编辑:前卫 来源: 江苏国税网
    2006年的税收检查工作中,如东县国税稽查局随机抽选了一户电动车经销企业实施检查。经从企业申报资料及外围调查发现,该企业于2004年10月份成立,主营电动车经销,2005年10月份开始装配并销售电动车。门市上有店面房二间,附近还有一间比较宽敞的装配车间,工人人数约20人。账证不全,申报营业额较小,税收管理上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但周围群众反映,该企业电动车生意十分红火,每天都有几十辆电动车拉出,稽查人员决定深入企业检查,捜取证据资料。

    检查人员按照检查程序向企业下发了检查通知并分成两组,一组到企业门市部,另一组直奔装配车间。当到门市部的小组刚到门市,就受到企业老板的热情接待。还没等检查人员说话,公司老板便诉说起公司目前生意如何清淡,市场竞争如何激烈,仅如东就有好几家,价格又比较透明,一辆只赚100多元,光发工资有时还够呛等等。检查人员在老板工作室发现,老板办公桌上收拾得干干净净,桌上文件夹中仅有几份订货合同、邮件袋和质量承诺书;而另一间里的办公桌上放有一台电脑和一只电话机,旁边坐着一位姑娘正打游戏,铁架上放有一大堆修理零配件,未发现其它有价值的线索。去装配车间的检查人员发现,车间里有几个人正在装配,已装配好的约有50辆,从仓库保管员处未找到有关出库单及记录簿。
    两组检查人员约经一个小时检查,均没多大收获。是外部信息不实?还是查前分析有误?两组检查人员经集体分析,一致认为很可能是狡猾的对手接到通知后作了充分准备。是就此作罢?还是继续检查?若继续检查又该如何开展?检查人员最终决定暂缓几天再采取突袭办法实施检查。
    几天后,当检查人员突然来到该企业时,果然有了新的收获,获取出库单、送货单及销售发票记帐联等有价值的纸质资料30多份,老板承认这其中有部分没有申报纳税。但金额不大,这对检查人员来说并不满足。为扩大战果,深查细挖,何不到打游戏的那位姑娘电脑上找找有否有生产销售记录?不知谁提醒了大家,在场的检查人员齐声叫好。检查人员便来到电脑前开启电脑,但苦于没有密码,文档资料无法打开。看到站在旁边的姑娘便请她提供密码,可姑娘一会儿以私人信息为由,一会儿又以不知道密码为由拒绝配合。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检查人员请来了稽查局的“电脑专家”现场开机并成功破密。
    发现了销售文件夹中有05年10至06年6月份的送货记录表,检查人员当即找这位姑娘谈话。这位姑娘谎称是客户订货记录,登载日期为订货日期,而非出库送货记录,且说不是自已制作的。经过检查人员有理有据的反复开导,姑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才道出怕老板炒她魷鱼,怕承担责任,故而谎称。检查人员据以获取的证据进行统计并与申报核对,发现除了05年10至11月发货销售大部分未申报纳税外,其他月份销售均已申报,并将有力的证据放在老板面前,企业老板开始百般抵赖,后又装病借故躲避调查。经过稽查局领导上门宣传税收政策,老板终于不得不承认这是公司的未申报数。经查实,该企业05年10月至11月实际销售电动车2243辆,销售金额300.14万元,申报102辆,申报金额14.80万元,少申报已销车辆2141辆,少申报金额285.34万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6.15万元。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东县国税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税、罚款的决定。目前该企业已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了全部税款及罚款。

  作者:周辉 作者单位:如东县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强

一、税务人员有权检查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帐的情况。

国税发[2003]47 号规定: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但是,如果纳税人拒绝电算化检查,税务机关应该怎么处理,请参考云中飞《对电子证据进行稽查取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一文。
二、电子证据要纳税人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这就是本案的稽查局领导为什么要上门宣传税收政策,一定要老板承认这是公司的未申报数的道理。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强
电子证据只不过是把帐记在了计算机里面,和平常的帐其实是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仅凭一本电子证据的帐外帐就说纳税人偷税,证据是非常不充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使电子证据里面有发货及收入的记载,但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凭据等会计记帐凭证相对应,也没有对送货单的总金额与纳税人认定电子证据的销售额进行核对,就不能认定货物已交付和已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证明货物已交付,也没有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还没有产生,所以,电子证据必须要和会计凭证等证据材料互相印证,才能认定纳税人偷税的事实。
假如上述的老板拒不承认电子证据是公司的未申报数,怎么办?只要检查人员能找到发货单,对发货单的总金额进行统计,并能找到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同样可以认定纳税人偷税的事实。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强,不要以为拿到了电子证据就 OK了,该干吗还要干吗。当然,拿到电子证据还是有很大好处的,拿到了电子证据,纳税人就会很心虚,就好象被人脱了裤子一样(对不起,这个比喻可能不是很文雅,对故意偷税的企业,云中飞从来都是不客气的),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电子证据的线索查找证据.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